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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同、异品定义中为何没有“除宗有法”▪P2

  ..续本文上一页逻辑主义立场。”当然,曾祥云先生这篇文章还是有可商榷之处的,这里不展开。

   回头再看《因明入正理论》、《因明正理门论》、《集量论》等原典中给同品、异品下的定义,我们就可以明白,定义中确实是不用写明“除宗有法”,因为已经要求同品等共许了,如果在定义中再写出来,反而有画蛇添足之嫌。

   关于在论述中陈那论师除去了宗有法,但在定义中却没有明确除去宗有法,郑伟宏先生是这么解释的:

  同、异品除宗对陈那同时代的学者们来说,恐怕是朗若白昼的事情,根本不必要说,说了反而多此一举。为什么唐疏四家给同、异品下定义都要明明白白说明除宗有法呢?这是因为文化传统不同。因明是印度的逻辑。古因明中,同喻依、异喻依不能是宗有法,否则有循环论证的毛病。因明在唐代输入汉地是一门生疏的新鲜学问。对一门新学问的传播来说,把隐藏着的对印度因明家不言而喻的道理明明白白地揭示出来,是很正常的[gx25]。[25]

  应该来说,郑伟宏先生一用“恐怕”,则臆测意味就显得浓了一些(上引沈剑英先生《因三相答疑》中也有“恐怕”一词)。但不管怎么说,同品、异品中确实不包含宗有法。这是没有问题的。

   在吕澂先生《集量论释略抄》讲因三相处,有这样的话:

  又所比同类(同品)中亦由共相或全或分见有彼法。何以不定?说唯同类有,不说同类唯有故。更求决定说彼无处无。彼无处(异品)者,谓非所比之余,亦非所比相违。[26]

  法尊法师的译本与此相类,但用语实在别扭,故这里不复引述。这句话中的“彼法”是因法。这一句话的意思就是说:在同品中或者全部具备因法的性质,或者一部分具备因法的性质。为什么不确定地说是全还是分呢?因为因明要求的是“唯同类有”,而不是要求的“同类唯有”……

   这里我们来看看“唯同类有”和“同类唯有”的区别。如果是“同类唯有”的话,则可以说是等同于“同品分有”,但“唯同类有”就不同了。我们知道,因明的论域则括尽了同品、异品,绝对不能有第三种情况出现。这样的话,“唯同类有”实际上成了“异品遍无”的等价命题。法尊法师译本《集量论略解》在卷三中讲因三相时有这样的话,“言异品唯无,即同品非无”[27],这也就成了后二相等价。也就是说,因三相的后二相其实是一回事儿。但是,我们得注意,虽然说因三相的后二相其实是一回事儿,可在实际应用的时候,陈那论师有这样的要求:二者都得出现。陈那论师在《集量论略解》中解释“非许唯同有。于一见多义”这两句颂文时说,““非许唯同有”。若指定唯同品乃有,则应成为唯同品俱行者。此虽无有前二种过失,然则唯所立同品,无则不生,余都非有。“于一见多义”。然于一因,亦见众多无则不生。如一所作性,是无常、无我等无则不生也。故三种指定词皆有过失[28]。”这三种指定词与《集量论》上下文连起来读,就明白是“异品唯无、唯异品无、唯同品有。”在法称论师这儿,不要求二者都出现,他是或用同法式、或用异法式,二具其一即可。这是陈那论师与法称论师的不同之处。陈那系因明的后二相等价就决定了喻体绝对不能是除外命题,但是,同、异品在事实上又除去了宗有法,这就是因明背后的宗教悲情所决定的――

  避免在毫无意义的问题上争论……所以,因明总受事实的限制,它要求论式中所涉及的东西一定不能脱离事实,不但要求论式在推论上不能“错”,而且要求它是“真”的[29]。

  法称论师在列因过的时候没有列陈那论师所立过失中的不共不定,这一不列表明了九句因中的第五句“同品非有异品非有”这种情况没入法称论师的“法眼”。按现在人的说法,说这就表明在法称论师的因明体系中同品、异品中是不除宗有法的。比如郑伟宏先生,他在其《因明正理门论直解》第279页中说:

  《正理滴点论》全文都没有特别说明同、异品不除宗有法,但从因过中只列不成、不定和相违三类,而没有不共不定因,在讲了不满足因的第一相便有不成因过之后,直接讲不满足第三相有不定因过,而不讲不满足第二相的似因即不共不定因,可以看出法称的同、异品是不除宗有法的。

  他在其《佛家逻辑通论》第十章第五节《法称对佛家逻辑的贡献》中说:

  《正理滴论》在讲完违反第一相的不成因之后,直接讲违反第三相的不定因过。根本不提陈那九句因中的第五句不共不定因。这表明法称取消了第五句不定因……[30]

   法称取消了第五句因并降低了同喻依的作用,也就实际上表明了同、异品不除宗有法……[31]

  对于法称论师不列“不共不定”,还有其他的理解法。我们来看一下剧宗林先生的说法:

  法称强调语言与思维的一致性,强调为他比量与为自比量的一致性,他首先认为思维里不可能有“不共不定”的情形,因为比量思维都是从同异的比较上着眼,而离开同异比较,单从是否有法的一个属性上考虑,那是不会有任何确定的结果的,也就不会有一个完整的比量程序。“不共不定”既然在正常的思维里不会有,那就没有必要用语言形式把它肯定下来。因此法称在“不定因”里不列“不共不定”。法称与陈那对于“不共不定”的不同看法,并不是站在同一角度上的。法称强调的是实际应用,对于正常应用中不存在的东西便加以摈弃。陈那强调体系的完整性,在不定因里是存在着这种“不共不定”的情形的,一旦遇到这种特殊情形,亦应视为一种不定,它是与其他不定完全不同的。[32]

  应该来说,剧宗林先生这本《藏传佛教因明史略》有点自说自话的味道,是介绍性质的书,其写法从表相上看不如一般的学术著作那么规范。但考虑到剧宗林先生有在藏地十七年的背景,所以就把他的说法引述在这里,作为藏地因明学者对法称论师不列“不共不定”过的通常看法。

   通过剧宗林先生这段话,我们得知,不能把法称论师不列“不共不定”看作是要取消“除宗有法”,而是为了实用。这就是理论与事实的区别,理论正确但事实上不存在的情况多不胜举。就是说,陈那追求的是理论体系的完备,而法称则在顾及事实中存在不存在方面考虑得比陈那详尽。

   郑伟宏先生在其《佛家逻辑通论》第十章第四节《为他比量品》中有这样的话:

  此因过(笔者按,指不共不定)的存在标志着“同品定有性”独立于第三相“异品遍无性”,但是法称没有提及此因过,这表明法称取消了不共不定因,进一步说明法称的第二相不同于陈那的第二相,法称的后二相是可以互推的。[33]

  在法称论师的《正理滴点论》中有后二相实际上是一回事儿的说法:

  悟他比量者:谓说三律人中之标志。由于生起因假立为果法故。由随应构成之差别故、此有二种:一、具有同法性。二、具有异法性。除随应构成差别外、此二差别实为无有。[34]

  这是法称论师的原文。

   刚才我们说过,陈那论师在《集量论》中说“唯同类有”(法尊法师译本中是“唯同品有”),这完全等价于“异品遍无”。故此,我们可以说,法称论师的后二相互推实际上直接来源于陈那论师的“唯同类有”。

   对于人们说的后来因明中的后二相互推,我问韩老师在藏传因明中共许极成的问题,他明确地告诉我说这是肯定的。法称论师的《正理滴点论》分为现量品、为自比量品、为他比量品,其《释量论》分为自义比量品、成量品、现量品、他义品。既然有为他比量品、他义品,当然得有共许极成,共许包括:宗依的共许;因概念的共许;因概念在宗有法上的遍依、遍转共许;同品、异品的共许;同品有、非有,异品有、非有的共许;喻体的共许;喻依的共许等[35][gx35]。既然要求共许,正争论的内容当然不是共许,所以法称论师的命题与陈那论师的命题都不可能包含宗有法。

   至于用逻辑手段来研究因明,这本非我的长处,而且从宗教悲情(关于因明的宗教悲情,笔者《汉传因明二论》第5至第11页有说明)上来着眼的话,根本是不可以的:佛教因明论式中先说的宗是亲证的、不可更动的,但逻辑三段论先说的大前提实际上是一个假言命题,这其实乃是两股道上的车。

  参考资料:

   《佛家逻辑》,沈剑英著,开明出版社1992年10月第一版。

   《因明正理门论直解》,郑伟宏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年7月第一版。

   《汉传因明二论》,刚晓著,宗教文化出版社2003年3月第一版。

   《藏传佛教因明史略》,剧宗林著,民族出版社1994年12月第一版。

   《吕澂佛学论著选集》第一、第三卷,吕澂著,齐鲁书社。

   《中国佛教逻辑史》,沈剑英主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12月第一版。

   《佛家逻辑通论》,郑伟宏著,复旦大学出版社1996年8月第一版。

   《集量论略解》,陈那著,法尊译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3月第一版

   《因明正理门论研究》,巫寿康著,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4年10月第一版。

   《因明学说史纲要》,姚南强著,上海三联书店2000年8月第一版。

   《正理滴点论解》,刚晓著,法明出版社2003年4月第一版。

   《因明论疏瑞源记》,唐窥基撰,扶桑凤潭记,智者出版社2002年9月初版。

   《释量论》,法称造,法尊译,中国佛教协会印。

   《因明大疏蠡测》,陈大齐。韩廷杰老师提供复印件。

   《因明学研究》(修订本),沈剑英著,东方出版中心2002年10月第一版。

   《卍续藏经》第86、87两卷。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

   《大藏经补编》第九册,华宇出版社。

   《藏传因明学》电子版。杨化群著。

   《因明入正理论释》,周叔迦著,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89年10月第一版。

   《大正藏》第32册。新文丰出版公司印行。

   《集量论》手抄本,韩镜清译。

  注释:

   [1]见《大正藏》卷32,第3页上栏。

   [2]见《佛家逻辑》下卷,第370页。

   [3]见《因明正理门论直解》上篇,第102页。郑伟宏此说中的“有的著作批评陈那关于同、异品定义不除宗有法”云云,乃是指巫寿康先生的《〈因明正理门论〉研究》。

   [4]见《汉传因明二论》第353页。

   [5]见《卍续藏经》第86册第0068页上栏。

   [6]同上注下栏。

   [7]同上书第0847页下栏。慧沼法师在述说之后还有评判,最后说,“由此故知宗之同品即取与宗能别法同名为同品。”

   [8]见《因明论疏瑞源记》第141页。玄应法师《理门疏》今已不见,从这里所引原文可以看出,当时玄应法师引文并非引用的原文而是大意。因为我们现在可以看见窥基法师的《大疏》原文,在解同品处并不曾明确地说“除宗以外”。

   [9]见《因明大疏蠡测》第70――71页。

   [10]见《因明入正理论释》第37页。

   [11]见第251页。

   [12]《佛家逻辑通论》中论述“同、异品除宗有法”部分自第48――50页。

   [13]见《大正藏》第32册第11页中栏。

   [14]见《大正藏》第32册第2页上栏。

   [15]见第70页。

   [16]见第71页。

   [17]见《大藏经补编》第9册第204页。

   [18]同上,第205页。

   [19]此处所引乃转引自笔者《正理滴点论解》第44页。引文乃韩镜清老先生的译本。剧宗林先生在《藏传佛教因明史略》第100页给同品、异品的定义是:“同品”,指所立之法。“异品”,指非同品,即同品而外之他品,或与同品相违者,或无同品者。

   [20]见《〈因明正理门论〉研究》第一章。

   [21]见《大正藏》第32册第1页上栏。

   [22]见《大正藏》第32册第1页中栏。

   [23]郑伟宏先生说,“同品、异品必须同许,同品有、同品非有、异品有、异品非有等都得同许。”见《因明正理门论直解》第251页。

   [24]见《觉群·学术论文集》2001年11月第1版第286页。

   [25]见《〈因明正理门论〉直解》第256页。

   [26]见第192――193页。

   [27]见71页。在吕澂先生译本中,这句话是,“云异品无者,即是同品无处非有之义。”

   [28]见《集量论略解》第80页。

   [29]见《汉传因明二论》第11页。

   [30]见《〈因明正理门论〉直解》第155页。

   [31]第156页。

   [32]见《藏传佛教因明史略》第72――73页。

   [33]第154页。

   [34]转引自笔者《正理滴点论解》第74页。此为韩镜清老先生的译本。剧宗林先生译本用语为:“为他比量,当指三相因之能立语,因上安立果名故。以组合差别约之,此有二式:同法式,异法式。除此二种差别法式外,别无任何差别。”(《藏传佛教因明史略》第116页)

   [35]见《因明入正理论直解》第25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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