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不通于宗法。这个“应不成因”的“不成”给上边儿一句“又若不成”中的“不成”不一样。“是名为至非至相似。”辩破者说无论立论者所立的因至与不至宗法,都不成其为正因,这种反驳当然是不对的,就称之出至非至相似。
问:我怎么一下子没有觉出辩破者的辩破有什么问题呢?
辩破者是这么说的--只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通于宗法,一种是与宗法不相通,如果相通的话,因与宗法就没有区别,因就不成为因;要是不通的话,因就不能证宗,因也不成为因,也就是说,不管因是不是与宗法相通,都有问题。
辩破者的这个推理是个诡辩。就象那个叫什么的人说钱钟书一样:人家钱钟书能够把黑说成白还叫你在逻辑上挑不出毛病。辩破者的推理就是这样唬人,猛然间看上去好象也没什么毛病,其实是有毛病的,毛病出在哪儿?出在“如果因与所立法相通,则因与所立法无有差别,因就不成其为因”上,这是不对的。立论者所说的与宗法相通的因,本来是为了满足因与宗的不相离性,就是“说因宗所随”,所以,从因通于所立法并不能断定因与所立法没有差别。相通可不是相同,只是外延重合而已,象九句因的第二句同品有异品无,因支所作性与所立法无常外延重合,第八句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因支勤勇无间所发包含于无常,外延重合。再者,虽然因支与宗后陈外延相同,但其着眼点儿是不同的。勤勇无间所发(所作)与无常着眼点儿也不同,勤勇无间所发(所作)着眼于生,是因,无常着眼于灭,是果。
所谓至非至相似,就是辩破者以立者的因法无论是否周遍有法都不能成为能立来辩破。
关于这个至不至,其实现在人的理解乱七八糟,莫衷一是。沈剑英先生说宗因无差别是以“勤发因与声宗相合”(见《佛家逻辑》P458注③),我觉得他的说法不可靠,我们知道,因支可以转写为“声是勤勇无间所发”,宗支是“声无常”,如果真是因支与宗前陈无差别的话,就成了“声是声”,这不是反复吗?所以我觉得还是理解为因支与宗后陈无差别好,因支勤勇无间所发与宗后陈无常确实是相通的,有不相离的关系,辨破者误以为这是无差别看起来象。而对于不至,《庄严疏》中说了是不至声的,《庄严疏》是这么说的,“若言不至者,即立量云,“勤勇所发应不成宗,不至宗故,犹如非因。如立声常,眼所见故,此因不到声宗,故非因也”。此量意云,眼所见性不至宗,即是两俱不成摄;勤勇发因亦不至,何容即是极成收?”这时是不至声。沈剑英先生说无差别是勤勇无间所发因与宗前陈声无差别估计来源于这儿。
又于三时作非爱言。若能立因在所立前,未有所立,此是谁因?若言在后,所立已成,复何须因?若俱时者,因与有因皆不成就,如牛两角。如是名为无因相似。
这是第九过类--无因相似。“三时”是指因的确立是在宗前、宗后、同时,而不是因的陈述在宗前、宗后、同时。就是说因要想作因必须确立,那么它是在宗的成立之前还是之后抑或同时?“作非爱言”是说,辩破者用因在三时有过失来辩破立论者,使得立论者不高兴。“若能立因在所立前,未有所立,此是谁因?”辩破者说,对于一个因来说,在所立宗还没有得到证实的时候,它就还不能说是能立因,我们知道,因果、因果,因与果总是连在一起的,无因不起果,无果肯定是没有因,在式子中,宗是果,没有宗也就没有因,因之所以叫因,是对果而立的名,果之所以叫果,是对因而立的名,果(宗)既无,因名就不能先建立。“若言在后,所立已成,复何须因?”辩破者说,在宗已经被证成以后再来谈因,这不是画蛇添足么?宗已经证实了,何须你因再来锦上添花?你这个因也就根本没有用处!“若俱时者,因与有因皆不成就,如牛两角”,辩破者又说,如果因与宗同时确立,则因与有因之宗就象牛的两角一样,同时生长,各自异体而没有因果关系,果也不成果,因也不成因。比如种与芽,总得有个先后吧~~先有种后有芽,哪有种芽同时的道理?“皆不成就”就是两者没有因果关系。“如是名为无因相似”,辩破者的这一番辩破是不成立的,所以称为无因相似。
大家看出来辩破者错在哪儿了没有?你们下去没有看过《因明正理门论》吧,当然,你们是比较忙!辩破者的话是前后矛盾的。再者,事物之间总有因果联系,总是先有因后有果的。能立与能破是用语言表达出来的思维过程,思维过程中,先有宗后有因,就是先有论辩对象,然后去找证宗的理由。无因相似就是把客观实际和论辩思维混淆了。
这无因相似就是辩破者以立论者所立之因在宗前、宗后、与宗同时都不成为因来辩破。
下边儿陈那论师对至非至相似、无因相似进行评判。
此中如前次第异者,由俱说名“似因阙”故。所以者何?非理诽拨一切因故。
“此中”指至非至相似与无因相似。“此中如前次第异者”,第八至非至相似、第九无因相似的排列次序与《正理经》、《如实论》等所排列的次序不一样。“由俱说名“似因阙”故”,啥叫“似因阙”?就是说至非至相似和无因相似这两种过类都是错误地说立论者的式子有缺因的过失,所以都被称为似因缺过破。“所以者何?非理诽拨一切因故”,为啥这么说呢?因为这两种过类都是用错误的理由来辩破立论者的正因。
此中何理,唯不至同故,虽因相相应亦不名因?如是何理,唯在所立前不得因名故,即非能立?
陈那论师的问。“此中何理唯不至同故”,“此中”指至非至相似与无因相似;“唯”,因为;“不至、同”就是不至和至,因为辩破者说至于宗就是和宗相同。比如说,我立“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你立一个“声无常,眼所见故”,眼所见因不是宗有法声的属性,是不至因,而勤勇无间所发因则具足三相,完全可以证成宗支,可是辩破者却说勤勇无间所发因和眼所见这个不至因相同,所以勤勇无间所发因也不是正因,这是啥道理?“虽因相相应亦不名因?”“因相”就是因三相;“相应”就是相顺、相符。辩破者说虽然满足因三相也不是正因。“如是何理”,你这是什么道理!“唯在所立前不得因名故,即非能立”,“唯”还是作“因为”讲。辩破者说,因成立于所立被证实之前,就不能称为因,也就是说还不能成为宗的根据。这个辩破显然是不对的。因之所以得名为因,是相对于果来说的,无果不成因,当无常宗还未成立时,也就是在果还没有出现时,勤勇无间所发就不能成为正因。不错,因固然是相对于果才得名为因的,但在双方论辩的时候,总是以双方共许之因去证立论者许而论对者不许的宗的,所以,具足三相之因证成了宗,因宗就有因果关系。
这句话是说:在至不至相似和无因相似过类中,辩破者究竟根据什么理由说立论者的勤勇无间所发因与眼所见这种不至因相同,并据此说虽然满足因三相的因也照样不是正因?同样,辩破者又凭什么说因在宗成立之前不能称为因,就是说它不是能立呢?
又于此中有自害过,遮遣同故。如是且于言因及慧所成立中有似因阙。于义因中有似不成,非理诽拨诸法因故,如前。二因于义所立俱非所作,能作性故,不应正理。若以正理而诽拨时,可名能破。
这是陈那论师具体来说至不至相似和无因相似的错误所在。“又于此中有自害过,遮遣同故”在这两种过类之中,辩破者自己的论述都有违害自己的观点儿的情况,要是说立论者的观点儿被破斥的话,你辩破者也同样被破斥。“如是且于言因及慧所成立中有似因阙”,“言因”就是言生因,与义生因相对,就是指三支中的因言;“慧”指智生因、正智。一个正确的比量论式,不但得三相具足,而且得有正智生起,也就是说,三相具足和正智生起是真比量的必要条件。陈那论师说言生因的目的就是显示因的三相具足,说慧的目的就是显示有正智生起。立论者是用言生因和智生因来成立宗的,是正能立,而辩破者却用似因缺过破来辩破,这是不对的。这是说,辩破者是把立论者用言生因、智生因组成的真比量当作了似因缺过来辩破的。“于义因中有似不成,非理诽拨诸法因故,如前”,“义因”就是义生因,就是因言所表达的意义;“似不成”是说辩破者错误地认为立论者所立的因是不成因;“诸法因”指诸法为因,因由诸法成就,诸法就是一切事物、现象。这一句话是说辩破者把立论者的义生因当作了似不成因。“如前”,前边儿已经解释过的。“二因于义所立俱非所作,能作性故,不应正理”,“二因”就是言生因、义生因;“于义所立”是于所立宗义。“所作”是果;“能作”是因。这是说,辩破者说立论者的言生因、义生因与宗支没有因果关系,这是不对的。“若以正理而诽拨时,可名能破”如果辩破者是用正确的道理来辩破的话,则这能破就是真能破。
这几句是说,至不至相似与无因相似都有违害自身的情况,如果说立论者的式子有过的话,则你辩破者的式子也有同样的过失。在这两种能破中,你辩破者竟然是在立论者用言生因、智生因来证成宗的正能立上用似因缺过破来辩破,并对其义生因作似不成因难,因为辩破者无理地否定了一切事物和现象成为正因的可能性,这一点儿在前面已经说过了。辩破者还认为立论者的言生因、义生因对于所成立之宗义不具有因与果的关系,也是不对的。只有当辩破者用正确的道理来辩破时,才是真能破。
接下来陈那论师开始说第十、第十一、第十二三种过类。
《《因明正理门论》讲记十四》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