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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正理门论》讲记之四▪P3

  ..续本文上一页助因言,或者说借助三支论式,能使论对者回忆起因言所表达的因义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原先就共许极成的,因此,在论证中只选取双方共许极成的宗法,就是正确的,这是最善巧的了。“此中”就是论式中。“俱定许义”的“定”是决定,“许”同意、承认。

  由是,若有彼此不同许,定非宗法,如有成立“声是无常,眼所见故”。

  这一句是因的第一种过失--两俱不成。啥叫两俱不成?就是你这一个因法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彼此不共许”,就是说是双方都不承认的,双方都不承认你这个因法是宗上有法上有的,就是说都不承认你这个因是宗前陈的性质。

  看陈那论师举的例子。陈那论师举的是,“声无常,眼所见故”。这个例子就是两俱不成,为什幺呢?就是因为这个论式的因支“眼所见”,不管是立论者还是论对者,谁都不承认是“声”的属性。也就是说两俱不成就是宗支与因支牛头不对马嘴,挨不住边儿。

  又若敌论不同许者,如对显论,“所作性故”。

  这是因的第二种过失--随一不成。

  啥叫随一不成?就是立论者或者论对者有一方不承认你的这个因,或者是立论者不承认,或者是论对者不承认,随便哪一方不承认都叫随一不成,不过呢,立论者自己不承认的情况在实手几乎不见,立论者自己说的因要是连自己也不承认,估计你这个立论者头脑是有些问题。

  再看陈那论师举的随一不成的例子。“声无常,所作性故”,当然,在我们看来,这个式子没什幺问题,是对的。但陈那论师说,这是对声显师立的。声显论呢,其实是声论派中的一个分支。声论派有声生派和声显派,声生派主张,声音在发出之前是不存在的,因缘和合就生起了,但生起之后就永远不灭了,永远存在下去,所以声是常。这里我们把“声”理解成概念就好懂了,比如在洪荒时候是没有天地这个概念的,就是本来没有“声”,后来因为某个因缘,有了这个概念,就一直有下去,直到现在还在用这个概念。这就是声生派说的“声常”。声显论师不这幺说,他们说,声音是常的,本来就有,只不过是没有显现,现在只是缘具后它显现了而已。声显论师的“声”,相当于规律,比如牛顿的万有引力定律,本来就有,只不过是牛顿发现了这规律而已,其实他发现不发现都不影响万有引力起作用,声显论师说这叫“声常”。声生师和声显师都主张声常,可闻不可闻是因缘是否凑合的关系,凑合了就可闻,没凑合就不可闻,但可闻不可闻都不影响声音的常。根据声显师的主张,声根本就没有所作性,所以这个论式就是随一不成。要是对声生论师这幺立论式,则是没有关系的。

  又若犹豫,如依烟等起疑惑时,成立“大种和合火有,以现烟故。”

  这一句说因的第三种过失--犹豫不成。所谓犹豫不成,是指论式的因法是不是能作为有法之法还不能够确定。陈那论师说,因明论式中,因法必须得确定,要是你不能够肯定,宗就没法绝对保证,这样不行。陈那论师关于犹豫不成举的例子是这样的,“彼处有大种和合火,现烟故”。“大种和合火”是火的一种,在古印度人的观念里边儿,说火有两种,一种是性火,就是地、水、火、风的火,这是指热的本性,性火是存在于任何地方、任何时候;第二种就是事火,是燃烧的火,象火炉的火、点灯的火、那一年大兴安岭火灾的火等,事火就是大种和合火。

  陈那论师说,在立“彼处有大种和合火,现烟故”这个论式的时候,可是你对那到底是不是烟还有点儿犹豫,还不敢肯定,为什幺不敢肯定呢?窥基法师《大疏》中说:“西方湿热,地多丛草,既足螽虻,又丰烟雾,时有远望,屡生疑惑,为尘为烟,为蚊为雾?……”这其实是一种自然现象,就象夏天里大雨过后,急速放晴,这时候水蒸汽往上腾腾地。烟是固体小颗粒,而雾是液体的小液滴。

  陈那论师举的这个例子是说,你立了这幺一个式子,可是呢,那边儿的到底是不是烟呢,还不敢肯定,这样的式子不行。

  或于是处有法不成,如成立“我其体周遍,于一切处生乐等故。”

  这一句是因过的第四种--所依不成。所谓所依不成,是指宗之有法不共许极成。宗之有法要是不共许极成的话,就使得因法没有了所依。咱还看陈那论师举的例子。

  胜论师对佛弟子立了这幺一个式子:“我,其体周遍,于一切处生乐等故”。这是陈那论师举的例子。胜论的教义就是六句义,实、德、业、同、异、和合。后来五顶又给加上了能、无能、俱分、无说,就成了十句义,大藏经中有一本《胜宗十句义论》,在《大正藏》第五十四册,一卷,玄奘法师翻译的。胜论派的“实”就是一个事物的本体,永恒的实质,包括九种,地、水、火、风、空、时、方、我、意,“我”是实的一种。在“我,其体周遍,于一切处生乐等故”这个式子中,宗是“我,其体周遍”,因是“于一切处生乐等故”,“我”有十四德,“何者十四?一、数;二、时;三、别体;四、合;五、离;六、觉;七、乐;八、苦;九、欲;十、嗔;十一、勤勇;十二、法;十三、非法;十四、行。”“德”就是属性、性质。在胜论师的观念中,“乐”等十四德是“我”的固有属性,但是胜论师对佛弟子这幺立就不行,为什幺呢?因为你所立的这个宗“我,其体周遍”的有法“我”,佛弟子就不承认,佛弟子说“无我”,人无我、法无我。“乐”等十四德是“我”的属性,十四德是依“我”而存在的,现在“我”不被承认,“乐”等十四德又哪儿有呢?皮之不存,毛将焉附?

  沈剑英先生说,陈那论师举的这个例子是数论师对佛教徒立的,但不象是数论师立的,因为数论派的教义是二十五谛,不错,二十五谛里边儿有个神我,但是,二十五谛里没有“乐”,因支“于一切处生乐等故”,就不好办了。不管这个例子到底是胜论师立的还是数论师立的,反正“我”是佛教徒不承认的。

  如是所说一切品类所有言词,皆非能立。

  “品类”就是指前边儿说的四不成,说前边儿的四不成都不是正因。本来外道的只有二不成,就是两俱不成和随一不成,陈那论师把它弄成了四不成,就是加上了犹豫不成和所依不成,后来因明传到中国,窥基法师根据全分、一分,自、他,定、疑等几个方面又弄出来了不少,××你们在九华山时听我说过《因明入正理论》,记不记得有几种了,二十七种,那就二十七种吧,我是记不清了,有几种算几种。这幺多种都是有过失的,算同类。“所有言词”就是只要是属于不成这一类的论式,“皆非能立”,都不是正确的论式。

  

  

《《因明正理门论》讲记之四》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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