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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讲记十一▪P2

  ..续本文上一页因是根本的,后边儿的三个都是从第一个法自相相违因中变化出来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相违因是因为论式的宗支不符合后二相,使得”宗“成了相违,而构成”宗“的有两部分,就是前陈、后陈,或者说有法、法,无论”有法“还是”法“,它们都是概念。我们知道,所有的概念都有显义和暗义,什么是显义?又什么是暗义?咱来举个例子,比如”无常“,无常当然是一个概念了。我们说有一个东西,它不是固定不变的,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都在言陈上共许这个东西是”无常“,这样的”无常“就是指它的显义,这个在因明中叫它是这个概念的”自相“。这个东西虽都许它是”无常“,但我说它是刹那无常,你说它是转变无常,他说它是坏灭无常等等,这就是说在言陈上都共许它是无常,但在意许上却不一定共许,那么这各种各样的无常是指它的暗义,这个在因明上叫它做这个概念的差别。刚才也说过,自相和差别都通于前陈、后陈,这样呢,相违就构成了四种情况。因为在辩论时,要避免不极成,有些人就采用偷换概念的方法,李润生先生举过一个例子,比如双方争论鬼,一方是有鬼论者,一方是无鬼论者,所以有鬼论者就不用鬼这个概念,而用了一个”死后所遗“,这个”死后所遗“就是偷换概念,这个概念就暗含鬼和尸体两种差别义,这时候你若想辩破,就必须得清楚法差别相违、有法差别相违等情况。所以干脆把这四种情况都讲了吧。

  什么叫法差别相违因呢?其实很简单,就是所举之因不能成立法差别,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别。吕澄先生在按照梵文本给又说了一下,他说,梵文本的法差别相违应该这么说:

  如说眼等是为他者,积聚性故,如卧褥坐具等分,犹如此因能成眼等是为他性。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所谓他者--梵文本在这里有个注,说是”神我“--是积聚性,两俱决定故。

  这么来看,梵文本确实是比较清楚。

  ”法差别“,就是指宗后陈一义所函盖的差别义,《因明大疏》中说,宗后陈所含的东西有很多种,比如一会儿要说的数论师立的式子”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宗后陈是”为他用“,”他“就包含很多很多的东西。在比如我们常举的”声是无常“,宗后陈就是”无常“,其实我们说”无常“的时候,就包含了”无我“等东西。既然宗后陈包含的东西有很多,那么,我们把这么多东西中的什么东西叫差别呢?是不是把宗后陈所包含的那么多东西都叫差别?说不是的,我们只把意许的那个东西叫差别。这么一来,大家就知道,我们要对着具体的式子才能具体来分析对待。

  这个法差别相违因,是有针对性的,主要针对的是数论师的”神我“观念。数论师的主要主张是二十五谛,主张二十五谛含括了世界万有,他们的二十五谛可以用四句义概括:

  1、本而非变易,就是说,是根本而且又是不变的。这一个是自性。什么叫自性?他们说,自性就是不依赖任何事物的独立存在性。 

  2、变易而非本,是变易的而且又不是根本。包括:耳、皮、眼、舌、鼻、手、语具、足、大便处、小便处、心平等根、地、水、火、风、空。这个变易而非本中包含十六种(应称十六谛),其中前十一个叫十一根,就是耳、皮、眼、舌、鼻、手、语具、足、大便处、小便处、心平等根,这十一根的最前边五个叫五知根,就是耳、皮、眼、舌、鼻,接着的五个叫五作根,就是语具(说话所必须的口舌等)、手、足、大便处、小便处。

  3、亦本亦变易,既是根本又是变易的,包括大(觉)、我慢、五唯,五唯包括色、声、香、味、触。 

  4、非本非变易,就是”神我“。

  数论师的的二十五谛中,”自性“和”神我“是最重要的范畴,他们说,宇宙万有的根源是物质性的”自性“和精神性的”神我“,”自性“受”神我“的影响,于是有了”大(觉)“,”大(觉)“就是”理性的觉“,有了”大(觉)“以后,从”大(觉)“生出了”我慢“,”我慢“有两种,一种是”变异我慢“,一种是”太初我慢“,从”变异我慢“生出了五知根、五作根、心根(心平等根),从”太初我慢“生出了五唯,由五唯生出五大。至此,宇宙成立了。

  数论师用了五种理由来成立”神我“,商羯罗主菩萨这里所用的”积聚为他“就是数论师”神"成立的五个理由中的一个。数论师成立“神我”的理由,在真谛法师的《金七十论》中有,第十七个颂子就是成立“神我”的理由,谁愿意看就看看。《金七十论》在《大正藏》第五十四卷。

  数论师立了一个论式,“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这个式子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根据经验,一切积聚起来的事物都是供他受用的--“他”就是别的事物,比如说床、席等,但这儿是“我”,“我”就应该包括“神我”和“假我”。那么,根据这个经验,眼、耳、鼻、舌、皮都是积聚而成的,所以,眼、耳、鼻、舌、皮也应为他所用。注意,数论师的话中,虽然言陈是“他”(“神"和”假我“),但意许的是”神我“。

  商羯罗主菩萨的《因明入正理论》原文中的”眼等“,就是眼、耳、鼻、舌、皮五知根,是宗前陈,”必为他用“是宗后陈,本来,数论师是要成立”神我“的,但因为”神我“佛教徒不承认,佛教徒只承认有假我,那么,数论师不能在宗中出现”神我“,因为立宗必须宗依双方共许,所以,数论师不让”神我“出现在式子中,而用了个很模糊的词”他“,这就是偷换概念,瞒天过海,假如说你稍一不细心,就会落入圈套,但是,佛教徒明白,数论师说了个”他“,其实意许的还是”神我“。

  数论师用了”他“这个词,但有的”他“是具备积聚性,如桌椅板凳等,然而有的”他“不具备积聚性,数论师就认为”神我“是不具积聚性的。按照数论师的本义来说,他们是想成立不具备积聚性的”他“--神我,可不具备积聚性的”神我“,数论师不能明白的说出来,具备积聚性的”他“--假我,数论师立宗时又不能立,不然就有相符极成的毛病了,所以,数论师就既不让”神我“出现在式子中,也不让”假我“出现在式子中。

  若”积聚性“因能够成立数论师所立法自相,那么也能成立法差别相违宗。数论师所立的式子是”眼等必为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等“,其所立法自相是”为他用“,这个”他“是含糊的,按照数论师的理解该是”神我“,按佛教徒的理解该是”假我“,”神我“不具备”积聚性“,所以,数论师的式子,自己的宗与自己的因对不起来,同品”为他用“,注意,这里的”他“指”神我“,同品”为他用“中没有具足因支”积聚性“的,异品”非为他用“中倒都具足”积聚性“。式子就难以成立。陈那论师于是就不改变数论师的因支而另立了一个式子,”眼等必为积聚性他用,积聚性故,如卧具“。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因三相具足,没有毛病,但是一定得注意,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虽然三相具足,可实际上是犯相符极成的过失,因为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立论者陈那论师和论对者数论师没有争议。不过,由于相符极成是宗过,这里是说因过的,对于宗过没有深究,所以陈那论师举了这个式子。在《庄严疏》中,陈那论师的这个式子与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稍微有点儿不一样,《庄严疏》的宗是,”眼等唯为积聚他用“,《因明大疏》中的”必为“在《庄严疏》中是”唯为“,”必为“和”唯为“的区别在哪儿呢?”唯“就是独独、单单、只有,用”唯为“就排除了非积聚性的”神我“,而”必“呢,是定然、一定,”必为“就只强调了积聚性的”假我“,而没有排除非积聚性的”神我“的意思。这么来看,好象《庄严疏》的说法更严谨一些儿。

  这样来看,数论师的式子,自相是”他“,意许是”神我“,数论师所用的因支”积聚性“,不但没能证明意许的”神我“受用眼等,反而证明了只能是积聚性的”假我“才能受用眼等。所以,这个就叫法差别相违因。

  注意,”差别“,在数论师的式子中,”神我“也没有明说,只是意许,与”神我“不一样的”假我“也没有明说,正因为”神我“和”假我“都不明说,所以,虽然他们为自相”他“所含,但含蕴关系却是不共许。这就要求论辩者必须对各个宗教派别都熟悉、精通,你可以不学别派,但不能不了解别派,要”同情的理解“,不然的话,我们常说的弘法利生就成了一句不切实际的大话而已。象净老和尚说的,”你只会一天到晚念一句阿弥陀佛,问你世法,不知道,问你佛法,也不知道,呆呆的,傻傻的,这样就行",这个可不够。

  另外,西域诸师有人用了这么一个宗,“眼等应为积聚他用”,这个到底是谁这么立的,不清楚具体是谁,《大疏》中只是提到了这回事儿,没有说人。用这个“应为”,很不好,数论师就说,我也承认眼等可以为“假我”所用呀,你这么说犯了“相符极成”的过失。接着呢,还有讨论,不过窥基法师在《因明大疏》中的解释显得罗里叭索,什么数论师说“神我”亲用眼等受用声、触、色、味、香,因为是亲用,所以是“胜”,而“假我”是“劣”,但是“神我”要通过眼等来受用卧具,而“假我”则是亲用卧具,所以,就这个来说,假我是“胜”,“神我”是“劣”。故尔,窥基法师又立了这么一个宗,“眼等必为积聚他用胜”,窥基法师的这话很别扭。沈剑英先生说窥基法师加这一个“胜”字儿,是舍本逐末、节外生枝。不过熊十力先生把窥基法师加这个“胜”字儿解说得很清楚。熊十力先生说,“以假我于眼等用胜”来难数论师,在《因明入正理论》的论文中实际上是没有的,这是“疏主创发”的,“清干诸家,颇于疏义有所翻违,吾谓过矣”。下边熊十力先生又解释了为什么数论师的“积聚性”因是法差别相违因,他说,数论师说“假我”用卧具是胜,用眼等劣,而“神我”用眼等胜,用卧具劣,那么,数论师对佛教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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