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因是根本的,後邊兒的叁個都是從第一個法自相相違因中變化出來的。爲什麼這麼說呢?因爲相違因是因爲論式的宗支不符合後二相,使得”宗“成了相違,而構成”宗“的有兩部分,就是前陳、後陳,或者說有法、法,無論”有法“還是”法“,它們都是概念。我們知道,所有的概念都有顯義和暗義,什麼是顯義?又什麼是暗義?咱來舉個例子,比如”無常“,無常當然是一個概念了。我們說有一個東西,它不是固定不變的,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都在言陳上共許這個東西是”無常“,這樣的”無常“就是指它的顯義,這個在因明中叫它是這個概念的”自相“。這個東西雖都許它是”無常“,但我說它是刹那無常,你說它是轉變無常,他說它是壞滅無常等等,這就是說在言陳上都共許它是無常,但在意許上卻不一定共許,那麼這各種各樣的無常是指它的暗義,這個在因明上叫它做這個概念的差別。剛才也說過,自相和差別都通于前陳、後陳,這樣呢,相違就構成了四種情況。因爲在辯論時,要避免不極成,有些人就采用偷換概念的方法,李潤生先生舉過一個例子,比如雙方爭論鬼,一方是有鬼論者,一方是無鬼論者,所以有鬼論者就不用鬼這個概念,而用了一個”死後所遺“,這個”死後所遺“就是偷換概念,這個概念就暗含鬼和屍體兩種差別義,這時候你若想辯破,就必須得清楚法差別相違、有法差別相違等情況。所以幹脆把這四種情況都講了吧。
什麼叫法差別相違因呢?其實很簡單,就是所舉之因不能成立法差別,反而成立了相反的法差別。呂澄先生在按照梵文本給又說了一下,他說,梵文本的法差別相違應該這麼說:
如說眼等是爲他者,積聚性故,如臥褥坐具等分,猶如此因能成眼等是爲他性。如是此因亦能成立所謂他者--梵文本在這裏有個注,說是”神我“--是積聚性,兩俱決定故。
這麼來看,梵文本確實是比較清楚。
”法差別“,就是指宗後陳一義所函蓋的差別義,《因明大疏》中說,宗後陳所含的東西有很多種,比如一會兒要說的數論師立的式子”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宗後陳是”爲他用“,”他“就包含很多很多的東西。在比如我們常舉的”聲是無常“,宗後陳就是”無常“,其實我們說”無常“的時候,就包含了”無我“等東西。既然宗後陳包含的東西有很多,那麼,我們把這麼多東西中的什麼東西叫差別呢?是不是把宗後陳所包含的那麼多東西都叫差別?說不是的,我們只把意許的那個東西叫差別。這麼一來,大家就知道,我們要對著具體的式子才能具體來分析對待。
這個法差別相違因,是有針對性的,主要針對的是數論師的”神我“觀念。數論師的主要主張是二十五谛,主張二十五谛含括了世界萬有,他們的二十五谛可以用四句義概括:
1、本而非變易,就是說,是根本而且又是不變的。這一個是自性。什麼叫自性?他們說,自性就是不依賴任何事物的獨立存在性。
2、變易而非本,是變易的而且又不是根本。包括:耳、皮、眼、舌、鼻、手、語具、足、大便處、小便處、心平等根、地、水、火、風、空。這個變易而非本中包含十六種(應稱十六谛),其中前十一個叫十一根,就是耳、皮、眼、舌、鼻、手、語具、足、大便處、小便處、心平等根,這十一根的最前邊五個叫五知根,就是耳、皮、眼、舌、鼻,接著的五個叫五作根,就是語具(說話所必須的口舌等)、手、足、大便處、小便處。
3、亦本亦變易,既是根本又是變易的,包括大(覺)、我慢、五唯,五唯包括色、聲、香、味、觸。
4、非本非變易,就是”神我“。
數論師的的二十五谛中,”自性“和”神我“是最重要的範疇,他們說,宇宙萬有的根源是物質性的”自性“和精神性的”神我“,”自性“受”神我“的影響,于是有了”大(覺)“,”大(覺)“就是”理性的覺“,有了”大(覺)“以後,從”大(覺)“生出了”我慢“,”我慢“有兩種,一種是”變異我慢“,一種是”太初我慢“,從”變異我慢“生出了五知根、五作根、心根(心平等根),從”太初我慢“生出了五唯,由五唯生出五大。至此,宇宙成立了。
數論師用了五種理由來成立”神我“,商羯羅主菩薩這裏所用的”積聚爲他“就是數論師”神"成立的五個理由中的一個。數論師成立“神我”的理由,在真谛法師的《金七十論》中有,第十七個頌子就是成立“神我”的理由,誰願意看就看看。《金七十論》在《大正藏》第五十四卷。
數論師立了一個論式,“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這個式子是什麼意思呢?就是說,根據經驗,一切積聚起來的事物都是供他受用的--“他”就是別的事物,比如說床、席等,但這兒是“我”,“我”就應該包括“神我”和“假我”。那麼,根據這個經驗,眼、耳、鼻、舌、皮都是積聚而成的,所以,眼、耳、鼻、舌、皮也應爲他所用。注意,數論師的話中,雖然言陳是“他”(“神"和”假我“),但意許的是”神我“。
商羯羅主菩薩的《因明入正理論》原文中的”眼等“,就是眼、耳、鼻、舌、皮五知根,是宗前陳,”必爲他用“是宗後陳,本來,數論師是要成立”神我“的,但因爲”神我“佛教徒不承認,佛教徒只承認有假我,那麼,數論師不能在宗中出現”神我“,因爲立宗必須宗依雙方共許,所以,數論師不讓”神我“出現在式子中,而用了個很模糊的詞”他“,這就是偷換概念,瞞天過海,假如說你稍一不細心,就會落入圈套,但是,佛教徒明白,數論師說了個”他“,其實意許的還是”神我“。
數論師用了”他“這個詞,但有的”他“是具備積聚性,如桌椅板凳等,然而有的”他“不具備積聚性,數論師就認爲”神我“是不具積聚性的。按照數論師的本義來說,他們是想成立不具備積聚性的”他“--神我,可不具備積聚性的”神我“,數論師不能明白的說出來,具備積聚性的”他“--假我,數論師立宗時又不能立,不然就有相符極成的毛病了,所以,數論師就既不讓”神我“出現在式子中,也不讓”假我“出現在式子中。
若”積聚性“因能夠成立數論師所立法自相,那麼也能成立法差別相違宗。數論師所立的式子是”眼等必爲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等“,其所立法自相是”爲他用“,這個”他“是含糊的,按照數論師的理解該是”神我“,按佛教徒的理解該是”假我“,”神我“不具備”積聚性“,所以,數論師的式子,自己的宗與自己的因對不起來,同品”爲他用“,注意,這裏的”他“指”神我“,同品”爲他用“中沒有具足因支”積聚性“的,異品”非爲他用“中倒都具足”積聚性“。式子就難以成立。陳那論師于是就不改變數論師的因支而另立了一個式子,”眼等必爲積聚性他用,積聚性故,如臥具“。陳那論師的這個式子因叁相具足,沒有毛病,但是一定得注意,陳那論師的這個式子雖然叁相具足,可實際上是犯相符極成的過失,因爲陳那論師的這個式子立論者陳那論師和論對者數論師沒有爭議。不過,由于相符極成是宗過,這裏是說因過的,對于宗過沒有深究,所以陳那論師舉了這個式子。在《莊嚴疏》中,陳那論師的這個式子與窺基法師的《因明大疏》稍微有點兒不一樣,《莊嚴疏》的宗是,”眼等唯爲積聚他用“,《因明大疏》中的”必爲“在《莊嚴疏》中是”唯爲“,”必爲“和”唯爲“的區別在哪兒呢?”唯“就是獨獨、單單、只有,用”唯爲“就排除了非積聚性的”神我“,而”必“呢,是定然、一定,”必爲“就只強調了積聚性的”假我“,而沒有排除非積聚性的”神我“的意思。這麼來看,好象《莊嚴疏》的說法更嚴謹一些兒。
這樣來看,數論師的式子,自相是”他“,意許是”神我“,數論師所用的因支”積聚性“,不但沒能證明意許的”神我“受用眼等,反而證明了只能是積聚性的”假我“才能受用眼等。所以,這個就叫法差別相違因。
注意,”差別“,在數論師的式子中,”神我“也沒有明說,只是意許,與”神我“不一樣的”假我“也沒有明說,正因爲”神我“和”假我“都不明說,所以,雖然他們爲自相”他“所含,但含蘊關系卻是不共許。這就要求論辯者必須對各個宗教派別都熟悉、精通,你可以不學別派,但不能不了解別派,要”同情的理解“,不然的話,我們常說的弘法利生就成了一句不切實際的大話而已。象淨老和尚說的,”你只會一天到晚念一句阿彌陀佛,問你世法,不知道,問你佛法,也不知道,呆呆的,傻傻的,這樣就行",這個可不夠。
另外,西域諸師有人用了這麼一個宗,“眼等應爲積聚他用”,這個到底是誰這麼立的,不清楚具體是誰,《大疏》中只是提到了這回事兒,沒有說人。用這個“應爲”,很不好,數論師就說,我也承認眼等可以爲“假我”所用呀,你這麼說犯了“相符極成”的過失。接著呢,還有討論,不過窺基法師在《因明大疏》中的解釋顯得羅裏叭索,什麼數論師說“神我”親用眼等受用聲、觸、色、味、香,因爲是親用,所以是“勝”,而“假我”是“劣”,但是“神我”要通過眼等來受用臥具,而“假我”則是親用臥具,所以,就這個來說,假我是“勝”,“神我”是“劣”。故爾,窺基法師又立了這麼一個宗,“眼等必爲積聚他用勝”,窺基法師的這話很別扭。沈劍英先生說窺基法師加這一個“勝”字兒,是舍本逐末、節外生枝。不過熊十力先生把窺基法師加這個“勝”字兒解說得很清楚。熊十力先生說,“以假我于眼等用勝”來難數論師,在《因明入正理論》的論文中實際上是沒有的,這是“疏主創發”的,“清幹諸家,頗于疏義有所翻違,吾謂過矣”。下邊熊十力先生又解釋了爲什麼數論師的“積聚性”因是法差別相違因,他說,數論師說“假我”用臥具是勝,用眼等劣,而“神我”用眼等勝,用臥具劣,那麼,數論師對佛教徒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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