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講記十叁
(第十二講是通《因明大疏》,沒有新內容)
已說似因,當說似喻。
因過已經說完了,下邊兒就該喻過了。喻呢,就是輔助因來成立宗的。
似同法喻有其五種:一能立法不成,二所立法不成,叁俱不成,四無合,五倒合。似異法喻亦有五種:一所立不遣,二能立不遣,叁俱不遣,四不離,五倒離。
這是喻十過的總名。說因明喻支的過失有十種,同法喻有五種,異法喻有五種。對于同法喻的五種過失,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叁種過失,是同喻依上的問題,第四種過失無合和第五種過失倒合,是喻體上的問題。異法喻的五種過失中,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是異喻依上的毛病,第四種不離和第五種倒離是異喻體上的毛病。
對于同法喻上犯的五種毛病,窺基法師在《因明大疏》上是這麼說的,“因名能立,宗法名所立,同喻之法,必須具此二,因貫宗喻,喻必有能立,令宗義方成,喻必有所立,令因義方顯,今偏或雙,于喻非有,故有初叁。”意思就是說,同喻體是有能立法和所立法共同組成的,同喻依也應該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那麼同法喻上的五種過失的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叁種過失,就是指它或者缺宗同品,或者缺因同品。《因明大疏》接著說,“喻以顯宗,令義見其邊極,不相連合,所立宗義不明,照智不生,故有第四"意思是,喻支之所以能證宗,是因爲喻體建立了因法與宗中之法的聯系,”令義見其邊極“,就是說,除宗以外,凡因法都是宗中之法。假如說喻體沒有說明這種聯系,它就不能說明宗義,這就是”無合“。對于第五種過失”倒合“,《因明大疏》中說,”初標能以所逐,有因宗必定隨逐,初宗以後因,乃有宗以因隨逐,返覆能所,令心顛倒,共許不成,他智翻生。“就是說,同喻體應該先因後宗,次序千萬不能亂,如果同喻體顛倒了能、所,先宗後因,就是”倒合“。
對于異法喻的五種過失,窺基法師說”恐繁不錄“,其實呢,叫咱現在來說,異法喻既離能立因法,又離宗中之法--也就是所立法。異喻體必須是宗異品和因異品的結合,異喻依必須既是宗異品又是因異品。異法喻五種過失的前叁種過失,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是指異喻依或者不是宗異品或者不是因異品,就是說,或者是沒有排除宗異品,或者是沒有排除因異品。第四種過失”不離“是說,沒有表示出沒有宗的地方一定不會有因,因爲本來異喻體是”無宗之處定離去因“的,現在僅僅是說既沒有宗也沒有因,不能起到顯示”因宗必隨“的關系。第五種過失”倒離“就是說異喻體把先說”宗無“後說”因不有“的關系給顛倒了。
喻支這十種過失,在法稱論師的手裏給作了補充,同法喻補了四種過失:能立猶豫不成、所立猶豫不成、兩俱猶豫不成、缺合,異法喻也補充了四種過失:所立猶豫不成、能立猶豫不成、兩俱猶豫不成、缺離。這樣呢,喻支的過失總數就有了十八種。但咱們不按法稱論師的說法來說,爲什麼呢?因爲在《因明大疏》中,能立法不成、所立法不成、俱不成這叁種同法喻過失以及所立不遣、能立不遣、俱不遣這叁種異法喻過失都劃分作了兩俱、隨一、猶豫、所依四種情況,所以,根本不必把叁種猶豫不成、叁種猶豫不遣單列了。
前邊咱們說了因十四過,因過和現在要說的喻過有什麼不同之處呢?因上若犯過失,則同時喻支一定也要犯過失,不犯過才出鬼哩。因過是缺相:若缺第一相,犯不成過,若缺第二相或第叁相,犯不定過,若缺第二和第叁相,則犯相違過,這叫少相缺。而喻過則是義上有過,叫義少缺:缺同喻就是俱不成,缺異喻就是俱不遣。這樣來看,因過和喻過有些是重複了,比如,因支缺第二第叁相,必然同時犯義少缺。但是,犯義少缺者,不必同時有少相缺,象無合、倒合、不離、倒離就純屬義少缺,它們若單從叁相上來考慮,就不缺相,但若從叁支上考慮,義是有缺的。所以,陳那論師、商羯羅主菩薩他們(對于能立)弄這過失論,其實是先從叁相上考察,又從叁支上考察,這比單一的一角度考察周密些。
下邊兒咱們就逐個兒來說一下過失。
能立法不成者,如說,”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然彼極微,所成立法”常性“是有,能成立法”無質礙“無,以諸極微質礙性故。
同法喻的第一種過失是能立法不成。商羯羅主菩薩安排的過失次序也是有道理的:在因明叁支中,宗支是所立,因支和喻支是能立,在能立中,因支是正能立,喻支是助能立,就是說喻支是幫助因去成立宗的。同喻的助成作用是通過它和因(能立)宗(所立)二法的性質相合來體現的,也就是說,同喻必須先是因的同品(注意,因是能立),接著是宗的同品(宗是所立),只有這樣,同喻才能起助成作用。若同喻和因、宗二法不合,就不能起助成的作用。所以,《入論》把能立不成放在第一,然後才說所立不成。俱不成呢,因爲它是能立、所立的綜合,所以就放在它們後邊,排在第叁位,這前叁種過失都是缺同喻造成的,而無合和倒合,因爲不是缺同喻,只是在喻體的表達上有毛病,故放在了後邊。
什麼是能立法不成呢?商羯羅主菩薩舉了個例子,”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這個式子是聲論師對勝論師立的。聲論師主張”聲",勝論師主張“聲無常”,所以呢,聲論師就立了這麼一個式子。宗是“聲常”,違自順他,沒毛病。因是“無質礙”,共許極成,也沒毛病。同喻體是“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是同喻依。這兒就有問題了,同喻依是“極微”,極微是物質的最小單位,它是常住的,具備所立法“常”的性質 ,它是宗同品,但“極微”沒有能立法“無質礙”的性質,它是有質礙的,它不是因的同品。在因明式子中,喻支是助因成宗的,你就千萬不要給因支鬧矛盾,有意見回去再提,別在式子裏鬧,讓外人看笑話~~喻支必須和因支保持一致,就象社會上的作事必須和黨中央保持一致。
因明的因支,就在于提出一"有因即有宗“的原則來證成宗,”有因即有宗“就是常說的”說因宗所隨“,這個原則在式子中以同喻體的面目出現,爲了啓發論對者和中間公證人的正智,立論者必須舉出若幹事例以顯示喻體原則的普遍性,這事實就是同喻依。同喻依既然是依同喻體而征取,則它必須是先合乎因的標准,再合乎宗的標准,也就是說,同喻依必須先是能立法的同品,能立法是因,然後是所立法的同品,所立法就是宗了。現在這個能立法不成就是指喻依不是能立法的同品。比如,我們舉個現在的例子,”桌子有四只腳,木料所作故,如滕椅“,在這個式子中,喻依滕椅首先就不是能立的因法的同品,既然于因法相違備,不是因同品,這就是能立法不成。
在窺基法師的《因明大疏》中,把能立不成給分作了四種情況。
1、兩俱不成。就是式子中的喻依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都認爲不行。商羯羅主菩薩在《因明入正理論》中舉的”聲常;無質礙故;諸無質礙,見彼是常,猶如極微“就是。
2、隨一不成。就是式子的喻依或者是立論者不許,或者是論對者不許,雙方隨便哪一方不許都叫隨一不成。比如聲論師對佛弟子立,”聲常,無質礙故,如業“。在這個式子中,雖然聲論師許喻依”業“無質礙,但佛教徒不許身業無質礙的,所以是隨一不成。其實這個式子的宗,立論者聲論師和論對者佛教徒都是不許的,不過這兒是說喻的,所以窺基法師假設著舉了這麼個例子。
3、猶豫不成。窺基法師在這兒舉的就是前邊說因過時舉的例子,”彼處有火,現煙故,如廚房“。說現在前邊兒的到底是煙還是霧還不能肯定,你就立了這麼個判斷式子,前邊從因上來看是因過,現在從喻上來看,因法既然猶豫,喻支也就失去了助成的作用。窺基法師還說,這個猶豫不成還可以分成四種情況:
a。因支猶豫。到底是煙不是呢?還不能十分的確定。
b。喻支猶豫。窺基法師僅舉了因支猶豫的例子,說第二、第叁、第四都可以以第一的例子推出來,就不舉了。
c。因支喻支都猶豫。
d。因支喻支都不猶豫。
在這四種情況中,前叁種是過失而第四種不是過失。
4、所依不成。比如說,數論師對佛弟子立,”思受用諸法,以是神我故,如眼等根“。在這個式子中,不管所立法--宗支,只說能立法,因支的”神我“,佛教徒根本不承認,就是隨一不成。因支既然不能成立,喻支也就成立不了拉。喻支本就是依因支而存的,它是喻支的所依,故這個就叫作所依不成。
關于這個能立所依不成,曾有人說根本不必要列這個過失,因爲因過中的所依不成是指宗上有法無體,宗上有法就是宗前陳,宗前陳無體,就使得因法失去所依,現在說的能立所依不成,從你窺基所舉的例子來看,宗前陳幷非無體呀~~所以不需列此過。窺基法師說,不行,還是得列出這個過失,爲什麼呢?因爲所依有自體依和所助依兩種,自體依就是喻依自體,假如說你所舉的喻連其自體都不能成立,當然也就起不到助因的作用。所助依就是因法,因法就是喻所要相助的對象。因法如果是隨一無體,喻同樣無法起助成的作用。在能立所依不成中,只有所助依不成的情況,沒有自體依不成的情況,爲 什麼呢?因爲如果自體依不成,同喻就無體,同喻如果無體就犯了俱不成的過失,而不是能立法不成了。
下面是所立法不成。看論文。
所立法不成者,謂說”如覺“。然一切覺,能成立法”無質礙“有,所成立法”常住性“無,以一切覺皆無常故。
咱們先把論文中所舉的例子寫出來。
宗:聲常
因:無質礙故
喻:諸無質礙,見彼是常,如覺
這個例子是聲論師對勝論師立的,也很簡單,同喻依是”覺“,”覺“是心理活動,具備因支”無質礙“的性質,是因同品,但是”覺“是倏然而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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