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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讲记之六▪P3

  ..续本文上一页在的事物如龟毛兔角为异喻依。这么来看,异喻依的功能不过是虚设的。正因为异喻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会缺无,所以,因明通例也允许异喻依缺减。

  所以,一个完整的论式,应该包括宗、因、同喻体和同喻依、异喻体和异喻依,但是,在实际操作时,假如说你一说宗、因和同喻,论对者已经明白幷接受所立宗义,就不必说异喻了,假如说你一说宗、因,论对者就了悟了,你同喻、异喻都可以不要了。这样,论式的一般形式可以简略成宗、因、同喻依。比如: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同喻:如瓶。

  在习惯上,我们一般仍把“如瓶”说成喻支。往下看。

  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异喻有个特性,就是“唯遮不表”,这几句话,就是说的这个,中间主要就是“常”和“非所作”。

  “此中”,是指上文的异喻。异喻就是“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这里边儿的“常”,是由否定“无常”而得,它不表示“常”,只是表示对“无常”的否定;“非所作”,是否定“所作”而得。在佛教中,从一个概念的反面来排斥此概念以外的其它事实,这就称遮诠,相当于逻辑中的否定,大家可以简单记作“并不是某”。异喻就是一个遮诠形式。“表非无常”的“表”字儿,“表无所作”的“表”字儿,这个则是变否定为肯定,可不是说异喻的本身是表诠。表诠是对事实作正面的论谓,相当于肯定,大家可以简单记作“并非不是某”。比如“水牛”这个概念,表诠是肯定是水牛,“并非不是水牛”,遮诠是否定水牛,“并不是水牛”。说“常”是“非无常”的意思,“常”是“无常”的负概念、反义词,也就是异法喻定义中的“说所立无”。同喻和异喻是不一样的,同喻有实在的事物,异喻则不同,异喻只是从反面论证宗义的,所以,异喻不一定有事实。佛教只承认无常,不承认常,这儿说“常”,幷不是真有个“常”,那么,说“常”是干什么的呢?“表非无常”,意思是,说“常”只是为了否定“无常”而已。“非所作”是“所作”的否定词、负概念。同“常”一样,说“非所作”只是对“所作”来一个否定而已。后边儿还有一句,“如有非有,说名非有”,是说,为了否定“有”,所以说“非有”,可不是真有一个“非有”。因明中的表诠还兼有遮的意思在里边儿,比如说“声”,一方面肯定有声的事实,同时又排除声以外的其它事实,就是说,我说声,包括一切声,声这个事实是有的,这个事实!你拿个石头来,“声”不管这个,这就是表诠兼有遮。虽然表诠兼有遮,但遮诠却不兼表,因为遮诠只是排除,排除即无所肯定,比如说“非声”,你说非声,我根本不知道你在肯定什么。这样来看,因明的同喻,是以从正面表现因宗之间的不相离性为目的,所以,同喻就是表诠,而异喻呢,它是止滥,所以它是遮诠。这在陈那论师的量论体系中有详细的论述,咱们不能多说。

  咱把这个再重复一下。建立因明论式的目的,用白话说,就是把宗中主词所指谓的实事,比如说声,让它与因宗关系所成立的原则——这个原则就是同喻体——所征取的分子,比如说瓶、盆,归为一类。声和瓶、盆等事物,其实都隶属于同喻体,是同喻体的同品。这儿与宗同品、因同品不同的是,宗同品是仅依宗而征取,因同品是仅依因而征取,但同喻体中的同品,是合因、宗两义而征取,就是说,它先是因同品,再是宗同品,两者缺一不可。根据同喻体这个原则来征取事实,于是,瓶、盆等事物就有了一种证明的作用,故尔,喻就成了。同喻体是由因、宗两义而成立的,这个在因明中就叫做不相离性。不相离性就是说因是宗成立的充足条件,有此因必有此宗。

  再者,作为一个原则,必有正反两面,同法喻所决定的只是正面的肯定,单从正面肯定还不够,因为,若我们要说这些事实,如瓶、盆,一定为同喻体征取,除了在正面肯定之外,还得把反面的否定掉。这就是因明设立异法喻的作用。这个叫做“止滥”。因为异法喻的作用在于止滥,所以异法喻的排列必须先否定宗后否定因。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因”只是成立“宗”的充足条件,既是充足条件,那么,就是说,它不是唯一因,你否定了此因幷不一定能否定掉这个宗。比如说我立一个论式,“地湿,下雨故”,你要来否定我,你若否定了因支“下雨”,这不一定能否定地上湿,因为你要否定的是宗。即使否定了因,但不能排除比如说我在地上倒了水,地上照样会湿。所以,你先否定因后否定宗,力度不够。你若是上去就先否定宗,就不一样了。

  前边儿咱们还说到同法喻、异法喻实际上都是因支所摄,是助因成宗的,有句话,叫“二喻即因”。霍韬晦先生说这句话不是那么简单的,是有深意的,他做了详细分析,但完全是用逻辑来分析的,我们就只是简单提提。首先,他从同喻体与同品定有性的构造上分析,证明了同品定有性不等于同喻体。接着,他又从同品定有性与同喻体的形态上分析,证明了同品定有性不等于同喻体。接着,又分析了异品遍无性和异喻体,说它们虽然在构造和形态上几乎一样,但它们在因明论式中所担负的功能不同。经过分析以后,霍韬晦先生说,因与喻功能不同,立义的分际不同,“二喻即因”只是说同法喻、异法喻具有因的功能,宗支可由此而推出,幷不是说二喻即是等于因的后二相——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

  今天呢,咱把能立部分说完。只剩下几句话了,也说说。

  已说宗等如是多言,开悟他时,说名能立。如说“声无常”者,是立宗言;“所作性故”者,是宗法言;“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者,是随同品言;“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者,是远离言。唯此三分,说名能立。

  这一整段儿,是对能立的一个总结。说,用宗、因、喻多言来开悟论对者、中间人,就是能立。接着举了一个例子。比如说“声无常,所作性故,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这是一个最完整的能立论式。其中的“声无常”,是立宗言。立宗言就是要成立的宗言。“所作性故”是宗法言,宗法言是成立宗法的理由,在这个式子中,宗法是“无常”。“若是所作,见彼无常,如瓶等”是随同品言,随同品言是说与同品定有性相随,是对同法喻的解释,同品指因同品,宗同品随逐因同品。组成同法喻是合作法,就是组成同喻体和同喻依的方法,叫合作法。合作法是先说因同后说宗同。“若是其常,见非所作,如虚空”是远离言,远离言就是与宗、因远离,即异品遍无性,其实是说异法喻由所立无和因无组成。组成异法喻是离作法,就是组成异喻体和异喻依的方法叫离作法,离作法是先说宗异后说因异。“唯此三分,说名能立。”这句中的“唯”字儿,强调了宗、因、喻三支结合,“三分”就是三支,三支合起来才叫能立,这是与古因明五支简别(简别就是表现出来了不同之处)。

  古因明是宗、因、喻、合、结五支,陈那论师改作了宗、因、喻三支,从数量上来说,简洁了,但数量的简洁不是重要的,说五句话与说三句话,省不了三两秒钟时间,人一生中浪费的时间不可计数,哪儿在乎这三两秒的时间~~陈那论师把五支改为三支,提出了一个重要的概念,喻体!这个是新因明与古因明不共的地方,在古因明中是没有喻体的,新因明中提出来了,别看仅只是一个概念的事儿,但把因明的整个意蕴给改了。大家对古因明的书没看过,新因明也只是听韩廷杰老师讲座中讲那么一丁点儿,那么,大家就感觉不到。咱们来举一个五支论式。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喻:犹如瓶等,于瓶见是所作与无常。

  合:声亦如是,是所作性。

  结:故声是无常。

  或者说,

  宗:声是无常。

  因:所作性故。

  喻:犹如空等,于空见是常住与非所作。

  合:声不如是,是所作性。

  结:故声是无常。

  这种弄法,本来是正理派的,正理派的意思是研究知识的有效性的学派,佛教也一直引用这种弄法,到陈那论师时才改了。

  正理派所依据的经典是《正理经》,《正理经》相传是阿格沙吧达·乔答摩作的,正理派他们称阿格沙吧达·乔答摩为足目仙人,阿格沙吧达·乔答摩所处的时代已不可考,窥基法师在《因明大疏》中干脆用“劫初足目”来描述。相传足目仙人在三十三天学习正理,天主的妃子想勾引他,作出种种媚态,他于是把眼睛移到了足底,所以后人叫他足目。但实际上正理派创立的时间是公元二世纪初(《印度逻辑史》作者明庄严说《正理经》成书于公元一五0年),或者在三、四世纪之间,因为现在发现的最早注释《正理经》的是伐兹耶雅那,而伐兹耶雅那是公元四世纪后半期时人。又因为佛家的龙树菩萨写有《回诤论》、《广破论》,这两本书中间对正理派是驳斥的,龙树菩萨是公元三世纪时的人,所以,《正理经》的成书、足目仙人是大致于佛教的龙树菩萨、提婆菩萨时代差不多。

  这种五支作法,喻支只是提出了瓶有所作、无常两个属性,由此而推论说声是所作,所以声也是无常。这实际上是没有一个普遍原则作依据,只是一个模拟而已,模拟实际上幷没有必然性,就是说这种推论可能是无效的。比如,我来立这么一个论式:

  宗:张三能吃东西。

  因:是人故。

  喻:犹如刚晓,刚晓是人能吃东西。

  合:张三也这样,是人。

  结:所以张三能吃东西。

  这个论式就是无效的、错误的。张三是谁?张三是我表弟,他在三岁上就夭折了,你现在来让他吃东西。不能的~~陈那论师对五支作法有论述,窥基法师的《因明大疏》中有这么一段话,“若说瓶体,空体为喻,但应以瓶类于所立无常之义,既喻不言诸所作者皆是无常,举瓶证声无有功能,其喻便非能立之义。由彼举因,但说所作法,举瓶类声同无常,不说能立诸所作者及与所立皆是无常,故无功能,非能立义。又若以瓶即为喻体,瓶即四尘,可烧可见,声亦应尔。若我如说所作者皆是无常,譬如瓶等。所作既为宗正同法,无常随之亦决定转,举瓶喻依以显其事,便无一切皆相类失。汝既不然,故有前过。陈那又难:又因、喻别,此有所立同法、异法,终不能显因与所立不相离性。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此意难言。因、喻既别,同喻但有所立无常,异喻无此。汝同喻不说诸所作者皆是无常,异喻不双无,终不能显所作性因,与所立无常不相离性。总结之云:是故但有类所立义,然无功能,非能立义。”

  陈那论师这段话是说,古因明五支作法,举了两件事物,就推出结论,这两件事物太具体了,没有普遍性。具体的事物,不同之处会更明显,问题就出来了。瓶和声都有所作性,知道瓶是无常,就说声也无常,可瓶经得起火烧、能看得见,是不是可以推出声也经得起火烧、看得见呢?根据你古因明的推论,应该能推出吧~~所以,古因明五支作法根本就没有证成宗的能力。再者,古因明五支作法的模拟,对所作性与无常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是没有办法确定的,这也是弊端。陈那论师提出喻体概念,以喻体为前提,就不一样了。喻体就是普遍原则。“若是所作,见彼无常”,若一个事物具有所作性,一定是无常的,声音既然具备所作性,一定就具有无常性。普遍与具体的区别就在这儿。另外,喻体这个普遍原则,确定了所作与无常之间的因果关系:具备所作性因的事物,一定有无常宗法随逐。这就显示了不相离性。

  看我刚才举的五支论式,如果加上喻体,显示因法人与宗法能吃东西的不相离性这一个普遍原则,那么,我表弟张三就被排除了。

  即使普遍的是对的,可是具体的就不一定,这例子太多了~~共产主义理念好得很,但到具体实施时,苏联、东欧各国、中国等,都是问题一大堆;孔孟的理念难道不好?但后来不是发现问题多得很,以至于人们要打倒孔家店么~~孟子还吹牛,说给他一块儿方圆五十里的地方,实行他的主张,就能称霸天下,这完全是痴心妄想!怎么可能?仁义对于不仁义之人又能如何?孔孟不管后人怎么捧,本质上他们还是“书生”哟。关于这一点儿,佛陀比孔孟高明,在佛陀的教义中,人有五种种姓,根本就不要求人人都“仁义”。到后来中国佛教变味儿了,那是另一回事儿。这是中国人贱卖佛法的结果。

  古因明五支作法是具体事物,瓶、声,陈那论师新因明就由具体事物上升到普遍原则,就是我们现在人说的,上升到了理论的高度,所以说,陈那论师在因明方面是一个划时代的人物。

  以前,人们在辩论时,还得先审查,比如,佛教徒先说,“汝立声为常耶”?就是:你说声是常吧?声论师说,是的,我说声是常。接着佛教徒才立论式,“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为什么要在最先先说“汝立声为常耶”呢?这是把对方的论点加以固定,使他不能够转移命题,然后再辩破,这在实际辩论中用处很大,人们说话时,经常会不由自主地跑题,我记得有一年的春节联欢晚会上有个节目,就叫《跑题》,题跑得自然而然。在辩论中间为防止跑题,所以就先加上“汝立声为常耶”,这在论式中叫审查支。这个是题外话。

  能立到这儿就说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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