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因明讲记之六▪P2

  ..续本文上一页就是说,同喻依是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标志。

  第三个呢,是说举出同喻依就是排除九句因中第五句因的过失。我也不问大家了,不然你们不知道,显得人挺煞忐气(河南方言)的,第五句因就是,同品非有异品非有。这个呢,比较烦琐,以后再说。

  刚才没说同喻体的作用吧~~同喻体的作用是这样的。一、作为宗支的前提,使宗支可以由此而推出。二、作为喻依的征取原则,依此而征取事实以启发论对者、中间人的正智。

  按照因明的通则,立论者与论对者在辩论时,同喻体往往是省略的,而同喻依必须得说,不能省略。为什么呢?

  因明中有两个概念,一个叫缺减,一个叫缺无。啥叫缺减?就是事实上有而只是在言陈上不明说,也就是可举而不举。缺无呢?就很明显了,是事实上根本没有,因而在言陈上也无可说,也就是无可举而不举。因明通例之所以省略同喻体,是因为同喻体根本不会缺无,只要把“所作性”和“无常”连起来,说“一切所作的都是无常”就行了,哪怕它只是相似的宗相似的因,在形式上仍然是同喻体。再者,即使根本没有宗同品或因同品,比如“声是所闻,所作性故”,有法“声”与所立法“所闻”根本就是外延重合,在这个式子中,宗同品根本没有(宗同品必须除宗有法),但是我们仍然可以用“凡是所作的皆具可闻性”来作同喻体。也就是说,同喻体是绝对不会缺无的,所以允许同喻体缺减。而同喻依呢,就不一样了,它是有可能缺无的,比如“声是所闻”,除了有法“声”之外,就没有了宗同品,同喻依就不可能有。再比如“声是无常,所闻性故”,虽然有无常的同品瓶、盆,但宗同品中除了宗前陈“声”以外,再没有事物具有因法“所闻性”了,这就也根本举不出同喻依,正因为同喻依可能缺无,所以必须得说出来,不允许它缺减。假如说同喻依缺减了,就会使人怀疑,对方不说同喻依,到底是无可举而不举,还是可举而不举?

  同喻体和同喻依还必须立论者和论对者共许极成……在前边儿咱说过没有,实有极成、依转极成?没有印象?哪可能就是没说,现在说一下。其实也没啥,很简单。实有极成是指,概念所反映的对象是否实际存在,依转极成是指命题是否成立。

  同喻体是由因法和宗法构成的,因法和宗法在立宗、因时已经考察了是否实有极成,若它们不是实有极成,宗与因就立不起来。那么,对于同喻体应该考察是否凡因法都有所立法,对同喻依则不但要考察喻依之体是否实有,还要考察因法之义与所立法之义是否同为喻依之体所具有。

  按照梵文本、藏文本,它们说,“显因于同品定有”,所以,吕澄先生说,“同喻是表示因中法与宗中法之间的关系的”。吕澄先生当然是大家了,不过我们也不能全听他的,他说,“如果在某处显示出了同品定有性,该处便是同喻。”这就有商量的余地。同喻有喻体和喻依,喻依只是个例子,咱先不说,只说喻体。喻体就是“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或者说,“凡所作者,皆是无常”,这和因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的含义、表达方式都截然不同。同品定有性应该是,“有无常性是所作性”,这是一个偏称命题,有的事物如瓶,瓶是无常的,瓶具所作性,而有的呢,具无常性但不一定具所作性,当然,因为“无常”和“所作性”的外延相等,我们举不出具无常性但不具所作性的实例,我们换一个例子来说。在前边儿说因支时不是举过一个“(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的例子么,在这个“(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例子中,同品定有性应该是“有无常性是勤勇无间所发”,那么闪电就是例外。闪电有无常性但不具勤勇无间所发性。所以,同品定有性只是个偏称命题,而喻体呢,就不一样了,喻体的“若是所作,见彼无常”,或者“凡所作者,皆是无常”,“无常性”可以把“所作性”整个涵括进去。注意,“无常性”和“所作性”这两个概念特殊,它们的外延相等,若是其它的也可以,比如“勤勇无间所发”和“无常”,“勤勇无间所发”完全可以把“无常”涵括进去。虽然说喻体含义正确,同品定有性的含义也就正确,但同品定有性的含义正确却不一定喻体的含义正确。所以,我们是不能够用同品定有性来界定同喻的。也就是说,吕澄先生的说法也不是尽善尽美。

  同法喻说完了,下边儿是异法喻。

  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

  这就是异法喻的定义。“是处”,跟同法喻是一样的,指有法。“所立”,就是所立法、宗后陈。“因”,是因支中的能立法。“因遍非有”,普遍地没有因。和起来,“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是说,没有所立法处,普遍地没有能立法,或者说,凡无所立法处,都无能立法。只要不是所立法,就都不是能立法。

  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

  这是举了一个异法喻的例子。论式是“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异法喻呢,就是这样,“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常”是符合“所立无”,因为所立是“无常”,“非所作”符合“因遍非有”,因为因是“所作性故”。在这个异法喻“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中,“谓若是常,见非所作,”是异喻体,“如虚空等”是异喻依。异喻依还是既无宗法又无因法,必须是宗异品和因异品,注意,除宗有法。异喻依一身兼二任。

  在《门论》中说,异法喻中,因法与宗法的先后次序,刚好和同法喻颠倒,必须是先说宗再说因,“宗无因不有”。为什么在同喻体中是先说因后说宗,“说因宗相随”,而异法喻成了“宗无因不有”呢?异法喻先说因后说宗行不行?答案是,不行!为什么?陈那论师说,“由如是说能显示因同品定有异品遍无,非颠倒说”,意思就是,只有这样才能显示三支论式中因支的第二相同品定有性和第三相异品遍无性。

  同喻体中,本来是先因后宗,假如说是先宗后因,会怎么样呢?比如,人家都说,“凡是勤勇无间所发的事物都具无常性”,而我偏说“凡是无常的事物都具勤勇无间所发性”,这就是不对的,象闪电,闪电确实是无常的,但闪电绝对不具勤勇无间所发性。可见,先宗后因不行。

  再者,三支论式是以共许法证明不共许法的,“声是无常”是立论者许论对者不许的,而“声具所作性”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共许的,同喻体就是使共许法“声具所作性”和不共许法“声是无常”不相离,因有之处,宗必随逐,因只要成立,宗一定成立,这种情况,在因明中有个比喻,叫“母牛去处,犊子必随”。大家一看,就知道这是农业社会的产物。这就是说,若不先说因,宗就不能完成。

  第三,本来,同喻体是“说因宗相随”,先说因后说宗,现在反过来,成了“说宗因相随”,先说宗后说因,《门论》中说,“若尔应成非所说”,意思是说,这样的话,本来是要证成“声是无常”的,就变成要证成“声是所作”了,这就转移了论题,而且,“声是所作”本来就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共许的,成了多此一举。

  同喻体如此,异喻体呢?

  异喻体本来是先说宗后说因的,现在若反过来,先说因后说宗,那么,就不能圆成因三相的第三相异品遍无性。我们先做个假定,同品异品都不除宗,则从“凡非因法都是非所立法”可以推出,“有的非所立法是非因法”,进一步,可以推出,“有的非所立法不是因法”,就是说,有的异品没有因,而不是所有的异品都没有因,这就违背了异品遍无性。先说因后说宗就是,“凡非所作都是常”,或者“凡非所作都不是无常”,可以推出,“有的常是非所作”或“有的常不是所作”。这就不合异品遍无性。

  《门论》中有个规定,说喻只有“合离顺反”是对的,其它的都不对。“合”“顺”是说,同喻体中,因与宗不相离,说因,宗随着就来了,顺成了宗义;“离”“反”是说,非所立法——就是异品——离于因,就是异喻体中,没有宗就没有了因,从反面促成了宗义。

  在不剔除宗有法的时候,同喻体和异喻体是等值的,一等值,就错了。除去了宗有法,同喻体和异喻体就不等值了,那这就对了。

  因与宗的关系是什么呢?喻,包括二喻,同法喻、异法喻,二喻虽然是三支论式中的一支,但实际上它们起的仍然是因的作用,它们是来帮助因成立宗的,虽然如此,但它们的成立,是要依赖于因支的,所以,因明中说因支是正成,喻支是助成,所以,三支论式中,给喻支也留了一席之地。《大疏》中记载了古因明师对陈那论师这个观点的非议,古因明师说,若喻也是因的一部分,喻就不应该是因支外独立的一支。陈那论师说,不对,因支只是显示了因是宗上有法的法性,而没有显示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所以,在因支以外另说了同法喻、异法喻,来帮助因支成立宗。下边儿还有,争论挺多的,就不说了。

  咱们现在说的时候,说喻支得有同法喻、异法喻,具足二喻,才能充分显示因宗的不相离性,才能显示因的同品定有性和异品遍无性等,但是,在实际论辩时,却是灵活的,可以省略。

  喻体,同喻体、异喻体,都是永远不会缺无,所以,省略了也没关系。异喻依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也不会缺无,按因明的通例,允许无体的东西为异品,大家以后可能会常见到因明师动不动就拿事实上根本不存在的龟毛兔角作异品,除了“可量性”——能够丈量、能够成为思惟对象——之外,龟毛兔角可以作为任何一种宗异品,也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因异品。龟毛兔角是根本没有的,但是也可以成为思惟的对象,所以,当以“所量性”为所立法时,所立法就是宗法,任何东西,包括世上一切实有的和没有的,都是同品,而绝无一个异品,宗异品在这个情况下会缺无,但这是唯一的情况。当以“所量性”为能立法时,能立法就是因法,照样举不出因异品,因异品在这个情况下会缺无,但这是唯一的情况。除了以“所量性”为能立法、所立法外,任立一量,都可以以世上根本不存…

《因明讲记之六》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 继续阅读 ▪ 因明讲记之七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