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明讲记之六
这一次咱们该说喻了。
喻有二种:一者同法,二者异法。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异法者,若于是处说所立无因遍非有,谓若是常,见非所作,如虚空等。此中常言,表非无常,非所作言,表无所作,如有非有,说名非有。
这一段儿就是说的喻,着重说的是喻的构成,以及喻在论式中的作用。
喻的梵语意思是见边,见就是照解,引申为经验,包括学问的和常识的,边是究竟、至极,霍韬晦先生说是边际,就是义理的某一方面或层次。见边就是经验的终极,就是在向来的经验上,无论何种情境中都是如此,没有人会否认的事件或关系的普遍联系,所以,它可以用来作论证的理由。或者说,见边有两种,一个是所见边,所见边是立论者和论对者双方共许的,显然明了的,比如瓶的所作性、无常性,虚空的常住性和非所作性;另一个是未见边,就是立论者和论对者所争论的,如“声是无常”,这个尚待证明的知识。见边就是以喻这个所见边去推断宗这个未所见边。因明中常举“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在这个式子中,就是以瓶喻声,瓶是所见边,即已知的边际,就是说瓶是所作性的,是无常的,在我们的经验中是都知道的,没人会来否认;声是未所见边,从瓶有所作性所以是无常的来推知声有所作性所以也是无常的。这就是以所见边推知未所见边,虽然声与瓶是两个事物,很不一样,但在这两个事物的内部,都存在“所作”和“无常”这样一些共同的属性。因明的喻,就是取的事物的共同点儿。无著菩萨曾经说过,“立喻者,谓以所见边与未所见边和合正说”,这句话在《因明大疏卷中》上有,无著菩萨原话在《阿毗达摩集论》卷七中。“和合”的意思是,宗喻二处共相随顺,“正说”是没有错误。师子觉对无著菩萨的话作了解释,说,“所见边者,谓已显了分。未所见边者,谓未显了分。以显了分显未显了分,令义平等,所有正说,是名立喻。”窥基法师在《因明大疏》中说,“喻者,譬也、况也、晓也,由此譬况,晓明所宗,故名为喻”。在论式中,宗因间的不相离性组成一个范畴,就是一个集合,在这个范畴中举出若干事物,就是上一次说的同品,以证明宗义的正确,由此,可以引发论对者的正智,所以,喻就是例证的意思。窥基法师的话就这么个意思。譬,比如;况,比较;晓,开晓。通过事例的比较,让你明白我立的宗不错。
这就是喻的作用:和合已知、未知,用已知证成未知。
因明的喻和修辞学的比喻是不一样的,有人给弄不对,修辞学的比喻是以他喻彼,或以此喻他,凭的是心理的联想作用,以具体的形象来说明。因明的喻纯粹是同类事物,同类就是都有某一属性,可以组成一个集合。因明的喻是两事物之间事理上的联系,不是两事物形象上的比较。
喻有二种,一种就是同法,一种是异法。
按吕澄先生的意思,说梵本中只有相同、相异的意思,同法、异法的“法”字根本就没有意义,说同法、异法也可以直接叫同喻、异喻。不过,我想,这个说法值得怀疑,理由呢,我也没有,只是感觉,好象古文中总是能少一个字就不多一个字的。我觉得还不如说同法、异法就是同法喻、异法喻的简称。
“法”呢,上一次说到过,说本来是指的宗后陈,也引申为泛指一切事物上所具有的属性,大家不会忘吧,在说“因”时,把“所作性”说是“法”、宗法,不过,所作性是共许的,而无常是不共许的。
同法就是,哎,上次咱们说同品、异品时,说到了宗同品、因同品、宗异品、因异品,先回忆一下它们。宗同品,就是依不共许宗法——即宗后陈——而征取的事物,或者说,凡是具有宗法的性质者;因同品就是依共许宗法的标准而贯穿的分子;宗异品是与宗法相异的;因异品是与因法相异的。如立“声是无常,所作性故,如瓶”,瓶、盆等事物,它们具有宗后陈无常的属性,所以,是宗同品,它们又具有因“所作性”的性质,所以,是因同品,比如虚空等,它们不具备宗后陈无常的属性,所以,是宗异品,又不具备因“所作性”的性质,所以,是因异品。同法呢,则是既是因的同品,又是宗的同品,异法呢,则是既是因的异品,又是宗的异品。这在《因明大疏》上原话是,“因宗二同异名法,别同异名品。”陈大齐先生也是这么个意思。而霍韬晦先生说同法、异法应以因法为准,就是说,以因法一义所征取的分子便是同法,依因法的否定义所征取的分子便是异法,也就是具有因法“所作性”性质的事物是同法,具有“非所作”性质的事物是异法,“非所作”是因法“所作性”的否定。这么一来,按霍先生的意思,同法实际上就是因同品,异法就是因异品,就有可能有人要问,为什么宗的同异叫宗同品、宗异品,因的同异叫同法、异法呢?霍先生的解答颇好玩儿:此中实无一定的理由,但取其方便约定而已。可在《大疏》中窥基法师是这么说的,“宗之同品名为同品,宗相似故;因之同品名为同法,宗之法故。”窥基法师的这个说法是烦琐了些!
下边儿我们具体来解释一下同法、异法,看《因明入正理论》中给下的定义。
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
“是处”,指的有法,“显”,是显示,“因同品决定有性”,在《庄严疏》上是这么说的,“处谓有法,显为显说,因者,谓即遍是宗法因,同品谓与此因相似,非谓宗同名同品也,决定有性者,谓决定有所立法性也,此谓随有有法处,有与因法相似之法,复决定有所立法性,是同法喻。”这个呢,就是说同法必须因同品一定有宗同品。不过呢,还有另一种说法,说这个定义应该读成,“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吕澄先生说按照梵文文法就该这么读才对,韩廷杰老师说其实梵文文法是很灵活的,怎么读都行。这个我们不管它,话虽这么说,其实是咱不懂梵文的缘故,才说不管它。
决定有性的“决定”,是说因同品之有宗同品是确定无疑的,只有这样的概念,才有使宗成立的力量。
按因明论式,喻支包括两部分,喻体和喻依。现在说的同法喻,我们就按同法喻来说。
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
这是在说过同法喻之后举的例子。在这个例子中,“谓若所作,见彼无常”就是同喻体,“譬如瓶等”就是同喻依。体与依的关系,就是一个是征取原则,一个是被征取的事物,同喻体是原则,同喻依是符合这个原则的事物。这个征取原则该怎么构成呢?它是依因法与宗法的必然连结而构成的。在说“同品定有性”的时候,咱们说过,论式中,因法是宗法成立的充足条件,就是说,只要有这个因——如常举的“所作性”成立,那么,结果就是一定的——如常举的“无常”,说白了,就是因含括宗。反过来说,如果没有这个因“所作性”,结果,就是宗(归结)未必没有,因为因法只是宗法成立的充足条件,而不是充要条件。因含括宗,可宗未必含括因,因为宗(后陈)一般来说都大于因。我们可以把这个说法写作:凡是“所作性”就是“无常”的,或者写作:如果事物具备“所作性”,则它是“无常”的。其实咱这种写法在逻辑上就是,“凡M是P”,或“如M,则P”。这就是征取具体事物的标准。那么,前边儿“同法者,若于是处显因同品决定有性”,就应该是“显因及同品,都决定有”,同品是宗同品。
所以,同喻,必须先符合因的标准,再符合宗法的标准,换句话说,喻必须先是因同品,然后是宗同品。这就给咱们前边儿说的“因同品有宗同品”一致了。同喻是兼因、宗两义而成的,在这里,因法是根据,宗法是归结。故尔,因法和宗法,它们在同喻体中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随意更动,陈那论师在《门论》中说,“说因,宗所随”,先因后宗。《因明入正理论》中关于同喻体的原文,“谓若所作,见彼无常”,先说“所作”,再说“无常”,次序绝对不能颠倒。
后边儿这一句“譬如瓶等”,是同喻依,同喻依也是同喻的组成部分。同喻依一方面要具有“所作性”,另一方面又必须具有“无常”性。再者,按照因明通则,喻依也必须剔除宗有法,就是宗前陈,如果说喻依不剔除宗有法,则立论者任立一量,都可以拿宗有法为喻依。还有,喻依必须立论者与论对者双方共许,因为“声是无常”是论对者所不许的,不承认的,所以“声”不能作喻依。
同喻依必须兼有因法和宗法,就是“所作性”和“无常”性,换句话说,同喻依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一个事物若只具有因法性质“所作性”或单具有宗法性质“无常”,都不是够格儿的同喻依。因同品不一定是同喻依,宗同品也不一定是同喻依。比如说,前边儿在说九句因时,举过一个例子,“内声无常,勤勇无间所发故”,这是第几句?诶~~你们怎么听过就忘,一点儿也不用心。反正我是老贱头儿(河南方言),我就再说一遍儿,是第八句!同品有非有异品非有!在这个式子中,比如闪电,闪电具有无常性,是宗同品,但不具“勤勇无间所发”性,不是因同品,假如说你拿闪电作同喻依就不行。如果说一个事物是宗同品,咱们说它也不一定能成为一个合格的同喻依,但是,若根本没有宗同品呢?更不是同喻依了!就是说,有也不一定行,但没有一定不行!
咱们说了半天同喻依,那么,可能大家会问,说这同喻依作什么用?就是说,同喻依是干什么的?首先,它是帮助理解同喻体的,在《因明入正理论》文中,“谓若所作,见彼无常,譬如瓶等”,就是说,象瓶这个事物,它既具所作性,又有无常性,这就是帮助理解同喻体。
二一个呢,是表示在这个三支论式中,因支是符合同品定有性的原则的。本来,因支不是有三个原则吗?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第一相与第三相都是普遍,只有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不是,所以不说第一相和第三相,说了第二相。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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