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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明講記之六

  因明講記之六

  這一次咱們該說喻了。

  喻有二種:一者同法,二者異法。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異法者,若于是處說所立無因遍非有,謂若是常,見非所作,如虛空等。此中常言,表非無常,非所作言,表無所作,如有非有,說名非有。

  這一段兒就是說的喻,著重說的是喻的構成,以及喻在論式中的作用。

  喻的梵語意思是見邊,見就是照解,引申爲經驗,包括學問的和常識的,邊是究竟、至極,霍韬晦先生說是邊際,就是義理的某一方面或層次。見邊就是經驗的終極,就是在向來的經驗上,無論何種情境中都是如此,沒有人會否認的事件或關系的普遍聯系,所以,它可以用來作論證的理由。或者說,見邊有兩種,一個是所見邊,所見邊是立論者和論對者雙方共許的,顯然明了的,比如瓶的所作性、無常性,虛空的常住性和非所作性;另一個是未見邊,就是立論者和論對者所爭論的,如“聲是無常”,這個尚待證明的知識。見邊就是以喻這個所見邊去推斷宗這個未所見邊。因明中常舉“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在這個式子中,就是以瓶喻聲,瓶是所見邊,即已知的邊際,就是說瓶是所作性的,是無常的,在我們的經驗中是都知道的,沒人會來否認;聲是未所見邊,從瓶有所作性所以是無常的來推知聲有所作性所以也是無常的。這就是以所見邊推知未所見邊,雖然聲與瓶是兩個事物,很不一樣,但在這兩個事物的內部,都存在“所作”和“無常”這樣一些共同的屬性。因明的喻,就是取的事物的共同點兒。無著菩薩曾經說過,“立喻者,謂以所見邊與未所見邊和合正說”,這句話在《因明大疏卷中》上有,無著菩薩原話在《阿毗達摩集論》卷七中。“和合”的意思是,宗喻二處共相隨順,“正說”是沒有錯誤。師子覺對無著菩薩的話作了解釋,說,“所見邊者,謂已顯了分。未所見邊者,謂未顯了分。以顯了分顯未顯了分,令義平等,所有正說,是名立喻。”窺基法師在《因明大疏》中說,“喻者,譬也、況也、曉也,由此譬況,曉明所宗,故名爲喻”。在論式中,宗因間的不相離性組成一個範疇,就是一個集合,在這個範疇中舉出若幹事物,就是上一次說的同品,以證明宗義的正確,由此,可以引發論對者的正智,所以,喻就是例證的意思。窺基法師的話就這麼個意思。譬,比如;況,比較;曉,開曉。通過事例的比較,讓你明白我立的宗不錯。

  這就是喻的作用:和合已知、未知,用已知證成未知。

  因明的喻和修辭學的比喻是不一樣的,有人給弄不對,修辭學的比喻是以他喻彼,或以此喻他,憑的是心理的聯想作用,以具體的形象來說明。因明的喻純粹是同類事物,同類就是都有某一屬性,可以組成一個集合。因明的喻是兩事物之間事理上的聯系,不是兩事物形象上的比較。

  喻有二種,一種就是同法,一種是異法。

  按呂澄先生的意思,說梵本中只有相同、相異的意思,同法、異法的“法”字根本就沒有意義,說同法、異法也可以直接叫同喻、異喻。不過,我想,這個說法值得懷疑,理由呢,我也沒有,只是感覺,好象古文中總是能少一個字就不多一個字的。我覺得還不如說同法、異法就是同法喻、異法喻的簡稱。

  “法”呢,上一次說到過,說本來是指的宗後陳,也引申爲泛指一切事物上所具有的屬性,大家不會忘吧,在說“因”時,把“所作性”說是“法”、宗法,不過,所作性是共許的,而無常是不共許的。

  同法就是,哎,上次咱們說同品、異品時,說到了宗同品、因同品、宗異品、因異品,先回憶一下它們。宗同品,就是依不共許宗法——即宗後陳——而征取的事物,或者說,凡是具有宗法的性質者;因同品就是依共許宗法的標准而貫穿的分子;宗異品是與宗法相異的;因異品是與因法相異的。如立“聲是無常,所作性故,如瓶”,瓶、盆等事物,它們具有宗後陳無常的屬性,所以,是宗同品,它們又具有因“所作性”的性質,所以,是因同品,比如虛空等,它們不具備宗後陳無常的屬性,所以,是宗異品,又不具備因“所作性”的性質,所以,是因異品。同法呢,則是既是因的同品,又是宗的同品,異法呢,則是既是因的異品,又是宗的異品。這在《因明大疏》上原話是,“因宗二同異名法,別同異名品。”陳大齊先生也是這麼個意思。而霍韬晦先生說同法、異法應以因法爲准,就是說,以因法一義所征取的分子便是同法,依因法的否定義所征取的分子便是異法,也就是具有因法“所作性”性質的事物是同法,具有“非所作”性質的事物是異法,“非所作”是因法“所作性”的否定。這麼一來,按霍先生的意思,同法實際上就是因同品,異法就是因異品,就有可能有人要問,爲什麼宗的同異叫宗同品、宗異品,因的同異叫同法、異法呢?霍先生的解答頗好玩兒:此中實無一定的理由,但取其方便約定而已。可在《大疏》中窺基法師是這麼說的,“宗之同品名爲同品,宗相似故;因之同品名爲同法,宗之法故。”窺基法師的這個說法是煩瑣了些!

  下邊兒我們具體來解釋一下同法、異法,看《因明入正理論》中給下的定義。

  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

  “是處”,指的有法,“顯”,是顯示,“因同品決定有性”,在《莊嚴疏》上是這麼說的,“處謂有法,顯爲顯說,因者,謂即遍是宗法因,同品謂與此因相似,非謂宗同名同品也,決定有性者,謂決定有所立法性也,此謂隨有有法處,有與因法相似之法,複決定有所立法性,是同法喻。”這個呢,就是說同法必須因同品一定有宗同品。不過呢,還有另一種說法,說這個定義應該讀成,“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呂澄先生說按照梵文文法就該這麼讀才對,韓廷傑老師說其實梵文文法是很靈活的,怎麼讀都行。這個我們不管它,話雖這麼說,其實是咱不懂梵文的緣故,才說不管它。

  決定有性的“決定”,是說因同品之有宗同品是確定無疑的,只有這樣的概念,才有使宗成立的力量。

  按因明論式,喻支包括兩部分,喻體和喻依。現在說的同法喻,我們就按同法喻來說。

  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

  這是在說過同法喻之後舉的例子。在這個例子中,“謂若所作,見彼無常”就是同喻體,“譬如瓶等”就是同喻依。體與依的關系,就是一個是征取原則,一個是被征取的事物,同喻體是原則,同喻依是符合這個原則的事物。這個征取原則該怎麼構成呢?它是依因法與宗法的必然連結而構成的。在說“同品定有性”的時候,咱們說過,論式中,因法是宗法成立的充足條件,就是說,只要有這個因——如常舉的“所作性”成立,那麼,結果就是一定的——如常舉的“無常”,說白了,就是因含括宗。反過來說,如果沒有這個因“所作性”,結果,就是宗(歸結)未必沒有,因爲因法只是宗法成立的充足條件,而不是充要條件。因含括宗,可宗未必含括因,因爲宗(後陳)一般來說都大于因。我們可以把這個說法寫作:凡是“所作性”就是“無常”的,或者寫作:如果事物具備“所作性”,則它是“無常”的。其實咱這種寫法在邏輯上就是,“凡M是P”,或“如M,則P”。這就是征取具體事物的標准。那麼,前邊兒“同法者,若于是處顯因同品決定有性”,就應該是“顯因及同品,都決定有”,同品是宗同品。

  所以,同喻,必須先符合因的標准,再符合宗法的標准,換句話說,喻必須先是因同品,然後是宗同品。這就給咱們前邊兒說的“因同品有宗同品”一致了。同喻是兼因、宗兩義而成的,在這裏,因法是根據,宗法是歸結。故爾,因法和宗法,它們在同喻體中的位置是固定的,不能隨意更動,陳那論師在《門論》中說,“說因,宗所隨”,先因後宗。《因明入正理論》中關于同喻體的原文,“謂若所作,見彼無常”,先說“所作”,再說“無常”,次序絕對不能顛倒。

  後邊兒這一句“譬如瓶等”,是同喻依,同喻依也是同喻的組成部分。同喻依一方面要具有“所作性”,另一方面又必須具有“無常”性。再者,按照因明通則,喻依也必須剔除宗有法,就是宗前陳,如果說喻依不剔除宗有法,則立論者任立一量,都可以拿宗有法爲喻依。還有,喻依必須立論者與論對者雙方共許,因爲“聲是無常”是論對者所不許的,不承認的,所以“聲”不能作喻依。

  同喻依必須兼有因法和宗法,就是“所作性”和“無常”性,換句話說,同喻依既是因同品又是宗同品,一個事物若只具有因法性質“所作性”或單具有宗法性質“無常”,都不是夠格兒的同喻依。因同品不一定是同喻依,宗同品也不一定是同喻依。比如說,前邊兒在說九句因時,舉過一個例子,“內聲無常,勤勇無間所發故”,這是第幾句?诶~~你們怎麼聽過就忘,一點兒也不用心。反正我是老賤頭兒(河南方言),我就再說一遍兒,是第八句!同品有非有異品非有!在這個式子中,比如閃電,閃電具有無常性,是宗同品,但不具“勤勇無間所發”性,不是因同品,假如說你拿閃電作同喻依就不行。如果說一個事物是宗同品,咱們說它也不一定能成爲一個合格的同喻依,但是,若根本沒有宗同品呢?更不是同喻依了!就是說,有也不一定行,但沒有一定不行!

  咱們說了半天同喻依,那麼,可能大家會問,說這同喻依作什麼用?就是說,同喻依是幹什麼的?首先,它是幫助理解同喻體的,在《因明入正理論》文中,“謂若所作,見彼無常,譬如瓶等”,就是說,象瓶這個事物,它既具所作性,又有無常性,這就是幫助理解同喻體。

  二一個呢,是表示在這個叁支論式中,因支是符合同品定有性的原則的。本來,因支不是有叁個原則嗎?遍是宗法性、同品定有性、異品遍無性,第一相與第叁相都是普遍,只有第二相同品定有性不是,所以不說第一相和第叁相,說了第二相。

  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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