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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门论释义 甲二、正明论体 乙二 观有果无果门▪P4

  ..续本文上一页不应是二头的因,泥中也没有瓶为什么说泥是瓶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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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二 多果破

  复次,若因中先无果而生果者,则一一物应生一切物,如指端应生车马饮食等。如是缕不应但出氎,亦应出车马饮食等物。何以故

  若无而能生者,何故缕但能生氎而不生车马饮食等物,以俱无故。

  世间每一种事物既然都是果也都是因,所以说:“一一物应生一切物,如指端应生车马饮食等。”“指端”就是手指头。又如泥中无瓶而能生瓶,泥中也无一切物,应生一切物,所以名多果破,文并易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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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三 诸因各各有力破

  若因中先无果而果生者,则诸因不应各各有力,能生果,如须油者要从麻取不榨于沙。若俱无者,何故麻中求而不榨沙

  芝麻能榨出油,沙子不能榨出油,即是芝麻有力能生油,沙子没有这种功力就不能生油。如果因中无果而生果者,沙子和芝麻都是因中无果,应该都能生油,既然都是因中无果应都不能出油。但现实中,芝麻能出油,沙子不能出油。如果依因中无果的理论,应当说沙子也能生油,可是这是违背现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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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庚四 生相不成破

  若谓曾见麻出油,不见从沙出,是故麻中求,而不榨沙,是事不然。何以故

  若生相成者,应言余时见麻出油,不见沙出,是故于麻中求不取沙,而一切法生相不成故,不得言余时见麻出油,故麻中求不取于沙。

  论主前破云:同样是因中无果,为什么芝麻出油,沙子不出油

  今假设外人挽救说:我曾经看到有人从麻取油,不从沙中取,由此可知麻能生油,沙不能生油,即取外人此意而破之。“何以故”下是破,破中先纵后夺。假如生相能成立,可以说曾见芝麻出油,不见沙出,这是纵许麻能生油;“而一切法生相不成故”,就不能说曾见芝麻出油,这是夺破。言“一切法生相不成”者,如前《观因缘门》说:诸法不能自生,也不得从他生,更不是自他共生,就是生相不成。后《观相门》正破生相,如果生相不能成立,你怎能说“曾见麻出油”

  “出”就是出生。

  庚五 同疑因

  复次,我今不但破一事,皆总破一切因果,若因中先有果生,先无果生,先有果无果生,是三生皆不成,是故汝言,余时见麻出油,则堕同疑因。

  我不但破因中无果一事,如果因中先有果生,如果先无果生,亦有果亦无果生,总破此一切因果生法,一切生法不出三种,今研寻此三种生既都不能生果,你说曾见到过芝麻出油,这样会使人生疑。芝麻生油,是因中先有而生

  是先无而生

  还是先亦有亦无而生

  同可生疑,所以说“堕同疑因”。

  庚六 因相不成破

  复次,若先因中无果而果生者,诸因相则不成,何以故

  诸因若无法,何能作何能成

  若无作无成,云何名为因

  如是作者不得有所作,使作者亦不得有所作。

  如果说因中先无果的话,无果亦无因,对果说因,无果对何说因

  又无果则无因,是则因相不能成立。如果因相是没有的法,怎能有所作为

  怎能有所成就

  如果无作无成,也不能名为因。文中有三作:一是作者、二是使作者,三是作业,如果因相不成,此三作也被破坏,不能成立。

  庚七 破谓论主执因中有果

  若谓因中先有果,则不应有作作者作法别异。何以故

  若先有果,何须复作

  是故汝说作作者作法诸因皆不可得,因中先无果者,是亦不然。何以故

  若人受作作者分别有因果,应作是难。我说作作者及因果皆空,若汝破作作者及因果,则成我法,不名为难。是故因中先无果而果生,是事不然。复次,若人受因中先有果,应作是难,我不说因中先有果故,不受此难,亦不受因中先无果。

  就文有二:一是假设外人反难论主,认为论主执著因中有果,同无三作。二是论主不接受此难给以破斥。前文论主破因中无果生果,认为因相不成,就无三作,所以今外人反问道:你说我因中无果,有因相不成过,破坏了三作,如果你执计因中有果生果,同样有诸因不成过,破坏了三作,为什么

  “若先有果,何须复作

  ”外人所以有此反难,因为看到论主借有破无,就以为论主主张因中有果,所以有这一难。“是故汝说”下是论主破斥,就文亦二,先总予否定,否定之前,先叙述外意。论主说:你见我破因中无果,就以为我主张因中有果,说因中有果的主张,同样有“作作者作法诸因,皆不可得”的过失,企图成立你那因中无果的主张,这也不对。“何以故”下,第二正式解答。论主说:假若有人接受有“作作者,分别有因果”等义,你可以这样责难他,但“我说作作者及因果皆空”,你如果破作作者及以因果,就变成我的主张,就不能说是责难我,所以你想以此来驳倒我,成立你那因中无果而生果,这是不可能的。再说,假若有人接受因中先有果的主张,你可以这样责难他:各种因相不成,破坏了三作;我不主张因中先有果,所以我不接受你这责难,同样也不接受你那因中先无果而生果。

  戊三 破因中亦有果亦无果

  己一 相违破

  若谓因中先亦有果亦无果而果生,是亦不然。何以故

  有无性相违故。性相违者云何一处

  如明暗、苦乐、去住、缚解不得同处,是故因中先有果先无果二俱不生。

  相违就是相反,也是矛盾。所以对相反的事物不能同时存在,例如明和暗不能同时同处存在,有暗就没有明,有明就没有暗;苦和乐也是这样,受苦时没有欢乐,欢乐时没有苦恼。去和往、绑和解也是这样,敌对相反的事物既不能同时同处存在,你说因中先是有果,又是无果,这话是矛盾的,是不能成立的。有就不是无,无就不是有,有和无不能同时存在于一因之中,这样矛盾的事物,怎么能生果呢!

  己二 指前破

  复次,因中先有果先无果,上有无中已破。

  你说因中先有果,也是先无果,即是半有果半无果。半有同前因中有果,半无同前因中无果,因中先有果先无果上来已经被破,先有果先无果都有过失,不能成立,你说的因中亦有果亦无果,即是合两过为一过,过上加过,怎么能成为正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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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戊四 总结诸法不生

  是故先因中有果亦不生,无果亦不生,有无亦不生,理极于此,一切处推求不可得,是故果毕竟不生。果毕竟不生故,则一切有为法皆空。何以故

  一切有为法皆是因是果。

  这是释偈第四句“谁当有生者”,也是总结一门无生。偈的前三句“先有则不生,先无亦不生,有无亦不生”,这三句都无有生,即是诸法无生。“理极于此,一切处推求生法不可得”,哪里还有法生

  即是“谁当有生者”。既然没有有法可生,所以结言“是故果毕竟不生,果毕竟不生故,则一切有为法皆空”。空就是无生,无生就是空,文意显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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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丙三 结归三空

  有为法空故,无为亦空,有为无为尚空,何况我耶

  此门文分三段:初长行标诸法不生以发起,次偈及长行广明诸法不生,今是第三,无生的道理既显,所以结归三空,既然有为法空、无为法空,有为无为诸法皆空,哪还有我

  所以我亦空。有人说:有为法虚幻不实,可说是空,无为法真实不虚,清净妙如,不应该是空。今《般若》、四论不但说有为法空,说无为法(如涅槃)也空。如《般若经·幻听品》说:“我说佛道如幻如梦,我说涅槃亦如幻如梦,若当有法胜于涅槃者,我说亦复如幻如梦。”《维摩经》也说:“我及涅槃,此二皆空。”所以十八空中有无为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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