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不應是二頭的因,泥中也沒有瓶爲什麼說泥是瓶的因
庚二 多果破
複次,若因中先無果而生果者,則一一物應生一切物,如指端應生車馬飲食等。如是縷不應但出氎,亦應出車馬飲食等物。何以故
若無而能生者,何故縷但能生氎而不生車馬飲食等物,以俱無故。
世間每一種事物既然都是果也都是因,所以說:“一一物應生一切物,如指端應生車馬飲食等。”“指端”就是手指頭。又如泥中無瓶而能生瓶,泥中也無一切物,應生一切物,所以名多果破,文並易解。
庚叁 諸因各各有力破
若因中先無果而果生者,則諸因不應各各有力,能生果,如須油者要從麻取不榨于沙。若俱無者,何故麻中求而不榨沙
芝麻能榨出油,沙子不能榨出油,即是芝麻有力能生油,沙子沒有這種功力就不能生油。如果因中無果而生果者,沙子和芝麻都是因中無果,應該都能生油,既然都是因中無果應都不能出油。但現實中,芝麻能出油,沙子不能出油。如果依因中無果的理論,應當說沙子也能生油,可是這是違背現實的。
庚四 生相不成破
若謂曾見麻出油,不見從沙出,是故麻中求,而不榨沙,是事不然。何以故
若生相成者,應言余時見麻出油,不見沙出,是故于麻中求不取沙,而一切法生相不成故,不得言余時見麻出油,故麻中求不取于沙。
論主前破雲:同樣是因中無果,爲什麼芝麻出油,沙子不出油
今假設外人挽救說:我曾經看到有人從麻取油,不從沙中取,由此可知麻能生油,沙不能生油,即取外人此意而破之。“何以故”下是破,破中先縱後奪。假如生相能成立,可以說曾見芝麻出油,不見沙出,這是縱許麻能生油;“而一切法生相不成故”,就不能說曾見芝麻出油,這是奪破。言“一切法生相不成”者,如前《觀因緣門》說:諸法不能自生,也不得從他生,更不是自他共生,就是生相不成。後《觀相門》正破生相,如果生相不能成立,你怎能說“曾見麻出油”
“出”就是出生。
庚五 同疑因
複次,我今不但破一事,皆總破一切因果,若因中先有果生,先無果生,先有果無果生,是叁生皆不成,是故汝言,余時見麻出油,則墮同疑因。
我不但破因中無果一事,如果因中先有果生,如果先無果生,亦有果亦無果生,總破此一切因果生法,一切生法不出叁種,今研尋此叁種生既都不能生果,你說曾見到過芝麻出油,這樣會使人生疑。芝麻生油,是因中先有而生
是先無而生
還是先亦有亦無而生
同可生疑,所以說“墮同疑因”。
庚六 因相不成破
複次,若先因中無果而果生者,諸因相則不成,何以故
諸因若無法,何能作何能成
若無作無成,雲何名爲因
如是作者不得有所作,使作者亦不得有所作。
如果說因中先無果的話,無果亦無因,對果說因,無果對何說因
又無果則無因,是則因相不能成立。如果因相是沒有的法,怎能有所作爲
怎能有所成就
如果無作無成,也不能名爲因。文中有叁作:一是作者、二是使作者,叁是作業,如果因相不成,此叁作也被破壞,不能成立。
庚七 破謂論主執因中有果
若謂因中先有果,則不應有作作者作法別異。何以故
若先有果,何須複作
是故汝說作作者作法諸因皆不可得,因中先無果者,是亦不然。何以故
若人受作作者分別有因果,應作是難。我說作作者及因果皆空,若汝破作作者及因果,則成我法,不名爲難。是故因中先無果而果生,是事不然。複次,若人受因中先有果,應作是難,我不說因中先有果故,不受此難,亦不受因中先無果。
就文有二:一是假設外人反難論主,認爲論主執著因中有果,同無叁作。二是論主不接受此難給以破斥。前文論主破因中無果生果,認爲因相不成,就無叁作,所以今外人反問道:你說我因中無果,有因相不成過,破壞了叁作,如果你執計因中有果生果,同樣有諸因不成過,破壞了叁作,爲什麼
“若先有果,何須複作
”外人所以有此反難,因爲看到論主借有破無,就以爲論主主張因中有果,所以有這一難。“是故汝說”下是論主破斥,就文亦二,先總予否定,否定之前,先敘述外意。論主說:你見我破因中無果,就以爲我主張因中有果,說因中有果的主張,同樣有“作作者作法諸因,皆不可得”的過失,企圖成立你那因中無果的主張,這也不對。“何以故”下,第二正式解答。論主說:假若有人接受有“作作者,分別有因果”等義,你可以這樣責難他,但“我說作作者及因果皆空”,你如果破作作者及以因果,就變成我的主張,就不能說是責難我,所以你想以此來駁倒我,成立你那因中無果而生果,這是不可能的。再說,假若有人接受因中先有果的主張,你可以這樣責難他:各種因相不成,破壞了叁作;我不主張因中先有果,所以我不接受你這責難,同樣也不接受你那因中先無果而生果。
戊叁 破因中亦有果亦無果
己一 相違破
若謂因中先亦有果亦無果而果生,是亦不然。何以故
有無性相違故。性相違者雲何一處
如明暗、苦樂、去住、縛解不得同處,是故因中先有果先無果二俱不生。
相違就是相反,也是矛盾。所以對相反的事物不能同時存在,例如明和暗不能同時同處存在,有暗就沒有明,有明就沒有暗;苦和樂也是這樣,受苦時沒有歡樂,歡樂時沒有苦惱。去和往、綁和解也是這樣,敵對相反的事物既不能同時同處存在,你說因中先是有果,又是無果,這話是矛盾的,是不能成立的。有就不是無,無就不是有,有和無不能同時存在于一因之中,這樣矛盾的事物,怎麼能生果呢!
己二 指前破
複次,因中先有果先無果,上有無中已破。
你說因中先有果,也是先無果,即是半有果半無果。半有同前因中有果,半無同前因中無果,因中先有果先無果上來已經被破,先有果先無果都有過失,不能成立,你說的因中亦有果亦無果,即是合兩過爲一過,過上加過,怎麼能成爲正理呢
戊四 總結諸法不生
是故先因中有果亦不生,無果亦不生,有無亦不生,理極于此,一切處推求不可得,是故果畢竟不生。果畢竟不生故,則一切有爲法皆空。何以故
一切有爲法皆是因是果。
這是釋偈第四句“誰當有生者”,也是總結一門無生。偈的前叁句“先有則不生,先無亦不生,有無亦不生”,這叁句都無有生,即是諸法無生。“理極于此,一切處推求生法不可得”,哪裏還有法生
即是“誰當有生者”。既然沒有有法可生,所以結言“是故果畢竟不生,果畢竟不生故,則一切有爲法皆空”。空就是無生,無生就是空,文意顯明。
丙叁 結歸叁空
有爲法空故,無爲亦空,有爲無爲尚空,何況我耶
此門文分叁段:初長行標諸法不生以發起,次偈及長行廣明諸法不生,今是第叁,無生的道理既顯,所以結歸叁空,既然有爲法空、無爲法空,有爲無爲諸法皆空,哪還有我
所以我亦空。有人說:有爲法虛幻不實,可說是空,無爲法真實不虛,清淨妙如,不應該是空。今《般若》、四論不但說有爲法空,說無爲法(如涅槃)也空。如《般若經·幻聽品》說:“我說佛道如幻如夢,我說涅槃亦如幻如夢,若當有法勝于涅槃者,我說亦複如幻如夢。”《維摩經》也說:“我及涅槃,此二皆空。”所以十八空中有無爲空。
《十二門論釋義 甲二、正明論體 乙二 觀有果無果門》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