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即堕无明境。所谓俱生无明,发源于此。经文后段云:知见立知,即无明本。”立知即流于识也。既在无明中行,随识所习,结成异熟果;轮转生死于六趣之中。十方如来意旨在是,故曰“唯汝六根,更无他物。”
又云:“汝复欲知无上菩提,令汝速证安乐解脱寂静妙常,亦汝六根,更非他物。”此即无眼耳鼻舌身意妙境矣。
十方如来随示阿难顿证菩提之道,故经文又云。夫无上菩提所以不现,为俱生无明所蔽耳。此无明源于六根失性,在在著相。是知欲破无明,要不著相以复六根本性。根性既复,则恒清净不染。虽随顺空间时间幻式,与外境和合;却觉任何境界无非安乐,无非解脱,无非寂静,无非妙常;即亲证菩提之境也。既依净根而生,故曰:亦汝六根,更非他物。”迷则著于眼耳鼻舌身意;悟则六根门头唯觉净性活用。所谓无眼耳鼻舌身意者,无著耳。
经云:无色声香味触法
约十二处论六境,亦以第八识相分为枢纽。盖从本开末,外境由此出;摄末归本,外境由此入也。境既外现,恍有幻质为所依;不论有情界无情界,皆能当之。法境虽特以文字语言为所依;然文字不离书卷,语言不离声音也。
同类众生,各从六根放出法性所寓之气分,互相熏发,聚成六境;或集于自身,或集于他身,或集于器物。
众生现身世界,法性互相机感,各呈活用,气分焕发,宛若物质之原子。循六根开出六种性光;彼此相若者,则互相和合而成境。境之所在,视气分力量而定。如甲之气分特强,则支配对境之力特大;故境独附于甲身。一切众生自觉各具身分,即准此理。若彼此力量略同,则不偏附于一身;而为诸身外之公共器物。但距离诸身远近,仍与力量大小有关(如器物隶属于某甲之类)。
根力强者,可以引发六境;境力厚者,亦可引发六根。
境之现,由诸众生根力和合而成;力量薄者不足成境,若有众生特以强力参加,境遂由微而著;故曰根力强者可以引发六境,自力不能发起之境,若遇他力已先开发浓厚者,则自己本有之根力,亦可被其引起而觉当境显现目前;故曰境力厚者亦可引发六根。譬如能力强大之人,创造种种新器,即引起六境之理。余人不能自造其器,根力本未发达;但他所造者已作强有力之波动,根力亦受其熏发,而见新器现前。
唯无相当根机,虽有六境,却不能反应。
天趣鬼趣地狱趣等,虽各有其境;吾人因根机不同,未能被其引发,故于诸趣无所感。然所谓根机不同者,非全部差异;不过人趣之根过强,余趣虽有相当根种,难以出现耳。亦有较易发现者;如吾人颇有能见鬼者,即鬼属根力尚易现也。或得见天境,则因宿生天眼余习犹浓矣。
如眼根具摄种种色性,则当前色境随缘表现时,一一皆能引起眼根与之融合。若缺乏某种色性,当境之现,必无所感;世间所以有色盲病者,职是故也。
众生虽本来具足一切法性;然未加经验,则根力无从熏发,故未能开展。其夙生虽曾开展,现生缺乏增上缘者,亦不能依境起相。吾人眼根能随境显色,必其所摄色性相当成熟,有感即现耳。其未成熟甚或并无宿因者,则色境之现,虽他人所共见,却于己无与。色盲病,即对某种颜色无相当之相可见者也。
佛现庄严境界时,具缚凡夫或一无所见,其理同。
修净业者功行纯熟时,得见庄严佛相,或庄严净土;此乃本有色性熏发成熟之故。其有相当修习,虽未能自致此等庄严境界,能因他人功力引发,从而寓目焉。此则以境力引发根力之义也。具缚凡夫于净业未尝修习,或习而成绩低下者,则对当前庄严佛境,终无所见;斯与色盲之理相若。
声香味触四境,可类推矣。
声浪太高或太低者,非吾人所能闻;因与现生耳根不相称也。亦有平常之声,听不真确,误作他声会者,此犹色盲之例耳。香味触等之感觉,彼此兴趣不能一致,亦以根力开发有异耳。
法境最繁。世人于素未学问之事,对境辄不能领会;意根不起作用也。
前五境之起,虽各凭根力与之和合而后发生感觉;然须意根有相当开发,乃能谛审境之内容。所谛审者,即法境也。意根开发,依于经验。素未学问之事,是无所经验者也。既无经验,则对法境之内容,自无从领会。
推之善根浅薄者,佛法每不喜闻。根机递胜,或堪闻人天乘;或堪闻声闻乘;或堪闻缘觉乘;或堪闻菩萨乘。若能迳入唯一佛乘,则根机之最上者。
根机不同,视意根开发程度而定。善根者,夙生对于善业有相当熏习;或无明盖障本来非深者也。善根浅薄之徒,对于佛法格格不相入;缘意根锢蔽深厚,对法境无从接纳也。善根流现,亦有差等。夙生曾熏修人天小善者,闻五戒十善则感兴趣;或实行之。其夙习三乘教法者,闻三宝则甚皈敬;或从而出家。至最上根机,闻佛乘即生净信;且或顿悟焉。此唯无明盖障甚浅者能之,非寻常三乘根机所能企及。
此六境,当迷时每误为实有。若以观自在智照之,即知本来无有,不过活用性理耳;故经文云云。
六境现起,若不著于识,则不被迷惑。著识而迷,即误认六识对象为实有;是谓凡夫境界。照以观自在智,斯识破迷消,自觉根力随境活用之妙趣;所谓见性者此也。经云:“无色声香味触法,”即无实质当前之义。所谓境者,不过各作引起根性之动机而已。
楞严经三云:“十二处本如来藏妙真如性。”盖从种种方面研究,总无处所可得;唯显真如妙性也。此属理解门。若入观自在三摩地,则当下顿证其性理。上文所谓根境互发之言,皆性理之行耳。
根境不被识迷,则十二处各显理趣,为诸法性之所依。然若著于处所,则为识之起点(即第七识);于如来藏中真实如如本性,不免有所遮蔽。楞严此旨,在消除处所之见,本来面目即显也。但研究处所,迄无所得,不脱知解,犹属比量。须于三摩地中亲证十二处之理趣,乃能了根境互发之妙用也。
著于十二处,即第七识所生之我见。内六处属人我;外六处属法我。
《心经广义 第二章 破诸相 第一节 十二处空》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