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句解答有执受无执受。有人听了十八界中几有寻伺以后,接著产生这样一个疑问:十八界望于所缘无所缘,那几界是有所缘?那几界是无所缘
又望执受无执受,那几界是有执受
那几界是无执受
所以特举此颂解说。
未释颂文之前,先明二门意义。缘有缘虑、攀缘的二义,这里足采用第一缘虑义。能有所缘虑的名有所缘,无有所缘虑的名无所缘。执受,简单的解说,即执持领受。有执受,就是心心所法,一致合作摄持五根身,为自己的生命依止。原来有情的生命体,一定要有精神的执持,才能不会壤烂的存在人间,但精神也一定要有肉体为他活动的处所,假定没有五根,精神就无所寄托,而失共存在了。所以就以这执持摄为依处的意义,名有执受。因此,无形的心心所法与质碍的有色诸根,发生相互安危的密切关系:如所执受的根身,一旦有了极重的危险或损害时,能执受的心心所法,同时也就发生了危险的问题;反之,能执受的心心所法,有了极重的危难或损害,所执受的肉体,随之也就有崩溃毁灭的可能。约危险说是如此,就安乐说亦然。如所执受的肉体,安乐自在,能执受的心心所法,也就随之活跃起来;反之,能执受的心心所法轻松愉快,所执受的肉体,也就随之健壮康乐。正理论说:“有执受法略有二种:一者有爱及有身见,执为已有名有执受;二者为因能生苦乐,名有执受”。前者正智生时就断,因见爱烦恼,敌不过智慧光明;后者即使诸漏断尽,也不见得断灭,因证有余依涅槃的圣者,异熟果的身心还在。所以诸法一旦被执,就到般涅槃,都随转不舍,也就一向叫做有执受。无执受与此相反,可以推知,毋须再加说明。
七心法界半有所缘 七心界就是六识界及意根界。法界半指法界中所含摄的一分相应心所,因全部法界具有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应行、三无为及无表等六十四法,现在只取四十六心所,所以说半。有所缘,是说这七心界及法界巾一分心所,各各能取他的所缘境界,所以名有所缘。正理论说:“有所缘故,如人有子”;杂心颂说:“有缘当知七,法入说少分”,都是此意。
五识有所缘境,是缘实境,抑缘假境,学者是有诤论的。依婆沙师说,五识直接的缘于实有的极做,所以是缘实在的境界;依经部师说,五识只能缘于和合的假物,不能缘于实有的物质,假定五识缘实有境,圣者观彼所缘,就不应说他是虚伪妄失之法。小乘雨派,说起来,似乎各有共理,但以大乘的眼光看,都不能成立。如说:“五识上无极征相故,毗婆沙义不成;五识不缘假,彼识上无和合相故,经部师义不成”。
余无 除了有所缘的七心界及法界一半,其余五根五境的十色界,并法界中的十四不相应行、三无为及无表色的二十八法,都不能缘虑境界,所以是无所缘。余无二字,唯奘师的译本有,依谛译俱舍看,是没有的,如彼颂说:“七识有缘缘,法界中有半”;杂心论也不颂无缘,只是长行中说:“无缘非心法”;如再推究上去,法胜的心论,也是如此。因而,梵文可能没有这两字,而为译者所加。
前八界及声无执受 前八界,即前说的七心界及法界,再加一声界,合为九界,都是无执受的,因无执受的功能性故。执受是约为他所执受说,有所执受,名有执受,无所执受,名无执受。七心界是心王,法界二分)是心所,为五根身的能执持者,所以他们都不受别法所执受。至于法界中的不相应行、无为、无表等法,因为不是积聚的色法,所以亦无执受。及声的及字;有约义不同说,谓前八界是有所缘的,声界是无所缘的,所以说及声;有约体不同说,谓前八界是心法,声界是色法,所以说及声。不管就那种说,我觉得正理论的解释最好。如说:“颂中及言,具含二义:一、显总集,谓八及声,总无执受;二、显异门,谓余师说,不离根身,亦有执受”。约第一总集义说,及是并及的意思,其义明显,无须再说。约第二显异门说,即一种声音的两种看法,自然界的流水、波涛声,是离有情根身之外的吾声,所以属无执受,但不离有情根身所发出的昔声,是就属于有执受了。这虽是余师所说,但与本颂前说声有八种,亦非常吻合。
余二 除去无执受的九界,其余的五根及色香味触的四境,通有执受无执受的二门。先说五根:有情的五根身,如安住于现实的世间,由有心心所法的执受,而表现生命的一切活动,且在生命的活动中,生起苦乐的感觉,名有执受;假使一期生命结束,解体了的五根入于过去,心心所法就放弃执受的职务,名无执受。还有五根尚在未来,生命体还没有完成,心心所法也不预先负起执受的任务,所以也是无执受。次说四境:色香味触的四境,如安住于有情的现实生命体中,不离有情的根身,就名有执受;外界的花草树木等,虽与吾人的生命体,同样具有四尘,但因是属外界,不为心心所法之所执受,所以名无执受。还有过去未来以及属于现在而离开生命体的四境,因与现实的五官,不发生接触关系,不会有感觉作用,所以也名无执受。再就生命体上的发毛爪齿等说,不离根的才有执受,离于根的就无执受。如离肉体的头发,突出于外的指甲,用刀剪割时,没有疼痛的感觉,就表示他无执受,但连在肉体上的头发或指甲,用刀剪割时,感到非常的痛楚,是就显示有执受。杂心颂说:“九不受余二”,义同本颂。兹将上述二门,列表如下:
己六 大种所造等二门
触界中有二 余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积集
大种所造等的等字,等于可积集不可积集门。十八界在大种性、所造性中,那几界是大种性,那几界是所造性,那几界是非大种非所造性
在可积集不可积集中,那几界属可积集,那几界属不可积集
这首颂就是讨论这两个问题。前三句答初问,后一句答次问。大种性,指四大种,所造性,指一切所造色;可积集,是说有极微的可聚集,与此相反名不可积集。
触界中有二 十八界中,能通大种性,亦通所造性的,唯有身所觉触的触界。触为什么通二?前说触境有十一种,就中坚湿暖动的能造触,是大种性,余滑涩等的七种所造触,是所造性。这是有部师的意见,若依经部上座师说:触界唯有大种性,并不通于所造性,所有滑涩诸触,是诸大种的差别形相,亦即大种的次第安布:如于金银颇胝迦宝金刚芭蕉等的和合聚中,说有滑触;在与此相反的和合聚中,说有涩触。不特如此,就是依眼取诸大种形量色相,也能觉了滑涩诸物,可见触是不异大种的。正理破他违背圣教,因佛在阿台中,曾对弟子这样说过:诸比丘!你们应当知道:触是外处,是四大种及四大种所造色,无见有对。经中既是这样说,所以经部所说有违圣教。
余九色所造 十种有对色中,除了触界以外,所余五根及色声香味的九种色界,唯有所造性,而不适大种,因这九界都是大种所创造的。如净色根是四大种所造的清净色,但这只能说为四大所造,不可说所造的就是四大种,所以这九界只通所造性。杂心论说:“九界四大造者,除触界,余九色界四大造,四大所生故,四大因故,四大与此诸界五因生:生因、依因、建立因、养因、长因”。可是,为有部十大论师之一的觉天尊者,说五根五境的十色界,都是大种性,没有一界可说是所造的。经部譬喻师,也具这思想,如他们说:“诸所造色,非异大种”。为证己义,他们引经说:有情的眼球内部,各别有他的坚性(地)、坚类(与坚相类的法),湿性(水)、湿类(与水相类的法),暖性(火)、暖类(与火相类的法),动性(风)、动类(与风相类的法)。限根内部如此,余诸色根亦然。如异大种而别有诸根,经中就不应说诸根中有大种性,既于诸根中说有坚湿暖动,证知诸所造色不异大种,亦足证明十色界唯大种性非所造色。又有经中说:“诸有士夫,皆即六界”。士夫,即有情的异名。地等六界,是有情生命所依的实体,所以知道十色界不异大种,如有所异,经中应明显的指出。这种说法,在有部及论主,绝不同情,所以破斥道:世尊说法,处处唯指坚等四相是大种性,从未在这四相以外,说有第五或第六法的大种。四大种在六境中,唯属触境所摄,必须身体接触到了,手掌抚摩到了,才能觉知对境是坚或是湿,所以触非眼耳鼻舌四者之境,而色声香味又非身根所能觉了。如十色处都是大种性,那眼等四根,应能取坚湿暖动四性,身根亦应取色等四境,事实既非如此,所以唯触界中有大种性,余九色皆属所造。经说诸根内部有坚湿暖动,是约大种及所造色的不离说,并不是说诸根自体就是大种,因净色根不是离开大种而独存的。婆沙说:“彼经说眼根所依大种,不说眼体” (是坚等性)。妙音综者说:“世于大种立眼根名,以是眼根所依止故”。经中唯说六界,是因有情在最初续生时,生命体未完成,五色根未齐备,这时身根虽具雏形,但仍没有觉拎觉渴等的感触。当知法体有了,作用未起,是不可立于有用品中的。又六界是一切有情有用的本体,因每一有情,自开始完成一新生命起,到最后结束这一生命止,其中间的生命延续,完全是六界的功能,在生命延续的过程中,如支持生命的六大支柱,有一朽毁了,生命立即有崩溃的危险,但是造色可没有这样的严重性,因为某一部门造色壤了,充其量不过使某一部门失却灵活的作用,并不有碍生命的生存。由上看来,大种与造色,其义差别,非常显然,决不可说大种与造色无别。
法一分亦然 法是法界。法界中所含有的一分无表色,亦唯属于所造性,因为是依大种而产生的。除这诸界外,其余的七心界及法界中的心所、不相应行、无为诸法,都不是有质碍的物质,所以这一切不可说为大种性及所造性。杂心说:“法界中身业口业四大造,余色界非四大造,七心界非四大造”,就是此意。
十色可积集 这句颂是解答可积集不可积集的第二问题。十八界中堪可积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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