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句解答有執受無執受。有人聽了十八界中幾有尋伺以後,接著産生這樣一個疑問:十八界望于所緣無所緣,那幾界是有所緣?那幾界是無所緣
又望執受無執受,那幾界是有執受
那幾界是無執受
所以特舉此頌解說。
未釋頌文之前,先明二門意義。緣有緣慮、攀緣的二義,這裏足采用第一緣慮義。能有所緣慮的名有所緣,無有所緣慮的名無所緣。執受,簡單的解說,即執持領受。有執受,就是心心所法,一致合作攝持五根身,爲自己的生命依止。原來有情的生命體,一定要有精神的執持,才能不會壤爛的存在人間,但精神也一定要有肉體爲他活動的處所,假定沒有五根,精神就無所寄托,而失共存在了。所以就以這執持攝爲依處的意義,名有執受。因此,無形的心心所法與質礙的有色諸根,發生相互安危的密切關系:如所執受的根身,一旦有了極重的危險或損害時,能執受的心心所法,同時也就發生了危險的問題;反之,能執受的心心所法,有了極重的危難或損害,所執受的肉體,隨之也就有崩潰毀滅的可能。約危險說是如此,就安樂說亦然。如所執受的肉體,安樂自在,能執受的心心所法,也就隨之活躍起來;反之,能執受的心心所法輕松愉快,所執受的肉體,也就隨之健壯康樂。正理論說:“有執受法略有二種:一者有愛及有身見,執爲已有名有執受;二者爲因能生苦樂,名有執受”。前者正智生時就斷,因見愛煩惱,敵不過智慧光明;後者即使諸漏斷盡,也不見得斷滅,因證有余依涅槃的聖者,異熟果的身心還在。所以諸法一旦被執,就到般涅槃,都隨轉不舍,也就一向叫做有執受。無執受與此相反,可以推知,毋須再加說明。
七心法界半有所緣 七心界就是六識界及意根界。法界半指法界中所含攝的一分相應心所,因全部法界具有四十六心所、十四不相應行、叁無爲及無表等六十四法,現在只取四十六心所,所以說半。有所緣,是說這七心界及法界巾一分心所,各各能取他的所緣境界,所以名有所緣。正理論說:“有所緣故,如人有子”;雜心頌說:“有緣當知七,法入說少分”,都是此意。
五識有所緣境,是緣實境,抑緣假境,學者是有诤論的。依婆沙師說,五識直接的緣于實有的極做,所以是緣實在的境界;依經部師說,五識只能緣于和合的假物,不能緣于實有的物質,假定五識緣實有境,聖者觀彼所緣,就不應說他是虛僞妄失之法。小乘雨派,說起來,似乎各有共理,但以大乘的眼光看,都不能成立。如說:“五識上無極征相故,毗婆沙義不成;五識不緣假,彼識上無和合相故,經部師義不成”。
余無 除了有所緣的七心界及法界一半,其余五根五境的十色界,並法界中的十四不相應行、叁無爲及無表色的二十八法,都不能緣慮境界,所以是無所緣。余無二字,唯奘師的譯本有,依谛譯俱舍看,是沒有的,如彼頌說:“七識有緣緣,法界中有半”;雜心論也不頌無緣,只是長行中說:“無緣非心法”;如再推究上去,法勝的心論,也是如此。因而,梵文可能沒有這兩字,而爲譯者所加。
前八界及聲無執受 前八界,即前說的七心界及法界,再加一聲界,合爲九界,都是無執受的,因無執受的功能性故。執受是約爲他所執受說,有所執受,名有執受,無所執受,名無執受。七心界是心王,法界二分)是心所,爲五根身的能執持者,所以他們都不受別法所執受。至于法界中的不相應行、無爲、無表等法,因爲不是積聚的色法,所以亦無執受。及聲的及字;有約義不同說,謂前八界是有所緣的,聲界是無所緣的,所以說及聲;有約體不同說,謂前八界是心法,聲界是色法,所以說及聲。不管就那種說,我覺得正理論的解釋最好。如說:“頌中及言,具含二義:一、顯總集,謂八及聲,總無執受;二、顯異門,謂余師說,不離根身,亦有執受”。約第一總集義說,及是並及的意思,其義明顯,無須再說。約第二顯異門說,即一種聲音的兩種看法,自然界的流水、波濤聲,是離有情根身之外的吾聲,所以屬無執受,但不離有情根身所發出的昔聲,是就屬于有執受了。這雖是余師所說,但與本頌前說聲有八種,亦非常吻合。
余二 除去無執受的九界,其余的五根及色香味觸的四境,通有執受無執受的二門。先說五根:有情的五根身,如安住于現實的世間,由有心心所法的執受,而表現生命的一切活動,且在生命的活動中,生起苦樂的感覺,名有執受;假使一期生命結束,解體了的五根入于過去,心心所法就放棄執受的職務,名無執受。還有五根尚在未來,生命體還沒有完成,心心所法也不預先負起執受的任務,所以也是無執受。次說四境:色香味觸的四境,如安住于有情的現實生命體中,不離有情的根身,就名有執受;外界的花草樹木等,雖與吾人的生命體,同樣具有四塵,但因是屬外界,不爲心心所法之所執受,所以名無執受。還有過去未來以及屬于現在而離開生命體的四境,因與現實的五官,不發生接觸關系,不會有感覺作用,所以也名無執受。再就生命體上的發毛爪齒等說,不離根的才有執受,離于根的就無執受。如離肉體的頭發,突出于外的指甲,用刀剪割時,沒有疼痛的感覺,就表示他無執受,但連在肉體上的頭發或指甲,用刀剪割時,感到非常的痛楚,是就顯示有執受。雜心頌說:“九不受余二”,義同本頌。茲將上述二門,列表如下:
己六 大種所造等二門
觸界中有二 余九色所造 法一分亦然 十色可積集
大種所造等的等字,等于可積集不可積集門。十八界在大種性、所造性中,那幾界是大種性,那幾界是所造性,那幾界是非大種非所造性
在可積集不可積集中,那幾界屬可積集,那幾界屬不可積集
這首頌就是討論這兩個問題。前叁句答初問,後一句答次問。大種性,指四大種,所造性,指一切所造色;可積集,是說有極微的可聚集,與此相反名不可積集。
觸界中有二 十八界中,能通大種性,亦通所造性的,唯有身所覺觸的觸界。觸爲什麼通二?前說觸境有十一種,就中堅濕暖動的能造觸,是大種性,余滑澀等的七種所造觸,是所造性。這是有部師的意見,若依經部上座師說:觸界唯有大種性,並不通于所造性,所有滑澀諸觸,是諸大種的差別形相,亦即大種的次第安布:如于金銀頗胝迦寶金剛芭蕉等的和合聚中,說有滑觸;在與此相反的和合聚中,說有澀觸。不特如此,就是依眼取諸大種形量色相,也能覺了滑澀諸物,可見觸是不異大種的。正理破他違背聖教,因佛在阿臺中,曾對弟子這樣說過:諸比丘!你們應當知道:觸是外處,是四大種及四大種所造色,無見有對。經中既是這樣說,所以經部所說有違聖教。
余九色所造 十種有對色中,除了觸界以外,所余五根及色聲香味的九種色界,唯有所造性,而不適大種,因這九界都是大種所創造的。如淨色根是四大種所造的清淨色,但這只能說爲四大所造,不可說所造的就是四大種,所以這九界只通所造性。雜心論說:“九界四大造者,除觸界,余九色界四大造,四大所生故,四大因故,四大與此諸界五因生:生因、依因、建立因、養因、長因”。可是,爲有部十大論師之一的覺天尊者,說五根五境的十色界,都是大種性,沒有一界可說是所造的。經部譬喻師,也具這思想,如他們說:“諸所造色,非異大種”。爲證己義,他們引經說:有情的眼球內部,各別有他的堅性(地)、堅類(與堅相類的法),濕性(水)、濕類(與水相類的法),暖性(火)、暖類(與火相類的法),動性(風)、動類(與風相類的法)。限根內部如此,余諸色根亦然。如異大種而別有諸根,經中就不應說諸根中有大種性,既于諸根中說有堅濕暖動,證知諸所造色不異大種,亦足證明十色界唯大種性非所造色。又有經中說:“諸有士夫,皆即六界”。士夫,即有情的異名。地等六界,是有情生命所依的實體,所以知道十色界不異大種,如有所異,經中應明顯的指出。這種說法,在有部及論主,絕不同情,所以破斥道:世尊說法,處處唯指堅等四相是大種性,從未在這四相以外,說有第五或第六法的大種。四大種在六境中,唯屬觸境所攝,必須身體接觸到了,手掌撫摩到了,才能覺知對境是堅或是濕,所以觸非眼耳鼻舌四者之境,而色聲香味又非身根所能覺了。如十色處都是大種性,那眼等四根,應能取堅濕暖動四性,身根亦應取色等四境,事實既非如此,所以唯觸界中有大種性,余九色皆屬所造。經說諸根內部有堅濕暖動,是約大種及所造色的不離說,並不是說諸根自體就是大種,因淨色根不是離開大種而獨存的。婆沙說:“彼經說眼根所依大種,不說眼體” (是堅等性)。妙音綜者說:“世于大種立眼根名,以是眼根所依止故”。經中唯說六界,是因有情在最初續生時,生命體未完成,五色根未齊備,這時身根雖具雛形,但仍沒有覺拎覺渴等的感觸。當知法體有了,作用未起,是不可立于有用品中的。又六界是一切有情有用的本體,因每一有情,自開始完成一新生命起,到最後結束這一生命止,其中間的生命延續,完全是六界的功能,在生命延續的過程中,如支持生命的六大支柱,有一朽毀了,生命立即有崩潰的危險,但是造色可沒有這樣的嚴重性,因爲某一部門造色壤了,充其量不過使某一部門失卻靈活的作用,並不有礙生命的生存。由上看來,大種與造色,其義差別,非常顯然,決不可說大種與造色無別。
法一分亦然 法是法界。法界中所含有的一分無表色,亦唯屬于所造性,因爲是依大種而産生的。除這諸界外,其余的七心界及法界中的心所、不相應行、無爲諸法,都不是有質礙的物質,所以這一切不可說爲大種性及所造性。雜心說:“法界中身業口業四大造,余色界非四大造,七心界非四大造”,就是此意。
十色可積集 這句頌是解答可積集不可積集的第二問題。十八界中堪可積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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