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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 六处篇 六处相应(2)▪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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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诸比丘!放逸者为如是。

  十一

  诸比丘!如何为不放逸者耶

  

  十二

  诸比丘!摄护眼根而住者其心,不为眼所识之色境所污,彼心不污生喜乐,于有喜乐者,生欢悦,于心欢悦者,则身有轻安,于身有轻安者,则住安乐,安乐者之心得定,心得定者,则诸法现前,诸法现前则称为不放逸住者。

  十三~十七

  诸比丘!摄护耳根……摄护鼻根……摄护舌根……摄护身根……摄护意根而住者,其心不为意所识之法境所污,彼心不污生喜乐,于有喜乐者,生欢悦,于心有欢悦者,则身有轻安,于身有轻安者,则住安乐,有安乐者之心,则得定,心得定者,则诸法现,诸法现前者,则称为不放逸住者。

  十八

  诸比丘!如是为不放逸住者。”

  [九八] 第五 摄护

  二

  “诸比丘!我为汝等说摄护与不摄护,且谛听。

  三

  诸比丘!如何为不摄护耶

  

  四

  诸比丘!眼所识之色,快意、可爱、乐、喜爱,诱心染于欲念。比丘若悦赞于此,恋着于此而住者,诸比丘!此比丘则应自知:“我由善法退堕,此乃世尊所说示之退[法]。”应如是知。

  五~九

  诸比丘!耳所识之声……鼻所识之香……舌所识之味……身所识之触……意所识之法,快意、可爱、乐、喜爱,诱生欲念。比丘若悦赞于此,恋着于此而住者,诸比丘!此比丘当自知:“我由善法退堕,此乃世尊所说示之退[法]。”应如是知。

  十

   诸比丘!如是为不摄护。

  十一

  诸比丘!如何为摄护耶

  

  十二

  诸比丘!眼所识之色,快意、可爱、乐、喜爱,诱生欲念。比丘若不悦不赞于此,不恋着于此而住者,诸比丘!此比丘当自知:“我不由善法退堕,此世尊所说示之不退[法]。”应如是知。

  十三~十七

  诸比丘!耳所识之声……鼻所识之香……舌所识之味……身所识之触……意所识之法快意、可爱、乐、喜爱,诱生欲念。若比丘不悦不赞于此,不恋着于此而住者,诸比丘!此比丘当自知:“我不由善法退堕,此世尊所说示之不退[法]。”应如是知。

  十八

  诸比丘!如是为摄护。”

  [九九] 第六 三昧

  ※ 二

  “诸比丘!当增修于定(三昧)。诸比丘!心具定之比丘,可如实知事物。

  三

  如何如实知事物耶

  

  四

  如实知“眼是无常,”如实知“色为无常,”如实知“眼识是无常,”如实知“眼触是无常,”如实知“凡缘此眼触所生之受,或乐、或苦、或非苦非乐,此亦无常。”

  五~九

  如实知“耳是……鼻是……舌是……身是……意是无常,”如实知“法是无常,”如实知“意识是无常,”如实知“意触是无常,”如实知“凡缘此意触所生之受,或乐、或苦、或非苦非乐,此亦无常。”

  十

  诸比丘!当增修于定,心具定之比丘,可如实知事物。”

  [一百] 第七 独想

  ※ 二

  “诸比丘!当致力于独想。诸比丘!独想之比丘,如实知事物。

  三

  如何而得如实知事物耶

  

  四~九

  如实知“眼是无常,”如实知“色是无常,”如实知“眼识是无常。”如实知“眼触是无常,”如实知“凡缘此眼触所生之受,或乐、或苦、或非苦非乐,此亦无常,”如实知“耳是……鼻是……舌是……身是……意是……。”

  十

  诸比丘!当致力于独想。诸比丘!独想之比丘,如实知事物。”

  [一O一] 第八 非汝等有(一)

  ※ 二

  “诸比丘!凡非汝等之所有者,此应摒弃,摒弃于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

  三

  如何是非汝等之所有者

  

  四

  诸比丘!眼非汝等之所有者,应摒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色非汝等之所有者,应摒弃此等,摒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眼识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眼触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凡缘此眼触所生之受,或乐、或苦、或非苦非乐,此亦非汝等之所有者,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

  五~九

  耳非汝等之所有……鼻非汝等之所有……舌非汝等之所有……身非汝等之所有……意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法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意识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意触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凡缘意触所生之受,或乐、或苦、或非苦非乐,此亦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

  十

  诸比丘!凡于此逝多林所存之草薪枝叶,人人得将运去、燃烧,或随各自所好而处置,于汝等亦有:“众人将我等运去、燃烧,或随各自所好,将我等处[置],有如是之心耶

  ””

   “大德!不然。”

   “此何故耶

  ”

   “大德!此我等之我,亦非我所有。”

  十一~十六

  “诸比丘!正是如此,眼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色非汝等之所有……眼识……眼触……凡缘意触所生之受,或乐、或苦、或非苦非乐,此亦非汝等之所有,当弃此,弃此乃为汝等之利益安乐。”

  [一O二] 第九 非汝等有(二)

  ※ 二~九

  [与前经之二~九全同,惟缺一O~一六。

  [一O三] 第十 优陀罗

  ※ 二

  “诸比丘!罗摩子郁陀迦作如是之语:

   余实明智者

   实一切胜者

   不为所掘取

   余掘取苦根

   然而,诸比丘!此罗摩子郁陀迦为不明智者,却云:“余为明智者;”不为一切胜者,却云:“余为一切胜者:”不掘取苦根,却云:“余掘取苦根。”

  三

  于此诸比丘!应作如是言曰:

   余实明智者

   余一切胜者

   不为所掘取

   余掘取苦根

  四

  诸比丘!如何比丘是明智者耶

  诸比丘!比丘如实知六处之生起、灭没、甘味、患难、出离故。诸比丘!如是比丘是明智者。

  五

  诸比丘!如何之比丘是一切胜者耶

  诸比丘!比丘如实知六处之生起、灭没、甘味、患难、出离故。诸比丘!如是比丘是一切胜者。

  六

  诸比丘!如何之比丘是不掘取,而掘取苦根耶

  诸比丘!苦为此四大所属,父母所生,饭粥所积,无常、蚀坏、磨消、破损、溃灭之法,为此身之别名,诸比丘!苦根为此渴爱之别名。诸比丘!比丘之抛弃渴爱,断苦根,如无头之多罗树,为非生成者,为未来不生之法故,诸比丘!如是比丘不为所掘取,而掘取苦根。

  七

  诸比丘!罗摩子郁陀迦作如是语:

   余实明智者

   实一切胜者

   不为所掘取

   余掘取苦根

   然而诸比丘!此罗摩子郁陀迦为不明智者,却云:“余是明智者;”不为一切胜者,却云:“余为一切胜者;”为未掘取苦根,却云:“余掘取苦根。”

  八

  于此诸比丘等,当如是说:

   余实明智者

   实一切胜者

   不为所掘取

   余掘取苦根

   弃舍品第五[终]

   其摄颂:

   二所摄取退

   放逸者摄护

   三昧与独想

   非汝优陀罗。

   [六处相应]第二 五十品

   此品之摄颂:

   无明与鹿网

   病第四阐陀

   弃舍五十经

   此二五十品。

   第一百经[终]

  注1 原语idam是“此”之意,注释谓此是虚字,若为“余”即易解。注释亦如是注之,参照下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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