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日用小清规」、「咸淳清规」、「东林清规」、「寿昌清规」、「教苑清规」等,以及藏传佛教的仪轨、南传佛教的戒法等。
历代以来,佛教为了在社会上立足存在,更是不得不在国家政治制定的一些法律配套要求下,小心翼翼的在夹缝里求生存。例如仅只唐朝太宗一人,即分别在六二七年登基之始颁令:「凡私自度僧者,处以死刑」(《续高僧传》二十五),这就是用政治干涉信仰自由;在六三一年元月下诏规定:「佛道设教,本行善事,岂遣僧尼道士等妄自尊崇,坐受父母之拜,损害风俗,悖乱礼经,宜即禁断,仍令致拜于父母」(《贞观政要》卷七)。这许多政令,皆是对宗教的不尊重。
到了六三七年,太宗又再度颁布了一道新律令《贞观律》,内容条文虽然多已散佚,但是从日文版文献《养老律令》(七一七─七二四)中的〈僧尼令〉,内容大部分源自《贞观律》中〈道僧格〉一章,从中可以清楚看出,〈道僧格〉名义上是根据戒律而制定,实际上它所涵盖的范围比戒律对僧尼的规范更为严厉,而且处罚的刑责更是否定宗教的尊严。
甚至六三九年,太宗更下诏宣称,他有权决定使用经典来规范僧尼的行为,因为佛陀曾将末法时代护持正法的责任,交付给在家的王公大臣,因此帝王有义务来制定僧尼行为准则(《全唐文》)。此皆为唐代的帝王试图严峻控制佛教,提供了一个又一个有力的证明。(见史丹利‧外因斯坦《唐代佛教──王法与佛法》,台北:佛光出版社,一九九九年)
从这许多事例,也可以看出在政治上即使开明如唐太宗者,其对宗教之毫不尊重,以打压为主,主要是害怕佛教的发展超越了政治。所以,自古以来由于主政者对宗教的信仰差异,如唐朝姓李,一直想以道教的李耳为主,所以提拔道教的发展,订出各种法令,蓄意毁灭佛法。所幸佛教的宗派在隋唐时代即已大致成立,尤其佛理义蕴丰富,吸引了社会上的名流文人纷纷改宗佛教,如裴休宰相、文学家苏轼、柳宗元、白居易、王维、谢灵运、陶渊明、黄庭坚等,都曾与佛教结下了深厚的因缘,所以基本上佛教在学术上基础稳固,加之佛教因果业报的信仰吻合民众的需求,在民间拥有广大的信徒,因此尽管佛教历经多次教难,却始终屹立不摇。
此外,历朝专制的帝王虽然尽量用各种方法箝制佛教、压迫佛教,都是一样的用心,但是大致说来,早期的朝代僧尼犯法,因为那时政治上的法律尚未具备,所以基本上是根据戒律来处置的。例如五○八年北魏玄武帝所颁布的诏令:「缁素既殊,法律亦异……自今以后,众僧犯杀人已上罪者仍依俗断,余犯悉付昭玄(北齐所置之僧官名称),以内律僧制治之。」(《魏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另有一例,五九五年北魏文帝颁令僧尼犯法者应根据戒律来处置,而不是世俗法律。为此他还敕令撷取经典重点编辑《众经法式》,用来规范僧尼,而实际审判权则委任于一名所谓「断事沙门」(教团中处治僧尼触犯纲纪之僧职)。此举与佛教的「僧事僧决」,实有异曲同工之妙。
到了隋朝,基本上也是萧规曹随,因为隋文帝信佛虔诚,主张「僧事僧决」。隋文帝后,炀帝虽以智者大师为师,但他残暴的性格实与佛法的精神相距甚远,加之帝祚甚短,因此佛教并未能因为他的护持而受益。
直到唐朝,因其姓李,终以道教李耳为主。不过唐太宗即使有「扬道抑佛」的心态,但是他内心还是深知佛教的力量,因此在六三五年,玄琬大师上表给唐太宗,要求僧尼犯法应该根据佛教戒律,而非根据世俗的法规来处理。虽然这一道奏章送达太宗时,玄琬大师已经圆寂,太宗还是同意玄琬大师的提议,而批准了他的奏议。
从以上各朝代所发布的僧制,显示僧制绝大部分是根据戒律而制定,只有在僧人触犯了如杀人、叛国的重罪时,才会应用世俗的法令。不过,基本上佛教徒从古到今,一直是少有杀人,叛国之事例发生。
除了各种的法规约束,历朝也相延订定僧官制度。僧官制度过去都为从政者所御用;民国以后,历代管理宗教的人,也都不希望宗教成为社会的清流,而希望宗教互斗。其实历代以来,除了外道如白莲教藉佛教反政府之外,佛教一向和平,尽力配合政府。但是由于执政者的权利欲及私心作遂,致使佛教在各朝各代还是历经各种教难,例如三武一宗毁佛灭教,就是因为执政者嫉妒佛教太好、太大。当然,一些佛教太过世俗化,积聚财富,广置田产,这也是招致政治妒恨的原因。
前面说到僧官制度,始于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后秦,当时的职称为「僧正」,又称「僧主」,是僧团中职位最高的僧官,以佛法戒律规范僧尼;南北朝以后,历代承袭其制,只是职称随朝代而有变更。
据《梁高僧传‧僧传》记载,鸠摩罗什入关后,弟子多达三千人,僧团之庞大,一时震撼了朝野上下。由于关内僧尼日渐增多,后秦姚兴惟恐僧团的组织与力量影响到政治的统领,于是在弘始七年(四○五)颁布诏书,从僧尼当中礼派学优德芳的僧 担任僧主,统领僧团。同时,在僧主之下,选派僧迁担任「悦众」(僧职之名称,司掌僧团中之事务者),法钦与慧斌担任「僧录」(掌理登录僧尼名籍与僧官补任等事宜之僧职),这可说是中国僧官制度的开端。
僧官制度的创置,是教团大规模发展下所产生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显示出佛教所带给社会的,已不仅是一种精神内涵而已,同时也象征着佛教教团展现出一股强大社会组织与力量。
僧官由朝廷赐给丰厚的俸禄,例如车马、人事费用等等,依照不同的职称,分任不同的事务。其中,悦众一职协助僧正管理僧团,负责僧团中的庶务;僧录则掌管僧团的人事,处理僧尼名籍与僧官补任事宜。僧官制度发展至此,可说已渐具雏型。
其实,在后秦设置僧官制度之前,早在东晋及北魏之时,就已经建立了僧官制度。根据《续高僧传》卷六记载,在晋代就有「僧司」的设置,它的时间,根据现代人的研究,至少应该是在西元四○一年之前。在此同时或稍后的北魏时代,僧人法果戒行严谨,广弘佛法,受北魏太祖道武帝拓跋珪迎请到平城,敕命为「道人统」,统领四众。法果常赞叹太祖明睿好佛道,他的意见深受太祖重视,形同参谋资政一般。
北魏太宗时,担任道人统的法果,依然备受尊崇。太宗尊崇佛法的殷切,不亚于太祖,他在京都平城广建寺院和佛像,更请僧侣教导人民生活。永兴年间(四○九─四一三),太宗授与法果「辅国宜城子」、「忠信侯」、「安成公」等爵号,但都被一一辞谢。太宗经常驾临法果的住处,但是因为寺门太狭小,皇帝的车舆通过不易,遂下令将寺门拆除扩建。
北魏太武帝初时承继太祖、太宗的佛教政策,崇信佛法,礼敬沙门,每逢四月初八佛诞,即敕令举行行像仪式,并亲临门楼,观览盛况;后来受到宰相崔浩的影响及道士寇谦之的煽惑,改信道教,在全国建造道观。太平真君七年(四四六),听信谗言,下诏普灭佛法,终于引发大规模的毁佛行动,造成佛教史上一大浩劫。
至文成帝即位,致力于佛教的复兴,设立一元化之僧官制,以统御僧团;中央设置「监福曹」,主事僧官以「道人统」为正,「都维那」为副。兴安元年(四五二)以罽宾沙门师贤任道人统。师贤示寂后改称沙门统,以沙门昙曜继任。
昙曜担任道人统期间,对佛教、国家与社会有许多建树和贡献。他奏请设立「僧祇户」和「佛图户」,作为佛教兴办事业的基础。
和平元年(四六○),孝文帝改「监福曹」为「昭玄寺」,组织越加严密,权责也扩大。在组织编制上,昭玄寺置有「大统」一人、「统」一人、「都维那」三人,并置有「功曹」(相当于今日之警察首脑)与「主簿员」,专门管理地方(州、郡、县)的「沙门曹」;在职权方面,可谓巨大而广泛。若僧众触犯杀人罪以下的过失,都直接交由昭玄寺,采取内律、僧制来处置。大致来说,昭玄寺具有司法权,可以惩治僧众;有立法权,可以制定僧制;有人事权,除了沙门统、都维那、寺主、上座等的重要僧官是由皇帝直接任命之外,其他各层级的僧官,不论是铨选、任免、罢黜等人事权,都由昭玄寺掌管。
到了东魏、北齐,僧官制度不但全盘承袭北魏,并且增加僧官的人数,乃至演变到后来,用钱也可以买到官职,所以产生「断事沙门」的新僧官,由皇帝敕授,赋予管理的权力,与昭玄寺共治僧团。
西魏末年,专权二十几年的汉化胡人宇文泰,曾创设一种名为「三藏」的僧官,由皇帝敕授善于教导学徒、功绩卓著的高僧,封号三藏,担负教导与管理僧众的职责。后来这一职称取代道人统,而产生「国三藏」、「州三藏」、「昭玄三藏」等新的僧官。
南朝沿袭晋代的僧官制度,在中央政府设僧司,即衙署,也称为僧局、僧省或僧署。中央僧署的主官为僧正,或称僧主,刘宋武帝永初年间(四二○─四二二)开始设置中央僧官,以瓦官寺法和为僧主,明帝于泰始元年(四六五)任命僧瑾为「天下僧主」。僧主的职责,与东晋、北魏、姚秦时代相同,主要在统领僧众。僧司通常备有定额的经费及人力,根据《梁高僧传》卷七〈僧瑾传〉记载,皇帝下诏给僧瑾「法使一部,亲信二十人,月给三万,冬夏四时赐车舆、吏力」,作为僧官行政发展之用,僧署逐渐形同政府衙门一般地管制着僧团,也为僧团解决问题。
南朝僧官制度的特色是地方僧正比中央僧正更有实权。早在东晋安帝(三九六─四一八)时,益州刺史毛璩就设有地方僧官「蜀郡僧正」,由沙门僧恭任之。到了南朝,有的按照世俗的行政区域,分别设立州、郡僧官,例如梁武帝天监年间,以僧若任「吴郡僧正」;有的根据僧团的教化区域,设立跨州郡的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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