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从历史上看历代的宗教法令
二、世界各国宗教法管窥
三、宗教立法得失之研讨
四、我国需要一部现代的宗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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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人类从上古以来,除了邪教和符咒邪说之外,全世界所有的宗教一直都被赋予导正社会风气、净化世道人心的重责大任。由于宗教信仰的不同,全世界一些政要们对宗教的护持和贬抑,也使得宗教或蒙受许多利益,或遭到无边的迫害。
我国政府对宗教的时而护持、时而摧残,同样在历史上留有记录。但自一九二九年制定「监督寺庙管理条例」以来,政治的权利一直都像紧箍咒一样,紧紧地束缚着佛教的发展。佛教多年来由于政府「监督寺庙管理条例」的不周延,致使弊端丛生,导致佛教经常都是处于被排斥的状态。例如政府对于寺庙管理人资格的认定、领导者与信徒之间的认定标准、寺院庵堂财产的继承人、产权处理的办法,以及香油、纳骨塔、田租收入应否缴税等问题,始终没有一个合理的法令作为遵循准则;加之社会部分不肖人士假藉宗教之名,遂行敛财、骗色、诈欺等不法行为,政府也经常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导致宗教事件频仍,让宗教的神圣任务受到污染,此不但是对佛教的一大伤害,而且衍生出重重的社会问题。
说起「监督寺庙管理条例」,这是政府仅针对佛教和道教作「监督」之用,对于天主教、基督教等其它宗教则不在其内,明显违反宗教平等与宪法保障信仰自由及宗教自治之精神,因此有识之士一直亟盼政府能尽快重新修订一部平等、尊重对待一切宗教的新法。但是吵吵闹闹已有七、八十年之久,历次的政府一直都排拒宗教立法,虽然美其名曰「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实际上政府的政策就是让宗教界内一团混乱,自生自灭。政府因无研修宗教的官员,所以以外行人指导内行人,造成教与教争,寺与庙争、僧侣与信徒争、甚至让宗教界的宗教师们自己互相斗争。用斗争来抵销宗教的力量,如此不懂尊重宗教地位,这样的发展,怎么能有健全的宗教制度呢?
其实,宗教立法在世界各国早已行之有年。宗教与政治自古以来即有不可分离、相辅相成的关连性,宗教没有离开过国家,国家也需要宗教对社会的辅佐教化。诚如东晋道安大师曾说「不依国主(国法),佛法难立」,宗教应受国家法令的规范与保护,就像建筑有建筑法规,医师、金融、教育、出版等皆有其法令规范;宗教原本虽已具有自律的内涵,但社会的生活又何能独立于法律之外?所以透过宗教立法,保障宗教权利与地位,使其正常发展,这是法治国家一致的作风。现经宗教界人士几番陈情、力争,政府终于有了立法的决心,也可看出主事者从善如流的美德。
关于宗教立法,最初宗教界与政府论争的问题,只在于世俗的政治如何管理宗教的灵修部分,如今这一个问题已经厘清,当然灵修部分「僧事僧决」,由宗教界自行制定仪规来自己解决,但是与世俗有关的建筑、税法、财务等,当然还是有宗教立法的必要。
紧接着,如何制定一个各宗教一体遵行的宗教法,又成为佛教与道教、基督教、天主教、回教、一贯道等各宗教界共同讨论的问题。现在几经协调,总算也有了共识,大家认为订定一个可资共遵的宗教法,确实有其必要性。
接下来在进入法案章程订定的阶段,大家又一直为土地、税务、纳骨塔等问题而争论不休。其实我们认为这些都没有真正触及宗教致命的问题,宗教真正的致命问题是什么呢?是寺院教堂之宗教士的资格认定。寺院教堂的主持人不给予资格的认定,怎么会有好的宗教团体呢?现在社会上开业行医的要有医师执照,办校兴学的要有教师资格,甚至开计程车的司机要有驾驶执照,厨师也要经过厨师检定合格始得挂牌营业,为何独独负有教化社会、导人向善之责的寺院教堂之传教士不需要有宗教资格的认证呢?这就难怪社会上一些附佛外道假藉宗教之名,行不法之事,而造成宗教乱象与社会纷争不断了。所以宗教的教育不能为政府所认定,人民的信仰不能提升;没有好的宗教法,国家社会又如何能健全发展呢?
此一问题虽然早在数十年前,我们就具函向政府提出反应:「宗教团体的管理人或主持人,应该经由合法的宗教教育机构毕业;甚至宗教团体的负责人与主要成员,也应该有该宗教的教育单位或教会组织所颁发的资格证明文件,以避免不肖之徒假藉宗教之名,行不法之实。在此前提之下,政府应该正式承认佛学院、神学院、圣经书院等宗教研修机构的地位,使其能正常发展,并可公开招生,以培育出优秀的宗教师,进而提升宗教教化的功能,乃至对宗教法及教育法均应有明确的制定,以升华宗教信仰的层次。」
然而遗憾的是,有一些不懂宗教的官员从中百般刁难宗教士的资格认定问题,甚至反问道:「如果限定宗教研修机构毕业的人才能担任住持的话,那么一些新兴宗教怎么办,谁来担任住持呢?」其实,一个新兴宗教的成立,岂是那么简单说成立就成立?它一定要经过相当时间的酝酿、筹画,要有历史为人所肯定,才能成为大众所承认的正派宗教。
一个正当的宗教,它需要有历史可考的教主,要有正见的教义,还要有正当的教团,如佛教的佛、法、僧三宝,如天主教也有教主、教义、教士。一个新兴的教团,如果以上这些根本条件不具备,怎么能成为新兴的宗教呢?所以很明显的,别有用心的人就是不愿意看到宗教人员素质提升,不愿意看到宗教的发展太大、太好。现在的宗教界不但道士可以做寺院的住持,和尚可以做道观的主管,尤其反对宗教的人士可以担任管理宗教的官员,造成外行人管内行人的不合理现象。其实政府如果很早就对宗教师的资格加以考核、规定,则不但杜绝社会人士对寺庙教堂名位的觊觎,还给宗教一个清净的空间,如此有了专业人士住持,必能提升宗教信仰的层次,发挥宗教利乐众生的功能。但是直到现在,由于政府的政策没有宗教士资格的限制,宗教对社会的教化功能不彰,导致社会风气败坏,国家伦理道德丧失,实在令人扼腕叹息。
反观西方国家,他们十分尊重专门机构,即连美容业、殡葬业都设有政府认可的学院及专业人员;更何况寺庙教堂的住持,莫不规定至少要有宗教学院毕业的身分,才有资格传教,以免产生层出不穷的邪知邪说。
我国政府由于没有宗教士的资格鉴定,导致宗教界龙蛇混杂,正邪莫辨。此外,政府对公益、慈善团体兴建图书馆等,都给予奖励,却又要宗教缴税。但是一遇国家有水、火、风、震等灾难时,又要佛教救济;寺院财产都用来缴税了,如何从事公益事业呢?
甚至有关寺庙财产方面,寺庙本为十方信众的财产,但因出家众本身没有儿女,师徒间的关系法律不予承认,因此宗教人士往生后,因继承的关系,财产可能变成外人的(有血亲关系者)私物。因此寺院财产不能让出家弟子继承是很遗憾的一件事,亟待重新立法保障。
其实,台湾宗教的乱源,归根究底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就是一个寺院两个头(住持及管理人)。过去大陆上的寺院管理人必定是出家众,在台湾则士绅名流都可以做管理人。出家众(住持)建寺,在家人(或民意代表,或土豪劣绅)管理,而政府只认可管理人,有很多的野心家欺侮出家的住持不懂法令,安排信徒入会(五百元或一千元即可入会),信徒有选举权,一改选就可以当住持,如此混乱是非,甚至把辛苦建寺的出家住持赶出寺门,致使住持投诉无门,此一劣规,更有待宗教立法,予以保障。
过去的出家僧侣大都不懂得法律,只讲求道德观念,然而今日的出家众除了要有道德修养以外,还要懂得法律。因为现今的社会光讲道理不一定能适用,凡事都要知法、合法,才能防患未然,才能保护佛教。
星云出家六十余年,眼见许许多多的宗教问题,深知此中之弊端,因此不得不直言表达意见。今仅就所见,分四点论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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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从历史上看历代的宗教法令
如前所述,政府在一九二九年(民国十八年)制定的「监督寺庙管理条例」,由于没有尊重宗教的自治发展,用政治干涉、管理宗教,尤其不能全面适用于各宗教,有失公平性,而且经过时移境迁,早已不符现代所需,因此在有识之士大声疾呼奔走下,内政部目前已着手起草「宗教团体法」,拟将宗教团体界定为具有公益法人地位的「宗教法人」,以健全宗教行政法制,使宗教发挥更大的社会教化功能。
其实,各个宗教本身早就已经有立法规范,包括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回教等世界各大宗教,它们各自都有提供教徒持守的法规戒条,例如:道教有修身五箴(存好心、说好话、读好书、学好样、作好事)、行持六诀(忠、孝、仁、信、和、顺),以及包括老君五戒等三十余种戒律;天主教依摩西十诫爱人,遵山上圣训爱天主;基督教必须践履孝敬父母等十戒;回教也有禁吃猪肉等七诫八德。
佛教的戒法尤其严谨,除了四波罗夷外,还有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吸毒等五戒。另有身三、口四、意三的十善法戒及菩萨三聚净戒。此外,又有比丘二百五十戒、比丘尼四百八十条戒,乃至沙弥(沙弥尼)十戒、式叉摩那六法戒等。甚至当初佛教从印度向四面八方传播的过程中,又再发展出适应各地民情风俗所需的戒律,如中国佛教的「百丈清规」、「禅苑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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