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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立法之刍议▪P3

  ..续本文上一页域性僧官。因此,南齐武帝时出现同时敕立二位僧主的情形:定林上寺的法献与长干寺的玄畅,二人分治江南、江北。另有沙门慧基,任「东土僧正」,统领吴会间十城的僧众,又称为「十城僧正」;沙门慧球,在南齐和帝时任「荆土僧正」,他们都属于跨州郡性质的知名僧正。由这些资料可知当时地方僧官发达的情形。相对而言,中央的僧正只是在形式上被赋予监督全国僧团的名义,实际上并不能左右握有强权实力的地方僧官辖区内的僧众事务。

  

  梁武帝笃信佛教,曾敕令光宅寺的法云为「大僧正」。法云制定僧制,明定僧尼清规,以为后代规范。到陈代,文帝以大彭城寺的宝琼为「京邑大僧正」,又称「京邑大僧统」。这些「大」、「京邑」等头衔,是为了凸显京邑教区地位的重要而冠上的。另外,例如京邑地区的都维那,则称为「京邑都维那」。

  

  聘任尼僧为僧官,广泛出现于南朝,成为南朝佛教的一大特色。尼僧僧官制度,可溯源于东晋,在东晋太元年间(三七六─三九六),比丘尼支妙音曾被任命为「简静寺主」,但在层级上,只属于基层的僧官,并非管理全国或某一地区的尼僧事务。到刘宋明帝时,首次任命比丘尼为高层僧官,以宝贤为「都邑尼僧正」,以法净为「京邑尼都维那」,管辖京城一带的尼僧事务。这些尼僧僧官大多以有见识、有魄力而见重于世,由此也可明白,当时女众在我国传统社会中具有平等地位。

  

  隋文帝杨坚于北方建立隋朝,统一天下后,便进一步推行佛教治国政策。隋文帝对于僧团的管理,大致沿用北朝的昭玄系统,也保留了断事沙门的任用,只是曾经一度把「昭玄寺」改称为「崇玄署」,另外又置有「隋国大统」、「国僧都」、「平等沙门」等职称。此外,他也积极发展佛教学术,改善社会风气,故有「外国僧主」、「二十五众主」、「五众主」等新僧官的设置。文帝于京城设立二十五类的佛学科目,集合全国有志学习的僧众,听其依据自己的兴趣和程度,选择一种科目学习,每众各立一位「众主」,所以称为「二十五众主」,负责教化、授讲,可说是佛教的普通教育。「五众」则是一种高级的专门佛学教育,分别是「十地」、「讲律」、「涅槃」、「讲论」、「大论」等五种科目。同一众可以有好几位众主,以便兼容并蓄各家学说。二十五众和五众,是由皇帝敕任,受国家供养保护的,但不设官署,也不参与行政事务,只是一种纯学术性质的国立机构。

  

  随着僧团的成长,隋炀帝即位后,把僧尼集中到官立大寺,慢慢废除了中央和州郡的僧官。一方面加强寺院本身的基层僧官,侧重寺院三纲(上座、寺主、维那)的地位;另一方面又设立由俗人担任「寺监」的监寺制度,直接监督寺院,权力大于寺院三纲。因此可以说,隋代的佛教是配合王权进行教化的时代。

  

  唐高祖李渊开国后,在地方基层上,倚重寺院三纲,中央则设置「十大德」,以纲维法务,三论宗的集大成者吉藏便是十大德中的一人。十大德的遴选,是由众僧中推举出,或是由皇帝亲自指派。

  

  唐初承袭隋代的监寺制度,设置崇玄署,隶属于鸿胪寺。鸿胪寺最初设于汉朝,作为接待外国宾客及掌理凶丧仪庆等事的官衙。唐代初期未设僧正、僧统等僧官,只在鸿胪寺下设置崇玄署,管理僧籍和任命寺院三纲等事。

  

  唐太宗即位后,改变宗教政策,取消十大德及寺监,把统理僧尼的职务渐渐移转至官府中,并由唐代诸帝依循之。十大德的职称,在唐中宗到代宗期间又恢复了,但已失去「统领天下僧尼」的职权,只负责讲授律学、临坛度僧的事务,而有所谓「临坛十大德」的称呼。真正掌管天下僧尼大权的机构,主要是崇玄署,其职权范围包括寺额、僧籍的管理、僧官的选任、僧尼的制度、僧尼在寺院外的活动等。但是到了后来,教团的自治权受到逐步的削减,度僧要受御使的监察,僧籍管理和僧官选任则要接受尚书部的监察;在唐玄宗天宝年间,僧务更由祠部取代崇玄署原有的职权,所管辖的范围广及寺院僧尼授田的种种事宜。

  

  在唐玄宗末年,另创设有「修功德使」的俗官,负责寺塔的修建、佛像的铸造、经典的译官以及盛大佛教法会的举办等。安史之乱后,唐室重建僧官系统,由左街功德使、右街功德使统理首都之内的佛寺及僧尼,并增设左街僧录、右街僧录,以辅佐功德使执掌僧务。此时地方十道有僧统,各州有僧正,僧侣在国家中的地位再度受到重视,经常有受赐大师、国师和紫袍等殊荣。到五代十国,僧官改由地方政府授任。

  

  为了加强管理全国几万所寺院和几十万僧众,宋朝沿用「国有僧以僧法治,国有俗以俗法治」的原则,因袭唐代,设置专门管理宗教事务的官署和僧司。中央僧署是隶属于鸿胪寺的左右街僧录司,掌管寺院僧尼帐籍及试经、梵修等;州郡仍设僧正,统理地方僧尼。

  

  宋初,僧尼事务仍由功德使管辖,后来隶属于鸿胪寺,同时又令尚书祠部审理僧尼的籍册,发给剃度及受戒文牒。另外,还以中书省或门下省司掌赐给紫衣、师号及建寺名额,并掌管国立大寺住持的选任,又以开封府尹兼领功德使,监督度牒发行和僧官的选补。可以说,以中书、门下、鸿胪寺、尚书祠部、开封府等,来对教团事务进行多重的管理,是宋代统制佛教政策的一大特色。

  

  地方僧官,称谓杂多,名号各异,有僧正、副僧正、都僧正、僧判、十寺僧正、僧统、僧录、山门僧守等职称。一般而言,州县设僧正司,以僧正为首。在州县之外,佛剎广集的天下名山也设有僧正一职,管理一山的教团,其权责更胜于住持。例如五台山当时便设有僧正,深受宋代皇室的重视。

  

  唐末禅宗兴起后,便以住持主管寺院。过去以三纲管理寺院时,凡遇重大寺务,必由三纲共同协议。宋代以来,各寺渐废三纲而置住持,寺务往往由住持选任的幕僚分担,因此寺院僧职结构产生了很大的变化。

  

  唐朝创行「试经剃度」的制度,宋代进而以试经的方式来选补僧官,考试程序比照科举制度进行。据《旧五代史》卷四十七载,报考僧官的资格,必须法腊四十,夏安居二十度以上。设置七科考试,分别是讲论科、讲经科、表白科、文章应制科、持念科、禅科和声赞科。考试的时候,就和现在的联考制度一样,试场是要隔离起来的,试卷上的姓名也要用浆糊弥封起来。除了用试经办法外,南宋时也经常采用「期集」的方式来选拔僧官,这是透过诸山名僧经由众议评定的旧译制度,但要送交中书或尚书等中央机构审核批准,才算生效。

  

  元世祖忽必烈奉西藏喇嘛八思巴为「帝师」,令他掌管全国佛教,地位至高无上。世祖之后,诸帝也都尊崇佛教,常常在登基前,先就帝师受戒,而后即帝位,并且广建寺院,厚赐僧侣,刻印佛经,设置僧司、僧署,佛教遂成为一国之教。

  

  由于政府的支持,元代僧官的权位极为崇高。「僧俗并用,政教通管」,是这个时代僧官选任的特色;僧官可以主政管军,俗官也可以管理佛教事务。

  

  忽必烈首先创设「释教总统所」为中央僧务机构,以八思巴任中原「僧总统」,在地方则设「诸路释教总统所」。后来改立「总制院」为僧务机构,由帝师兼任「总制院使」,后来再改名为「宣政院」,掌管全国佛教事务。宣政院的权责包括:供给各大官寺佛像、幢幡、宝盖、车鼓、旗号,并配合长期大型法会的活动需要,培训一批专职人员。至于地方僧官的设置,在宣政院下设「行宣政院」,以广行院令。

  

  此外,西藏区的军、政、教,都由宣政院主事,诸如官员的铨选、驿站的设置、驻军征讨、户口调查、赐封喇嘛等,宣政院都可以参决其事。宣政院的组织日渐扩大,其下后设「功德使司」主管法会、印刷佛经等事务。除了中央的都功德使司外,地方也设立诸路功德使司,直到文宗时,才废除功德使司。自唐代以来,功德使司经过一番兴衰后,终于在元末废止。及至明朝,曾经出家为僧的明太祖大兴整饬,明代佛教又进入了新的局面。

  

  明太祖朱元璋实施高度的中央集权政策,建立一套严密而纲目齐备的僧官网络,明确厘定各级僧官的品阶俸禄,将僧官完全划入政府官员的体系之中,这是明代僧官制度的最大特色,也是历代以来僧官机构最大的特色。

  

  早年出身于皇觉寺的明太祖,为强化对寺院僧尼的管制,最先于洪武元年(一三六八),在金陵天界寺设置「善世院」,统管全国僧尼寺院,但在洪武四年废止,而把统理天下僧尼的职权并归祠部管辖。洪武十五年,太祖又另行制定一套新的僧官制度,在京都设置僧录司,统理天下僧尼。其成员有左右善世,正六品;左右阐教,从六品;左右讲经,正八品;左右觉义,从八品。地方僧官部分,府设「僧纲司」,有都纲、副都纲各一员;州设「僧正司」,内置僧正一员;县设「僧会司」,内置僧会一员。这是一个从中央到地方,四个层级,体系严密的制度。但是,僧录司并不是一个独立自主的机构,而是隶属于礼部统辖之下。

  

  洪武二十九年,太祖把礼部所辖的祠部改为「祠祭清吏司」(简称为「祠祭司」),总揽宗教的政令大纲,设有郎中、员外郎、主事各一人,分别掌管僧尼试经给牒、僧籍名册、僧官的选补、寺额的赐给等的政令大权,原先的僧录司只处理具体的宗教事务,例如实际调查全国僧侣总数,制作资料详备的名册,包括姓名、年籍、出家受戒的时、地、受业师、历年行止等;编制天下寺院总册,详载启建年代、住持、住众人数、僧舍数目等资料,向祠部申报;推荐住持人选,以供任用之参考;主持经试,于祠祭司核可之下,填发度牒;约束天下僧众,严守戒律,阐扬教法;对违反戒律者,经调查后,申报祠祭司加以处置。

  

  除了上面所说以外,明朝还有一套统理僧官的独特办法,就是对于僧官的衣饰严加规定,依照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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