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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立法之刍議▪P3

  ..續本文上一頁域性僧官。因此,南齊武帝時出現同時敕立二位僧主的情形:定林上寺的法獻與長幹寺的玄暢,二人分治江南、江北。另有沙門慧基,任「東土僧正」,統領吳會間十城的僧衆,又稱爲「十城僧正」;沙門慧球,在南齊和帝時任「荊土僧正」,他們都屬于跨州郡性質的知名僧正。由這些資料可知當時地方僧官發達的情形。相對而言,中央的僧正只是在形式上被賦予監督全國僧團的名義,實際上並不能左右握有強權實力的地方僧官轄區內的僧衆事務。

  

  梁武帝笃信佛教,曾敕令光宅寺的法雲爲「大僧正」。法雲製定僧製,明定僧尼清規,以爲後代規範。到陳代,文帝以大彭城寺的寶瓊爲「京邑大僧正」,又稱「京邑大僧統」。這些「大」、「京邑」等頭銜,是爲了凸顯京邑教區地位的重要而冠上的。另外,例如京邑地區的都維那,則稱爲「京邑都維那」。

  

  聘任尼僧爲僧官,廣泛出現于南朝,成爲南朝佛教的一大特色。尼僧僧官製度,可溯源于東晉,在東晉太元年間(叁七六─叁九六),比丘尼支妙音曾被任命爲「簡靜寺主」,但在層級上,只屬于基層的僧官,並非管理全國或某一地區的尼僧事務。到劉宋明帝時,首次任命比丘尼爲高層僧官,以寶賢爲「都邑尼僧正」,以法淨爲「京邑尼都維那」,管轄京城一帶的尼僧事務。這些尼僧僧官大多以有見識、有魄力而見重于世,由此也可明白,當時女衆在我國傳統社會中具有平等地位。

  

  隋文帝楊堅于北方建立隋朝,統一天下後,便進一步推行佛教治國政策。隋文帝對于僧團的管理,大致沿用北朝的昭玄系統,也保留了斷事沙門的任用,只是曾經一度把「昭玄寺」改稱爲「崇玄署」,另外又置有「隋國大統」、「國僧都」、「平等沙門」等職稱。此外,他也積極發展佛教學術,改善社會風氣,故有「外國僧主」、「二十五衆主」、「五衆主」等新僧官的設置。文帝于京城設立二十五類的佛學科目,集合全國有志學習的僧衆,聽其依據自己的興趣和程度,選擇一種科目學習,每衆各立一位「衆主」,所以稱爲「二十五衆主」,負責教化、授講,可說是佛教的普通教育。「五衆」則是一種高級的專門佛學教育,分別是「十地」、「講律」、「涅槃」、「講論」、「大論」等五種科目。同一衆可以有好幾位衆主,以便兼容並蓄各家學說。二十五衆和五衆,是由皇帝敕任,受國家供養保護的,但不設官署,也不參與行政事務,只是一種純學術性質的國立機構。

  

  隨著僧團的成長,隋炀帝即位後,把僧尼集中到官立大寺,慢慢廢除了中央和州郡的僧官。一方面加強寺院本身的基層僧官,側重寺院叁綱(上座、寺主、維那)的地位;另一方面又設立由俗人擔任「寺監」的監寺製度,直接監督寺院,權力大于寺院叁綱。因此可以說,隋代的佛教是配合王權進行教化的時代。

  

  唐高祖李淵開國後,在地方基層上,倚重寺院叁綱,中央則設置「十大德」,以綱維法務,叁論宗的集大成者吉藏便是十大德中的一人。十大德的遴選,是由衆僧中推舉出,或是由皇帝親自指派。

  

  唐初承襲隋代的監寺製度,設置崇玄署,隸屬于鴻胪寺。鴻胪寺最初設于漢朝,作爲接待外國賓客及掌理凶喪儀慶等事的官衙。唐代初期未設僧正、僧統等僧官,只在鴻胪寺下設置崇玄署,管理僧籍和任命寺院叁綱等事。

  

  唐太宗即位後,改變宗教政策,取消十大德及寺監,把統理僧尼的職務漸漸移轉至官府中,並由唐代諸帝依循之。十大德的職稱,在唐中宗到代宗期間又恢複了,但已失去「統領天下僧尼」的職權,只負責講授律學、臨壇度僧的事務,而有所謂「臨壇十大德」的稱呼。真正掌管天下僧尼大權的機構,主要是崇玄署,其職權範圍包括寺額、僧籍的管理、僧官的選任、僧尼的製度、僧尼在寺院外的活動等。但是到了後來,教團的自治權受到逐步的削減,度僧要受禦使的監察,僧籍管理和僧官選任則要接受尚書部的監察;在唐玄宗天寶年間,僧務更由祠部取代崇玄署原有的職權,所管轄的範圍廣及寺院僧尼授田的種種事宜。

  

  在唐玄宗末年,另創設有「修功德使」的俗官,負責寺塔的修建、佛像的鑄造、經典的譯官以及盛大佛教法會的舉辦等。安史之亂後,唐室重建僧官系統,由左街功德使、右街功德使統理首都之內的佛寺及僧尼,並增設左街僧錄、右街僧錄,以輔佐功德使執掌僧務。此時地方十道有僧統,各州有僧正,僧侶在國家中的地位再度受到重視,經常有受賜大師、國師和紫袍等殊榮。到五代十國,僧官改由地方政府授任。

  

  爲了加強管理全國幾萬所寺院和幾十萬僧衆,宋朝沿用「國有僧以僧法治,國有俗以俗法治」的原則,因襲唐代,設置專門管理宗教事務的官署和僧司。中央僧署是隸屬于鴻胪寺的左右街僧錄司,掌管寺院僧尼帳籍及試經、梵修等;州郡仍設僧正,統理地方僧尼。

  

  宋初,僧尼事務仍由功德使管轄,後來隸屬于鴻胪寺,同時又令尚書祠部審理僧尼的籍冊,發給剃度及受戒文牒。另外,還以中書省或門下省司掌賜給紫衣、師號及建寺名額,並掌管國立大寺住持的選任,又以開封府尹兼領功德使,監督度牒發行和僧官的選補。可以說,以中書、門下、鴻胪寺、尚書祠部、開封府等,來對教團事務進行多重的管理,是宋代統製佛教政策的一大特色。

  

  地方僧官,稱謂雜多,名號各異,有僧正、副僧正、都僧正、僧判、十寺僧正、僧統、僧錄、山門僧守等職稱。一般而言,州縣設僧正司,以僧正爲首。在州縣之外,佛剎廣集的天下名山也設有僧正一職,管理一山的教團,其權責更勝于住持。例如五臺山當時便設有僧正,深受宋代皇室的重視。

  

  唐末禅宗興起後,便以住持主管寺院。過去以叁綱管理寺院時,凡遇重大寺務,必由叁綱共同協議。宋代以來,各寺漸廢叁綱而置住持,寺務往往由住持選任的幕僚分擔,因此寺院僧職結構産生了很大的變化。

  

  唐朝創行「試經剃度」的製度,宋代進而以試經的方式來選補僧官,考試程序比照科舉製度進行。據《舊五代史》卷四十七載,報考僧官的資格,必須法臘四十,夏安居二十度以上。設置七科考試,分別是講論科、講經科、表白科、文章應製科、持念科、禅科和聲贊科。考試的時候,就和現在的聯考製度一樣,試場是要隔離起來的,試卷上的姓名也要用漿糊彌封起來。除了用試經辦法外,南宋時也經常采用「期集」的方式來選拔僧官,這是透過諸山名僧經由衆議評定的舊譯製度,但要送交中書或尚書等中央機構審核批准,才算生效。

  

  元世祖忽必烈奉西藏喇嘛八思巴爲「帝師」,令他掌管全國佛教,地位至高無上。世祖之後,諸帝也都尊崇佛教,常常在登基前,先就帝師受戒,而後即帝位,並且廣建寺院,厚賜僧侶,刻印佛經,設置僧司、僧署,佛教遂成爲一國之教。

  

  由于政府的支持,元代僧官的權位極爲崇高。「僧俗並用,政教通管」,是這個時代僧官選任的特色;僧官可以主政管軍,俗官也可以管理佛教事務。

  

  忽必烈首先創設「釋教總統所」爲中央僧務機構,以八思巴任中原「僧總統」,在地方則設「諸路釋教總統所」。後來改立「總製院」爲僧務機構,由帝師兼任「總製院使」,後來再改名爲「宣政院」,掌管全國佛教事務。宣政院的權責包括:供給各大官寺佛像、幢幡、寶蓋、車鼓、旗號,並配合長期大型法會的活動需要,培訓一批專職人員。至于地方僧官的設置,在宣政院下設「行宣政院」,以廣行院令。

  

  此外,西藏區的軍、政、教,都由宣政院主事,諸如官員的铨選、驿站的設置、駐軍征討、戶口調查、賜封喇嘛等,宣政院都可以參決其事。宣政院的組織日漸擴大,其下後設「功德使司」主管法會、印刷佛經等事務。除了中央的都功德使司外,地方也設立諸路功德使司,直到文宗時,才廢除功德使司。自唐代以來,功德使司經過一番興衰後,終于在元末廢止。及至明朝,曾經出家爲僧的明太祖大興整饬,明代佛教又進入了新的局面。

  

  明太祖朱元璋實施高度的中央集權政策,建立一套嚴密而綱目齊備的僧官網絡,明確厘定各級僧官的品階俸祿,將僧官完全劃入政府官員的體系之中,這是明代僧官製度的最大特色,也是曆代以來僧官機構最大的特色。

  

  早年出身于皇覺寺的明太祖,爲強化對寺院僧尼的管製,最先于洪武元年(一叁六八),在金陵天界寺設置「善世院」,統管全國僧尼寺院,但在洪武四年廢止,而把統理天下僧尼的職權並歸祠部管轄。洪武十五年,太祖又另行製定一套新的僧官製度,在京都設置僧錄司,統理天下僧尼。其成員有左右善世,正六品;左右闡教,從六品;左右講經,正八品;左右覺義,從八品。地方僧官部分,府設「僧綱司」,有都綱、副都綱各一員;州設「僧正司」,內置僧正一員;縣設「僧會司」,內置僧會一員。這是一個從中央到地方,四個層級,體系嚴密的製度。但是,僧錄司並不是一個獨立自主的機構,而是隸屬于禮部統轄之下。

  

  洪武二十九年,太祖把禮部所轄的祠部改爲「祠祭清吏司」(簡稱爲「祠祭司」),總攬宗教的政令大綱,設有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一人,分別掌管僧尼試經給牒、僧籍名冊、僧官的選補、寺額的賜給等的政令大權,原先的僧錄司只處理具體的宗教事務,例如實際調查全國僧侶總數,製作資料詳備的名冊,包括姓名、年籍、出家受戒的時、地、受業師、曆年行止等;編製天下寺院總冊,詳載啓建年代、住持、住衆人數、僧舍數目等資料,向祠部申報;推薦住持人選,以供任用之參考;主持經試,于祠祭司核可之下,填發度牒;約束天下僧衆,嚴守戒律,闡揚教法;對違反戒律者,經調查後,申報祠祭司加以處置。

  

  除了上面所說以外,明朝還有一套統理僧官的獨特辦法,就是對于僧官的衣飾嚴加規定,依照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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