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教、禅叁類,區別僧服顔色:講僧是玉色常服、綠條淺紅色袈裟;教僧是黑色常服、黑條淺紅色袈裟;禅僧是茶褐色常服、青條玉色袈裟。唯有廁身于僧錄司的高品階僧官,才可以在袈裟紋邊飾金,表示殊榮。這種種的規定,處處都顯示出明代對于僧官製度製定嚴密的程度,同時也可看作是明代對于佛教發展的一種抑製政策。
明朝的各級僧官不置署,僧司直接設在寺院之內。僧官如同政府官員一般,要參加朝會,接受考铨。成祖以後,政令漸弛,甚至由官方徑行度牒買賣,以濟荒馑,朱元璋所立的僧官製度漸行廢弛。
清朝帝室崇拜喇嘛,卻仍舊抑製佛教發展,僧官製度沿襲明朝,職別名稱無異,只是在員額、職掌略有增減而已,但仍無實權可言。一九一二年以後,孫中山先生宣布「政教分立」,取消僧官製度,在八指頭陀寄禅大師的奔走下,核可成立「中華佛教總會」,存在一千六百年之久的僧官製度終告結束。
民國以來,政府也訂定各種輔導宗教的辦法。例如民國十八年頒布「監督寺廟條例」後,一直以此做爲管理寺廟的依據。自民國四十四年遷臺後,主管宗教的內政部民政司和省政府民政廳,陸續下達許多行政命令,但都未能發揮正面的功能。此外,內政部民政司爲了對各宗教事務的處理,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對各宗教表示一視同仁,曾于數年前草擬了一份「寺廟教堂條例」,但因內容不盡理想,遭遇到各宗教的反對。過幾年,內政部民政司又草擬了「宗教法」或「宗教保護法」,可是都在各方意見紛歧下,不了了之。
--------------------------------------------------------------------------------
二、世界各國宗教法管窺
宗教起源于人類對自然力量的不可知,信仰宗教則是人類發乎自然、出乎本性的精神力。我國憲法明訂人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甚至根據國民大會憲政研討會編印的資料顯示,在所研究的一百四十個國家當中,百分之九十四的國家在憲法中訂定了有關宗教的條款。其中一一七國申明人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八十一國規定各宗教平等,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有差別;十七國載明任何宗教團體有權在自設之機構內進行宗教之教育。
可以說,無論東西方社會,不管集權或民主國家,盡管政治立場不同,宗教信仰有異,但大都以憲法來保障人民信仰自由的權利及宗教之間的平等地位。例如日本有「宗教法人法」(一九五一年)、法國有「政教分離法」(一九○五年)、韓國有「傳統寺廟保護法」(一九八七年)、泰國有「僧伽法」(一九六二年)等,甚至聯合國大會于一九八一年十一月廿五日公布第叁十六之五五號:「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或歧視的宣言」,更揭示了世界共同信仰宗教自由的具體內涵。
關于日本的「宗教法人」,主要精神是立足于人人有信仰宗教的自由基點上,一面給予「宗教法人」免稅的優惠及傳教的自由,另一方面也要求「宗教法人」所弘揚的教義要正當。
韓國則在一九八七年訂定「傳統寺廟保護法」,主要針對文化資産的保存及寺廟財産管理方法的規定,說明宗教在社會上扮演的是教育、文化的角色。
根據《佛音時報》二○○一年五月叁十日報導,法國國會擬將通過一條打擊邪教新法律,此法律雖然在草擬期間即已備受爭議,反對者聲稱它侵犯人權自由,不過法國民意卻普遍支持立法,因爲法國曾發生邪教徒集體自殺事件,因此支持者認此舉有助于打擊邪教。此法果真通過實施的話,將成爲世界首部「反邪教法典」。
此外,揭橥無神論的共産國家蘇聯也在一九九○年十月一日立法通過實施「宗教法」。甚至一九九六年,美國參議院在經過八個月的談判之後,以九十八票對零票一致通過「國際宗教自由法」,要求政府監督並且采取行動,製裁有纟統進行宗教迫害的外國政權。
依照這項新法律,美國政府將設立一個權威性的聯邦機構,負責監督國務院,對全世界已有宗教迫害記錄的國家,及部分宗教團體所受的不平等待遇,爭取應有權利。(《海潮音雜志》第七十九卷,第十一期)
我國的宗教法令,嚴格說來,只有民國十八年(一九二九)公布實施的「監督寺廟管理條例」,及民國二十五年(一九叁六)內政部公布的「寺廟登記規則」,不過內政部及臺灣省政府另行訂定有關宗教法的命令、規章,包括對寺廟建造、寺廟登記、寺廟財産、信徒代表、管理人等規定,計有一百多項。
這些法令雖多,但並不完備,而且規範對象僅及佛道寺廟,對于回教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教堂都排除在此限製範圍之外,顯示政府法令的製訂太不周密,且有宗教偏袒之嫌。
尤其,如前言所述,宗教裏許多嚴重的問題,諸如管理人的資格認定、寺院産權的繼承、宗教研修機構的承認、住持與管理人的雙軌製、信徒代表資格,以及土地、建築、稅務等問題,由于政府沒有一套完備的宗教法令給予規範、導正,以致宗教界的爭議演變成社會問題,成爲社會亂象的來源。
再者,數十年前教育部禁止宗教進入校園,並且明文規定法師不能到校園弘法。由于我國教育缺乏宗教課程,學生畢業後走出校園,對于正確的宗教信仰缺乏認識,因而陷入信仰的迷思中。
在當時我曾多次應邀到各大專院校講演,但是每每一切都已准備就緒,卻一次次的臨時被迫取消。盡管如此,我仍锲而不舍,如今主管教育機關總算打破宗教不可進入校園或納入課程的禁令。可見政府的法令應該與時俱進,才能順應時代需要;一味地墨守成規,只會遭致人民唾棄。
茲就上述問題,窺之各國的立法規定,以提供政府參考:
(一)政府對于寺院納骨塔、香油收入應否繳稅的法令
法國:宗教團體都是免稅,故香油不必繳稅,但宗教團體的收支要相互抵消,不可有利潤,否則利潤要征收叁叁‧叁%的稅。
瑞士:1.納骨塔的建立需要由當地政府批准。2.寺廟、教堂都是非牟利慈善團體,皆屬免稅。3.納骨塔的收入、油香皆列爲免稅製度,但需要呈報財務狀況。
荷蘭:設立納骨塔須向政府申請許可,收入不必繳稅。據「屍體處理法規」第五十八條:骨灰必須用骨灰甕存放在火葬場,但是其中一部分的骨灰,可放在其他地方。第六十一條:對于骨灰的存放,特別的法規可能被接受。在這些條文裏沒有提到收費問題。
奧地利:墓園均屬地區政府管理,沒有私人所有,墓園的費用需加稅金;不過宗教團體的香油收入不必繳稅。
瑞典:瑞典教會分爲國家教會及自由教會。在瑞典出生的公民,如果沒有申請退出國家教會,每年需按收入的比例 繳交教會稅,由國家收集後轉交教會。
(二)寺廟教堂管理人資格的訂定(學位身分的需求)
法國:寺廟教堂的管理人由宗教團體自己推選。根據《市民法律手冊》第二冊「一般決定事項」第二‧二條:教會可能適合于照自己的規定去任命管理人。
德國:要受過專校或大學的神學課程及傳教講習會的課程。
瑞士:神職人員需要神學院畢業。
瑞典:1.教堂主管最少要叁十歲以上,曾任牧師叁年,並宣誓與其他神職人員工作,無論性別如何……等。2.神職人員則是由教會管理會任命,牧師的資格是由神學院教育畢業,風琴士、音樂士另有特別的學院教育。
荷蘭:寺廟教堂的管理人由宗教團體自己推選。
奧地利:管理人之身分一定要是登記有案的教徒,並且每年繳交宗教稅給政府,學位則沒有規定。
英國:教堂管理人由每一教區選舉産生,亦可爲應聘者,其資格包括:已受洗者;已登記于教堂選民冊內;廿一歲或以上;無犯罪記錄者。根據 Churchwardens Measure 1999(教堂管理人條款)。
(叁)寺廟教堂除了主管人之外,是否另有訂定其它管理人?
法國:寺廟教堂除了主管人之外,應由教會再訂定其他管理人。
德國:除主管人之外,另有在家人所代表的教堂議會或牧師議會。
瑞士:1.教堂神職人員只負責靈修活動,不參與其它事務。2.教堂的管理及財務皆由教堂當地村民選出教徒七人所成立的委員會管理。
瑞典:自由教會的牧師或神學院資格無特別規定,如需要政府承認,應向政府教育部門特別申請審定。
荷蘭:由宗教團體自己決定。根據《市民法律手冊》第二冊「一般決定事項」第二‧二條:教會可能適合于照自己的規定去任命管理人。
奧地利:天主教堂除了梵谛岡指派的神職人員外,亦有當地的人幫忙管理,但並不硬性規定,且均爲有給職。
(四)政府是否承認佛學院、神學院、基督書院等地位,使其能正常發展,以維護各宗教之清修儀製?
法國:佛學院、神學院、基督學院等地位需視各學院在立案的章程是否屬正宗宗教而定。
德國:政府雖承認天主教及基督教的學製,但教會及儀製由教會自行安排。
瑞士:政府承認,但並未積極協助推動發展。
瑞典:學院比照一般大學規定,向教育部申請資格審定。
荷蘭:政府承認。
奧地利:承認五大宗教(佛教、天主教、基督教、回教、希臘正教)的學院之學位。
英國:宗教學院不在主流教育體製之下,其地位不能與大專學校、高等學府看齊;但可由各別宗教團體決定是否承認其地位。
(五)寺廟教堂之財産如何訂定繼承權?(是否由團體指派或合法之神職弟子繼承)
法國:寺廟的財産,包…
《宗教立法之刍議》全文未完,請進入下頁繼續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