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比丘尼资格,并自教团中被放逐,永弃于佛门之外;以此罪如同断首之刑,故称断头罪。
[5]《优婆塞戒经》,大正藏24.149b5-7。
[6]《大乘理趣六波罗蜜多经》,大正藏8.887b29-c3。
[7]《迦絺那经》,《中阿含》卷十九,大正藏1.552b。
[8]『定公』,《榖梁传》第19卷。
[9]郭良鋆译《经集》第54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10]《大乘起信论裂网疏》卷第六,大正藏44.458a3。
[11]荀子『正论』,《先秦诸子》,中华书局《诸子集成》,p.218。
[12]『行偷盗,有下中上。何者为下?谓王法等,如前所说。何者为中?非福田所,偷盗彼物,此盗为中。何者为上?佛法僧物,微少偷盗,是则为上。彼佛法僧,若盗僧物,佛法能净;盗佛法物,僧不能净;若盗众僧现食用物,堕大地狱,头面在下;若取属僧所常食物,则堕无间阿鼻地狱。』《正法念处经叙》,大正藏17.4c8-16。
[13]僧物,指僧房、田园、衣物、谷菜之类。僧物有二种,其一为常住物,如寺舍、树林、厨库等;其二为已定其处者,即不得移往他处之物。《行事钞》举出四种僧物:(1)常住常住物,固定为一寺一所所分用之厨库、寺舍、众具、花果、树林、田园、仆畜。(2)十方常住物,如饭饼等为十方众僧所共用之物。(3)现前现前物,无论衣药房具等,凡为施主临时施予现前之僧,而由该僧受用之物。(4)十方现前物,如施主临时所施而为十方僧所分用之物。《菩萨戒本疏》则举出五种:(1)僧宝物,施主置于塔中以供养第一义谛僧之物。(2)常住僧物,即行事钞所说之常住常住物及十方常住物。(3)十方现前僧物,(4)众僧物,此二项合之,即行事钞所说之十方现前物。(5)己界局僧物,如施予此寺寺僧之物不得转施他寺。由是可知,于三宝物,若偷盗、转用、借贷不还,则依其轻重而治其罪。参见《显扬大戒论》卷三、《释氏要览》卷中、《摩诃止观》卷八下、《南海寄归内法传》卷四。
[14]『若盗薮抖波物,从佛得罪。何以故?一切供养物,于般涅槃时,佛世尊悉已受。』《阿毗达磨俱舍论》,大正藏29.242b。
[15]《大威德陀罗尼经》,大正藏21.798c19-21。
[16]《佛说佛名经》,大正藏14.302b6-10。
[17]《佛说观佛三昧海经》,大正藏15.672a22-28。
[18]恶作即作恶事后之追悔、忏悔之心也。《俱舍论》四曰:『恶作者,谓缘恶作心追悔性。』《唯识论》七曰:『悔谓恶作,恶所作事,追悔为性。』又恶作法也,七聚之一,突吉罗罪也。
[19]窣吐罗底迦(Sthu^la^tyaya),六篇中第六小罪之名。见《慧琳音义》六十。
[2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藏23.639a22-b6。
[21]《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大正藏23.927a28-b17。
[22]荀子『不苟』,《先秦诸子》,中华书局《诸子集成》,p.032。
[23]据《弥勒菩萨所问经论》讲,盗罪成立的要件有以下九条:『偷盗有九种:一者他护,二者彼想,三者疑心,四者知不随,五者欲夺,六者知他物起我心,七者作,八者不作相,九者无作相。是等名为偷盗身业。他护者,此明取他护物。彼想者,若不生自想,不言是我物,名为彼想。疑心者,若心有疑:为是我物?为是他物?而彼物他物。知不随者,知他物生心,他随我想。欲夺者,起损害心。知他物起我心者,若不异见,若暗地取,若疾疾取,若取余物,若取他物取自物想。作、不作相、无作相者,如前杀生中说,成业道不成业道。』《弥勒菩萨所问经论》卷第五,大正藏26.252b25-c5。
[24]大正藏22.573c。
[25]《阿毗达磨俱舍论》,大正藏29n.86c28-87a4。
[26]《正法念处经叙》,大正藏17.2c2-4。
[27]《大智度论》,大正藏25.156a15-17。
[28]《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藏23.639a5-9。
[29]《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大正藏23.640b9-14。
[30]《根本说一切有部毗奈耶杂事》,大正藏24.282a29-14。
[31]《正法念处经叙》,大正藏17.2c4-7。
[32]《根本说一切有部苾刍尼毗奈耶》卷第三,大正藏23.922c12-923a28。
[33]《正法念处经叙》,大正藏17.4c17-5a3。
[34]《正法念处经叙》大正藏17.2c7-10;『若复忏悔,不生随喜,心中生悔,彼不定受。』大正藏17.4c17-19。
[35]《弥沙塞部和醯五分律》,大正藏22.188b18-19;《弥沙塞羯磨本》,大正藏22.218c14-15;《四分律》,大正藏22.924b11-12。
[36]《青海日报》2000年10月11日第六版。
[37]《佛开解梵志阿
经》,大正藏1.261a2-4。
[38]《佛说分别善恶所起经》,大正藏17.518a14-17。
[39]荀子『臣道』,《先秦诸子》,中华书局《诸子集成》,p.168。
[40]荀子『臣道』,《先秦诸子》,中华书局《诸子集成》,p.166。
[41]李绅《全唐诗》(扬州书局本),卷483。
刊载于《法 音》2001年第1期 (总第197期)
《大悲度众生 正命不偷盗》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