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征者犯重。”
案:《比丘尼钞》:借他物,不问好心,若破,一切需偿。
问:“贼取财物者,物主应可夺还耶?”答:“此事大须审慎,若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无论物主于已物作弃舍心,或未作弃舍心,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此物已属贼故。若物主于物,已作弃舍心,无论盗者已作决定得物想,或未作决定得物想,皆不可夺,夺者犯重,因先已舍,即非已物故。必须物主于已物未作弃舍心,盗者未作决定得物想,乃可夺还也。”
第三节 非人及畜生物
问:“盗非人物者,应犯何罪耶?”
答:“有守护者,望守护主边,结重罪。若无守护者,望非人边,结中罪。”
案:《十诵律》:盗天神像、衣及花鬘等,得中罪。“
问:“盗畜生物者,应犯何罪耶?”答:“轻罪。”
案:《萨婆多论》:一切鸟兽残食,取者,下品罪。
第二章有主想
问:“若欲详释此章,应依何显示耶?”答:“应依境想,缺缘等,具如南山《钞》、《疏》中,诸文广明,文繁义密,初机难解,今且从略,将来别辑《南山律在家备览》,当于此义详述也。”
第三章有盗心
问:“前云寺主以好心互用三宝物,而结重罪,岂是有盗心耶?”答:“律列十种贼心:一曰黑暗心,愚教互用,正属此类。灵芝《资持记》云:“望为三宝,故言好心。若论愚教,还是贼心。””
第四章是重物
问:“何谓重物耶?”答:“依律,盗五钱,或值五钱物,结重罪,是为结重分限。”
问:“何谓五钱耶?”答:“诸释不同,南山律谓(宣公律祖释云:)“摄护应急,即以随国通用之五钱为准。”此土今时,应以五铜圆为准也。”
第五章举离处
问:“何谓举离处耶?”答:“欲盗物时,若所盗之物,未离本处,属已不显,故须于离处时,结其正罪也。”
问:“亦有物未离处,即结犯耶?”答:“盗戒成犯,虽约离处,然其离相,不必物离。故律中,明离处义,以十门括示差别,今且略举:
文书成,明离处——约作字判断即犯。
言教主,明离处——约口断即犯,以言辞狂惑取者是。
移标,明离处——即今丈尺度量之物。
堕筹,明离处——若计数筹,若分物筹是。
异色,明离处——若破、若烧、若理、若坏色皆属此类。
转齿,明离处——以盗心移转赌具,如是等,皆统名曰离处也。”
第三门开不犯
问:“何谓不犯耶?”答:“律有五种,皆谓无盗心也:一者,与想,意谓他与也。二,已有想,谓非他物也。三,粪扫想,谓无主也。四,暂取想,即持还也。五,亲厚意,无彼此也。”
问:“何谓亲厚耶?”答:“律有七法:一,难作能作。二,难与能与。三,难忍能忍。四,密事相告。五,互相覆藏。六,遭苦不舍。七,贫贱不轻。能行是七法者,是亲善友也。”
盗戒释相概略问答竟
------摘自弘一大师的《律学讲录三十三种合订本》
弘公戒相表——盗戒
犯相
取他物,值五钱——上品不可悔根本罪。
取(他重物)而未离处——中品可悔近方便罪。
发心欲盗而未取——下品可悔远方便罪。
取他物,值不满五钱——中品可悔等流罪。
取他物,值三钱以下——下品可悔等流罪。
境想
他物
他物想——上品不可悔(且约值五钱以上物。)
他物疑——上品不可悔(且约值五钱以上物。)
非他物想——中品可悔。
非他物
他物想——中品可悔。
非他物疑——中品可悔。
非他物想——无犯。
开缘
与想(谓彼已与已。)
已想(谓是已物。)
同意(亦云亲厚想、素亲厚闻我用时,其心欢喜。)
暂用(不久即还本主。)
谓无主(亦云粪扫想,不知此物有人摄属。)
狂乱坏心。
以上六种情况属无犯。
《梵网经合注》云:修证者,别圆观行位人,能防故盗。相似初心,位齐初果,永断故盗。
果报:
《三昧经》云:盗僧鬘物者,过杀八万四千父母等罪。
《戒本疏》释云:鬘物,此梵本音,据唐言之,对面物也,即是现前对面之施耳。
《五十诵》云:若足蹈师影,获罪如破塔。昔有二果,以仗触塔,顿失二果。
《华严经》二地品云:偷盗之罪,亦令众生堕三恶道。△若生人中,得二种果报:一者,贫穷。二者,共财不得自在。
“解曰”共财者,世间财物,五家所共,谓王、贼、水、火、不肖子孙。惟功德法财,乃不共他有也。
《十善业道经》云:若离偷盗,即得十种可保信法:一,资财盈积,王、贼、水、火及非爱子不能散灭。二,多人爱念。三,人不欺负。四,十方赞叹。五,不忧损害。六,善名流布。七,处众无畏。八,财、命、色力安乐,辩才具足无缺。九,常怀施意。十,命终生天。若能回向菩提,后成佛时,得证清净大菩提智。
案:提示:偷漏税收,经商妄语,随诸妄语,多赚之钱,计值结罪。乘坐车船,带物超重;若带孩童,应买票者,而不买票;寄信夹钱;寄印刷品,夹带信件;伪造票证,非法得利;借人证件,办诸事项,违纪得财;种种收据,非理报销;单位或寺办公用品,纸、墨、信封、别针、电话、籍公济私,依律结罪;若盗心相续,则次次累计,满五结重。
对治《楞严经文句》佛言:“若我灭后,其有比丘发心决定修三摩地,能于如来形像之前,身燃一灯、烧一指节及于身上热一香炷,我说是人,无始宿债一时酬毕,长揖世间,永脱诸漏。虽未即明无上觉路,是人于法,已决定心。若不以此舍身微因,纵成无为,必还生人,酬其宿债,如我马麦,正等无异。”
灵峰释云:“身燃一灯者,依于身见而起偷心,故以舍身微因,对治盗业。温陵云:“一切难舍无如已身,难舍能舍,则自余贪爱,决能弃舍,故曰是人于法,已决定心也。苟但舍身而心不决舍,则无盗于道,故下文云,必身心二俱捐舍。””
例举《戒本疏行宗记》梵云乔梵波提,此云牛呞,(音诗,尔雅注云:“食之已久,复出嚼之。”亦云牛迹。《智论》云:“昔作比丘,摘他一穗谷,观其生熟,五百生作牛偿力。今遇佛出家得道,口有牛呞,足有牛蹄之相。”
《四分比丘戒如释》:(概说)母盗子米与女,堕猪还债。
《大方等大集经》:……时彼众中,复有一龙,种种臭恶,一切诸虫,满其口中,及咽喉内,脓血流出,有见闻者,皆悉舍去。时佛见已,即便问言:“善男子,汝于过去作何恶业,受如是报?”彼龙张口,于其口内出种种虫,脓血流溢,犹如热火,虽复张口,竟不能言,即还闭口。尔时世尊即为彼龙,而说偈言:
汝以过去盗因缘 轻戏圣人受是报 至诚听我此实言 即得清凉灭诸苦
尔时世尊,说实语已,即以少水泻龙口中,火及虫脓,悉皆灭尽,龙口清凉,作如是言:“大圣如来,我忆过去迦叶佛时,曾作俗人,在田犁地,有一比丘,来从我乞,求五十钱。我时报言:”听待谷熟,当与汝食。”比丘复言:“若当五十,不可得者,愿乞十文。”我于尔时,嗔彼比丘,而语之言:“乃至十钱,亦不相与。”时彼比丘,心生懊恼。又于余时,往寺舍中,入树林下,辄便盗取现在僧物——十庵罗果,而私食之。彼业因缘,地狱受苦,恶业未尽,生野泽中,作恶龙身,常为种种诸虫食啖,脓血流溢,饥渴苦恼。又彼比丘以嗔忿心,恶业缘故,死便即作小毒龙身,生我腋下,吮于我血,热气缠身,不可堪忍,是故我身,热浓血满。”龙白佛言:“大悲世尊,唯愿慈哀,救济于我,令我脱彼怨家毒龙。”尔时世尊以手抄水,发诚实语,作如是言:“我曾往昔于饥馑世,尔时愿作大身众生,广长无量,以神通力,于虚空中,唱如是言:“彼野泽中,有大身虫,名曰不嗔,汝等可往,取其身肉,以为饮食,可得不饥。”时彼世中,人非人等,闻此声已,一切悉往,竞取食之。”说是真实语时,彼龙腋下,小龙即出,时此二龙俱白佛言:“世尊,我等久近,离此龙身,解…
《优婆塞五戒便学录(释圣闻汇编)》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