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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共下士道修心次第 第四节 深信业果▪P2

  ..续本文上一页门,谓福罪可换,佛说作不坏,不作则不遇。”

   《三昧王经》亦云:“作已无不受,亦无受他作。”

   《戒经》(《毗赖耶阿笈摩》)云:“假使经百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

  没有造作的业力是不可能感果的,而已经造作的业力永远也不会失去。

   “诸作善、不善业者,出生悦意不悦意之果。”凡是造作种种善或不善业力者,都会产生快乐或不快乐的结果。

   “《殊胜赞》云:彼诸婆罗门,谓福罪可换,佛说作不坏,不作则不遇。”《殊胜赞》说:印度婆罗门教认为,罪和福可以互相抵偿。但佛教并不这么认为,佛陀告诉我们:已经造作的业力不会坏灭,尚未造作的业力不会感果。在有情生命中,阿赖耶识便具有执持种子的功能,一切起心动念都会在其中留下痕迹。在因缘没有具足之前,这些业因会潜藏于阿赖耶识深层,待因缘成熟,才会显现为果报。

   “《三昧王经》亦云:作已无不受,亦无受他作。”《三昧王经》也说,已经造作的业因必定招感果报。而且佛教的因果原理为自作自受,也不可能招感他人造作的业力。换言之,在招感业力的问题上,自他是无法相互替代的。那么,“积善之家必有余庆,积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是否违背这一原理呢?其实两者并不矛盾。在一个家庭中,各个成员的因缘业果是相互关联的。如果父母常行善事,便易感得好的子女,所谓母慈子孝。从父母的角度来说,儿女是行善所感之果。但从儿女的角度说,能够生到这样的家庭,也是其自身福报所感。当然,缘起法非常复杂,其中往往有着错综复杂的关系,不能一概而论,但总的原则是“自作自受”。

   “《戒经》云:假使经百劫,所作业不亡,因缘会遇时,果报还自受。”《戒经》说:造业之后,即使经过长达百劫的时间,所作之业也不会消失,一旦因缘成熟,果报必定到来。佛教的因果观是建立在三世的基础上,而不仅仅是限于今生今世。

   以上,是关于业的四项总的原理。一是业决定之理,说明善业必定感得乐果,恶业必定感得苦果;二是业增长广大,说明业是发展变化的,所以要谨言慎行,以免造作恶业并不断增长;三是业不作不得,说明业不会无中生有,必由造作而得;四是业作已不失,说明业不会随着时间流逝而自动消失,而是会形成种子,一旦因缘成熟,就会招感果报。

  

  二、十不善业道

   如是已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及业增长广大,不作不遇,作已不失者,当先于业果之理如何发起决定而取舍耶?

   总之,善行恶行运转之门决定为三。十业道虽摄不尽三门之一切善不善业,然善不善之诸粗显重罪,世尊摄其要者说十黑业道。若断除彼等,则大义之要亦摄入十,故说为十白业道也。

   《俱舍颂》云:“于中摄粗重,善不善随类,说为十业道。”

   《戒经》亦云:“护语及护意,身不作诸恶,此三业道净,当得大仙道。”是故《十地经》中称赞断十不善戒律之义。

   《入中论》亦摄云:“诸异生类及声闻,独觉定性与菩萨,决定善及现上因,除尸罗外更无余。”如是,若于一种尸罗亦不数数修防护心而防守之,而云我是大乘,此诚极为下劣。

   《地藏经》云:“以此十善业道,当得成佛。若人乃至存活以来,下至一善业道亦不护持,犹云我是大乘,我是求无上正等菩提者,此补特伽罗最为诡诈,说大妄语,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间而说断灭。如其愚蒙自作,其死必颠倒堕落。”言颠堕者,当知一切恶趣之异名也。

  关于业的种类,虽有很多判别方式,但大体可归纳为十善业和十不善业。本论主要就十不善业作了说明,因为十善和十不善是相对的。杜绝杀生等十不善业,就能常行十善。

   “如是已知苦乐因果各各决定,及业增长广大,不作不遇,作已不失者,当先于业果之理如何发起决定而取舍耶?”这是对之前业果总相的归纳。通过前面介绍,我们已经知道苦乐之果是由不同的善恶业因所决定,以及业增长广大、不作不得、作已不失等原理。懂得这些原理之后,我们又如何抉择取舍呢?

   “总之,善行恶行运转之门决定为三。”总之,善恶行为的表现渠道主要为身、口、意三种,即身体的行为、语言的行为、思想的行为。

   “十业道虽摄不尽三门之一切善不善业,然善不善之诸粗显重罪,世尊摄其要者说十黑业道。若断除彼等,则大义之要亦摄入十,故说为十白业道也。”虽然十业道不能囊括身口意三业的所有善行和不善行,但对于善恶诸业中的粗重罪业,佛陀将其中最主要的,以十不善业进行概括。如果能够断除这些恶业,相应的,就可以成就十种善业。

   “《俱舍颂》云:于中摄粗重,善不善随类,说为十业道。”《俱舍论》说:所有行为中的粗重业行,根据善业和不善业两类,分别归纳为十种。

   “《戒经》亦云:护语及护意,身不作诸恶。此三业道净,当得大仙道。”《戒经》说:持戒的根本就在于防护三业,令思想、语言、身体都不造作恶业。如果这三个途径清净了,就能成就解脱之道。其中,护口是谨言,护意是不起贪嗔痴,护身则是禁止杀生等不善行。

   “是故《十地经》中称赞断十不善戒律之义。”所以,《十地经》中对断除十不善行的戒律大为赞叹。

   “《入中论》亦摄云:诸异生类及声闻,独觉定性与菩萨,决定善及现上因,除尸罗外更无余。”现上,现前和究竟。尸罗,意为清凉,指戒律,因为戒能防护并息灭不善业带来的热恼,令人身心清凉。《入中论》也总结说:从凡夫到定性声闻、独觉,直到菩萨行者,在修行过程中,如果要得到现前和究竟两大利益而不能守护戒律,那是不可能成就的。

   “如是,若于一种尸罗亦不数数修防护心而防守之,而云我是大乘,此诚极为下劣。”如果对任何一种戒律都不认真修习防护之心,从而守护身口意三业,却自诩我是大乘,实在是自欺欺人的下劣表现。

   “《地藏经》云:以此十善业道,当得成佛。若人乃至存活以来,下至一善业道亦不护持,犹云我是大乘,我是求无上正等菩提者,此补特伽罗最为诡诈,说大妄语,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间而说断灭。如其愚蒙自作,其死必颠倒堕落。”补特伽罗,梵语音译,意为数取趣,即数数往返轮回,指众生。断灭,拨无因果。《地藏经》说:如果我们能修习十善业道,具备这样的基础,将来就能成就佛道。如果有人自从出生以来,甚至连一项善业都不修持,却说什么我是大乘行者,我是志求无上菩提的行者,这种人最为狡诈,经常谣言惑众,在一切诸佛前欺骗世人,说断灭法。如果他们造作这样愚蠢而且蒙骗他人的行为,死后必定堕落恶道。

   “言颠堕者,当知一切恶趣之异名也。”所谓颠倒堕落,就是一切恶趣的别名。

   《道次第》的这段说明是有针对性的,当时藏地一些修行人认为见性已具足一切福德,无须修善即可成佛。事实上,成佛不仅要契入空性,更要悲愿无尽,广泛利他,不是见性后就万事具足的。真正见性者,只会更加深信业果之理,更加认真地止恶行善,但不执著于此。如果不修善、不止恶,凡夫心尚且无法摆脱,怎么可能成佛呢?佛典中,专门有一部《十善业道经》,其中也指出:十善虽由人天善法所摄,但同时也是三乘佛法的基础。这和《道次第》的观点内容完全一致。所以,我们要确信业在修学中的重要性。

   以下,对十不善业作了具体阐述,每一项都从事、意乐、加行、究竟四方面进行考察。所谓事,即行为对象,如所杀的对象等。所谓意乐,即心理动机,包括想、烦恼、发起三部分。所谓加行,即采取的手段。所谓究竟,即所作不善业是否完成。

  1.杀 生

   此中杀生之事者,谓他有情。于意乐三中,想者有四,谓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想之一三不乱,二四者错乱也。于彼发起有差别者,如欲唯杀天授而起加行,若误杀祠授者,则不成根本正罪。盖于彼中须想不乱。若于加行时,有念任谁亦杀之,总发起者,则无须错乱与不错之别矣。以此理趣,于余九中,如应当知。烦恼者,三毒随一皆可。发起者,希欲杀害。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加行体性者,或器或毒、或明或咒等门中,随一而作。究竟者,谓以彼加行为缘,或即尔时,或于余时,死在己先也。

  第一种是杀生。

   “此中杀生之事者,谓他有情。”这里所说的杀生对象,是指其他有情而言。佛教把一切众生分为有情和无情,即有觉知能力和没有觉知能力两类。而在有情众生中,又特指那些可以用我们肉眼看见的众生。比如喝水,水中虽有微生物,但我们的眼睛看不见,所以不能算是杀生。生命层次不同,杀生所犯的罪业也有差别。比如,杀人的罪业就大于杀死蚂蚁,这并不是因为不平等,而是因为人身难得,而蚂蚁的身份容易得到。如果伤害佛陀这样的大圣贤,将影响无量众生的利益,所以,出佛身血的罪过又远远大于对普通人的伤害。

   “于意乐三中。”杀业的心理基础有三:其一,欲杀某人且所想对象和事实相符;其二,以贪、嗔、痴烦恼为基础;其三,决心把对方杀死。判断是否犯罪,也是从这三点进行判别。

   “想者有四,谓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想之一三不乱,二四者错乱也。”三种意乐中,关于想的内容有四点。一是将有情当做有情,二是将有情当做无情,三是将非有情当做非有情,四是将非有情当做有情。其中,一和三是和事实相符的,二和四是和事实不符的。杀戒的形成,需要考察想法与事实是否吻合,如果两者一致,才会构成根本罪。

   “于彼发起有差别者,如欲唯杀天授而起加行,若误杀祠授者,则不成根本正罪。盖于彼中须想不乱。”至于意乐中的发心差别,比如准备要杀天授,却误杀了祠授,也不构成根本重罪。也就是说,对所杀对象必须没有颠倒的认识。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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