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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共下士道修心次第 第四节 深信业果▪P3

  ..续本文上一页如想要杀人而对方确实是人,就和事实相符。如果把人当做树,以为自己砍的是树,就是想法和事实有别。虽然也犯杀戒,但罪业较轻,不属于根本罪,反之则属于根本罪。在戒律中,对罪业的考察须依发心而定,就像法律也会考量动机那样。

   “若于加行时,有念任谁亦杀之,总发起者,则无须错乱与不错之别矣。”如果在准备实施杀生行为时,想着不管是谁都统统杀掉,在发心上没有明确指向,那就没有错认或不错认的分别,都属于根本重罪。

   “以此理趣,于余九中,如应当知。”这些原理,对于其他九种不善业也同样适用,也应当根据造业者的意愿和与事实是否相符作出判定。

   “烦恼者,三毒随一皆可。”至于意乐中的烦恼,贪嗔痴三毒的任何一种都可能构成杀业。或因贪心而杀,如谋财害命;或因嗔心而杀,如因怒杀人;或因无明而杀,如《央掘魔罗经》中,央掘魔罗因为听信邪说,以为杀一千人即可生天,这就是因为愚痴造下重罪。

   “发起者,希欲杀害。”所谓发起,即内心生起杀害他人的想法。

   “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加行体性者,或器或毒、或明或咒等门中,随一而作。”加行,即犯罪手段。无论是自己亲自动手实施,还是请其他人代杀,两者的性质是没有区别的。至于犯罪的具体方式,或是使用器械,或是使用毒药,或是明着杀害,或是暗中诅咒等等,只要把别人杀死,罪过都是一样的。其中,教他作是很多人容易违犯的,有些人受五戒后不能杀生,买鱼时就让别人代杀,这样非但不能免于杀罪,甚至罪过更大,因为你还使别人造作杀业,罪加一等。

   “究竟者,谓以彼加行为缘,或即尔时,或于余时,死在己先也。”所谓究竟,即杀业的完成。如果实施犯罪行为后,对方当场死亡,或过了几小时、几天后死亡,只要先于犯罪者死亡,都将构成杀业。反过来说,若犯罪者死于被害者之前,就只构成加行罪。

   以上,从事、意乐、加行、究竟四个方面对杀业作了考察。

  2.不与取

   不与取之事者,谓随一他所守持之物。意乐三中,想及烦恼如前。发起者,他虽未许,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加行中之作者如前。加行体性者,以势劫暗盗,任何所作亦同。又或借债及受寄托,以余谄诳方便不与而取。若为自为他,或为损恼彼等而故作者,皆成不与取业。究竟者,谓生得心。又若教他或劫或盗,彼生得心,即足成罪。譬如遣使杀他,随彼死时,自虽不知,使杀者即生根本罪也。

  第二种是不与取,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偷盗。

   “不与取之事者,谓随一他所守持之物。”所谓不与取,即擅自取用任何一件属于他人所有的物品。包括有意偷盗,也包括有意无意地占些小便宜,只要不是对方给予的,都属于盗业的范畴。

   “意乐三中,想及烦恼如前。”在想、烦恼、发起三种意乐中,想和烦恼两部分与前面所说的杀业相同。比如想的部分,或是把有主物当做有主物或非有主物想,或是把非有主物当做有主物或非有主物想。在烦恼的部分,或因贪心而偷,或因嫉恨而偷,或因错误观念而偷,比如有人以为把三宝物拿回家会令全家平安,殊不知犯下盗用三宝物的重罪。

   “发起者,他虽未许,而欲令彼物离其原处也。”不与取是怎样构成的呢?在没有获得对方允许的前提下,哪怕只是将对方物品移动位置,也构成犯罪。当然,关键要看是否发起盗心,如果没有盗心而且是无意挪动的,则不属此列。

   “加行中之作者如前。”不与取的加行中,作者和之前所说的杀生一样,也就是“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不论自己做还是教人做,性质都是一样的。

   “加行体性者,以势劫暗盗,任何所作亦同。又或借债及受寄托,以余谄诳方便不与而取。若为自为他,或为损恼彼等而故作者,皆成不与取业。”不与取的犯罪手段,或是仗势强夺,或是暗中盗窃,无论是以哪种手段来做,都属于盗业范畴。又或者是借债不还或吞没他人寄托物品,或以其他妄语及拍马溜须等欺骗性手段占有他人物品,也不管是为自己偷,还是为他人偷,以及为了令他人生气故意为之,都构成不与取的行为。

   “究竟者,谓生得心。又若教他或劫或盗,彼生得心,即足成罪。譬如遗使杀他,随彼死时,自虽不知,使杀者即生根本罪也。”如果生起“我已得手”的心,盗业就算是构成了。如果指使他人抢劫或偷盗,被指使者得到东西时,生起“我已得手”的想法,也构成偷盗的恶业。就像派杀手去杀人,被害者遇难时,幕后指使者虽然还不知道这个消息,但杀业的根本罪已经形成。

  3.邪 淫

   邪淫之事有四。非所应行者,谓母等及诸母所守护之女人,并诸男与不男及出家女也。非支者,除产门外之口等也。非处者,如师长等之附近,塔寺处等。非时者,妇女孕期中,或住斋戒等也。意乐三中之想者,《摄抉择分》云:“于彼彼想。”谓须不错乱。毗奈耶中,不净行之他胜罪,谓想乱不乱悉同。《俱舍注》云:“于他人妻作己之妻想而行欲者,不成业道。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成与不成,其有二说。”烦恼者,三毒俱可。发起者,欲行不净行。加行者,于彼事进趣。究竟者,两两交会。

  第三是邪淫,简单地说,就是合法夫妻以外的性关系。但若详细分判,即使合法夫妻,在某些时日或场所行淫,也会违犯。

   “邪淫之事有四。非所应行者,谓母等及诸母所守护之女人,并诸男与不男及出家女也。非支者,除产门外之口等也。非处者,如师长等之附近,塔寺处等。非时者,妇女孕期中,或住斋戒等也。”导致邪淫的情况主要有四类。第一,不是正当的行淫伴侣,比如母亲等直系亲属或有母亲守护的女子,又如男子(指同性恋)、不男不女及出家女众。第二,不是正当的行淫方式,比如除了产道以外的口等。第三,不是正当的处所,比如在上师附近,或在佛塔、寺院等处。第四,不是正当的时间,比如在妇女怀孕或受持八关斋戒期间等。

   “意乐三中之想者,《摄抉择分》云:“于彼彼想。”谓须不错乱。”意乐,即邪淫的心理基础。关于三种意乐中的想,《瑜伽师地论·摄抉择分》说:如果实际行淫对象和自己想要行淫的对象是同一人,就会构成业罪。这是邪淫的判罪方法,条件符合为根本罪,条件不符为方便罪。

   “毗奈耶中,不净行之他胜罪,谓想乱不乱悉同。”毗奈耶,佛陀所说的戒律。不净行,又名非梵行,指淫事。他胜罪,指持戒过程中为重大烦恼所战胜,即犯根本戒。但从戒律的角度判断,关于不净行这一根本重罪的判定,无论所想者与实际是否相符,只要做了,同样属于犯戒。

   “《俱舍注》云:于他人妻作己之妻想而行欲者,不成业道。于他妻作余人之妻想而行欲者,成与不成,其有二说。”《俱舍注》说:若确实将他人妻子误以为自己妻子而发生了性关系,是不构成根本罪的。至于将他人之妻误以为是其他人的妻子而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根本罪,有成与不成两种观点。

   “烦恼者,三毒俱可。”邪淫生起的烦恼基础,贪嗔痴三毒中的任何一种都能够成立。或是贪著美色,或是怀着嗔心,或是因为愚痴,如为了多生孩子。不论哪一种烦恼,都构成业罪。

   “发起者,欲行不净行。”邪淫的发起,就是想和对方发生性关系。

   “加行者,于彼事进趣。”邪淫的加行,即实际实施这一行为。

   “究竟者,两两交会。”邪淫的究竟,即已经发生性行为,构成事实。

   以上所说的杀生、不与取、邪淫属于身业的范畴。

  4.妄 语

   妄语之事有二,谓见闻觉知四,又与彼相反之四也。所知境者,能解义之他有情也。意乐三中之想者,于见等欲言不见等。烦恼者,三种皆可。发起者,欲变更而说。加行者,或语,或默然忍受,或动身表相,为自为他而说亦同。此中妄语、离间、恶口三者,虽教他作,亦成彼罪。《俱舍注》中谓:“语业四种,教他亦成业道。”毗奈耶中则言:“生彼等之究竟罪,须自说也。”究竟者,他了解也。若其不解,仅成绮语,此《俱舍注》中说也。离间、恶口亦同之。

  第四是妄语,就是具有欺骗性的、不真实的语言。

   “妄语之事有二,谓见闻觉知四,又与彼相反之四也。”构成妄语的情况有两类,或是因为看到、听到、感觉、知道而行妄语,或是因为没有看到、没有听到、没有感觉和不知道而行妄语。见闻觉知都是通过六根掌握的信息,见是眼根的作用,闻是耳根的作用,觉是鼻、舌、身的作用,知是意根的作用。根据见闻觉知而行的妄语有八种:如见到说没有见到,听到说没有听到,感觉到说没有感觉到,知道了说不知道;以及没有见到说见到,没有听到说听到,没有感觉到说感觉到,不知道说知道。

   “所知境者,能解义之他有情也。”妄语的对象,必须是能领会你所表达的意思的人。也就是说,对方能够明白你所说的谎话,才构成妄语。如果你说的谎话对方根本无法理解,也就达不到说谎的目的了。比如对不懂汉语的外国人,就很难用中国话对他说妄语。

   “意乐三中之想者,于见等欲言不见等。”产生妄语的三种意乐中的想,就是把明明看见的东西,想要说成是没有看见之类。

   “烦恼者,三种皆可。”妄语生起的烦恼心行,贪嗔痴三种都是有可能的。或是因为贪心说谎,如商人为谋取不义之财而假话连篇;或是因为嗔恨说谎,因为讨厌对方而故意欺骗;或是因为愚痴说谎。

   “发起者,欲变更而说。”妄语的发起,即在表述中改变事实真相,不让对方如实了解。

   “加行者,或语,或默然忍受,或动身表相,为自为他而说亦同。”加行,即妄语的手段。或是直接说谎,或是虽未说谎却表示默认,或以身体语言传达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无论这么做的目的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别人,和说谎的性质是一样的。比如有人问:你证得阿罗汉了吗?你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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