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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叁章 共下士道修心次第 第四節 深信業果▪P2

  ..續本文上一頁門,謂福罪可換,佛說作不壞,不作則不遇。”

   《叁昧王經》亦雲:“作已無不受,亦無受他作。”

   《戒經》(《毗賴耶阿笈摩》)雲:“假使經百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

  沒有造作的業力是不可能感果的,而已經造作的業力永遠也不會失去。

   “諸作善、不善業者,出生悅意不悅意之果。”凡是造作種種善或不善業力者,都會産生快樂或不快樂的結果。

   “《殊勝贊》雲:彼諸婆羅門,謂福罪可換,佛說作不壞,不作則不遇。”《殊勝贊》說:印度婆羅門教認爲,罪和福可以互相抵償。但佛教並不這麼認爲,佛陀告訴我們:已經造作的業力不會壞滅,尚未造作的業力不會感果。在有情生命中,阿賴耶識便具有執持種子的功能,一切起心動念都會在其中留下痕迹。在因緣沒有具足之前,這些業因會潛藏于阿賴耶識深層,待因緣成熟,才會顯現爲果報。

   “《叁昧王經》亦雲:作已無不受,亦無受他作。”《叁昧王經》也說,已經造作的業因必定招感果報。而且佛教的因果原理爲自作自受,也不可能招感他人造作的業力。換言之,在招感業力的問題上,自他是無法相互替代的。那麼,“積善之家必有余慶,積不善之家必有余殃”是否違背這一原理呢?其實兩者並不矛盾。在一個家庭中,各個成員的因緣業果是相互關聯的。如果父母常行善事,便易感得好的子女,所謂母慈子孝。從父母的角度來說,兒女是行善所感之果。但從兒女的角度說,能夠生到這樣的家庭,也是其自身福報所感。當然,緣起法非常複雜,其中往往有著錯綜複雜的關系,不能一概而論,但總的原則是“自作自受”。

   “《戒經》雲:假使經百劫,所作業不亡,因緣會遇時,果報還自受。”《戒經》說:造業之後,即使經過長達百劫的時間,所作之業也不會消失,一旦因緣成熟,果報必定到來。佛教的因果觀是建立在叁世的基礎上,而不僅僅是限于今生今世。

   以上,是關于業的四項總的原理。一是業決定之理,說明善業必定感得樂果,惡業必定感得苦果;二是業增長廣大,說明業是發展變化的,所以要謹言慎行,以免造作惡業並不斷增長;叁是業不作不得,說明業不會無中生有,必由造作而得;四是業作已不失,說明業不會隨著時間流逝而自動消失,而是會形成種子,一旦因緣成熟,就會招感果報。

  

  二、十不善業道

   如是已知苦樂因果各各決定,及業增長廣大,不作不遇,作已不失者,當先于業果之理如何發起決定而取舍耶?

   總之,善行惡行運轉之門決定爲叁。十業道雖攝不盡叁門之一切善不善業,然善不善之諸粗顯重罪,世尊攝其要者說十黑業道。若斷除彼等,則大義之要亦攝入十,故說爲十白業道也。

   《俱舍頌》雲:“于中攝粗重,善不善隨類,說爲十業道。”

   《戒經》亦雲:“護語及護意,身不作諸惡,此叁業道淨,當得大仙道。”是故《十地經》中稱贊斷十不善戒律之義。

   《入中論》亦攝雲:“諸異生類及聲聞,獨覺定性與菩薩,決定善及現上因,除屍羅外更無余。”如是,若于一種屍羅亦不數數修防護心而防守之,而雲我是大乘,此誠極爲下劣。

   《地藏經》雲:“以此十善業道,當得成佛。若人乃至存活以來,下至一善業道亦不護持,猶雲我是大乘,我是求無上正等菩提者,此補特伽羅最爲詭詐,說大妄語,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間而說斷滅。如其愚蒙自作,其死必顛倒墮落。”言顛墮者,當知一切惡趣之異名也。

  關于業的種類,雖有很多判別方式,但大體可歸納爲十善業和十不善業。本論主要就十不善業作了說明,因爲十善和十不善是相對的。杜絕殺生等十不善業,就能常行十善。

   “如是已知苦樂因果各各決定,及業增長廣大,不作不遇,作已不失者,當先于業果之理如何發起決定而取舍耶?”這是對之前業果總相的歸納。通過前面介紹,我們已經知道苦樂之果是由不同的善惡業因所決定,以及業增長廣大、不作不得、作已不失等原理。懂得這些原理之後,我們又如何抉擇取舍呢?

   “總之,善行惡行運轉之門決定爲叁。”總之,善惡行爲的表現渠道主要爲身、口、意叁種,即身體的行爲、語言的行爲、思想的行爲。

   “十業道雖攝不盡叁門之一切善不善業,然善不善之諸粗顯重罪,世尊攝其要者說十黑業道。若斷除彼等,則大義之要亦攝入十,故說爲十白業道也。”雖然十業道不能囊括身口意叁業的所有善行和不善行,但對于善惡諸業中的粗重罪業,佛陀將其中最主要的,以十不善業進行概括。如果能夠斷除這些惡業,相應的,就可以成就十種善業。

   “《俱舍頌》雲:于中攝粗重,善不善隨類,說爲十業道。”《俱舍論》說:所有行爲中的粗重業行,根據善業和不善業兩類,分別歸納爲十種。

   “《戒經》亦雲:護語及護意,身不作諸惡。此叁業道淨,當得大仙道。”《戒經》說:持戒的根本就在于防護叁業,令思想、語言、身體都不造作惡業。如果這叁個途徑清淨了,就能成就解脫之道。其中,護口是謹言,護意是不起貪嗔癡,護身則是禁止殺生等不善行。

   “是故《十地經》中稱贊斷十不善戒律之義。”所以,《十地經》中對斷除十不善行的戒律大爲贊歎。

   “《入中論》亦攝雲:諸異生類及聲聞,獨覺定性與菩薩,決定善及現上因,除屍羅外更無余。”現上,現前和究竟。屍羅,意爲清涼,指戒律,因爲戒能防護並息滅不善業帶來的熱惱,令人身心清涼。《入中論》也總結說:從凡夫到定性聲聞、獨覺,直到菩薩行者,在修行過程中,如果要得到現前和究竟兩大利益而不能守護戒律,那是不可能成就的。

   “如是,若于一種屍羅亦不數數修防護心而防守之,而雲我是大乘,此誠極爲下劣。”如果對任何一種戒律都不認真修習防護之心,從而守護身口意叁業,卻自诩我是大乘,實在是自欺欺人的下劣表現。

   “《地藏經》雲:以此十善業道,當得成佛。若人乃至存活以來,下至一善業道亦不護持,猶雲我是大乘,我是求無上正等菩提者,此補特伽羅最爲詭詐,說大妄語,于一切佛前欺诳世間而說斷滅。如其愚蒙自作,其死必顛倒墮落。”補特伽羅,梵語音譯,意爲數取趣,即數數往返輪回,指衆生。斷滅,撥無因果。《地藏經》說:如果我們能修習十善業道,具備這樣的基礎,將來就能成就佛道。如果有人自從出生以來,甚至連一項善業都不修持,卻說什麼我是大乘行者,我是志求無上菩提的行者,這種人最爲狡詐,經常謠言惑衆,在一切諸佛前欺騙世人,說斷滅法。如果他們造作這樣愚蠢而且蒙騙他人的行爲,死後必定墮落惡道。

   “言顛墮者,當知一切惡趣之異名也。”所謂顛倒墮落,就是一切惡趣的別名。

   《道次第》的這段說明是有針對性的,當時藏地一些修行人認爲見性已具足一切福德,無須修善即可成佛。事實上,成佛不僅要契入空性,更要悲願無盡,廣泛利他,不是見性後就萬事具足的。真正見性者,只會更加深信業果之理,更加認真地止惡行善,但不執著于此。如果不修善、不止惡,凡夫心尚且無法擺脫,怎麼可能成佛呢?佛典中,專門有一部《十善業道經》,其中也指出:十善雖由人天善法所攝,但同時也是叁乘佛法的基礎。這和《道次第》的觀點內容完全一致。所以,我們要確信業在修學中的重要性。

   以下,對十不善業作了具體闡述,每一項都從事、意樂、加行、究竟四方面進行考察。所謂事,即行爲對象,如所殺的對象等。所謂意樂,即心理動機,包括想、煩惱、發起叁部分。所謂加行,即采取的手段。所謂究竟,即所作不善業是否完成。

  1.殺 生

   此中殺生之事者,謂他有情。于意樂叁中,想者有四,謂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想之一叁不亂,二四者錯亂也。于彼發起有差別者,如欲唯殺天授而起加行,若誤殺祠授者,則不成根本正罪。蓋于彼中須想不亂。若于加行時,有念任誰亦殺之,總發起者,則無須錯亂與不錯之別矣。以此理趣,于余九中,如應當知。煩惱者,叁毒隨一皆可。發起者,希欲殺害。加行者,自作或教他作二者皆同。加行體性者,或器或毒、或明或咒等門中,隨一而作。究竟者,謂以彼加行爲緣,或即爾時,或于余時,死在己先也。

  第一種是殺生。

   “此中殺生之事者,謂他有情。”這裏所說的殺生對象,是指其他有情而言。佛教把一切衆生分爲有情和無情,即有覺知能力和沒有覺知能力兩類。而在有情衆生中,又特指那些可以用我們肉眼看見的衆生。比如喝水,水中雖有微生物,但我們的眼睛看不見,所以不能算是殺生。生命層次不同,殺生所犯的罪業也有差別。比如,殺人的罪業就大于殺死螞蟻,這並不是因爲不平等,而是因爲人身難得,而螞蟻的身份容易得到。如果傷害佛陀這樣的大聖賢,將影響無量衆生的利益,所以,出佛身血的罪過又遠遠大于對普通人的傷害。

   “于意樂叁中。”殺業的心理基礎有叁:其一,欲殺某人且所想對象和事實相符;其二,以貪、嗔、癡煩惱爲基礎;其叁,決心把對方殺死。判斷是否犯罪,也是從這叁點進行判別。

   “想者有四,謂如于有情作有情想及非有情想,于非有情作非有情想及有情想,想之一叁不亂,二四者錯亂也。”叁種意樂中,關于想的內容有四點。一是將有情當做有情,二是將有情當做無情,叁是將非有情當做非有情,四是將非有情當做有情。其中,一和叁是和事實相符的,二和四是和事實不符的。殺戒的形成,需要考察想法與事實是否吻合,如果兩者一致,才會構成根本罪。

   “于彼發起有差別者,如欲唯殺天授而起加行,若誤殺祠授者,則不成根本正罪。蓋于彼中須想不亂。”至于意樂中的發心差別,比如准備要殺天授,卻誤殺了祠授,也不構成根本重罪。也就是說,對所殺對象必須沒有顛倒的認識。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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