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律论原文中的法相名词、典故、难词、历史、地理、风土人情等等,进行词汇性的注解。“疏”就是疏通,根据经律,把有些比较晦涩、隐含深 奥的佛法义理疏通发明出来。“钞”就是广征博引,总撮包举,显发要义,比注和疏有更多的发挥,但又很精要,就名为钞。比如说《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道 宣律师引用各部律典和各种经论对《四分律》进行概括阐述和删繁补缺。“记”比钞更加详细,内容更加广泛。“演义”,比如说《佛说阿弥陀经疏钞演义》,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广泛地发挥。这是中国祖师和印度论师对佛经注解的不同方式。现代人对佛经的注解一般不像过去的人那么讲究。
我们将道宣律师的三 大部同声闻律藏作一比较,就会发现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在各部的律藏里头,不论四分律、五分律,还是十诵律、有部律等等,很深的无为法、实相法很少谈,谈 的主要是比丘现世的事情。而道宣律师的三大部就不同了,很多处谈深境界:无为法、实相法,非常高深圆妙,是大乘法的内容,这与声闻律藏是不一样的。
如宋朝守一禅师《终南家业》说:“《事钞》云:“测思明慧,冥会前法,与彼妙法相应。”及令发心,唯明上品。且上品心非理观而何?又《业疏》云“智知境 缘,本是心作,不妄缘境,但唯一识”等,斯并示受者,令以妙观,融会前法,能所一如,究竟微妙也。又显随行云:希思此行(即篇聚小行也)即是三聚(即大乘 圆行也)。又云:今识前缘(此指已受篇聚戒法)终归大乘,故须域心于处(以一实妙理为指皈之处)。又通括教源云:岂惟拯拔一人,指归为显一理。斯乃用实相 慧受小戒即大戒,以实相慧持律行即妙行。智解既明,法无不妙。正如《智论》以《八十诵》即尸罗波罗蜜,《胜鬘》以毗尼即大乘学,《大集》谓“五部虽异,不 妨诸佛法界涅槃”,斯则皆以戒律为一乘妙行。不由妙解,何由然乎?亦如天台止观云:用中道慧,遍入诸法。故经云:式叉、式叉,名大乘戒也。荆溪云:以此中 慧,融一切法,故使一止一作,无非法界等。须知《法华》、《涅槃》之后,凡有弘阐,判教浅深,丝毫不滥;被机修奉,大小融通,无不圆妙。故知吾祖弘律,以 妙观为宗,亦由乎此。斯是吾辈用心之处,不可不明。”(卷第一)
经过道宣律师对戒学这样一种重新的建树,以大乘的发心和法理来融通大乘和声闻乘以及声闻乘各宗派,中国佛教的戒律没有像印度佛教那样一直分化下去。
另外,僧人在僧团中生活、学修,僧团不会孤立于社会之外,它必须要在社会上立足、发展,就势必要考虑到很多与社会的互动关系,这就导致了戒律里边会有种 种开遮持犯的情形出现。也就是说在持戒的过程中必须要去考虑这些时节因缘,因为僧团是一个群体,同社会上信佛或不信佛的个人和团体,彼此的行为之间会发生 互相的交涉。我们如何来处理与佛教的外部环境之间的关系,这是戒律里面比较重要的一个问题。如果我们不面对外部的环境,不面对不学佛、不信佛的人,很多开 遮持犯的问题是不存在的。因为如果环境单纯的话,所有的事情都是很好办的。例如在印度,比丘一般托钵乞食,生活很简单,在佛教刚刚传到中国的时候,也是托 钵乞食,但后来行不通了,原因有几点:第一,中国民众将乞食看作讨饭,是可怜的、无能的、下贱的表现;第二,广大信众不希望自己尊敬的师父到处辛苦讨饭; 第三,政府不允许有“流民”到处游荡。于是出家人广建寺庙、储蓄米菜、烧火做饭,生活物资和日常事务多了,很多戒条的持守变得复杂和困难。
唐 朝道宣律师以在中国现实社会中实行戒律为目的,根据戒律的精神和中国汉地的文化风俗等,以昙无德部四分律为基础,参采其它部律和大乘律,对四分律文和前人 论著进行摘要概括并删繁补缺,如道宣律师在《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僧网大纲篇第七》说:“今欲删其繁恶,补其遗漏,使制与教而相应,义共时而并合。故律 云:非制不制,是制便行。如是渐渐令法久住。”《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说:“若不镜览诸部,偏执一隅,涉事,事则不周;校文,文无可据。遂师心臆 见,各竞是非,互指为迷。诚由无教。”《新删定僧戒本序》说:“今余所述,还宗旧辙,芟略繁芜,修补乖竞,辞理无昧,投说有踪。”形成独具一格的南山律, 维系中国汉传戒律的受持一千多年。从道宣律师开始,南山律宗兴盛了四百多年,一直到南宋才逐渐衰落,那时整个戒学普遍弛废。而到清初见月律师重兴律宗时, 仍然宗仰南山律,近现代弘一大师也是弘扬南山律。《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会刻羯磨疏记序》说:“且夫自佛日西隐、毗尼东渐,而后机成时至,逮乎我 祖,曾成如来使,出兴于赤县,撰戒、业(羯磨)、行事之疏钞,著教诫、轻重之仪文,反光前代。是以法云重布于震旦,玉毫再晖于东域。故三果梵僧赞叹曰:自 佛灭后,像法住世,兴发毗尼,唯师一人而已。然则普天之下不可以无此师焉,率土之滨不可以无此书焉,尔后足以行止作之事。从事于斯者,岂可不勉励耶!”弘 一大师写发愿文说:“誓舍身命弘护南山四分律教久住神州!”
道宣律师做这些工作是很有原则和系统的,不是随便做的,《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 序》说:“世中持律略有六焉:一、唯执四分一部,不用外宗(如持衣说药之例,文无,止但手持而已)。二、当部缺文,取外引用(即用《十诵》持衣加药之 类)。三、当宗有义,文非明了(谓狂颠足数、睡聋之类)。四、此部文义具明而是异宗所废(如舍净地、直言说戒之类)。五、兼取五藏,通会律宗(如《长含》 中不令更试外道)。六、终穷所归,大乘至极(如《楞伽》、《涅槃》僧坊无烟,禁断酒肉、五辛、八不净财之类)。此等六师各执正言,无非圣旨,但由通、局两 见,故有用解参差。此钞所宗意存第三、第六,余亦参取,得失随机,知时故也。”
戒律舍受问题的研判事关重大,不是什么人都可以随便来做的,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序》说:“自非统教意之废兴、考诸说之虚实者,孰能辟重疑、遣通累、括部执、诠行相者与?……自佛法东流几六百载,诸师穿凿,判 割是非,竞封同异,不可称说。良由寻讨者不识宗旨,行事者昏于本趣。故须学师必约经远,执教必佩真文,何事被于毁讥?岂复沦乎嗤责?……决判是非者,必总 通律藏之旨,并识随经之文。”《毗尼作持续释》说:“今宣祖独敢采补遗轨,准例阙范,而南山律宗赫赫传芳,诸佛正法湛湛住世,非如来所使,孰能勇敢以符圣意哉?!”(卷第一)
七、南山之后清规兴,敬守戒律三品持
南山道宣律祖(596— 667)之后,随着时代变迁,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风俗和众生的根机等又逐渐有所变化,一些新的人事状况需要特别应对,一些戒条在现实社会中更加难以 实行,但没人敢自比道宣律师那样的盛德而针对律典进行删补取舍,于是有的高僧大德便另外制定清规以补充或替代戒律。清规的制定比较灵活,因而适应性很强, 较好地使僧团稳定和适应社会。
如唐朝马祖(709—788)建丛林、百丈(720—814)立清规,其中讲求农禅并重,而进行垦地种植,虽然 有违比丘戒,但当时出家人很多,一些社会人士讥嫌出家人不事生产、空耗民财,还讥嫌出家人好逸恶劳、避懒偷安,情势所逼,不得不如此。如宋朝隆兴府祖琇法 师撰集的《隆兴佛教编年通论》载:“(武则天)久视元年(700),……宰相狄仁杰上疏谏曰:为政之本,必先人事。……逃丁避罪,骈集法门。且一夫不耕, 犹受其弊,浮食者众,又劫人财。臣每念之,实切悲痛!”(卷第十四)又载:“武宗即位。……(会昌五年;公元845年)八月,制曰:……洎于九有山原、两 京城阙,僧徒日广,佛寺日崇。……一夫不田,有受其饥者。今天下僧尼不可胜数,皆待农而食,待蚕而衣。寺宇招提莫知纪极,皆云架藻饰,僭拟宫居。晋宋梁齐 物力凋弊、风俗浇诈,莫不由是而致也。……朕博览前言,旁求舆议,弊之可革,断在不疑。而中外诚臣协予正意,条流至当,宜在必行。惩千古之蠹源,成百王之 典法,济人利众,予何让焉!其天下所拆寺还俗僧尼收充税户。于戏!前古未行,似将有待,乃今尽去,岂谓无时。驱游惰不业之徒几五十万,废丹艧无用之室凡六 万区。自此清净训人,慕无为之理;简易齐政,成一俗之功,将使六合黔黎同归皇化。尚以革弊之始,日用不知,下制明廷,宜体予意。”(卷第二十五)
一些禅宗祖师实行农禅并重的制度以避免世俗的讥嫌和驱毁,某种程度上是出于不得已。如弘一大师在《南山律苑文集•问答十章》中说:“人问寿昌禅师 (1547—1618)云:佛制比丘不得掘地、损伤草木,今何自耕自种?答云:我辈只是悟得佛心,堪传佛意,指示当机,令识心性耳。若以正法格之,仅可称 剃发居士,何敢当比丘之名耶!又问:设令今时有能如法行持比丘事者,师将何以视之?答云:设使果有此人,当敬如佛,待以师礼。我辈非不为也,实未能也!” 唐武宗灭法后,除禅宗外,诸宗元气大伤,趋于衰落,而禅宗长久兴盛。这与禅宗的丛林清规制度是有很大关系的。
清规简明易行,有适应社会的灵活 性和管理僧团的速效性。但是清规没有传统戒律背后相应的律藏为依,对于因缘状况不同而持犯轻重不同以及每条规约的制定意趣的说明上比较单薄,所以在深入内 心破除烦恼、体会佛陀智慧和增长道心上的作用较弱。而且清规不是佛制定的,一般人不会深心敬重。在僧众普遍道心比较好、悟性比较高的时候,有清规的指导和 约束就够了,但在后世,僧…
《以戒为师进趣菩提》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