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兼了别性,为同为异?同意即意,云何所生?异意不同,应无所识。若无所识,云何意生?若有所识,云何识意?唯同与异,二性无成,界云何立?”】
【注释】
“于汝意中必有所思,发明汝意”:“所思”,所思虑之法尘。在你的意根之中,必定有所思虑的法尘存在,才能依之而发明你的意识。
“若无前法,意无所生”:“前法”,指前面所说的法尘。如果没有前述之法尘,则意识便无法生起。
“离缘无形”:“缘”所缘之法尘。“形”,形显。意根若离于所缘之法尘,则无法形显其体;亦即,若无尘,根亦不显。
“识将何用”:若无法尘,连意根都不显了,更何况意识能有什么作用?
“又汝识心与诸思量兼了别性”:“识心”,此指意根之心,亦即是意根,以此意根为意识之所依,故称为识心。“诸思量与了别性”为指意识之作用,亦即是意识。故此句简言之即意根与意识二者。
“若有所识,云何识意”:“若有所识”,若能了别。“云何识意”之“识”为意识,“意”为意根。则如何分别意识与意根?
“唯同与异,二性无成”:不论是同或异,根与识二法之性皆无法成立。
【义贯】
“阿难,又汝所明”了之权法中所示:以“意”根与“法”尘“为缘”,则能“生于意识”。然而,今依第一义谛言,“此识为复因意”根“所生”而“以意”根“为”识体所在之畛“界”呢?还是“因法”尘“所生”,而“以法”尘“为”识体所在之“界”域?
“阿难,若”言意识为“因意”根而“生”,则“于汝意”根“中必”须“有” 其“所思” 虑之法尘存在,依此法尘而“发明汝”之“意”识;“若无前”述之“法”尘,则“意”根即“无所生”(亦即,不能生识)。意根若“离” 所“缘”之尘,则“无”能“形”显;无尘而根又不显,则意“识将”有“何”作“用?又,汝” 意“识”所依之“心”(意根),“与” 意识之“诸思量兼”其 “了别”之“性”,二者“为同为异”?意识若“同”于“意” 根“即”是“意”根,“云何”还说意识是意根“所生”?若“异”于“意”根而“不同”,则为无知之尘,“应无所识。若无所识,云何”可名为“意”根所“生”之识?“若有所识”,则“云何”分别意“识”与“意”根?是故,“唯同与异”(不论同或异),意根与意识“二性”皆“无” 能“成”立,根与识二性既不成立,则意识“界云何” 得“立”?
【“若因法生,世间诸法不离五尘,汝观色法及诸声法、香法、味法、及与触法,相状分明,以对五根,非意所摄。汝识决定依于法生,汝今谛观法法何状?若离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生灭,越此诸相,终无所得。生、则色空诸法等生,灭、则色空诸法等灭。所因既无,因生有识,作何形相?相状不有,界云何生?”】
【注释】
“汝观色法……及与触法,相状分明,以对五根”:你且看看这色、声、香、味、触五尘之法,每一法都各有其明确的相状,且于五根亦各有所对,如色对眼、声对耳、香对鼻、味对舌、触对身。
“非意所摄”:但这五尘之中,却没有任何一法是直接为意根所摄受的。附及:意根所摄、所缘之法,乃是前五尘在意地落谢的“影像”,即以此影像,名之为“法尘”,而法尘实在并无实物,亦无实体。
“若离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生灭,越此诸相,终无所得”:“色空、动静、通塞、合离”为五尘之相,而味尘之甜淡乃涵摄在其中(省略的说法)。“生灭”则为一切尘相之总相。“越”,离去之义。此谓,你的法尘,只不过是前五尘的影像,如果离去了前五尘的色空、动静等生灭之相,终无法尘之影像可得。故法尘实无自体,乃依五尘影像之生灭而得其体。
“生、则色空诸法等生”:“生”,指法尘生。若法尘生时,其实是五尘之色空等诸法之影像于心中生。
“灭、则色空诸法等灭”:而法尘灭时,其实亦是五尘之色空等法之影像于心中灭。是故法尘之生灭,实非法尘本身生灭,而是五尘之影像在心中生灭;易言之,所谓法尘生灭,实并无一法生灭!乃至亦非五尘生灭,而只是五尘在心中的“影像”生灭——故此生灭,实无一法可得,实无生灭——实无法“生”,亦无法“灭”。
“所因既无,因生有识,作何形相”:“所因”,指意识所依而生之因,亦即意识之生因,即指法尘。“因生”,因之而生,依之而生。此言,意识所依而为生因之法尘,既无实自体,则因之而生的意识,确实是生作什么形相呢?能生之因既无体,所生之果有何形相?例如母是无形,则此母所生之子,究竟是何形相?(亦即,不可能有何形相!)此则有如“石女儿”一般(——石女如何能够生儿子?)。故知“能生”之法尘及“所生”之意识实都无所有;因此,法尘与意识皆无实体性,本无所生。
【义贯】
“若”言意识为“因法” 尘而“生”,然而“世间诸法” 皆“不离五尘,汝”今且“观色法及诸声法、香法、味法,及与触法”,这五尘之“相状” 各自“分明”,并各“以”其相而“对”前“五根”,然此五尘均“非意”根“所摄”之法(意根所摄者,乃五尘落谢之影像,并非五尘本身)。若说“汝”之意“识决定”是“依于法”尘而“生”者,则“汝今谛观” 这五尘之法,每一“法”每一“法”是“何”相“状”?意识所依的法尘“若离”于“色空、动静、通塞、合离”等五尘 “生灭”之相,“越”于“此诸”尘“相,终无”法尘“所得”。且法尘“生”时,实“则” 是五尘之“色空诸法”之影像“等”于心中“生”,(非实法尘生);法尘“灭” 时,实“则” 是五尘之“色空诸法” 之影像“等” 于心中“灭”,(非实法尘灭;故知法尘本自无生,今亦无灭,以其无实自体故。)意识“所”依为生“因” 之法尘“既无” 实自体,则“因”之而“生”而“有”之意“识”,确实“作何形相”?(能生之尘既无体相,所生之识之体相定非有。)意识之体“相”形“状”既“不有”,则意识“界云何”得“生”?(结论:故知“意识不从法尘生”。)
【“是故当知:意法为缘,生意识界,三处都无。则意与法及意界三,本非因缘,非自然性。”】
【义贯】
“是故当知”,如来于权教中所说之以“意” 根与“法” 尘“为缘”,则能“生意识界”;今以第一义谛而言,则于意根、法尘及意法和合“三处” 求之“都无”能生意识之因。如是“则意”根界“与法”尘界“及意”识“界三” 者,“本非”权教所示之“因缘” 能生,亦“非”外道所计无因之“自然性” (——非有因生,非无因生,本如来藏妙真如不生灭性,随缘幻现,相妄性真。)
第五节 七大即如来藏性周遍法界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来常说和合因缘:一切世间种种变化,皆因四大和合发明。云何如来因缘、自然、二俱排摈?我今不知斯义所属;惟垂哀愍,开示众生中道了义无戏论法。”】
【注释】
“如来常说”:指如来往昔在开示权教之法时常说。
“和合因缘”:即因缘和合,生一切法。
“一切世间种种变化”:“一切世间”,即一切世间之法,包括蕴、界、处及七大(合称四科)。此一切法之种种变化。
“云何如来因缘、自然、二俱排摈”:为什么如来现在却把因缘性与自然性,两种能生的法则,都排斥掉了?
“开示众生中道了义无戏论法”:中道了义为第一义究竟之法,超越远离凡、外、权、小一切戏论名言之不究竟法。
【义贯】
“阿难白佛言:世尊,如来” 往昔于开示中“常说和合因缘” 生法的道理,而言“一切世间” 蕴处界等“种种变化,皆因四大” 之“和合” 而显“发明” 了其性相。“云何” 现今“如来” 却把“因缘” 性与“自然” 性“二” 种能生法之法则“俱排” 除“摈( bìn)” 斥了?“我今” 实“不知,斯义” 理“所属” (所在);“惟” 愿如来“垂” 示“哀愍,开示” 我及“众生中道”第一义究竟 “了义” 之教,令得超越远离一切凡外权小之言说而入于“无戏论” 之“法”。
【诠论】
阿难在前面七处破妄之中,已知妙觉明性非因缘和合,但对于世间法则,还是计著它们是因缘和合之法。阿难之意以为:妙觉明性可说是非因缘、非和合,但世间法之法性与之不同,故阿难之见为世间法与本性为有差别,而不知世间法与本性非二,世间法乃本性中事也。
【尔时世尊告阿难言:“汝先厌离声闻、缘觉诸小乘法,发心勤求无上菩提。故我今时为汝开示第一义谛。如何复将世间戏论、妄想因缘,而自缠绕!汝虽多闻,如说药人,真药现前不能分别,如来说为真可怜愍!汝今谛听,吾当为汝分别开示,亦令当来修大乘者通达实相。”阿难默然,承佛圣旨。】
【注释】
“如说药人”:依药书而论说药方之人;亦即,只是依文解义,不达实际。
“亦令当来修大乘者通达实相”:“大乘”,即佛乘。“修大乘者”,即志求无上菩提者。“实相”,实者,非虚妄了;实相即如来藏清净庄严之相。
【义贯】
“尔时世尊告阿难言”:我是因为“汝”已“先厌离”了“声闻、缘觉、诸小乘法”,而“发”大“心勤求无上菩提,故我今时”方“为汝开示”究竟佛道的“第一义谛”。你既已听受了第一义谛法,“如何复将” 虚妄的“世间” 之“戏论、妄想” 分别不究竟之权教“因缘” 之法,“而自缠绕” 不肯放舍?“汝虽多闻” 第一(然而,我已经应你所请,而为你详细开示了五蕴、十二处、十八界等一切法皆非因缘、非自然,乃如来藏妙真如性,这样至高至深最了义的第一义谛之法——你却不能识得,还要请我开示无戏论的第一义谛法!殊不知因缘、自然即是戏论,离于此戏论即是第一义谛。)你这样的情形,正“如” 依着药书而论“说药”方…
《大佛顶首楞严经义贯 卷三》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