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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所缘缘论义贯 第二章 释论文 第二节 破诸转计

  第二节 破诸转计

  1叙述外论转计极微有和集相,能为所缘缘

  论: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现量境,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实有,各能发生似己相识,故与五识作所缘缘。

  诠 论:

  所谓转计,即论辩两造之一方,例如乙方,于辩证时堕负输了,于是心生一计,将原来的立论稍作修正或变动,改变方向,想要规避或补救原来被驳倒的弱点,甚至钻逻辑上的漏洞,而提出修正案修正过的立论,冀从败部复活。这修正案即是因明学中所谓的转计。

  注 释:

  有执色等各有多相:色等,色声香味触等五境。各有多相,各有多种和合差别之相;亦即,这些和合相并非都是一样的,而是有种种差别的。

  于中一分是现量境:于中,于其中,在这些和合相之中。一分,一部分或一半。谓这些和合相之中,有一部分是现量境界,称为根本极微。

  故诸极微相资,各有一和集相:资,助也。相资,相助。和集,有如现代数学所称的集合。谓诸极微,依此根本极微,又互相资助、牵引,遂再各成立一极微的集合。

  此相实有:谓彼外人言:此极微之和集相是实有自体的。因为实有自体,故五识可以带彼相起,因而它可以作为识之所缘。

  各能发生似己相识:发生,即生出。似己相识,与己相相似的识。此谓,此和集又能生出与它的己相近似之识,也就是说:它有能生识之功能;因此,此和集相能令五识托彼而生五识依彼而生,因此它可为五识之生缘。

  故与五识作所缘缘:因为此和集,如上所述,今既可为五识之所缘,又可为五识之缘,故二者合起来,便满足了所缘缘的条件,而可成为五识之所缘缘。

  义 贯:

  外道复有妄执色等五境,各有多种和合差别之相,而于其中一分一部分乃根本极微,是属于现量境界的,故诸极微以依于此根本现量极微,又相资相引,遂又各有一和集相产生,外人并谓此和集相为实有自体,故五识可带彼相起,而得成为五识之所缘;并且彼和集相皆各能发生相似于己相之识,故有令五识托彼而生之能,因此它也可以成为五识之生缘。以其已具备带彼相起所缘及托彼而生缘两种功能,故此等和集得与五识作为其所缘缘。

  2破和集相之一

  论: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

  是缘非所缘 许极微相故

  诠 论;

  此即论主破斥转计所作的立量立论:彼外道所执「极微之和集相是有法。论主立宗以破斥云:此极微之和集相,对于眼等五识,假设是缘,也定非所缘。举因云:以彼外道自许和集相为不离极微相故姑暂同意之。举同喻云:如坚、湿等性。以坚湿等性不能离于四大、五尘而有。纵使我们许它立坚、湿等性是有实体,那么坚、湿等性或许也可以成为眼等五识的助生之缘增上缘;但它们决定不能成为五识的所缘,因为五识中并不带坚湿等相。同理,今外计的和集相也是如此,纵许和集相是实有,可得为五识之缘,但以和集相不能离于极微相而有全体不能离于部分而有,而极微相不得为识之所缘缘,这在前面最初的别破之中已经破斥过了;前面别破之一中说: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因此,此和集相若不能离于极微相而有,便又回到最初极微相的窠臼之中,仍然不能脱离原来论理上的过咎;因此,此转计失败,仍不得立宗。

  注 释;

  和集如坚等:这是论主所举的同喻。坚等,坚、湿、暖、动四相是地、水、火、风四大的性质,亦是五尘之性,以五尘系由四大所成故。此谓和集相正如坚、湿、暖、动等相;因为坚、湿等相是由四大的极微集合在一起后,所现出之相;而坚、湿等本身并没有实体,其性相都是从四大的极微集合而来。同样的,和集相本身也是没有自体的,因它的体相也是从众极微集合而来的;因此和集相本身的性质、地位,以及它与极微间的关系,正与坚、湿、暖、动等相相同。故论主说:和集如坚等。

  设于眼等识,是缘非所缘:先说同喻的坚、湿等相。坚湿等相,纵使假设它是有实体的,故能成为识生起之缘增上缘,但它也决非能成为识之所缘。为什么呢?如下说。

  许极微相故:因为外许外人主张和集相不离极微相故全体不能离于部分;而极微相,已如上面所破,不得为识之所缘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因此不能离于极微而有的和集相,也与极微一样,不得为识之所缘。又,和集既然不能离于极微相而有,也就是说:和集是以极微相为其自相,故其性相与作用,实与极微相同。

  义 贯:

  此转计亦非合正理。所以者何?为什么呢?因为和集正如坚、湿、暖、动等相,是依四大极微之集合而有的。纵然假设坚湿暖动等是有实自体故,而于眼等五识可许其是生起之缘增上缘,然定非识之所缘,以必许和集相不能离于极微相而有故,因此和集之性与极微之性是相同的,而极微不得为识之所缘,如前已破,同理,故和集亦不得为识之所缘因二者具备的条件一样。因此可以决定:和集相不得为识之所缘缘。结论:外道之转计不得成立。

  3破和集相之二

  论:

  如坚等相,虽是实有,于眼等识容有缘义,而非所缘,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色等极微诸和集相,理亦应尔,彼俱执为极微相故。

  注 释:

  虽是实有:虽,虽然、纵许之义。实有,有实体。谓纵然暂许他说坚湿等相是有实体的,姑认其可立。

  容有缘义:容,亦纵义。缘,助生之义,即增上缘。谓又纵然许他说坚湿等相能助五识生起,故得为五识之缘。

  眼等识上无彼相故:识上,即识之中。谓坚湿等,在眼等五识中,找不到它们的相五识中没有坚、湿之相;故知五识生起时,并不带坚湿等相而起;因此坚湿等相不得为五识之所缘。

  俱执为极微相故:俱,指坚湿等相与和集相二者。谓以外道执坚湿等相及和集相,仍是极微相;为什么外道先前既已转计了,现在为何又回到最原先的极微?其一,因为和集相乃极微所成;其二,因为极微才是外道论的根本,他门之所以转计到和集相,原是不得已的一时权宜之计,其意并不在成立和集相为所缘缘,而是在借着和集相若勤王有功,然后再趁势回到其妄计的根本论上:极微是所缘缘。其战术为:若他成功地证实、并建立了和集相是所缘缘,然后他再说:因和集相仍不离于极微相,和集相之成分还是极微,而和集相既是所缘缘,因此,极微是所缘缘便可成立。因此这转计即是采取了迂回战术。若此能成立,即是转计成功。然而那是外道的如意算盘,因为他既然将转计的和集相,再转回到原先的极微相,于是其所论证的结果,反而全盘回到原点,仍然不能逃脱他最初所犯的极微相不得为所缘缘的错谬中;因此论主说:极微于五识,设缘非所缘。是故此转计亦不成。

  义 贯:

  和集相正如坚湿暖动等相,虽然我们姑许它们是实有体,且于眼等五识亦容它有助生之缘」的义理,然而它们定非是识之所缘,以于眼等五识上并无彼坚湿等相故眼识等不带坚湿之相。而今外所转计的色等五境的极微所成之诸和集相,其理亦应尔如此,因为彼外道于坚湿等相及和集相两者,俱执仍旧为极微相故。它们既然皆是极微相,便如前面所已破者:极微于五识,纵许是缘,也定非是所缘;因而极微不得为识之所缘缘。因此,和集亦不得为所缘缘,是故此转计亦不成。

  4外论再转计和集有衍生物能为所缘缘

  论: 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复有别生。

  注 释

  「执眼等识能缘极微诸和集相」:谓彼外道又再转计,执眼等五识能缘极微所成之诸和集相。

  「复有别生」:而且在这些和集相上,还有各别生起之形相,能成为眼等五识所缘。

  诠 论:

  因为外道所计的极微以及极微的和集相,都已被破斥,不得成为识之所缘缘,于是外道又再转计:那么那些和集相又各能生出一些新的形相,能为识之所缘;如此,便能满足了所缘缘的条件了。兹条列如下:

  1.A为极微────────↓A被破,故不得为所缘缘。

  2.B为极微之和合一相──↓B又被破,故亦不得为所缘缘。

  3.C为极微之和集相───↓C亦被破,故亦不得为所缘缘。

  4.D为极微和集相上所生出之新形相。

  立宗:D得为识之所缘。

  因此可见,外道以执着于极微之相不舍故,其转计层层转深,可谓妄上加妄;若欲其离妄,实如椽木求鱼。因为其转计不论怎么变化多端,但万变不离其宗,还是离不了他们的根本计着之极微,若以此计着为其论证之根本,则不论其如何论辩,都仍要还原到本来的致命伤,仍无法蒙混而过──过不了正理的关卡之检验。

  义 贯:

  彼外道复转计执眼等五识系能缘极微所成之诸和集相,且于此等和集相上,复有各别之形相生起,这些形相得为眼等五识之所缘。

  

  5破再转计──从形状与大小之觉知应无差别来破

  论:瓶瓯等觉相 彼执应无别

  非形别故别 形别非实故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理亦不然: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

  注 释:

  瓶瓯等觉相:瓯,小盆、盂,可为食器、酒器、茶具等,多为瓦制或陶制。等,等器物。觉相,觉知之相。谓五识以缘于瓶瓯等器,而生起的觉知之相;也就是说:五识便能觉知此是瓶、彼是瓯等。

  彼执应无别:谓若依于彼外道的计执之见解,则五识对诸器物的觉知,应该都没有差别才对;亦即,五识对各物便不能真正分辨,因为其所得的觉知相都没有差别故。

  非形别故别:这是论主提出的解释第一个因:为什么呢?非,非可说。谓你不能说:因为瓶与瓯等的形状有差别,故五识对它们的觉知相也必定有差别。

  形别非实故:这是第二个因,用来解释第一个因。因为形状上的差别,乃是假法,非是实有。以这些器物本质上都是用陶、或瓦,做成不同的形状,以作为不同的用途,但其形状与用途上的不同,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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