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破諸轉計
1敘述外論轉計極微有和集相,能爲所緣緣
論: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于中一分是現量境,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此相實有,各能發生似己相識,故與五識作所緣緣。
诠 論:
所謂轉計,即論辯兩造之一方,例如乙方,于辯證時墮負輸了,于是心生一計,將原來的立論稍作修正或變動,改變方向,想要規避或補救原來被駁倒的弱點,甚至鑽邏輯上的漏洞,而提出修正案修正過的立論,冀從敗部複活。這修正案即是因明學中所謂的轉計。
注 釋:
有執色等各有多相:色等,色聲香味觸等五境。各有多相,各有多種和合差別之相;亦即,這些和合相並非都是一樣的,而是有種種差別的。
于中一分是現量境:于中,于其中,在這些和合相之中。一分,一部分或一半。謂這些和合相之中,有一部分是現量境界,稱爲根本極微。
故諸極微相資,各有一和集相:資,助也。相資,相助。和集,有如現代數學所稱的集合。謂諸極微,依此根本極微,又互相資助、牽引,遂再各成立一極微的集合。
此相實有:謂彼外人言:此極微之和集相是實有自體的。因爲實有自體,故五識可以帶彼相起,因而它可以作爲識之所緣。
各能發生似己相識:發生,即生出。似己相識,與己相相似的識。此謂,此和集又能生出與它的己相近似之識,也就是說:它有能生識之功能;因此,此和集相能令五識托彼而生五識依彼而生,因此它可爲五識之生緣。
故與五識作所緣緣:因爲此和集,如上所述,今既可爲五識之所緣,又可爲五識之緣,故二者合起來,便滿足了所緣緣的條件,而可成爲五識之所緣緣。
義 貫:
外道複有妄執色等五境,各有多種和合差別之相,而于其中一分一部分乃根本極微,是屬于現量境界的,故諸極微以依于此根本現量極微,又相資相引,遂又各有一和集相産生,外人並謂此和集相爲實有自體,故五識可帶彼相起,而得成爲五識之所緣;並且彼和集相皆各能發生相似于己相之識,故有令五識托彼而生之能,因此它也可以成爲五識之生緣。以其已具備帶彼相起所緣及托彼而生緣兩種功能,故此等和集得與五識作爲其所緣緣。
2破和集相之一
論:
此亦非理。所以者何?
和集如堅等 設于眼等識
是緣非所緣 許極微相故
诠 論;
此即論主破斥轉計所作的立量立論:彼外道所執「極微之和集相是有法。論主立宗以破斥雲:此極微之和集相,對于眼等五識,假設是緣,也定非所緣。舉因雲:以彼外道自許和集相爲不離極微相故姑暫同意之。舉同喻雲:如堅、濕等性。以堅濕等性不能離于四大、五塵而有。縱使我們許它立堅、濕等性是有實體,那麼堅、濕等性或許也可以成爲眼等五識的助生之緣增上緣;但它們決定不能成爲五識的所緣,因爲五識中並不帶堅濕等相。同理,今外計的和集相也是如此,縱許和集相是實有,可得爲五識之緣,但以和集相不能離于極微相而有全體不能離于部分而有,而極微相不得爲識之所緣緣,這在前面最初的別破之中已經破斥過了;前面別破之一中說:極微于五識,設緣非所緣。因此,此和集相若不能離于極微相而有,便又回到最初極微相的窠臼之中,仍然不能脫離原來論理上的過咎;因此,此轉計失敗,仍不得立宗。
注 釋;
和集如堅等:這是論主所舉的同喻。堅等,堅、濕、暖、動四相是地、水、火、風四大的性質,亦是五塵之性,以五塵系由四大所成故。此謂和集相正如堅、濕、暖、動等相;因爲堅、濕等相是由四大的極微集合在一起後,所現出之相;而堅、濕等本身並沒有實體,其性相都是從四大的極微集合而來。同樣的,和集相本身也是沒有自體的,因它的體相也是從衆極微集合而來的;因此和集相本身的性質、地位,以及它與極微間的關系,正與堅、濕、暖、動等相相同。故論主說:和集如堅等。
設于眼等識,是緣非所緣:先說同喻的堅、濕等相。堅濕等相,縱使假設它是有實體的,故能成爲識生起之緣增上緣,但它也決非能成爲識之所緣。爲什麼呢?如下說。
許極微相故:因爲外許外人主張和集相不離極微相故全體不能離于部分;而極微相,已如上面所破,不得爲識之所緣極微于五識,設緣非所緣,因此不能離于極微而有的和集相,也與極微一樣,不得爲識之所緣。又,和集既然不能離于極微相而有,也就是說:和集是以極微相爲其自相,故其性相與作用,實與極微相同。
義 貫:
此轉計亦非合正理。所以者何?爲什麼呢?因爲和集正如堅、濕、暖、動等相,是依四大極微之集合而有的。縱然假設堅濕暖動等是有實自體故,而于眼等五識可許其是生起之緣增上緣,然定非識之所緣,以必許和集相不能離于極微相而有故,因此和集之性與極微之性是相同的,而極微不得爲識之所緣,如前已破,同理,故和集亦不得爲識之所緣因二者具備的條件一樣。因此可以決定:和集相不得爲識之所緣緣。結論:外道之轉計不得成立。
3破和集相之二
論:
如堅等相,雖是實有,于眼等識容有緣義,而非所緣,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色等極微諸和集相,理亦應爾,彼俱執爲極微相故。
注 釋:
雖是實有:雖,雖然、縱許之義。實有,有實體。謂縱然暫許他說堅濕等相是有實體的,姑認其可立。
容有緣義:容,亦縱義。緣,助生之義,即增上緣。謂又縱然許他說堅濕等相能助五識生起,故得爲五識之緣。
眼等識上無彼相故:識上,即識之中。謂堅濕等,在眼等五識中,找不到它們的相五識中沒有堅、濕之相;故知五識生起時,並不帶堅濕等相而起;因此堅濕等相不得爲五識之所緣。
俱執爲極微相故:俱,指堅濕等相與和集相二者。謂以外道執堅濕等相及和集相,仍是極微相;爲什麼外道先前既已轉計了,現在爲何又回到最原先的極微?其一,因爲和集相乃極微所成;其二,因爲極微才是外道論的根本,他門之所以轉計到和集相,原是不得已的一時權宜之計,其意並不在成立和集相爲所緣緣,而是在借著和集相若勤王有功,然後再趁勢回到其妄計的根本論上:極微是所緣緣。其戰術爲:若他成功地證實、並建立了和集相是所緣緣,然後他再說:因和集相仍不離于極微相,和集相之成分還是極微,而和集相既是所緣緣,因此,極微是所緣緣便可成立。因此這轉計即是采取了迂回戰術。若此能成立,即是轉計成功。然而那是外道的如意算盤,因爲他既然將轉計的和集相,再轉回到原先的極微相,于是其所論證的結果,反而全盤回到原點,仍然不能逃脫他最初所犯的極微相不得爲所緣緣的錯謬中;因此論主說:極微于五識,設緣非所緣。是故此轉計亦不成。
義 貫:
和集相正如堅濕暖動等相,雖然我們姑許它們是實有體,且于眼等五識亦容它有助生之緣」的義理,然而它們定非是識之所緣,以于眼等五識上並無彼堅濕等相故眼識等不帶堅濕之相。而今外所轉計的色等五境的極微所成之諸和集相,其理亦應爾如此,因爲彼外道于堅濕等相及和集相兩者,俱執仍舊爲極微相故。它們既然皆是極微相,便如前面所已破者:極微于五識,縱許是緣,也定非是所緣;因而極微不得爲識之所緣緣。因此,和集亦不得爲所緣緣,是故此轉計亦不成。
4外論再轉計和集有衍生物能爲所緣緣
論: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複有別生。
注 釋
「執眼等識能緣極微諸和集相」:謂彼外道又再轉計,執眼等五識能緣極微所成之諸和集相。
「複有別生」:而且在這些和集相上,還有各別生起之形相,能成爲眼等五識所緣。
诠 論:
因爲外道所計的極微以及極微的和集相,都已被破斥,不得成爲識之所緣緣,于是外道又再轉計:那麼那些和集相又各能生出一些新的形相,能爲識之所緣;如此,便能滿足了所緣緣的條件了。茲條列如下:
1.A爲極微────────↓A被破,故不得爲所緣緣。
2.B爲極微之和合一相──↓B又被破,故亦不得爲所緣緣。
3.C爲極微之和集相───↓C亦被破,故亦不得爲所緣緣。
4.D爲極微和集相上所生出之新形相。
立宗:D得爲識之所緣。
因此可見,外道以執著于極微之相不舍故,其轉計層層轉深,可謂妄上加妄;若欲其離妄,實如椽木求魚。因爲其轉計不論怎麼變化多端,但萬變不離其宗,還是離不了他們的根本計著之極微,若以此計著爲其論證之根本,則不論其如何論辯,都仍要還原到本來的致命傷,仍無法蒙混而過──過不了正理的關卡之檢驗。
義 貫:
彼外道複轉計執眼等五識系能緣極微所成之諸和集相,且于此等和集相上,複有各別之形相生起,這些形相得爲眼等五識之所緣。
5破再轉計──從形狀與大小之覺知應無差別來破
論:瓶瓯等覺相 彼執應無別
非形別故別 形別非實故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理亦不然:項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
注 釋:
瓶瓯等覺相:瓯,小盆、盂,可爲食器、酒器、茶具等,多爲瓦製或陶製。等,等器物。覺相,覺知之相。謂五識以緣于瓶瓯等器,而生起的覺知之相;也就是說:五識便能覺知此是瓶、彼是瓯等。
彼執應無別:謂若依于彼外道的計執之見解,則五識對諸器物的覺知,應該都沒有差別才對;亦即,五識對各物便不能真正分辨,因爲其所得的覺知相都沒有差別故。
非形別故別:這是論主提出的解釋第一個因:爲什麼呢?非,非可說。謂你不能說:因爲瓶與瓯等的形狀有差別,故五識對它們的覺知相也必定有差別。
形別非實故:這是第二個因,用來解釋第一個因。因爲形狀上的差別,乃是假法,非是實有。以這些器物本質上都是用陶、或瓦,做成不同的形狀,以作爲不同的用途,但其形狀與用途上的不同,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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