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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所緣緣論義貫 第二章 釋論文 第二節 破諸轉計▪P2

  ..續本文上一頁不能改變它們在本質上是相同的這件事。既然外執五識所緣的是極微、乃至極微的和集,或諸和集的衍生物,故依彼外執,則五識所緣,基本上應是諸器物的本質極微,而這些器物的本質之極微既都是陶瓦,故不論所緣的是瓶的陶瓦極微、或瓯的陶瓦極微,姑不論其形狀爲方、圓、叁角等,其本質皆同是陶、或瓦:其本質是不會受形狀的影響而改變的。既然五識是緣此本質而起覺知的,則其對各物之「覺知相」應皆無差別才對,因爲此陶瓦諸物的本質都是一樣的。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上一段論文是就形狀上而言。此處論主又從物體的體積大小來論。假如瓶與瓯等器物之大小都是一樣的話。

  能成極微多少同故,緣彼覺相應無差別:器物之體積大小既然相同,則集合成這些器物的陶瓦之極微的數量,也應該是一樣多才對。既然極微的集合之數量一樣,則當五識緣這些極微之集合時,姑不論其爲瓶、抑爲瓯,而五識所感受到的覺知也應該都是一樣的,因爲五識所緣的,是緣其器的實在本質極微之和集,而非緣其假有的形狀。因此五識對瓶瓯等同樣材質、同等大小的各種器物,便應分辨不出其彼此才對亦即分別不出何者是瓶,何者是瓯。

  若謂彼形物相別故,覺相別者:如果外人辯說:因爲彼瓶瓯等器物之形相既然不同,則緣彼物而生的覺知相也會跟著不同的。

  項等別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極微故:論主駁斥說,那樣說,于理也是不合的。論主舉例而言,例如項瓶頸。等,此字表示包含瓶腹、瓶底、瓶口、瓶把等。別形,有差別的形狀。瓶子在各部位上所現的種種不同的形相如瓶口、瓶頸、瓶把、瓶腹、瓶底等,只在瓶子等和合的假法上才有,而在瓶子的本質之極微上應是沒有的亦即,不可能有頸的極微、腹的極微、底的極微等;並且陶瓦之極微,不管處于何處,不論是在瓶口、瓶頸、或瓶把,其極微之質也應都無差別。因此說:非是極微本質上有項、腹、底等之差別。既然各部份的極微之質皆同,則緣彼之五識所得之覺知,亦應無差別,因此五識也應無法分辨瓶口、瓶頸、瓶腹、瓶底等相才對;而實不然,故知外人言:極微本質有差別之相是不能成立的。

  義 貫:

  五識緣瓶、瓯等器物所起之覺知相,若依彼外人所執之見解,則對于諸瓶瓯應無差別之覺知産生,何以故?非可說因瓶瓯等之形狀有差別故,而五識之覺知相亦定有差別,以形相上之差別乃是假法,非是器物之本質上實有故。故五識對瓶瓯二物之覺知應無差別,而實不然。以五識對瓶與瓯二物之覺,二者實不同;因此可知,五識所緣的,並非瓶或瓯的極微、或其極微的和集集合,亦非和集的衍生物。因此外人所轉計的和集所生之相能爲識之所緣宗,不得成立。

  假使瓶瓯等器物之大小均等者,則因能集成此瓶與瓯之極微數量多少皆相同故,緣彼瓶瓯之五識所生之覺知相,應無差別如是則五識不能分辨瓶與瓯之差別;而實不然。若辯謂:以彼瓶與瓯之形物相差別故,因此緣彼物之覺知相亦定有差別者,此理亦不然。何以故,舉例言之,例如器物的頸項、腹、底等差別之形狀,惟在瓶等和合之假法上才有,並非各個極微本身亦有項、腹、底之差別故身爲本質的極微,不論其在那裏、爲何形,其本質應都是一樣的。故若如外道所計,五識所緣者,是緣諸物的極微相,那麼五識便再也不能分辨瓶與瓯了。這變成是很嚴重的問題。而實不然,五識確實能分辨各種在本質上相同,而其形相、大小皆不同的器物;因此可知,五識所緣者,並非如外計之極微、或極微之和集、或極微和集的衍生物等等。因此可知,極微非爲五識之所緣。結論:外之再轉計極微和集衍生物能爲識之所緣之宗,不得成立。

  6預破再次轉計(破極微本身亦有差別)

  論:彼不應執極微亦有差別形相,所以者何?

  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

  析彼至極微,彼覺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舍微圓相,故知別形在假非實。

  又形別物析至極微,彼覺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舍。由此形別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實物。

  诠 論:

  由于在上面,論主已論證「不論形狀、大小如何,各物之極微的和集本身,都應無差別;若極微之和集無差別,則五識對各物之覺知亦應無差別;而實不然。恐外道再次轉計,說:其實各極微本身也是有形相上的差別的,因此五識緣彼極微所得之覺知,也不會一樣亦因而有所差別。今論主爲防彼再度轉計,故事先予以說破,令對方之論無可補救、無可遁逃、決定墮負。

  注 釋:

  極微量等故,形別惟在假:等,相等。假,假法,以和合而顯故假,非是本有、不變之法。謂若構成各物品的極微之數量相等的話,各物的形狀雖有差別,但那只是在和合假法上顯現出有差別而已,並非其本質的極微有所不同。

  析彼至極微,彼覺定舍故:析,分析。舍,舍棄,不複存在。如果分析彼物之成分,至于極微,彼覺知之差別一定就不再存在了。因爲物之本質是極微,而極微是不可能帶有各器物的形狀的。

  非瓶瓯等能成極微有形量別,舍微圓相:微圓,體積微小而且呈圓形之狀,這是外所計的極微之相。此句爲倒裝句,意謂:並非可說:能構成瓶瓯等器物之極微,它們由于令各物之形狀與數量上有差別,便會令它失去了舍棄其本有的微、圓之相。亦即:不論器物本身之形狀、大小如何,其極微的微小、而呈圓形之本相本質,是決定不會改變或失去的。

  故知別形在假非實:因此可知,各物差別的形狀,只在和合的假法上有,並非實存于其本質上。

  非青等物析至極微,彼覺可舍:青等物,青、黃、赤、白等色質或色素。此謂,並非含有青黃赤白等色素之物,分析彼物至極微時,那青等色素就不見了,因爲一物之色,是存在它的本質上的,與其本質是不可分而爲二的。例如綠葉、紅花,若分析綠葉至于微塵,其微塵之綠仍在;紅花亦如是。因此顔色是屬于物體的本質上有的。論主用顔色來反證:至于形狀,則並非是物體本質上有的,故經不起分析,一經分析,形狀便消失。例如以黃金打造耳環、項鏈;金耳環與金項鏈的本質是黃金;若分析耳環或項鏈,以求其最小、最基本的本質,至于微塵,其微塵仍然是金,而且仍呈黃色,但耳環與項鏈的形狀,則早就失去了;故知耳環的形狀是假有,因爲非是其本質上極微上有的,但其黃色則是附屬于其本質上的東西,因此是不會改變或失去的。

  由此形別惟世俗有:由此可知,形狀上的差別,只在世俗谛中有;所謂世俗谛便是說:假名無實。

  非如青等亦在實物:並不像青、黃、赤、白等色質,是在實物的本質上,也是存在的,故該物若存在,其色素便會一直都存在此物之中,不會單獨消失。

  義 貫;

  彼外人不應轉計而執極微本身亦有差別之形相。所以者何?

  若構成各物之極微在數量上相等故,則各物之形狀之差別惟在和合假法上顯現而已;若分析彼物至于極微,對彼物形狀的覺知之差別,必定已經舍棄不複存在故。並非瓶瓯等器之能成的極微並非能成就瓶瓯等器皿之極微,由于它們的和合而令各物有産生形狀與數量大小之差別,于是這些極微本身就會舍棄改變它本有的微、圓等相既然是本質上有的,就不應會因和合而改變。故知差別之形唯在和合假法上有,並非實存于物之本質上。

  又,在形狀上有差別的各物,若分析至于極微,則對彼等形狀上有差別之覺知必定會被舍去而不複存在。因爲物之形狀並非如青黃赤白等物之色素,雖剖析至于極微,諸識對彼色素之覺知仍不可舍棄亦即,縱使析至極微,其色質仍在。由此可知,形狀之差別惟世俗谛中有,非如青」黃赤白「等」色質,不但存在于物之假形上,「亦」存「在」于「實物」的本質之中。

  7結論:本宗極成

  論:

  是故五識所緣緣體,非外色等,其理極成。

  注 釋

  是故五識所緣緣體:因此可作爲五識的所緣緣之體。

  非外色等:外色,心外之色。等,平等含攝;亦即,除了色塵以外,還包含聲、香、味、觸四塵。此謂,並非實有心外之五塵可爲五識之所緣緣,以此五塵非于心外別有實體,乃是自識所變之相分──亦即自心自變,而後自緣;亦即禅宗常說的自心取自心。也就是說:自心變現了所緣之境,又變現了能緣之心,然後這能緣之心再去取所緣之境,然後再顛倒妄想,認爲確實有外在實境,爲我心所取,這爲我心所取的外在實境五塵,便稱爲諸識的所緣緣。然據實而言,這些外在實境,並無實自體,皆是自心所變現之相,非離心而有非心外之法。

  極成:極,至極,完全之義。謂所立之論完全可以成立。此爲因明學之術語。因明論議之中,若立立論者與敵問難者雙方所共許共同認可而無異議者,這主題就被稱爲是極成。一個論證要成爲極成,在以下兩種情況或條件下都可成立:一是實有,即所論述之內容是本真,本來實有。二是共許。若含有以上任何一個條件,其論說即可立爲極成。然而因明之中,立宗論辯之目的,在于令對方有所了悟,假若認知其己方道理上的錯誤,並且承認,而接受正理,對正理的這一方而言,便是達到了所謂破邪與顯正的目的;故因明特重立、敵___________雙方之觀點,並以經由理性的論證方式,令對方心服口服,因而轉變他的看法或知見,這也就是經上常說的降伏外道論。因此,于極成的兩種條件中,因明學者還特別著重雙方共許之條件,俾使對方心悅誠服,否則若得理不饒人,但對方即使理屈也不許,則不論你的理再怎麼高、再怎麼正確,都不能說你達到了因明學所追求的自悟悟他之目的。這是佛法中依因明論辨時,不同于世俗的學術、政治、或商業等的辯論之處。

  義 貫:

  是故五識的所緣緣之體,非心外之色等五塵,以其是自識所變之相分,故非心外有,其理極成。

  诠 論;

  綜上所述,既然:

  一、極微不能成爲所緣緣

  二、和合也不能成爲所緣緣

  叁、極微的和集也不能成爲所緣緣

  四、極微和集之衍生物也不能成爲所緣緣

  因此,外道所執心外之色等五塵,便沒有一個能成爲所緣緣了。成唯識論雲:

  許有極微,尚致此失,況無識外真實極微。縱然許他成立有極微體,尚且落于這樣墮負之局面,更何況依實而言,並無識外的真實極微──因此其所計執之理,實在是一開始就站不住腳的。以上便是論主所表現的真能破之立量,因此其結語爲:本宗其理極成,亦即:所護正理得顯。

  

《觀所緣緣論義貫 第二章 釋論文 第二節 破諸轉計》全文閱讀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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