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不能改变它们在本质上是相同的这件事。既然外执五识所缘的是极微、乃至极微的和集,或诸和集的衍生物,故依彼外执,则五识所缘,基本上应是诸器物的本质极微,而这些器物的本质之极微既都是陶瓦,故不论所缘的是瓶的陶瓦极微、或瓯的陶瓦极微,姑不论其形状为方、圆、三角等,其本质皆同是陶、或瓦:其本质是不会受形状的影响而改变的。既然五识是缘此本质而起觉知的,则其对各物之「觉知相」应皆无差别才对,因为此陶瓦诸物的本质都是一样的。
瓶瓯等物大小等者:上一段论文是就形状上而言。此处论主又从物体的体积大小来论。假如瓶与瓯等器物之大小都是一样的话。
能成极微多少同故,缘彼觉相应无差别:器物之体积大小既然相同,则集合成这些器物的陶瓦之极微的数量,也应该是一样多才对。既然极微的集合之数量一样,则当五识缘这些极微之集合时,姑不论其为瓶、抑为瓯,而五识所感受到的觉知也应该都是一样的,因为五识所缘的,是缘其器的实在本质极微之和集,而非缘其假有的形状。因此五识对瓶瓯等同样材质、同等大小的各种器物,便应分辨不出其彼此才对亦即分别不出何者是瓶,何者是瓯。
若谓彼形物相别故,觉相别者:如果外人辩说:因为彼瓶瓯等器物之形相既然不同,则缘彼物而生的觉知相也会跟着不同的。
项等别形,惟在瓶等假法上有,非极微故:论主驳斥说,那样说,于理也是不合的。论主举例而言,例如项瓶颈。等,此字表示包含瓶腹、瓶底、瓶口、瓶把等。别形,有差别的形状。瓶子在各部位上所现的种种不同的形相如瓶口、瓶颈、瓶把、瓶腹、瓶底等,只在瓶子等和合的假法上才有,而在瓶子的本质之极微上应是没有的亦即,不可能有颈的极微、腹的极微、底的极微等;并且陶瓦之极微,不管处于何处,不论是在瓶口、瓶颈、或瓶把,其极微之质也应都无差别。因此说:非是极微本质上有项、腹、底等之差别。既然各部份的极微之质皆同,则缘彼之五识所得之觉知,亦应无差别,因此五识也应无法分辨瓶口、瓶颈、瓶腹、瓶底等相才对;而实不然,故知外人言:极微本质有差别之相是不能成立的。
义 贯:
五识缘瓶、瓯等器物所起之觉知相,若依彼外人所执之见解,则对于诸瓶瓯应无差别之觉知产生,何以故?非可说因瓶瓯等之形状有差别故,而五识之觉知相亦定有差别,以形相上之差别乃是假法,非是器物之本质上实有故。故五识对瓶瓯二物之觉知应无差别,而实不然。以五识对瓶与瓯二物之觉,二者实不同;因此可知,五识所缘的,并非瓶或瓯的极微、或其极微的和集集合,亦非和集的衍生物。因此外人所转计的和集所生之相能为识之所缘宗,不得成立。
假使瓶瓯等器物之大小均等者,则因能集成此瓶与瓯之极微数量多少皆相同故,缘彼瓶瓯之五识所生之觉知相,应无差别如是则五识不能分辨瓶与瓯之差别;而实不然。若辩谓:以彼瓶与瓯之形物相差别故,因此缘彼物之觉知相亦定有差别者,此理亦不然。何以故,举例言之,例如器物的颈项、腹、底等差别之形状,惟在瓶等和合之假法上才有,并非各个极微本身亦有项、腹、底之差别故身为本质的极微,不论其在那里、为何形,其本质应都是一样的。故若如外道所计,五识所缘者,是缘诸物的极微相,那么五识便再也不能分辨瓶与瓯了。这变成是很严重的问题。而实不然,五识确实能分辨各种在本质上相同,而其形相、大小皆不同的器物;因此可知,五识所缘者,并非如外计之极微、或极微之和集、或极微和集的衍生物等等。因此可知,极微非为五识之所缘。结论:外之再转计极微和集衍生物能为识之所缘之宗,不得成立。
6预破再次转计(破极微本身亦有差别)
论:彼不应执极微亦有差别形相,所以者何?
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
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故知别形在假非实。
又形别物析至极微,彼觉定舍,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由此形别惟世俗有,非如青等亦在实物。
诠 论:
由于在上面,论主已论证「不论形状、大小如何,各物之极微的和集本身,都应无差别;若极微之和集无差别,则五识对各物之觉知亦应无差别;而实不然。恐外道再次转计,说:其实各极微本身也是有形相上的差别的,因此五识缘彼极微所得之觉知,也不会一样亦因而有所差别。今论主为防彼再度转计,故事先予以说破,令对方之论无可补救、无可遁逃、决定堕负。
注 释:
极微量等故,形别惟在假:等,相等。假,假法,以和合而显故假,非是本有、不变之法。谓若构成各物品的极微之数量相等的话,各物的形状虽有差别,但那只是在和合假法上显现出有差别而已,并非其本质的极微有所不同。
析彼至极微,彼觉定舍故:析,分析。舍,舍弃,不复存在。如果分析彼物之成分,至于极微,彼觉知之差别一定就不再存在了。因为物之本质是极微,而极微是不可能带有各器物的形状的。
非瓶瓯等能成极微有形量别,舍微圆相:微圆,体积微小而且呈圆形之状,这是外所计的极微之相。此句为倒装句,意谓:并非可说:能构成瓶瓯等器物之极微,它们由于令各物之形状与数量上有差别,便会令它失去了舍弃其本有的微、圆之相。亦即:不论器物本身之形状、大小如何,其极微的微小、而呈圆形之本相本质,是决定不会改变或失去的。
故知别形在假非实:因此可知,各物差别的形状,只在和合的假法上有,并非实存于其本质上。
非青等物析至极微,彼觉可舍:青等物,青、黄、赤、白等色质或色素。此谓,并非含有青黄赤白等色素之物,分析彼物至极微时,那青等色素就不见了,因为一物之色,是存在它的本质上的,与其本质是不可分而为二的。例如绿叶、红花,若分析绿叶至于微尘,其微尘之绿仍在;红花亦如是。因此颜色是属于物体的本质上有的。论主用颜色来反证:至于形状,则并非是物体本质上有的,故经不起分析,一经分析,形状便消失。例如以黄金打造耳环、项链;金耳环与金项链的本质是黄金;若分析耳环或项链,以求其最小、最基本的本质,至于微尘,其微尘仍然是金,而且仍呈黄色,但耳环与项链的形状,则早就失去了;故知耳环的形状是假有,因为非是其本质上极微上有的,但其黄色则是附属于其本质上的东西,因此是不会改变或失去的。
由此形别惟世俗有:由此可知,形状上的差别,只在世俗谛中有;所谓世俗谛便是说:假名无实。
非如青等亦在实物:并不像青、黄、赤、白等色质,是在实物的本质上,也是存在的,故该物若存在,其色素便会一直都存在此物之中,不会单独消失。
义 贯;
彼外人不应转计而执极微本身亦有差别之形相。所以者何?
若构成各物之极微在数量上相等故,则各物之形状之差别惟在和合假法上显现而已;若分析彼物至于极微,对彼物形状的觉知之差别,必定已经舍弃不复存在故。并非瓶瓯等器之能成的极微并非能成就瓶瓯等器皿之极微,由于它们的和合而令各物有产生形状与数量大小之差别,于是这些极微本身就会舍弃改变它本有的微、圆等相既然是本质上有的,就不应会因和合而改变。故知差别之形唯在和合假法上有,并非实存于物之本质上。
又,在形状上有差别的各物,若分析至于极微,则对彼等形状上有差别之觉知必定会被舍去而不复存在。因为物之形状并非如青黄赤白等物之色素,虽剖析至于极微,诸识对彼色素之觉知仍不可舍弃亦即,纵使析至极微,其色质仍在。由此可知,形状之差别惟世俗谛中有,非如青」黄赤白「等」色质,不但存在于物之假形上,「亦」存「在」于「实物」的本质之中。
7结论:本宗极成
论: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非外色等,其理极成。
注 释
是故五识所缘缘体:因此可作为五识的所缘缘之体。
非外色等:外色,心外之色。等,平等含摄;亦即,除了色尘以外,还包含声、香、味、触四尘。此谓,并非实有心外之五尘可为五识之所缘缘,以此五尘非于心外别有实体,乃是自识所变之相分──亦即自心自变,而后自缘;亦即禅宗常说的自心取自心。也就是说:自心变现了所缘之境,又变现了能缘之心,然后这能缘之心再去取所缘之境,然后再颠倒妄想,认为确实有外在实境,为我心所取,这为我心所取的外在实境五尘,便称为诸识的所缘缘。然据实而言,这些外在实境,并无实自体,皆是自心所变现之相,非离心而有非心外之法。
极成:极,至极,完全之义。谓所立之论完全可以成立。此为因明学之术语。因明论议之中,若立立论者与敌问难者双方所共许共同认可而无异议者,这主题就被称为是极成。一个论证要成为极成,在以下两种情况或条件下都可成立:一是实有,即所论述之内容是本真,本来实有。二是共许。若含有以上任何一个条件,其论说即可立为极成。然而因明之中,立宗论辩之目的,在于令对方有所了悟,假若认知其己方道理上的错误,并且承认,而接受正理,对正理的这一方而言,便是达到了所谓破邪与显正的目的;故因明特重立、敌___________双方之观点,并以经由理性的论证方式,令对方心服口服,因而转变他的看法或知见,这也就是经上常说的降伏外道论。因此,于极成的两种条件中,因明学者还特别着重双方共许之条件,俾使对方心悦诚服,否则若得理不饶人,但对方即使理屈也不许,则不论你的理再怎么高、再怎么正确,都不能说你达到了因明学所追求的自悟悟他之目的。这是佛法中依因明论辨时,不同于世俗的学术、政治、或商业等的辩论之处。
义 贯:
是故五识的所缘缘之体,非心外之色等五尘,以其是自识所变之相分,故非心外有,其理极成。
诠 论;
综上所述,既然:
一、极微不能成为所缘缘
二、和合也不能成为所缘缘
三、极微的和集也不能成为所缘缘
四、极微和集之衍生物也不能成为所缘缘
因此,外道所执心外之色等五尘,便没有一个能成为所缘缘了。成唯识论云:
许有极微,尚致此失,况无识外真实极微。纵然许他成立有极微体,尚且落于这样堕负之局面,更何况依实而言,并无识外的真实极微──因此其所计执之理,实在是一开始就站不住脚的。以上便是论主所表现的真能破之立量,因此其结语为:本宗其理极成,亦即:所护正理得显。
《观所缘缘论义贯 第二章 释论文 第二节 破诸转计》全文阅读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