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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所缘缘论义贯 第二章 释论文 第一节 破斥外道计执

  第二章 释论文

  第一节 破斥外道计执

  1总破二邪计

  论: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以外色作所缘缘者:或执极微、许有实体,能生识故;或执和合,以识生时带彼相故。二俱非理;所以者何?

  注 释:

  诸有欲令眼等五识:诸,指诸外道及小乘等。眼等五识,眼、耳、鼻、舌、身五识。

  以外色作所缘缘:外色,外五尘色,即色、声、香、味、触。作,当作,作为。谓诸外道及小乘人,不达心外无法,而妄自立论,欲将眼等五识,以外在之五尘色作为所缘缘,而不以自识所变之相分为所缘缘。又,请注意,外色要成为识之所缘缘,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识是带彼相起,二、识是从彼生。关于这部分,下文会详加说明。

  或执极微,许有实体:此即第一种外道所立之宗:谓极微是有法,其宗为:极微为所缘缘。其因为:以极微有实体,且能生识故。或,有些、某些。执,计执。极微,也就是现代人所称的原子,是为一切物质最小的单位。故印度外道之极微」即是原子论,与古希腊之原子论哲学略同,皆执外有实法,而其最小的具体存在,即是原子。许,承认、认为。实体,即实自体;即谓微尘是外在有具体存在的实自体。又,希腊原子论即近代唯物论之嗃矢。

  能生识故:此即外道所举之第二因。他们为何能立极微为所缘缘这个宗旨呢?其理由因为:以极微本身是有实体的,而且它又能生识的原故。说极微能生识,即同于说极微是识之生缘是识生起的缘之一,亦即言:极微有生识之功能。以有能生识之功能,故得以作为识之所缘缘。此类外道计执外色物质能生识,是一切外道邪计之代表。以一切外道皆计心外有实法,且此心外实法为一切法之生处生因,乃至计一切有情与无情皆从彼因生。故此派外道,是计微尘为能生计微尘为一切法之生因;复有计时间能生一切,乃至能生众生之祸福,如此方之计生辰八字为人之命运、祸福之生因等;或有计方位为能生,如此方之堪舆、风水,谓彼等为能生人之祸福;或有计虚空、冥谛等为能生,如道家之计混沌、儒道之共计无极、太极」等想象之物为能生万物;或有计神我灵魂、或梵天为能生,如耶回等神教之灵魂与上帝,谓能造一切;或有计星辰为能生,如世间之占星术,谓星宿为众生祸福之所依;或有计地、水、火、风为能生,如此方之阴阳五行说等。如是等,皆是计执心外有实法,能生一切有情无情之身,乃至主宰一切众生之祸福、生死,皆由这些外物来决定,不由自心,亦不由众生自所造业来决定,故皆是凡夫、外道愚痴颠倒之说,迷惑众生,令人虚妄追求,乃至作种种无益的勤苦之事,犹自以为是在修行或修道,实则于其初发心时,即堕于愚痴、不正之知见,枉费辛勤,而不得解脱。凡此皆是由于无明,而令知见不正,因此不得见正理。

  或执和合:和合,即诸微尘和合之相,即是经所云之一合相,或和合一相。这和合一相,即是哲学中所说的一整体Unison, Holism,或一个有机体an organism。所谓一个有机体,也就是说:此物、此动物、或此人,整个是一个整体,不可分割。例如桌子是由桌面及桌脚构成的一整体;桌面与桌脚是不可分割的,若将桌面与桌脚分开,桌子的相或一整体之相一合相便失去了,便不成其为桌子。同样的,人的身头、躯干、四肢与心是一合相,是不可分割的。不过外道的一合相不可分割之说,最主要还是用在神我或灵魂方面印度外道所说的神我,即同于耶、回等宗教之灵魂,他们都计着灵魂或神我是不可分割的一整体,而且神我也是常住、不变的;故一合相论、神我说、与常论外道常常是结合在一起的。附及,汉土的灵魂说则与西方不同,因汉土之灵魂说者,却计执灵魂有三魂七魄,而且这些魂魄还是可以分开的,如儒者言:人死后,魂升于天,魄降于地。这又是另外一种外道妄想计着。以上为释和合一相,及与一合相有关之种种邪计。

  以识生时带彼相故:彼,指和合。带彼相而生,即是说识中含有彼极微的成分,亦即极微是识组成的要素︵component, ingredient之一,称为带彼相。前面极微论者计极微能生识,若是和合论者的话,他们便计和合一相为识之成分带彼相;此二论对于彼宗之所缘缘,所提出的因论证,都只有一个:极微论者主张因为极微能生识,而说极微是识之所缘缘;一合相论者则主张:由于诸识带彼相诸识带有极微之相而说极微是诸识的所缘缘。然而这两派论证,正好都只满足了所缘缘的两大要素中的一个而已,因此并不完全,故其宗之论旨皆不足以成立:因为理由不够充分。

  二俱非理:二,此二派外道论。非理,不合道理,不合正理。又,在此二外道论中,极微论者类同于西洋哲学之一元论者,而和合论者则类似多元论者。

  所以者何:所以,原因。何,是什么?合云:其原因是什么呢?亦即:为什么呢?

  义 贯:

  诸外道及某些小乘人,以不达心外无法,故有妄自立论立说,而欲令眼等五识,以外五尘色作为识之所缘之境缘者:一者,或执心外有极微是识之所缘缘此为其宗,以其妄许微尘为有实体,且有能生识之功能故此为因;二者,或执心外极微之和合一相是识之所缘缘宗,以其计执识生起时是带含有彼诸微尘之一合相故。然而此二外论俱非合正理。所以者何?为什么呢?

  诠 论:

  佛法称为内教,以其与世间之凡夫、外道不同,不执心外有实法,是故学佛法的第一步,必须要有此正知见,方真能一心向于佛道,而不缘、不附、不依种种凡夫、外道之妄想计着,才能离于凡、外、邪、小所行境界,真正全心入于佛道。因此,正修行者,首先要于自心中破除一切凡外邪小计执。而破斥心外有实法这个宗旨,即是对一切凡、外、邪、小的计执之总破;以心外有实法之妄见既破,才真能不往外驰求,而真实返观自照、往内推求,乃至返求自心、最终乃至返闻自性,皆是于此奠基。故知此观所缘缘论最初所破者,于佛法的实修中之重要性,实在非同小可。

  2破计极微是所缘缘别破之一

  论:

  极微于五识 设缘非所缘

  彼相识无故 犹如眼根等

  诠 论:

  这一段即是论主为破斥外论邪计,所立的量所作的逻辑陈述logical statement:彼外道所执的微尘是这论证的有法。论主所立之宗为:这极微在五识上,设许它是缘,但它也决非是识之所缘。论主所提出的因为:彼极微在识中并无其相极微相在识中不可得故。论主所举的同喻为:犹如眼根等。

  附及,关于有法及宗、因、喻三支,请参阅拙注因明入正理论义贯︵4870页︶。

  又,本论论主于论文中所提到的缘,通常是指增上缘;而论主所说的所缘,都是指所缘缘而言。

  注 释:

  极微于五识:极微对于前五识而言。

  设缘,非所缘:设,纵许。极微纵使可作为五识之缘,亦即可以成为能生识之增上缘,但也只能是增上缘,而决不会是所缘缘。为何论主说设纵许呢?因为依正理而言,识外本无实体之色尘极微可得:极微离识无相,本无实自体可言;今暂且退一步说:纵许如他所说:极微是实有,且能生识,便可承认他说:极微是生识的缘之一。因为,如前所说,缘之义为能生识。又,这退一步说,在因明上称为纵,西洋逻辑称为让步concession,义为:姑且让它成立、或姑且承认这是对的;在本论中则译为设。然而以论理学的技巧而言,这个纵,其实是欲擒故纵的纵,非网开一面、或纵容的纵;因为这个纵常常是为了防堵,将对方可能转计的种种可能性,都事先主动提出来,然后一一加以否定,因此这个纵其实是全面扑杀、一网打尽的技巧,逼使对方词穷理尽、无可反驳、无所遁逃。

  彼相识无故:彼,指极微。彼相,那极微之相。识无,于五识中无。因为五识是心法,心法中不可能杂有色法,心法中断无色体存在之理,故在五识中,决定没有极微之实体相可得;故说:彼极微相在五识中实无。这是论主提出的因。

  犹如眼根等:这是论主提出的喻,此喻为同喻。因为五根是五识的增上缘,能助五识发起。眼根等,即眼根等五根。眼等五根虽是帮助五识生起的增上缘,但五根却非五识之所缘,因为五识是依根而缘尘;因此,根是识之所依,而非识之所缘;尘才是识之所缘。合并而言,因为五根是助识生起的缘增上缘,而非识之所缘的对象,故五根不能说是识之所缘缘,以条件不足故;若以西洋逻辑术语来说即:

  五根没有成为识的所缘缘之充分必要条件。同理同喻,微尘也是一样,它也是助识生起的缘增上缘,但也一样并非识所缘的对象,所以极微没有成为识之所缘缘的充分必要条件。喻者,以此喻彼。同喻者,两者的状况相同,故以此喻彼:以甲的情况来显示、推论乙的情况亦如是。

  义 贯:

  外人所计之极微对于五识而言,纵然设许它是助识生起之缘增上缘,它亦决定非是识所缘的对象,以彼极微之物质相于五识体中无故,因为识是心法,心法中不可能含有色法的成分。同喻:犹如眼根等五根,五根亦是助识生起之增上缘,但同样也非识所缘的对象,故五根不能成为五识之所缘缘。同理,极微亦是助识生起之缘,而非识所缘之对象,故极微不可能成为识之所缘缘。因此彼外教等说微尘是识之所缘缘,此宗不得成立。

  3所缘缘的定义

  论:

  所缘缘者,谓能缘识,带彼相起,及有实体,令能缘识托彼而生。

  注 释:

  能缘识:能缘之识。

  带彼相起:带,含有、带有。彼相,所缘之相。起,生起。谓能缘的识,它生起之时,便含带着它所缘的成分;若如是者,才能称它是识的所缘。因若为识所缘,必定为识所取;既为识所取,即是取之而成为识之成分之一。故说:要成为识之所缘,必须是此识为带彼相起。

  有实体:有实自体。

  托彼而生:托,依托。依托彼缘而生。亦即谓,能缘之识,是从彼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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