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简言之,即是不可说我。我即叫做我好了,为什么要加一不可说
唯识学采源说:气彼我为避免外道神我论的困难,而采取了双非的论法。它常说:非假、非实;非有为、非无为;非常、非无常;非即蕴、非离蕴;只可以说是不可说我”。俱舍论破我品,对这也有介绍说:“犊子部执有补特伽罗,其体与蕴不一不异……非我所立补特伽罗,如仁所征实有、假有。……此如世间依薪立火,谓非离薪可立有火,而薪与火非一非异。……如是,不离蕴立补特伽罗,然补特伽罗与蕴非异非一”。
从这可知他所计执的不可说我,是怎样的一种性质。现在就来依著颂文的次第,略为解释:我与蕴的关系,据犊子学者说:既不可说它是一,亦不可说它是异;假定是一,我应如蕴一样的有生灭,假定是异,我应离开五蕴独自存在;事实不是如此,所以不可说一异。如是不一不异的我,既不可说它是常,亦不可说它是无常。为什么不可说常
气假使是常住,那我应该离却无常的五蕴而存在,同时,也就不应该有受苦受乐的差别。外道的离蕴计我,就有这样的过失”。为什么不可说无常
“假使我是无常,那从前世到后世的轮回,仍旧建立不起来。外道的即蕴计我,有断灭的过失,也就在此”。“犊干部见到这一点,才说非有为、非无为。虽不就是有为的五蕴,却也不可与五蕴分离而独存。它举火与薪的比喻:不可说薪是火,也不可说离薪有火。他的双非论,使人很自然的想到有一不离五蕴的形而上的实体” (以上引文均见唯识学采源)。
如是不一不异的不可说我,“复是六识之所识”。所识,就是所缘的境界。这也是与诸学派不同的特别思想:其他学派说有我执的,只是第六意识有,或如唯识说第七识执第八识见分为自内我,但犊子系认为前五识亦起我执的,所以这是六识俱缘之境,谓于六识所缘的六境上,当下就能了知我能见色闻声等,而且就在这见色闻声等的作用上,知道我的存在。不特如此,即此六识所认识的不可说我,“亦是”众生无始以来具有的“我执”之“所缘事”,因为有此所缘事,众生才有我执的。
在此我们要问的:佛法本是无我的宗教,而且唯有宣说无我,才能显示佛法特色,因为我人的这个生命,是五蕴和合的积聚体,根本没有另外一个固定自我的存在,所以现在于五蕴我,别立一个不可说我,不论怎么说,是有违于佛法无我精神的。明知如此,为什么还要公开的建立不可说我
这实是值得探究的一个问题。
原来,在无我论的前提下,一般佛弟子,对于佛法的说明,所最感困难的,是在生命或心理活动,难以求得它的中心:诸如轮回的主体是什么
记忆的本质是什么?认识的中心是什么
根识的所依是什么
任何一个佛法学者,都会碰到这些困难的,为了解决这些难题,于是有我论的思想就产生,犊子系的建立不可说我,也是为此。
从轮回的立场说:轮回的主体是什么
异部宗轮论说:“其犊子部本宗同义:谓诸法若离补特伽罗,无从前世转至后世,依补特伽罗可说有移转”。俱舍破我品叙述犊子部的意见,亦有同样的话说:“若定无有补特伽罗,为谁流转生死?……”本此可知:从前世到后世的这个轮回任务,犊子部的学者,是交给补特伽罗我担负的。
从记忆的立场说:记忆的本质是什么
婆沙卷十一说:“犊子部说:我计有我,可能亿念本所作事,是自领纳今自忆故”。俱舍破我品,有同样的叙述说:“若一切类我体都无,刹那灭心于曾所受久相似境,何能忆知”
本此可知:记忆保持的任务,犊子部的学者,亦是交给补特伽罗我担负的。
从认识的立场说:认识的中心是什么
婆沙卷第九说:“或复有执:补特伽罗能了诸法,如犊子部。彼作是说:补特伽罗能知非智”。识身足论卷第三说…“补特伽罗论者作如是言……由有补特伽罗故,于见闻觉知法中,已得已求,意随寻伺”。本此可知:了知诸法的这个任务,犊子部的学者,亦是交给补特伽罗我担负的。
从所依的立场说:根识的所依是什么
“大乘成业论说:我体实有,与六识身为所依止。这虽没有明说是犊子系的主张,但在该论破斥的时候,曾说“又执有我,违阿笈摩说一切法无有我”。既然举圣教相违来攻难,可知这是佛教内部的学者,不是犊子系是谁”
本此可知:这一任务,犊子系的学者,亦是交给补特伽罗我担负的。
此外,从造业感果说:识身足论卷第三说:“补特伽罗论者作如是言……由有补特伽罗故,能造诸业,或顺乐受,或顺苦受,或顺不苦不乐受。彼造顺乐受业已,领受乐受;造顺苦受业已,领受苦受;造不苦不乐受业已,领受不苦不乐受”。俱舍破我品也说:“若实无我,业已灭坏,云何复能生未来果”
木此可知:造业感果的这个任务,犊子部的学者,同样是交给补特伽罗我担负的。
补特伽罗我,负有如上这么多的任务,而且都是异常艰巨的任务,如果不是实有自体的东西,是担当不了的,所以犊子学者,特别建立实有自体的不可说我二逗不可说的实有我,虽不合乎佛法无我的思想,但从他所要解决的问题看,亦可发现犊子系的苦心所在。
子二 破执
不许心色不可说 实物皆非不可说 若谓我是实有物 如心应非不可说
如汝谓瓶非实物 则舆色等不可说 我与诸蕴既叵说 故不应计自性有
汝识不许与自异 而许异于色等法 实法唯见彼二相 离实法故我非有
上文叙出犊子系的计执,现在来破犊子系的计执。于中,初颂主要的意思,是双关的说明我的实有不可得。谓凡自性实有的东西,是就不可说它不可说,凡是认为不可说的,就不应说它有实自性。如刹那心与极徽色,在你认为都是实有自体的,同时亦认为并不是不可说的,如说心是怎样的活动,色是怎样的质碍等,所以说“不许心色不可说”。心色实有,你不许它不可说,其实岂但心色,一切“实”有“物皆非不可说”的。所谓非不可说,换句话说,就是可说。现在我问你:你所执著的我,是自性实有的
还是非自性实有的
“若谓我是实有物”,则你所执的这个不可说我,就“如心”色一样的,“应非不可说”。既然可说,你为什么又要说他是不可说
立量如下:
汝所计我应非不可说——宗
汝许是实有故--因
如汝许色心等实有--喻色心等法是实有的,这是你们所承认的,实有的色心等法,并不是不可说,这也是你们所主张的,如此,你们所说的不可说我,如色心一样是实有的,亦应如色心那样的不是不可说。假定你们一定要说实有的我是不可说的,则你们所说的实有色心,亦应是不可说的。可是这么一来,就违反了自宗。所以你的实有我,不应说是不可说。、 上面一颂,以实有破它的不可说我;其次一颂,以不可说破它自性有。“如汝谓瓶非”是“实”有自性“物”,是“则”瓶“与色等不可说”它是一是异。瓶是和合积聚体,不论那家那派,都认为是假有的,因是众多极微和合积聚而有的。犊子学者说:“四微和合有柱法,五阴和合有人法”。四微,就是色、香、味、触,一切物质性的粗显法,都由这四徽的积聚而成,因而也就都是假有而非真实的。为什么不可说二者是一
若瓶与微是一,微有四个,瓶亦应有四,然而事实,瓶只是一个完整体,并没有四个可得,所以不可说一。为什么不可说二者是异
若瓶与微是异,应离四微之外,有独立的花瓶,然而事实,离了四微的组合,没有独立的花瓶可得,所以不可说异。所以如此分别,因瓶是假有法,不可寻求自性,不可说它与实法是一是异。顺正理论十三卷说:“是假有法,宁求自性”
性空学采源,对这解释说:“假有法是不能寻求自性的,只有在色香味触一一实有法上,才有自性可寻;假有法绝无自性可说。它只是实法和合下发其活动作用,成为刹那展转的因果相生相续。虽约其作用的前后刹那相似相续也叫做有,但是假名有,要把它当作实物有法一样的寻求自性,是错误的”。
瓶与四徽不可说一说异,当知我与诸蕴之间,亦复不可说其一异。如汝所说“五蕴和合有人法”:若我与蕴是一,蕴有五蕴,我也应有五,或我是一,蕴也不应有五,所以说蕴与我是一,不得成立。若我与蕴是异,事实上并没有离五蕴的我,所以说蕴与我是异,亦不得成。这样,只好承认我与五蕴的关系,不可说是一是异。“我与诸蕴既叵(不可)说”,是“故不应计”执我是“自性”实“有”的东西,而应说它是假有法才对。如不从否定方面,认为不可说是假有法,而以为有一“不可说者”存在,这是绝对错误的!立量如下:
汝所计我非自性有--宗
不可说与蕴一异故--因
如汝所说瓶非实物——喻如汝所说瓶是非实物,亦应承认我是假有。
最后再从实法二相,显示我非实有。如“汝一所许“识”蕴是实有法,但“不许”可“与自”体有“异”,我蕴为一,当知就是即蕴。然“而”你又容“许异于色等法”,我蕴相异,当知即是离蕴。所有“实”有自性的“法”,不管你用什么方法分析观察,所能见到的,“唯”独“见”到“彼” “即”“离”“二相”,离彼非同即异的二相,是没有第三条路可走的。因为凡是实有的,它的唯一定义,就是肯定的表示出:非此即彼,非有即无,非同即异,非即即离,没有什么不可说的。你所计执的我,不论是说即蕴离蕴,都已破斥而不可得,所以“离”于“实法”二相,其“我”是“非有”的。因此,你说有个实有自性的“不可说我”存在,是不应道理的!
子三 略结
故我执依非实法 不离五蕴不即蕴 非诸蕴依非有蕴 此依诸蕴得成立
由上种种分别,是“故”我们知道:所谓“我执”所“依”的对象,不是别的,正即是我,而这个我,是假名安立,“非实”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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