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所以必须双方共同承认。
就如「有法」(声)必须为双方共同承认一般,「法」(无常)亦必须为双方共同承认,所以只采用「总义」的「无常」而不采用「差别」。而且,在成立「所立」(藏:bSgrub bya。即是「宗」)之前,他们举出的「譬喻」亦必须共同成立。同样,当自宗中观师对外道成立眼(、耳、鼻、舌、身、意)等「内处」或色(、声、香、昧、触、法)等「外处」无自生,与及对内道实事师成立无他生时,如以「实眼」等作为「有法」,对我们自己便不能成立,但假如我们以「不实眼」等为「有法」,对于另一方便不成立。所以,必须舍弃这种「差别」而采用「唯」眼或「唯」色作为「有法」,盖因它是中观师及实事师观察有否「生」等特性的依据,所以双方必须共同承认。
所以,清辨论师认为「共同成立」的意思是指立方和敌方皆是以同类的「量」来成立(如敌方以比量成立,则立方亦以比量成立)。
天二遮破这种计执:
「遮破这种计执」是分为两部分:(一)说明意义不合理。(二)说明譬喻不适当。
地一说明意义不合理:
《明显句论》说:
并不是这样的。于此(指在眼等并非「胜义生」的论证之中),若承认以遮破「生」为「所立」,「所立」的依据与及由颠倒识所获得的自有事物,在真实之中完全崩溃,这是他(请辨论师)本人必须承认。由于没有共同承认的「有法」,所以便有诤论。颠倒识和不颠倒识是有差别的,所以当颠倒识把不存在的事物认作存在时,就好像眼疾患者看见毛发一样,岂会看见少许的真实义。不会妄自增益不真实义的不颠倒识,就好像没有眼疾的人在寻找虚构的毛发时,是不会看见少许世俗的非有义。因为龙树阿阇黎在《回诤论》说:
假如根现量等真的能看见某些事物,那便会成为要成立或要破斥的事情,但由于它们并不是,所以我不会被你们找到过错。
由于颠倒识及不颠倒识具有这种分别,所以,有「不颠倒识」便不会有「颠倒识」,所以又怎会有以世俗眼来作为三支的「有法」呢
因此,清辩论师未能避免「宗不成过」及「因不成过」,所以他的答复完全不能令人满意。
现依三支来说明这段文字,因为采用以下这个例子会较易理解:
「宗」(梵:pratjna。藏: dam bca” ba)-色处(有法)并非自生(法)。
「因」(梵:hetu。藏:gtan tshigs)-因为它是存在。
「喻」(梵:udaharana。藏:dpe)-如面前的瓶子。
在《明显句论》回答清辨论师的这段文字指出,这项辩论的「有法」并非双方共同承认。那么,论中是怎样解释呢
在这段《明显句论》指出,那些要显示为何不能成立与论敌共同的「有法」的人,便是要破除「自生」的自续师。不过,总体而言,《明显句论》的论敌是有两种:(1)承认诸法于胜义有自性的实事师。(2) 破除胜义有自性而承认诸法于名言有自性或自相的自续师。自续中观师虽然被称为「无实事师」,但是为求精筒,所以论中所说的「无自性师」是指「应成师」,而「有自性师」是指「实事师」和「自续师」。
据「有自性师」的说法,在上述三支的「有法」亦即「色处」,是必须由能见它的眼识现量成立。还有,假如这些「识」不能以无错乱的方式成立「色处」,它们便不能作为成立其境的现量,所以,它们必须是不错乱的。无分别现量是以无错乱的方式成立其境吗
应成以外的宗派认为「境」是藉由它于任何无错乱识显现的自相而存性,而且,「境」的存在必定是像它于「识」的显现一样。
因此,自宗应成师说这种能对实事师成立「有法」的「量」,对于中观师并无作用
因为即使于名言之中也没有任何法是具有由自相成立的体性,所以并没有能成立这种事物的「量」。因此,月称阿阇黎便是本着此意而遮破自续师,这还说明如何破除「最初必须使用自续三支来作为向他人灌输通达诸法无自性正见的支分步骤」的说法。至于在自宗应成师内部,为求互相引生通达「尽所有名言义」当中某些意义的比量,是否必需使用自续三支来作支分步骤的道理,暂且不作考察。
现以月称论师的论文和我的观察结合解释。文中所说的:「于此(指论证眼等并非「胜义生」之中),若承认以遮破生为所立,所立的依据与及由颠倒识所获得的自有事物,在真实之中完全崩溃,这是他(清辨论师)自己必须承认。由于没有共同承认的有法,所以便有诤论.... 」意思是指「所立的依据」亦即「眼」或「色」等「有法」是「在真实之中完全崩溃」,亦即不能成立,这就是清辨论师本人所承认的事情。这类「有法」(眼和色)是什么东西呢
这就是受「无明」扰乱而「由颠倒识所获得的自有事情」,意指这些是由「眼识」等「名言识」成立的意义。「他自己必须承认」的意思是指他(清辨论师)于此(眼等并非胜义生」的论证之中)必须承认。由于破除以「胜义生」为「所立法」(藏:sgrub bya” i chos)是基于这些「有法」,假如它们于真实之中确实存在,「有法」与「法」的关系使会出现矛盾。
假如他是这样承认诸法又会怎样呢
这些既非真实有亦非真实本身的「色」等「有法」,并不能视为由无错乱识获得的意义,因此它们是认取虚妄境的有境心或名言识的所得境,所以这些识皆是被无明扰乱的错乱识。故此,无错乱识的所得境是不会在错乱识显现,错乱识的所得境亦不会为无错乱识所获得。这是因为「颠倒」的错乱识与「不颠倒」的无错乱识「是有差别的」,这就是说两者是各有其所趣向的「境」。这便是月称论师论中说:「颠倒识和不颠倒识是有差别」的意思。
再解释以下这段论文:「所以当颠倒识把不存在的事物认作存在时,就好像眼疾患者看见毛发一样,岂会看见少许真实义。不会妄自增益不真实义的不颠倒识,就好像没有眼疾的人在寻找虚构的毛发时,是不会看见少许世俗的非有义.... 」。「颠倒识」是指「眼识」等被「无明」扰乱的「名言识」。说这些识「把不存在的事物认作存在」的意思是指「色」、「声」等并没有「自性」或「自相」,而是「根识」执着它们具有这种特质。无分别识是以「唯显现」的方式来执取其意义,所以「色」等于「根识」是现似「有自相」。「岂会看见少许真实义」意指自相本不存在而是虚妄显现,所以这些识又岂能成立些微有自相的意义,而「毛发」便是比喻虽无「自相」的意义而有虚妄显现。这些句子的意思是说,于各种根识显现的色、声等事物皆是错乱,所以不能成立「境」是有自相。
为了显示无错乱识绝不会执取色、声等事情,论中又说:「不会妄自增益不真实义的不颠倒识,就好像没有眼疾的人在寻找虚构的毛发时,是不会看见少许世俗的非有义.... 」。「不颠倒」是指无错乱识。只有现证真实的圣者才具有这种识,此外无人能有。这种无错乱识是「不会妄自增益不真实义」,意指它不会把绝不真实的色、声等事物增益或计执为「有」,举例说,它就像没有眼疾者的眼识一样,绝不会看见毛发的错乱相。「世俗」是指像色、声等虚妄的意义。「非有」是指没有「自相」。以真实义为「境」的无错乱识即使丝毫这类世俗的意义也不能成立,所以无错乱识是不会看见这些世俗的意义。
月称论师又引用怙主龙树的论文为据:「假如根现量等真的能看见某些事物,那便会成为要成立或要破斥的事情,但由于它们并不是,所以我不会被你们找到过错。」意思是要证明现量(、比量、圣教量、譬喻量)等四种量均不会成立少许「有自相」的意义。
论中所说的:「由于“颠倒识”及“不颠倒识”是有这种分别,有“不颠倒识”便不会有“颠倒识”,所以又怎能以“世俗眼”作为三支的“有法”呢
」这段文句便是总结前文所说的意义。「所以又怎会有以世俗眼来作为三支的「有法」呢
」这一句并不是说没有「世俗眼」等这类「有法」,而是像上文说,由「自相有」或「无错乱现量」所成立的「色」等「有法」,即使于名言之中亦不能作为三支的「有法」。
「因此,清辩论师未能避免“宗不成遍”及“因不成遇”所以他的答复完全不能令人满意。」这一段的意思是说,当「无自性师」和「实事师」把「色处」安立为三支的「有法」时,无错乱现量便不能成立双方共认的「有法」。由于没有「量」能成立双方共同承认的「有法」,所以你们若试图以「自续因」对论敌立宗就一定会有过失。
(反驳: )你的说法对向「于名言之中不承认有自性」的宗虽然正确。但由于我们(指清辨论师的信徒)于名言之中并不承认这种事情,所以便承认有自续三支的「有法」等,故此不会有「宗」的过失。
(回答:)于名言之中承认有这样的自性是不可接受的,我们在前文已经说明,但是在下文也会再次解释,所以你的回答并不合理。
地二说明譬喻不适当:
《明显句论》说:
(在成立「声是无常」三支当中的)譬喻亦不适当。在个譬喻之中,立敌双方均不认同有总义的「声」或总义的「无常」。所以在成立「眼非胜义生」的三支当中,性空论师与不空论师均不承认总义的眼是世俗有,亦不承认是胜义有,因此譬喻并不适当。
切莫错认这段文字的意思是说没有非真非妄的总义眼,而有非大种所造、非空德、非先有而由缘显现的总义声,与及非依仗因亦非不依仗因的总义无常。因为(1)这些(既非空德亦非大种所造的声等)是立敌双方均不承认的事情,(2)假如他们承认这种事情,便没有人能指出譬喻是无效的。
那么…
《新译·菩提道次第广论 下册 学毗钵舍那法 依止毗钵舍那资粮》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