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我的阅读记录 ▼

新译·菩提道次第广论 下册 学毗钵舍那法 依止毗钵舍那资粮▪P30

  ..续本文上一页,假有三法全具备者,或为心、名、用等名言三法所行对境。如云所知、实事和瓶皆是名相。见《藏汉大辞典》),瓶的瓦片等是「支分」,青色等是「」,腹大、能载水、长颈等是「能相」(藏: mtshan nyid。又作「性相」。实有三法全具备者,名诸法性相。如能托屋梁是柱的性相。见《藏汉大辞典》)。衣等事物亦可由此例知。

  

文中的「」是指强烈的贪执。「有贪」是指「贪」的所依,胜喜论师的《入中论疏》是把「有贪」解释为为具有贪爱的补特迦罗。「」是能焚烧,「」是所焚烧。

  

「有支」是依仗「支分』假名安立,「支分」是依仗「有支」假名安立。其余从「德、有德」至「火、薪」等每一对也是这样。正如「火」是依「薪」假立,「薪」是依「火」假立。《中论》第十八品说:

  

依「所作」而有「作者」,依「作者」才有「所作」。除此以外便没有「作者」和「所作」。

  

同论又说:

  

以我对「作者」和「所作」的解释便能明了其余一切诸法。

  

所以,由此可知「所生」和「能生」,「道路」与「路人」,「所见」与「能见」,「所量」和「能量」等一切诸法皆是无自性,它们只是互相观待而有。

  

因此,若能明了怎样于一种法安立二谛,正如在这种观察之下,「我」是自性空,然而于无自性之中却能成立「能作」和「所作」,这样便能轻易通达一切无自性。所以应对前文所说的车喻及其意义获得定解。正如《三摩地王经》所说:

  

你们应以对「我」的认识来了解一切诸法。一切诸法自性清净,犹如虚空。你们能由一者而知一切,由一切而见一切。所以无论你们能解释多少事情,也不可以对它产生傲慢心。

  

  

申二抉择法无我的方法:

  

补特迦罗的施设处是包括: (色、受、想、行、识)「五蕴」、地(、水、火、风、空、识)等「六界」及眼(、耳、鼻、舌、身、意)等「六处」,这些皆称之为「法」(梵: dharma。藏: chos)。这些「法」是「自性空」就是「法无我」(梵:dhar manairatman。藏: chos kyi bdag med)。

  

(六界,梵: sad dhatuni。藏: ”byung ba drug。「界」指界限、范畴。众生的身躯是六大聚合而各有分齐。1地界的聚合,地以坚碍为性,人身之中由「内地界」而受生成形者,便是发、毛、爪、齿、皮、骨、肉、筋、肾、心、肝、脾、肺等类,故称为地界聚。2水界聚,水以润湿为性,身中由「内水界」而受生成形者,便是髓、眼泪、汗、涕、睡、脓、脂、肪、血、诞等类,称为水界聚。3火界聚,火以燥热为性,身中由「内火界」而受生成形者,即热身、暖身、烦闷身、温壮身及能消解饮食等类,称为火界聚。4风界聚,风以动转为性,身中由「内风界」而受生者,即出息、入息等类,称为风界聚。5空界聚,空以无碍为性,身中由「内空界」而受生者,即眼空、耳空、鼻空、口空、咽喉动摇、食消下过等类,称为空界聚。6识界聚,识是心识。识以分别为性,身中的乐、苦、喜、忧等识,为识大之假合,故称为识界聚。)

  

然而,《入中论》是用遮破四种「生」的方式来抉择诸法无自性。由于《入中论疏》说这种抉择是抉择「法无我」,所以这里要简略解说破除四种「生」的道理。《中论》第一品说:

  

诸法非自生,非从他生、既非共生、亦非无因生。在任何情况皆不会有「生」。

  

意思是说,无论在任何情况之中「内法」和「外法」也不会从自身产生,其余三种宗见也是这样设立。

  

破除「自生」的应成论式并不举出「能立」的「因」或「喻」,而是举出跟这些宗见相反的遮难。这就是说,假如某种事物是「自性生」,它便会局限于「观待因」或「不观待因」这两种可能性之中。

  

若是「观待因」的话,「因「和「果」便会局限于「因、果自性是一」或「因、果自性是异」这两种可能性之中。「因、果自性是一」的「生」即称为「自生」,「因、果自性是异」则称为「他生」。

  

在「观待因」的「生」之中又必定局限于「自、他各别而生」及「自、他共同而生」两种可能性之中。「各别」则有「自生」和「他生」两种情况。所以,只要破除四种「生」就能排除其它可能性的道理便是这样。

  

  

(破自生: )

  

  

假如苗芽是从自身产生,它的「生」就应该没有意义,因为「生」的意思是指所产生的事物已经形成。假如苗芽是「自生」它就应该像清楚显现的苗芽一样,早在过去已经形成。而且它的「生」亦会变得无穷无尽,因为,已经出生的种子假如会再次出生,同一颗种子就必定会屡屡出生,这样便会有种子继续不断出生,而苗芽(枝、叶、花、果)等却永不可能出生的过失。《中论》说:

  

假如「因」和「果」是同一,「能生」和「所生」亦应是同一。

  

《入中论》亦说:

  

它是从自身而生是毫无益处的。事物生而复生是不合理的。若你们以为事物出生之后又再出生,那在世上便不会看见苗物等事物出生。

  

同论又说:

  

所以,「诸法是自生」的看法,于真实或世间皆不合理。

  

  

(破他生: )

  

  

(反驳: )佛陀说「果」是由四种他缘产生,所以诸法是从他而生。(四种他缘是:因缘、所绿绿、等无间缘、增上缘。「他」是指这四种缘是与它们引生的「果」相异。)

  

(回答: )假如「果」是由本质不同的「因」产生。那么火焰也可以产生黑暗了,因为两者也是「他」(相异)。

  

进一步说,不论一切「是果」或「不是果」的事物亦应是由一切「是因」或「不是因」的事物产生。因为它们同样是「他」(相异)。此意是说,若你们承认种子和苗芽是有自性,这显然是说稻芽在本质上是有别于火焰等不能产生稻芽的事物,那么,这种说法和认为稻芽在本质上是有别于它的「因」亦即稻种的说法,在道理上是完全相同的。因此,假如认为稻芽在本质上是有别于不能产生稻芽的事物,那么,稻芽跟「自在」和「独一」的意义就似乎有所分别,这和稻芽与稻种看似有别的道理也是相同的。假如稻芽和稻种看似有别的道理是在于它们的自体或自性现似有别,这样就无法认清稻芽是由稻种产生而非由火等事物产生的分别。

  

(反驳: )我们是区分何者能产生稻芽而何者不能。我们是就某种事物在本质相异的意义上是否有别于稻芽来作出这种区分。

  

(问答: )这种说法已显出有矛盾。正如《入中论疏》所说:

  

正如能产生的稻种是和它的「果」亦即稻芽有所分别,所以火、炭、麦种等各种不能产生稻芽的事物,也和稻芽有分别。又假如稻芽能由「他」稻种产生,那稻芽亦应能由火、炭、麦种等事物产生。又假如于稻种处能产生「他」稻芽,那么,瓶、衣等事物也可以从稻种产生。可是你们从未看见这种事情,所以这种事情并不存在。

  

所以,(往昔西藏论师)这种认为由一类因的势力成立决定相的主张,并不是月称论师的意思。能推翻这种看法的道理,在前文遮破灶上不能成立「有烟必有火」一节已作出解释。《中论》第二十品说:

  

假如「因」和「果」相异,那「因」和「非因」即应相同。

  

《入中论》亦说:

  

假如事物是依仗他法出生,那火焰也可以产生浓厚的黑暗。为什么一切会产生一切呢

  因为在「他」性之中,一切不能产生与能产生应是相同的。

  

若就某种事物不属于「果」的同一相续来区分何者能产生或不能产生,便不能回答这种应成论式。因为正如前文所说,假如事物在本质相异的意义上是「他」,便不能成立它们是属于同一种相续。还有,这亦不足以回答我们能看见何者能生某种「果」而何者不能的决定准则。因为我们现在所观察的是假如「因」和「果」的差异于「境」本身是不可缺少,而非由名言心成立的话,这种准则能否维持。

  

  

(破其生: )

  

  

承认「共生」(由自他所生)者说瓶由陶泥…

《新译·菩提道次第广论 下册 学毗钵舍那法 依止毗钵舍那资粮》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

菩提下 - 非赢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网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