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细说明。在最后一句之中的「他们成立」,并不是说我们自宗不承认:(1)有法-眼睛、(2)喻-瓶子、(3)因-眼睛不能自见、(4) 所立法-不能看见青色等事物。亦不是说由于「因」「周遍」等三相只是他方承认的事情,所以它们只是于敌方成立。
这是什么意思呢
即使我们自宗承认此四者,但是,即使于名言之中,自宗亦没有能成立它们或能认识其境是有自性的「量」。由于主张有自性的论师在成立「有法」等事情时,必须依靠这种「量」才能成立它们,所以没有认识其境是有自性的「量」能为双方共同承认。因此,它们只是基于他人所承认或成立的事情,而非双方共同成立。
(疑问: )假如这种「量」于名言亦不存在,那么,承认敌方所成立的事情,便会像增益添加的「自性」一样,被正理否定。这样,你们又怎能依靠他们的论据而获得中观正见呢
倘若为正量否定的论据亦能获得无谬正见,那么你们便可以使用任何错谬的宗义来求取这种正见了。
(回答: )既然我们自宗亦承认敌方执为实有的境:(1)有法-眼睛、(2)因-眼睛不能自见、(3)喻-瓶子、(4)所立法-不能看见青色等事物,所以正理便不会否定它们。然而,由于敌方未能分辨它们是「有」和它们是「自性有」的差别,若执持它们是由认识「有自性」的「量」成立的「境」,便会被正理否定。然而,正理并不能破除敌方心相续中由未受损的名言识成立的事情,所以,既然实事师和我们自宗对于「能认识境是有自性的正智」是否存在的看法并不一致,因此我们不能以自续的论式向他们成立各种事情,仅能把他们自己的主张的相违矛盾之处揭露。
应怎样揭露呢
就以上述所设立的他比量论式为例:因-「有法」眼睛不能自见,于名言虽然是存在,但是能看见青色等事情的自性,即使于名言之中亦不存在。所以前者能破除后者。于眼睛而言,(1)「因」-不能自见,及(2)所破的「法」-不能看见其它事情,有则两者皆有,无则两者皆无,这样,两者又怎能否定另一方的存在呢
所以,于他比量(依他人承认的事情而设立的三支论式)之中,「有法」、「法」、「因」等事情均须「名言有」,仅于敌方承认实不足够。
既然敌方自己已承认眼睛等「有法」及「因」、「喻」,为何中观师还要成立它们呢
因为假如他们强行抵赖说:「它们于我不能成立,要再成立」,那就没有什么事情不可抵赖了,跟他们辩论也是毫无意义。这样,还有谁人能帮助他们
(反驳: )你说要把敌方认为「眼睛不能自见」及认为「眼睛具有能看见青色等事情的自性」之间的矛盾处揭露,但是,哪一种认知能认识这些矛盾呢
假如这些相违矛盾是由「正量」成立,那就必须于双方成立,这样就不应说是「基于他人承认的事情」。假如你们仅是由他人承认的事情来成立相违矛盾,那么,由于敌方认为「眼睛不能自见」与及「眼睛能看见其它事情」两者并无相违矛盾,所以利用他们的主张安立相违矛盾便不合道理。倘若你们是基于自己的主张来把它们安立为矛盾,这就可谓荒谬绝伦了。因为你们怎能出于你们认为这两种立场有矛盾,于是便向敌方说他们认为这两种立场没有矛盾是不合理呢
(回答: )我们不会有这种过失。因为「眼睛不能自见」与「眼睛具有实体自性」是有相违矛盾,而这种矛盾是由「正量」成立,所以并非单凭他人所承认的事情而安立。
(疑问: )如果能对敌方显示这种正量而令他们认清矛盾所在,那又何须依靠他们承认的事情呢
(回答: )按照实事师的看法,能成立相违矛盾的正量的事情是必定要认识自性有境。但是我们怎能以自方认为不存在的事情来成立矛盾呢
假如他们承认「所量」的事情没有实体自性并不会和「能量」有矛盾,那他们便已获得通达法无自性的正见,所以此处实无须对他们成立不能自见的事情跟它的能见自性是有矛盾。所以,假如你们要了解月称论师的宗规,就必须仔细观察这些要点才能明了它们的意义。
(疑问: )但是,怎样利用他们承认的事情来显示「不能自见便一定不能看见其它事情的自性」的周遍性。
(回答: )正如《中观根本论佛护疏》所说:
举例说,由于有水才能看见湿地,有火才能看见热水,有茉莉花才能看见芳香的衣服。我们必须由水、火、茉莉花三者才能看见有湿润的土地、温热的水、芳香的衣服三事。这是你们自己承认的。同样道理,假如诸法是有自性,你们就应该首先看见在事物身上有自性,然后才会在其它有关的事物身上看见有这种自性。假如最初不能于事物本身看见有自性,那又怎能在其它事物身上看见有自性。正如在茉莉花之中看不见有臭味,那么在衣服之上亦不会看见有这种臭味。
这就是以敌方所认同的譬喻,令他们对「周遍」及「反周遍」(藏:Idog khyab。又作异品周遍。因法立量的第三支。与立量所立事物反义相属,故于立量异品之中决定是无。如云:「若其是常,则遍是非所作性。」异品遍无,与所立反即与因反。见《藏汉大辞典》。)作出确定。假如眼睛是具有能看见的自性,就应该首先发现它能自见,然后才发现它能看见色等事物及发现它能看见在聚合法之中的色法聚合。但是,既然眼睛不能自见,所以亦不能看见其它事物。这就是我们利用他人承认的事情来显示「周遍」的方法。《四百论》亦说:
假如诸法有自性,首先便会于诸法自身显现。这样的话,眼睛为何不会认取眼睛本身。
(反驳:)虽然火不能自焚,但是却能焚烧其它事物。同理,眼睛不能自见却能看见其它事物也是没有矛盾。
(回答: )我们并非总体破除火能焚烧柴薪又或眼睛能看见色法。而是破除眼睛是具有能看见其它事物的自性。若是这样的话,你们的譬喻必定与火有焚烧柴薪的自性相同,因此,你们的譬喻就和你们要成立的事情一样不合道理。假如火和柴薪两者皆有自性,那它们的自性就必定是「一」(同一)或「异」(相异)。它们是属于哪一者呢
假如两者的自性是「一」,那么火便会自焚,这样火又怎会成为「能焚者」,而柴薪则成为「所焚事」
假如你们坚持这种看法的话,人们也可以反过来说火是「所焚事」,柴薪是「能焚者」,这时你们应怎样回答
假如两者的自性是「异」,那么,即使没有柴薪也会有火,正如没有马亦能有牛。《四百论》说:
火能焚烧炽热的东西,不是炽热的东西又怎能被焚烧呢
所以离开火便没有柴薪,离开柴薪也没有火。
所以,若你们认为焚烧是有自性,它理应不能自焚亦不能焚烧其它东西。同样,若你们认为眼睛是有能看见的自性,就必须承认眼睛若不能自见便不能看见其它事物。所以上述的过失依然没有改变。
由于看见这些对于相信「自性」所作出的质难,便会舍弃执着有自性的宗义,然后便能明了于「无自性」之中,「能」(藏: bya)与「所」(藏: byed)才能成立,从而便能分辨「无」与「无自性」的差别,于是亦能区别「有」与「有自性」的不同,这样便能通达无自性的「量」能冲量无自性的「所量事」等等。
(疑问: )能通达火与柴薪无自性的「量」并非「现量」,所以必须承认它们是「比量」。若是这样的话,它们是基于什么的「因」呢
(回答: )如果火与柴薪是有自性,它们(的自性)就必定是「一」或「异」。但当你们往后看见必需「无自性」才能破除「一」或「异」的自性,这样便能完满正因三相的前二相。然后,当我们决定了解没有「一」或「异」的自性时,便能完满第三相,亦即「遍是宗法性」。所以,这就是完满能引生比量智的正因三相的「因」。以这种理由便能决定火与柴薪皆无自性,而这种定解便是比量。须知,在前文安立他比量的三支论式中,我们便是使用相同的方法成立三相而引生比量(即是, 「于自性上眼睛不能看见其他事物,因为眼睛不能自见」)。
若以应成的方式便是这样立论:「火与柴薪若有自性,它们的自性应是“一”或“异”」又或「若它们的自性是“一”,火应会自焚」等等。这种方式是利用他方承认为「因」的事情而带出跟他们的信仰相反的含义。这个例子能让你们知道怎样建立其它的应成论式。
所以,只要敌方仍未放弃实事师的宗义,他们便会继续依仗量度诸法有自性的「量」来成立三支比量中各支的耽着境,直至他们以正量通达任何事物皆无实体自性的那一刻,才会舍弃实事师的宗义。《明显句论》说:
(问: )于破除实事师所用的比量之中的「有法」等,即使于双方皆不成立,但是否至少也要于其中一方的比量成立呢
(答: )是的,要使用于实事师自己成立的「因」,而不使用于他方(中观师)成立的「因」。因为在世间也会看见这种事情。在世间之中,有时会透过双方信赖的证人的证词来定胜负,但有时只会用他们自己的证词来断定而不必由他人的证词来定胜负,宗见正理和世间道理也是这样,因由处于正理论典的重要关头便只有世间名言。
文中举出例子及解释来说明能以他人所接受的事情作为「因」。
正理师认为三相及「有法」等事情必须于立敌双方共同成立,因为他们认为敌方若以任何一种「量」成立三相及「有法」等事情,那么立方亦须要以这种量来成立这些事情。但月称论师却破斥这种说法,正如同论(《明显句论》)所说:
(反驳: )「能立」和「能破」均须立敌双方共同承认。但你们却办不到,因为你们对「有法」等事情是否须于双方或任何一方成立有怀疑。
(答: )即使你们是这样想,但是也要接受我们所说的方法,也就是要接受基于世间的「比量」。亦即是说,若我们以教义来破除某种观点时,不必只是使用双方一致承认的教义。为什么呢
因为你们能使用只有他们才承认的教义,我们对敌方所用术语…
《新译·菩提道次第广论 下册 学毗钵舍那法 依止毗钵舍那资粮》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