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的推断,于敌方已经成立。这种方法是值得信赖的,反而试图于双方成立某些事情却不可靠。所以正理师定出的规限并非必须,因为诸佛也是以人们各自承认的事情来利益不明真实的所化有情。
所以,若以前文所说的「量」及立敌双方共同成立的「因」来成立「所立」,即称之为「自续因」。若不以这种方式成立的「因」而仅以敌立承认的三相来成立「所立」,这样就称为「应成」。很明显,这才是月称论师的本旨。
申二应做哪一派的教规在心相续中引生正见:
既然追随龙树、圣天父子的众大中观师是分为两派,那我们应追随哪一派呢
在这里是追随应成派。又如前文所说,即使我们于名言之中破除自性,但在破除自性之后,必须妥善安立一切轮回和涅槃的说法。所以,你们对于这两种道理必须取得决定了解(指破除自性及破除自性后仍能成立轮回涅槃)。
这两位论师在论中常说,若你们承认诸法有自性,那大可以用观察实性的正理仔细检验它们。鉴于圣父子的论典于此完全一致,所以我才接受这一派。因此,你们显然也要依照前文所说而接受应成派的宗见。
未三以这种能破规在自心相续引生正见的方法:
这一节是解释如何以应成派的破规于自心相续引生正见的方法。此处又分三部分:(一)抉择补特迦罗无我的方法。(二)抉择法无我的方法。(三)修习正见净除烦恼障及所知障的方法。
申一抉择补特迦罗无我的方法:
「抉择补特迦罗无我的方法」分三:(一)正式抉择我无自性。(二)开示由此亦能成立我所无自性。(三)如何把这些正理应用于余法之上。
酉一正式抉择我无自性:
「正式抉择我无自性」分二: (一)设立譬喻。(二)说明喻义。
戌一设立譬喻:
月称论师于《入中论疏》引经典所说:
「我」是一种魔心,你们怀有这种邪见。这些「行蕴」皆是空的,在它们之中并无有情。正如人们是依仗各种支分(藏: yan lag 。如轮胎、轮轴、座椅等零件)的聚合而把它假名为「车」,我们亦是依仗诸蕴而使用「有情」这个世俗名称。
佛陀以「车」是依仗它的车轮等支分假名安立作为譬喻,藉由此说明「我」或「有情」也是依仗诸蕴假名安立。譬喻的解释分四:(一)说明车是无自性而是假名有。(二)断除驳斥。(三)由不同名称成立的方法。(四)由此譬喻能速得正见的优胜处。
亥一说明车是无自性而是假名有:
《入中论》说:
车不离它的支分,亦非不离它的支分,亦非具有这些支分。车并非依于支分,支分亦非依于车。车不是支分的聚合亦不是这些支分的形相。它就是这样。
文意是说,车于一、异等七种方式之中均不存在,它只是假名有(指观察车和它的支分是同一、相异等七种方法,而得知「车」是假名安立)。「我」与「取蕴」也像车和它的支分一样。假如「车」是具有自体或自性,那么,它就一定能够被观察有否自性的正理,于一、异等七相的任何一相成立。可是,它并不能被这种正理于七相的任何一相成立,所以它必定没有自性。
所谓车的支分便是轴、轮、钉等各种零件,车和这些支分的自性并非同一,假如它们的自性是同一,那么,车的数量亦应像支分一样多。若车是单一,那支分亦应是单一,能作者与所作事亦应相同。
车与它的支分亦非相异,因为若是相异的话,车与它支分就应该像瓶和衣一样互不相干,然而并不是这回事。又这样亦应该没有理由依这些支分来安立车。车并非像盘子盛载奶酪一般,是其支分的依处。车亦不是像天授处于帐蓬一般,处于其支分之中,因为这种关系只有车和它的支分自性各异才能成立,但车和它的支分并不是这样。所以我们在这里并不是要遮破它们唯是相互依存,而是要破除「能依」和「所依」有自相。即使以上两个例子也是就他人承认有自相的能依和所依时举出,但是在同类的情况下也可以这样理解。
车拥有它的支分亦不合道理。假如我们认为车就像天授拥有牛犊一般拥有它的支分,那车和它的支分就应该像天授和牛犊一般,两者可被分别理解,但是两者并不能被分别理解,所以没有这样的拥有方式。若说车是像天授拥有耳朵一般拥有其支分也是不合理的,因为我们已经遮破自性是相异。若诸法有自性,那这种拥有方式就应该是同一自性,而我们亦已破斥。再说,我们并不是破除天授拥有耳朵的名言有,此理于车亦同样适用。所以我们只是破除自相的拥有。至于其余两种执见,就如《人中论》所说:
假如支分的聚合便是车,那么即使把车的支分一一堆砌起来亦应该有车。没有「有支」就不会有「支分」。因此唯形状亦不成车。
(有支。藏: yang lag can。即是包含各种支分的整体。)
有人认为唯支分的聚合又或支分的特有形状,便可安立为车。仅以支分的聚合为车并不合理,这可分为两点:
(1)违反正理-即使把轮等各种分散的支分完全集合一起,亦应有车,因为支分的聚合便是车。
(2)违反他们自己的主张-内道实事师认为只有唯「支分」的集合而没有「有支」。若是这样,「支分」也不应有,因为并没有拥有「支分」的「有支」。所以,既然没有唯支分的集合,支分聚合亦不成车。
月称论师认为破除支分聚合不必加上简别,由于为聚合便是车的「施设处」(藏:gdags gzhi。又作施设基、安立所依),因为月称论师说诸「蕴」的聚合是施设「我」的依处,而不是「我」。(月称论师于《人中论》说:「“我”是依蕴安立,所以唯蕴的聚合并不是“我”」。)
(反驳: )我不是说唯支分的聚合是车,而是以支分堆砌为特有形状来安立为车。
(回答: )若这样说便违背了你们自己的主张。正如上文所说,既然你们认为没有拥有支分的「有支」,那亦应该没有「支分」。所以,把唯支分的形状安立为车买不合理。文中的「亦」字是说并非只是唯聚合不能成立为车。
还有,若你们说这种形状是车,那么不同支分的形状是车还是聚合的形状是车呢
假如说不同支分的形状是车,那么支分的形状和被组合之前的形状是否没有分别
抑或它们的形状是有别于被组合之前的形状
《入中论》指出第一种看法的过失:
若你们说每一种支分先已具有它的形状,那么把它们组合为车时,它们的形状也应该是这样。假如支分未被组合时不能称为车,那它们被组合后亦不会有车。
意思是说,轮等支分的形状在组合前和组合后完全没有差别。所以正如当支分分散时不会有车,同样在支分组台时亦不会有车。
假如认为轮等支分在组合后或未组合时的形状,是有另一种有别于车的形状,这样亦有过失。正如《入中论》说:
假如车已在面前时,轮等支分仍有不同的形状,那就应该明显可见,但事实不然。所以唯形状并不是车。
若轮、轴等支分的形状在组合前或组合后是有不同形状,理应明显易见,然而,不论你们怎样观看亦不能看见这种事情。因为支分的形状在组合为车前与组合为车后若有分别是不合理的。
(反驳: )我并非认为各别支分的不同形状是车,而是把支分聚合的总体形状视为车。
(回答: )这样亦有过失。《入中论》说:
按照你们的说法便是完全没有聚合,这样,形状就应该不是支分的聚合。那么,你们又怎能在某种不存在的事物的形状之中看见车呢
意思是说,以支分聚合的形状作为车是不合理的,因为聚合并非实有,所以把虚假的支分聚合施设为形状并不合理。因为你们实事师认为一切假有施设的法均须具有实有的施设处。支分的聚合是无实,它没有实体自性,假如是有自性,它和组成聚合的支分的自性就必定是一或异。无论你们怎样说,我们也可以像上述的车喻一般把你们遮破。
我们自宗并不认为假有施设法的施设处是实有。支分聚合的形状虽然是车的施设所依,但由于车是一种依这种形状假立的假有施设法,因此我们不会把唯聚合的形状视为车。所以在破除聚合的形状是车的主张时,我们不必对所破除的事情加上任何像「胜义」之类的简别。
(反驳: )我们没有理由不能以无实的聚合及无实的形状安立为车。
(回答: )若是这样的话,你们亦必须同意没有理由不承认依无实的无明、种子等因能产生一切无实的行、苗芽等果。正如《入中论》所说:
若你们是认为这样,那你们亦应知道一切无实性的“果”皆是依仗无实的“因”产生。
这个「车」的例子亦能破除以色等八种微尘的唯聚合安立为瓶等事情(「有部」或「毗婆沙师」认为粗显色法最后是由没有体积方位的「无方分极微」组成。然而这些微尘只是「无方分」而非「无分」,因为每一颗集合微尘最少含有色、香、味、触、地、水、火、风等八种实体微尘,见《广论》英译注),又能破除依八种实有微尘假立为瓶等,还能破除依实有「色」等的特别形状假立为瓶等的主张。因为色等事情是自性无生,所以它们没有自性,因此,认为它们是实有并不合理。正如《入中论》所说:
由于它们是无生,所以色等亦不存在,因此认为各种色法聚合的形状是瓶并不合理。所以认为瓶等觉知是依色的特殊形态产生亦不合理。
(反驳: )假如瓶和车一样不是其支分聚合的形状,那腹部圆大等形状亦必定不是瓶的特征,因为这些是构成形状的特质。
(回答:)你们认为形状腹大、颈长的东西便是瓶,但我们不会承认腹大的形状是瓶,否则便要承认(任何)腹和颈也是瓶。
亥二断除驳斥:
(实事师反驳: )若你们以观察有没有自性的正理,如上文所说的七种方法寻找车子而一无所得,便一定没有车子。若是这样的话,世间亦应该没有「车」…
《新译·菩提道次第广论 下册 学毗钵舍那法 依止毗钵舍那资粮》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