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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译·菩提道次第广论 上册 共下士道 深信业果▪P2

  ..续本文上一页tra)的意义,称赞断十不善戒得意义,作出以下总结:

  异生凡夫、佛语所生(声闻)、自力证菩提(独觉)和胜子(亦即佛子、菩萨)的「决定胜」及「增上生」之因,除了戒律外再没有其他东西。

  应时时保持防护的心念来守护戒律。某些就连一种戒律修持也不防护的人,竟然自称:「我是大乘行人。」这可说厚颜无耻真至极。《地藏经》说:

  凭藉这些十善道便能成佛,但是,一些有生以来少至一种善业道也不坚持的人,竟然这样说:「我是追求无上正等正觉的大乘行者。」这种人可说是极虚伪的骗子,他们在一切诸佛世尊之前欺诳世间,宣扬虚无断灭之说。死后将会颠倒堕落。

  须知「堕落」一词的意思与受生恶趣是完全相同。

  子二抉择业果:

  

  「抉择业果」分为三部分: (一)不善业果。(二)善业果。(三)业的其他区分方式。

  丑一不善业果:

  

  「不善业果」分三: (一)真实不善业道。(二)轻重分别。(三)果报。

  寅一真实不善业道:

  十种不善业道(藏:mi dge bcu”i las kyi ming)如下:

  (1).杀生(藏:srog gcod pa)-

  在《摄抉择分》之中,是以「事、想、意乐、烦恼、究竟」这五个范畴来进行开示(以杀生为例:「事」指所从事杀生行为的基础,亦即杀害的对象、「想」指对所杀对象的认识、「意乐」指从事杀生行为的态度、「烦恼」指策动杀生行为的负面情绪、「究竟」指整个杀生行为的结局)。不过,我们也可以把居中的三者(想、意乐、烦恼)归入「意乐」的范畴,再加上「加行」而成为「事、意乐、加行、究竟」四范畴来简略说明每一种业道。这种说法既容易了解,而且与无著的论意没有矛盾。

  在这四者之中,杀生的「事」是指有生命的有情。《瑜伽师地论》又加上「其他」这个条件而成为「其他有情」,例如,以自杀行为来说,便是没有触犯「究竟」的罪过。

  「意乐」是分起想、等起、烦恼三方面。

  「想」有四类:

  (a).把有情(事) 认识为有情。

  (b).把有情认识为非有情。

  (c).把非有情者认识为非有情。

  (d).把非有情者认识为有情。

  第一种想和第三种是正确的想法(又作「不错乱想」) ,

  第二者和第四者则为错误的想法(又作「错乱想」)。

  在某种情况下或会有「别等起心」。例如,有人打算要杀害一个名别天授(梵:Devadatta) 的人,那他便会触犯谋杀罪,可是若他把祠授(梵: Yajnadatta)误作天授而把他杀害,这样便没有根本罪。所以这种杀生行为必须具有正确的认识。又假如杀人者在「加行」时(亦即是在实行杀生时)是怀有「不论谁人出现也要把他杀掉」的「总等起心」,这样便不必具有正确的认知(不错乱想)。须知其余九种不善业也是同样道理。

  「烦恼」是指「三毒」(梵:tri-visa。藏:dug gsum)的任何一者,「等起」是指欲作杀害。

  「加行」之中的「能加行者」(实行者),不论是自己实行还是教唆他人实行均没有分别。「加行体性」(实行的性质)是指使用武器、毒药、咒语等方法实行杀害。

  「究竟」是指他人因「加行」而当场死亡,或在其他时间死亡。《俱舍论》亦说:

  若杀者先于被杀者死亡,又或与被杀者同时死亡,这样便没有根本堕罪。因为杀者已受取另一期生命。

  我亦同意这种看法。(因为受害者必须先于杀人者亡,才算是「究竟」)

  (2).不与取( 藏:ma byin par len pa。又作偷盗)-

  不与取的「事」是指任何属于别人的东西。三种「意乐」、「想」、「烦恼」与上述相同。「等起」是指对要偷取他人没有给与自己的物品的意欲。

  「加行」之中的「能加行者」如前所说。「加行体性」是指以武力劫夺或暗地窃取等任何偷盗行为也是相同。此外,任何有关借贷信托的诈骗行为,又或以其他欺诈手段来骗取非别人给与我们的东西,不管我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他人的利益,还是要伤害别人,亦同样属于「不与取」。

  至于「究竟」的意思,在《摄抉择分》有说:

  移离原处。

  但是,这句说话在许多情况之下并不适用,所以,把物从原来的地方搬移至其他地方只是其中一种例子。譬如,田地等事物虽然没法移动,但是我们仍须要安在「究竟」,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只要生起已获得这些东西的想法便是「究竟」。还有,若我们教唆他人抢劫或偷窃,那只要行事者生起这种想法便已经足够。例如,若我们派人去杀害某人,即使自已并不知道对方已被杀害,但是,在被杀者死亡时,教唆杀人者便会犯上根本罪。(也就是完全具备一切毁犯根本罪的条件, 但是即使未具备所有条件,也会感召恶果。)

  (3). 邪淫(藏:”dod pas log par gyem pa。又作欲邪行)-

  邪淫的「事」约有四种,此即:不应与其行淫者(非境)、不适当的身体支分(非支)、不适合的地点(非处)、不适当的时间(非时)。

  「不应与其行淫者」是,是指一切不应与他们行淫的女子、男人和中性人。《摄抉择分》说:

  经中有说,母亲及母亲所庇护的人便是不应与其行淫者。

  马鸣阿阇黎说经文的意思是指(见《十善业道经释》。梵: Dasakusala-karma-patha-nirdesa):

  不应与其行淫者便是为他人拥有者、看法衣服饰者、受家族或王室监护者,别人所蓄的娼妓、自己的亲属。这些皆是不应与其行淫的人。

  「为他人拥有者」是指别人的妻妾。「有法衣服饰者」是指出家的女子。「受家族监护者」是指受父母、继父母或护卫监护、又或没有这些人而自我保护的人。「受王室监护者」或其代表(如昔日的官府或今日的法庭等执法机构)监护者,是指受惩治律令监护的人。论中指出若与别人付钱蓄养的娼妓行淫便是邪淫,也即是说自己付钱召妓便不属于邪淫。大尊主(阿底峡尊者)也是这样说。上文第二种不应与其行淫的人是「男子」,这是兼指自己和其他人。

  「不适当的身体支分」是指阴道以外的身体支分。马鸣阿阇黎说(见《十善业道经释》):

  何谓「不适当的身体支分」?这就是口部、肛门、孩童、又或腿压及手动。

  这种说法是与大尊主所说一致:

  不适当的身体支分是指口部、肛门、男童、女童的前后孔窍及自己的手。

  「不适当的地点」便是在上师的附近,如在塔庙处、在大众之前,及不平坦和坚硬等能伤害对方的地方。马鸣阿阇黎说(见《十善业道经释》):

  这里所说的不适当地点是指有正法、佛塔、佛像及菩萨等的地方。与及在亲教师 (藏:mkhan po。音译堪布)、轨范师或父母之前。在这些不适当的地方不可行淫。

  大尊主(阿底峡尊者)也是这样开示。

  「不适当的时间」是指在妇女月事期间、怀孕后期、哺婴期间、受八关斋戒时或有病时,均不适宜行淫。过世行淫同样不当,适当的数量是一晚不应超过五次。马鸣阿阇黎说(见《十善业道经释》):

  这里所说的不适当时间便是女子处于月事、怀孕、有婴孩、不愿意、忧伤苦痛或守持八关斋戒期间。

  大尊主(阿底峡尊者)的说法也和马鸣相同,所不同处是大尊主说日间也是不适当的时间。

  假如以不适当的身体支分、于不适合的地点,又或在不适当的时间等三「事」和自己的妻子行淫,也会构成邪淫,那和其他人行淫肯定会构成邪淫了

  「意乐」是分为:想、等起、烦恼三方面。在《摄抉择分》说「想」是指

  必须正确认知其人是谁。

  律典在开示「不净行他胜法」之中说到不论认知是否正确也没有分别。

  (他胜法,梵:parajikadharma。又名波罗夷法、极恶法、波罗夷戒。是比丘应远离的根本重罪。「不净行」,梵:a-bra hma-carya。即是非梵行、淫行。「不净行他胜法」梵:a-brahma-carya--parajika-dharmah。又作非梵行戒、不净行戒、淫戒、不净行学处。是比丘四种根本大戒之一。「淫」是耽溺于女色。「不净行」是出于爱着污染心的行为。「非梵行」是指污染净戒而退失圣道的不清净行。)

  《俱舍论论疏》说,假如我们把别人的妻子认作自己的妻子而和她亲近,这样便不会成为真实的不善业道。若把别人的妻子认作第三者的妻子而行淫,世亲论师在论中举出了两派说法,一派认为会成为不善业道,另一派则认为不会。

  「烦恼」是指三毒的其中一种。「等起」是指渴望行淫的意欲。

  「加行」于《摄抉择分》指出教唆他人邪淫,教唆者亦犯邪淫罪。但《俱舍论疏》说这种教唆并不是真实的业道。我们应观察无著的说法会否是指这种教唆是恶作而非真实业道。

  「究竟」便是二交合 (两性器官结合)

  (4).妄语(藏:rdzlIn du smr)-

  「妄语」的事便是见、闻、觉、知(依《俱舍论疏》所说,「见」是眼识的经验、「闻」是耳识的经验、「觉」是鼻识、舌识、身识的经验、「知」是意识的经验),与及跟它们相反的四者(即是不见、不闻、不觉、不知)。当某位接受谎话的人能了解谎话的意思便是「妄语」。

  「意乐」是分为想、烦恼、等起三方面。「想」是指歪曲某种认知,如把看见的事情歪曲为没有看见,又或把没有看见的事情歪曲作看见。「烦恼」,是指三毒。「等起」是指希望把自己的认知歪曲。

  「加行」是指由语言、或采用沉默、姿势来表达某些事情。又不论我们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说,也没有分别。有说即使教唆他人说妄语、离间语或粗恶语,亦与自说相同。世亲论师与《俱舍论疏》说,若教唆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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