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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僧团财物的分配制度▪P2

  ..续本文上一页将分亡人物的方法归纳介绍如下:

  (一)整理、登记遗产

  当出家众刚刚过世,不宜立即关闭封锁他的房间。如果他有可信的持戒弟子,应让弟子保管好房间钥匙。若不可信,可将钥匙交给寺院执事。先处理亡人的火化、舍利入塔供养等事。待这些事全部料理完毕后,由持戒弟子将师父的财物全部拿出。弟子若不可信,则由几位执事一起整理亡人所有遗产,将轻物与重物分别登记清楚。重物归给常住,轻物入现前僧。

  在此同时,要对亡者的负债情况了解清楚。这里有很多种情况:若别人欠亡者轻物,后以重物相还,应将重物卖掉,换成轻物,归入现前僧分。若本欠重物,以轻物还回,则归入常住,不能共分。如果常住欠亡人重物,则不须索取,因为索取还是要归入常住。若常住欠亡人轻物,应追还,入现前僧分。若亡者生时欠三宝物,应还给三宝。佛制若亡人的遗产不多,可以取衣钵来还。

  根据亡者负债情况不同,遗产应归属的地点也不同。《四分律》中记载,跋难陀生时财物众多,大众僧在分物时就出现很多问题。因此,佛制根据五种情况不同,分法也不同:一、衣钵寄在余处,而身死在另一处。在这种情况下,财物随衣钵寄存处比丘僧得。二、比丘生时有负债处,而身死在余处。此时财物属负债处比丘僧分。三、比丘死一处,又有出息处或保任处[12],则财产归保任处僧得分。四、比丘死在一处,又有财物抵压处、取钱处,则抵压处得。五、比丘死一处,又有为比丘掌管存折出、取钱处,则掌管存折处比丘僧得。

  (二)赏劳德者

  在亡者重病期间有尽心照顾病人的,应依德赏劳。照看病人要具五德:“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应与。二、不恶贱病人大小便唾吐。三、有慈悯心不为衣食。四、能经理汤药乃至差死。五、能为病人说法,令病者欢喜。” [13]根据看病情况的不同,赏劳也不相同:若小瞻视,佛不许赏劳;若有许多人都照顾过病人,则送终的人得赏劳;若是暂时照料,或是僧差看病的,或贪着福德而去照料病人的,佛制都不得赏劳。如果是真心奉侍病人,希望他早日康复,下至为他点灯时遇到病者命终,也应赏劳。

  《五分律》与《十诵律》都说,七众都来看病比丘,只有比丘与沙弥二众可得赏劳,其余五众不得。比丘尼病,则比丘尼、式叉尼、沙弥尼三众可得赏劳,其余比丘、沙弥不得。即使是父母兄弟照料病人,也不应赏劳。

  赏劳所给的财物,无论是谁,只能给亡者受持的衣物。若不知哪些是受持衣物,则根据情况来赏劳:若能竭尽所能照料病人的,就分给最好的三衣;若瞻病做的普通,就分给一般质料的三衣。

  赏劳时应作赏看病人六物羯磨。集僧后,作白二羯磨法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三衣、钵、坐具、针筒、盛衣贮器等,此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与看病比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听,某甲比丘命过。所有大衣、七条、坐具等,此现前僧应分。僧今与某甲看病比丘,谁诸长老忍。僧与某甲看病比丘,七条、五条、钵及袋衣幞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看病比丘衣钵、坐具、钵、针筒、盛衣贮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4]

  (三)大众僧分轻物

  根据僧众人数的多少,亡五众轻物的分法就有四种不同:五人以上僧法、四人法、对首法、心念法。

  五人以上僧法:先将亡人所有财物收集好,打板鸣钟,召集十方僧众,不论僧尼,不得闭门限客,或暗夜分物,使外来僧不得分。

  集僧后,亡人的持戒弟子或执事将亡者所有衣物交给大众说:“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处现前僧应分。”(三说)[15]众中明律的执事应在僧中检问:“有谁知道亡者负三宝物或负别人物否?又谁知道三宝或别人负亡者物否?”一一检问后,有负债的问题,则分别处理。若无负债问题,则将亡者所有重物登记在一处,归入常住。轻物登记在一处,在赏劳具德后,大众僧作白二羯磨法分。《四分律》中无羯磨文,道宣律师注说:“今准非时僧施法。”[16]应云:“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现前僧应分。若僧时到,僧忍听。僧今持是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白如是。大德僧听,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现前僧应分。僧今持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谁诸长老忍。比丘某甲命过,所有衣物,现前僧应分。僧今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持此衣物与比丘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7]作法后,即数僧众人数,把衣物好坏相参,抽签分取。

  四人法:如果五人共住,有一人死。则其余三人经口头商议,就可以将衣钵赏劳给另一看病比丘。剩下的轻物,可直接作分衣羯磨,四人共分。羯磨文中除去“僧今持此衣物与某甲,某甲当还与僧”等字,其余作法同上。如果羯磨法作完,但物品还未分入手,又有客比丘入界,则须重新作法再分。

  对首法:若四人共住,有一人死,则用对首法分物。三人彼此相语:“二大德忆念。此物应属我等。”(三说)[18]若三人住,一人死,则二人亦用对首法分物。

  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则独住比丘用心念法云:“此亡比丘物应属我。”[19]这样说完之后,再来人也不得分。

  现代僧团应该以戒律为准绳,处理好亡人物的问题。在处理亡人物的过程中,让大众体悟财物的如梦如幻。故生时应少蓄财物,一心修道。

  四、分房卧具法

  房舍卧具也是重要的修道资具。从律典中可以看到,佛制比丘在僧伽蓝中共住,一年当中应三次调整房间,即春、夏、冬三时重新调整僧房卧具,以免住久令心生起常想。

  佛最初制令僧众分房的原因,是因寺院有客比丘来安居,而本寺执事比丘心量狭小,故意将住宿条件较差的房间分给客僧,引起客僧讥嫌。因此,佛制众僧作法分房卧具。依《行事钞》及《四分律》等所说,将分房卧具法简略介绍如下:

  (一) 推选作法人

  寺院主持分房的人必须具备五德:不爱、不恚、不怖、不痴、知可分不可分。由具五德之人来主持分房事,一来他能依律明断,二来也能令众僧息诤。差五德之人,应用白二羯磨。文云:“大德僧听,若僧时到,僧忍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白如是。大德僧听,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谁诸长老忍。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卧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20]

  (二)集物

  大众推选出的五德僧接受众僧的委托后,即作单白告众说:“一切僧各将衣物集堂,不得使住处有余物。”[21]大众僧将房间里的私人财物全部搬出,先暂时放在大堂内,使房间里只留下常住的床榻、桌椅、被褥及配套设施等。

  (三)分房卧具

  执事人清点各房舍卧具,了知好坏差别。分房前,经营房主享有优先权。因为寺院由他建造或修治有功,所以分房时应赏劳。《行事钞》说:“营事比丘房成,庄严香熏所须具足者,与房住九十日一移。”[22]比丘建房有功,因此可以优先挑选房间。大众僧分房应从上座开始,到第一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卧具,随意所乐便取。”[23]第一上座挑选完后,第二上座选房。若大众僧次第分完,还有剩余房间,应从上座再分。还有剩余房间,应开客比丘住处,如果是恶比丘来,不应分给。

  对分房卧具的问题,律中还有许多相关的规定。《僧祇律》说:“不得与沙弥房。”[24]原则上沙弥不能单独分得房间,但如果他的师父同意为弟子料理住房,则可以分与。若寺院住房很多,可一人分两房,不得不受。因为这不是要自己享用,而是为料理修治,所以应接受。一年当中,若春冬季分房时,有上座来寺,应随次第分与。若安居时,房舍等已分完,即使上座来亦不应重分。应安置寺中的其它房舍。因为春冬分房有修治、受用二义,夏安居分房则专为修治故,所以不特为上座而重分房。《四分律》说:“若安居竟,客比丘来移旧比丘。佛言,不应移亦不应去。”[25]若寺院房多人少,一人两房也可;若人多房少,则五人、十人一房也可。房舍卧具分给每个僧众后,住房及卧具的所有权依旧属于常住,分得房间的僧人只有使用权和料理权。

  从以上分房卧具法,我们可以看出佛制分房的用意,主要是为了对治弟子对住房的执着和贪心。定期调换房间,有利于大众少欲知足,安贫乐道。

  结 语

  僧团财物问题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本文仅对僧团财物的分配制度作了粗略的介绍。在僧团的日常管理中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处理,不应千篇一律。合理处理好僧团的财物问题,有利于大众僧和合共住,也更利于佛法的兴盛。

  主要参考资料:

  《四分律》,佛陀耶舍共竺佛念译,《大正藏》卷22。

  《五分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译,《大正藏》卷22。

  《摩诃僧祇律》,佛陀跋陀罗共法显译,《大正藏》卷22。

  《十诵律》,弗若多罗共罗什译,《大正藏》卷23。

  《善见律毗婆沙》,僧伽跋陀罗译,《大正藏》卷24。

  《律二十二明了论》,弗陀多罗多造,真谛译,《大正藏》卷24。

  《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道宣撰述,《大正藏》卷40。

  《四分律行事钞资持记》,元照撰,《大正藏》卷40。

  《四分律比丘含注戒本》,道宣述,《大正藏》卷40。

  《昙无德部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 道宣集,《大正藏》卷40。

  《佛制比丘六物图》,元照撰,《大正藏》卷45。

  《四分律含注戒本疏行宗记》,道宣撰,元照述,《续藏经》卷40。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疏济缘记》道宣疏,元照记,《续藏经》卷41。

  《衣钵名义章》,允堪述,《续藏经》卷59。

  《道具赋》,元照撰,《续藏经》卷59。

  《佛制六物图辩讹》,妙生述,《续藏经》卷59。

  《钞记扶桑集释》,弘一大师集释,福建省佛教协会、佛教教育基金会印赠。

  《重治毗尼事义集要》,蕅益智旭著,福建省莆田广化寺印。

  《四分律比丘尼钞》,道宣述,香港华云印刷公司印。

  《随机羯磨浅释讲记》,妙因法师浅释,道海法师讲述,福建天竺讲堂印赠。

  《律学释疑》(重修版),台湾正觉精舍律学研讨小组编著,福建天竺讲堂印赠。

  《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记》,胜雨比丘尼著,普陀山紫竹林印赠。

  【注 释】

  [1]《戒本疏行宗记·释四波罗夷法》卷6,第43页上。《续藏经》卷40。

  [2]《戒本疏行宗记·释四波罗夷法》卷6,第43页下。《续藏经》卷40。

  [3]《行事钞资持记·随戒释相篇第十四》卷17,《大正藏》卷40,第57页中。

  [4]《善见律》卷17,《大正藏》卷24,第795页上。

  [5][6]《戒本疏行宗记·释四波罗夷法》卷6,第44页上。《续藏经》卷40。

  [7][8]《钞记扶桑集释》卷9,第942页。

  [9]《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6页下。

  [10]《五分律》卷17,《大正藏》卷22,第118页下。

  [11]《四分律》卷41,《大正藏》卷22,第860页中。

  [12] 出息处:是指僧界出息处。保任处:是物品有保管人。

  [13] 《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5页下。

  [14][15]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卷40,第506页上。

  [16]《行事钞资持记·二衣总别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6页下。

  [17][18][19] 《四分律删补随机羯磨·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卷40,第506页上。

  [20]《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页上。

  [21] 《行事钞资持记·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卷12,《大正藏》卷40,第39页上。

  [22] 《行事钞资持记·钵器听制篇第十九》卷12,《大正藏》卷40,第127页上。

  [23]《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页中。

  [24]《摩诃僧祗律》卷34,《大正藏》卷22,第503页上。

  [25]《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页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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