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本文上一頁將分亡人物的方法歸納介紹如下:
(一)整理、登記遺産
當出家衆剛剛過世,不宜立即關閉封鎖他的房間。如果他有可信的持戒弟子,應讓弟子保管好房間鑰匙。若不可信,可將鑰匙交給寺院執事。先處理亡人的火化、舍利入塔供養等事。待這些事全部料理完畢後,由持戒弟子將師父的財物全部拿出。弟子若不可信,則由幾位執事一起整理亡人所有遺産,將輕物與重物分別登記清楚。重物歸給常住,輕物入現前僧。
在此同時,要對亡者的負債情況了解清楚。這裏有很多種情況:若別人欠亡者輕物,後以重物相還,應將重物賣掉,換成輕物,歸入現前僧分。若本欠重物,以輕物還回,則歸入常住,不能共分。如果常住欠亡人重物,則不須索取,因爲索取還是要歸入常住。若常住欠亡人輕物,應追還,入現前僧分。若亡者生時欠叁寶物,應還給叁寶。佛製若亡人的遺産不多,可以取衣缽來還。
根據亡者負債情況不同,遺産應歸屬的地點也不同。《四分律》中記載,跋難陀生時財物衆多,大衆僧在分物時就出現很多問題。因此,佛製根據五種情況不同,分法也不同:一、衣缽寄在余處,而身死在另一處。在這種情況下,財物隨衣缽寄存處比丘僧得。二、比丘生時有負債處,而身死在余處。此時財物屬負債處比丘僧分。叁、比丘死一處,又有出息處或保任處[12],則財産歸保任處僧得分。四、比丘死在一處,又有財物抵壓處、取錢處,則抵壓處得。五、比丘死一處,又有爲比丘掌管存折出、取錢處,則掌管存折處比丘僧得。
(二)賞勞德者
在亡者重病期間有盡心照顧病人的,應依德賞勞。照看病人要具五德:“一、知病人可食不可食,可食應與。二、不惡賤病人大小便唾吐。叁、有慈憫心不爲衣食。四、能經理湯藥乃至差死。五、能爲病人說法,令病者歡喜。” [13]根據看病情況的不同,賞勞也不相同:若小瞻視,佛不許賞勞;若有許多人都照顧過病人,則送終的人得賞勞;若是暫時照料,或是僧差看病的,或貪著福德而去照料病人的,佛製都不得賞勞。如果是真心奉侍病人,希望他早日康複,下至爲他點燈時遇到病者命終,也應賞勞。
《五分律》與《十誦律》都說,七衆都來看病比丘,只有比丘與沙彌二衆可得賞勞,其余五衆不得。比丘尼病,則比丘尼、式叉尼、沙彌尼叁衆可得賞勞,其余比丘、沙彌不得。即使是父母兄弟照料病人,也不應賞勞。
賞勞所給的財物,無論是誰,只能給亡者受持的衣物。若不知哪些是受持衣物,則根據情況來賞勞:若能竭盡所能照料病人的,就分給最好的叁衣;若瞻病做的普通,就分給一般質料的叁衣。
賞勞時應作賞看病人六物羯磨。集僧後,作白二羯磨法說:“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叁衣、缽、坐具、針筒、盛衣貯器等,此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與看病比丘某甲白如是。大德僧聽,某甲比丘命過。所有大衣、七條、坐具等,此現前僧應分。僧今與某甲看病比丘,誰諸長老忍。僧與某甲看病比丘,七條、五條、缽及袋衣幞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與某甲看病比丘衣缽、坐具、缽、針筒、盛衣貯器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4]
(叁)大衆僧分輕物
根據僧衆人數的多少,亡五衆輕物的分法就有四種不同:五人以上僧法、四人法、對首法、心念法。
五人以上僧法:先將亡人所有財物收集好,打板鳴鍾,召集十方僧衆,不論僧尼,不得閉門限客,或暗夜分物,使外來僧不得分。
集僧後,亡人的持戒弟子或執事將亡者所有衣物交給大衆說:“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住處現前僧應分。”(叁說)[15]衆中明律的執事應在僧中檢問:“有誰知道亡者負叁寶物或負別人物否?又誰知道叁寶或別人負亡者物否?”一一檢問後,有負債的問題,則分別處理。若無負債問題,則將亡者所有重物登記在一處,歸入常住。輕物登記在一處,在賞勞具德後,大衆僧作白二羯磨法分。《四分律》中無羯磨文,道宣律師注說:“今准非時僧施法。”[16]應雲:“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現前僧應分。若僧時到,僧忍聽。僧今持是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白如是。大德僧聽,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若衣、若非衣,此現前僧應分。僧今持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誰諸長老忍。比丘某甲命過,所有衣物,現前僧應分。僧今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持此衣物與比丘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17]作法後,即數僧衆人數,把衣物好壞相參,抽簽分取。
四人法:如果五人共住,有一人死。則其余叁人經口頭商議,就可以將衣缽賞勞給另一看病比丘。剩下的輕物,可直接作分衣羯磨,四人共分。羯磨文中除去“僧今持此衣物與某甲,某甲當還與僧”等字,其余作法同上。如果羯磨法作完,但物品還未分入手,又有客比丘入界,則須重新作法再分。
對首法:若四人共住,有一人死,則用對首法分物。叁人彼此相語:“二大德憶念。此物應屬我等。”(叁說)[18]若叁人住,一人死,則二人亦用對首法分物。
心念法:若二人共住,一人死。則獨住比丘用心念法雲:“此亡比丘物應屬我。”[19]這樣說完之後,再來人也不得分。
現代僧團應該以戒律爲准繩,處理好亡人物的問題。在處理亡人物的過程中,讓大衆體悟財物的如夢如幻。故生時應少蓄財物,一心修道。
四、分房臥具法
房舍臥具也是重要的修道資具。從律典中可以看到,佛製比丘在僧伽藍中共住,一年當中應叁次調整房間,即春、夏、冬叁時重新調整僧房臥具,以免住久令心生起常想。
佛最初製令僧衆分房的原因,是因寺院有客比丘來安居,而本寺執事比丘心量狹小,故意將住宿條件較差的房間分給客僧,引起客僧譏嫌。因此,佛製衆僧作法分房臥具。依《行事鈔》及《四分律》等所說,將分房臥具法簡略介紹如下:
(一) 推選作法人
寺院主持分房的人必須具備五德:不愛、不恚、不怖、不癡、知可分不可分。由具五德之人來主持分房事,一來他能依律明斷,二來也能令衆僧息诤。差五德之人,應用白二羯磨。文雲:“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白如是。大德僧聽,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誰諸長老忍。僧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者默然,誰不忍者說。僧已忍,差比丘某甲分房舍臥具竟。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20]
(二)集物
大衆推選出的五德僧接受衆僧的委托後,即作單白告衆說:“一切僧各將衣物集堂,不得使住處有余物。”[21]大衆僧將房間裏的私人財物全部搬出,先暫時放在大堂內,使房間裏只留下常住的床榻、桌椅、被褥及配套設施等。
(叁)分房臥具
執事人清點各房舍臥具,了知好壞差別。分房前,經營房主享有優先權。因爲寺院由他建造或修治有功,所以分房時應賞勞。《行事鈔》說:“營事比丘房成,莊嚴香熏所須具足者,與房住九十日一移。”[22]比丘建房有功,因此可以優先挑選房間。大衆僧分房應從上座開始,到第一上座前白言:“大德上座,有如是房舍臥具,隨意所樂便取。”[23]第一上座挑選完後,第二上座選房。若大衆僧次第分完,還有剩余房間,應從上座再分。還有剩余房間,應開客比丘住處,如果是惡比丘來,不應分給。
對分房臥具的問題,律中還有許多相關的規定。《僧祇律》說:“不得與沙彌房。”[24]原則上沙彌不能單獨分得房間,但如果他的師父同意爲弟子料理住房,則可以分與。若寺院住房很多,可一人分兩房,不得不受。因爲這不是要自己享用,而是爲料理修治,所以應接受。一年當中,若春冬季分房時,有上座來寺,應隨次第分與。若安居時,房舍等已分完,即使上座來亦不應重分。應安置寺中的其它房舍。因爲春冬分房有修治、受用二義,夏安居分房則專爲修治故,所以不特爲上座而重分房。《四分律》說:“若安居竟,客比丘來移舊比丘。佛言,不應移亦不應去。”[25]若寺院房多人少,一人兩房也可;若人多房少,則五人、十人一房也可。房舍臥具分給每個僧衆後,住房及臥具的所有權依舊屬于常住,分得房間的僧人只有使用權和料理權。
從以上分房臥具法,我們可以看出佛製分房的用意,主要是爲了對治弟子對住房的執著和貪心。定期調換房間,有利于大衆少欲知足,安貧樂道。
結 語
僧團財物問題包含的內容十分廣泛,本文僅對僧團財物的分配製度作了粗略的介紹。在僧團的日常管理中應具體情況具體分析處理,不應千篇一律。合理處理好僧團的財物問題,有利于大衆僧和合共住,也更利于佛法的興盛。
主要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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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律》,佛陀什共竺道生等譯,《大正藏》卷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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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見律毗婆沙》,僧伽跋陀羅譯,《大正藏》卷24。
《律二十二明了論》,弗陀多羅多造,真谛譯,《大正藏》卷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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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疏濟緣記》道宣疏,元照記,《續藏經》卷41。
《衣缽名義章》,允堪述,《續藏經》卷59。
《道具賦》,元照撰,《續藏經》卷59。
《佛製六物圖辯訛》,妙生述,《續藏經》卷59。
《鈔記扶桑集釋》,弘一大師集釋,福建省佛教協會、佛教教育基金會印贈。
《重治毗尼事義集要》,蕅益智旭著,福建省莆田廣化寺印。
《四分律比丘尼鈔》,道宣述,香港華雲印刷公司印。
《隨機羯磨淺釋講記》,妙因法師淺釋,道海法師講述,福建天竺講堂印贈。
《律學釋疑》(重修版),臺灣正覺精舍律學研討小組編著,福建天竺講堂印贈。
《四分律比丘尼戒相表記》,勝雨比丘尼著,普陀山紫竹林印贈。
【注 釋】
[1]《戒本疏行宗記·釋四波羅夷法》卷6,第43頁上。《續藏經》卷40。
[2]《戒本疏行宗記·釋四波羅夷法》卷6,第43頁下。《續藏經》卷40。
[3]《行事鈔資持記·隨戒釋相篇第十四》卷17,《大正藏》卷40,第57頁中。
[4]《善見律》卷17,《大正藏》卷24,第795頁上。
[5][6]《戒本疏行宗記·釋四波羅夷法》卷6,第44頁上。《續藏經》卷40。
[7][8]《鈔記扶桑集釋》卷9,第942頁。
[9]《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6頁下。
[10]《五分律》卷17,《大正藏》卷22,第118頁下。
[11]《四分律》卷41,《大正藏》卷22,第860頁中。
[12] 出息處:是指僧界出息處。保任處:是物品有保管人。
[13] 《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5頁下。
[14][15]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卷40,第506頁上。
[16]《行事鈔資持記·二衣總別篇第十七》卷31,《大正藏》卷40,第116頁下。
[17][18][19] 《四分律刪補隨機羯磨·諸分衣法篇第八》卷下,《大正藏》卷40,第506頁上。
[20]《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頁上。
[21] 《行事鈔資持記·安居策修篇第十一》卷12,《大正藏》卷40,第39頁上。
[22] 《行事鈔資持記·缽器聽製篇第十九》卷12,《大正藏》卷40,第127頁上。
[23]《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頁中。
[24]《摩诃僧祗律》卷34,《大正藏》卷22,第503頁上。
[25]《四分律》卷37,《大正藏》卷22,第831頁上。
《略論僧團財物的分配製度》全文閱讀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