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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佛教戒律与家庭伦理(张国刚)

  佛教戒律与中古家庭伦理

  张国刚

  

  世界上的宗教大都具有很丰富的伦理思想资源,佛教也不例外。西方社会价值体系和伦理道德受到基督教及《圣经》的影响固为众所周知,伊斯兰教及其《古兰经》影响到阿拉伯世界(还有其他伊斯兰教国家)的伦理价值取向更不待言。那么中国文化或者东亚文化圈的伦理观念受到什么影响呢?中国传统伦理文化特别是宋明理学所表现出来的十分浓重的禁欲主义倾向,是否是由于受到佛教的影响呢?若然,这种影响又表现在哪些方面呢?是如何发生影响的呢?  

  关于佛教伦理,有关中国伦理思想史的著述大多有简要的论述;研究佛教哲学的学者更有系统的讨论。这些论述大多从伦理学和佛学哲学的角度提出问题,或对佛教善恶观、人生观等进行阐发,或对佛教孝亲观所受儒家影响进行论述。本文将集中讨论佛教戒律中的伦理资源,特别是这种伦理资源在“孝道观”、“妇女观”、“修养观”等所谓传统儒家伦理领域的内容及其对中国世俗家庭伦理的影响。外来佛教在本土化的过程中,诚然迎合和吸收了儒家伦理,同时也丰富和发展了儒家伦理。前者固然为众所熟知,但是,后者即中国化了的佛教伦理如何进一步影响到世俗伦理,从而为唐宋以后中国家庭伦理奠定了重要基础则鲜有论述。通过对这个问题的讨论,将使我们更深切的认识到,中古以后的所谓中国传统文化,其实包含了丰富的佛教思想资源。  

  一、佛教戒律的伦理资源  

  佛教学说的根本旨归是要修行觉悟,证成佛果。尽管诸家宗派对于佛法的理解、经典的解释、修持的方式,容有差别,但是就通向成佛道路而言,遵守戒律乃是修习一切善法的基本前提。《梵网经》卷下就说:“众生虽有佛性,然要依持戒律,然后乃见。”戒律不仅是对于信众的约束,也是他们成佛得道的修行法门。  

  印度部派佛学时期形成的戒律条文,被译成汉文传入中国者主要是所谓“四律五论”。它们在汉地弘传的命运各异。《五分律》未曾流传,《十诵律》主要在南朝的宋、齐、梁江南地区,《僧祗律》则流行于北朝的关中及北方地区。而尤以《十诵律》为盛。《四分律》虽然从北朝开始已经流传,但是在唐代经过道宣(596-667年)的倡导,才得以发扬光大,独成一宗。道宣撰写的《四分律删繁补阙行事钞》三卷(今本将上中下三卷各厘定为四卷,合十二卷),成为唐代以后律宗奉行的圭臬。在律藏之中还有“犍度”(如《四分律》的二十犍度)的内容,属于僧团内部的规定,也涉及有关个人生活威仪方面的一些细节。   

  大乘佛教的戒律,有在家戒与出家戒之别。在家指优婆塞、优婆夷的修行,也就是居士的戒行。在家戒有四种,即三归戒、五戒、八关斋戒、菩萨戒。出家戒有五种,即沙弥及沙弥尼戒、式叉摩尼戒、比丘尼戒、比丘戒、菩萨戒。大乘菩萨戒经的汉文译本的六部主要经典《璎珞经》、《梵网经》、《优婆塞戒经》、《瑜伽师地论》“菩萨地戒品”、《菩萨地持经》、《菩萨善戒经》,可以分成三类:《璎珞经》、《梵网经》为一类;《瑜伽》、《地持》、《善戒》为一类,它们实际都是《瑜伽师地论》菩萨地戒品的同本异译;《优婆塞戒经》独成一类,是专为在家人说的经典。其中尤以《梵网经》流行最广,影响最大。  

  大乘菩萨戒的总纲领是“三聚净戒”,即“摄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律仪戒是缁俗信众所共同遵守的戒律;善法戒是菩萨受律仪之后所应该遵守的善行,“所有一切为大菩提,由身、语、意积聚诸善”。饶益有情戒则是指利益有情(他者)的十一个方面的善行,包括援助病人和有苦难的人、施舍穷人、报答有恩之人等等。可见,大乘佛法的“三聚净戒”涵摄了几乎一切戒恶扬善的梵行。  

  其实,佛经之中,如《华严经》、《法华经》、《维摩经》、《大宝积经》、《般若经》等都有关于菩萨修行的行仪规范与行为准则。宋代以后渐兴的禅门清规,虽然大多是规定丛林内部的组织、纪律,也有规约个人行为的内容。至于《禅林宝训》一类的语录体著作,汇聚了历代禅师的嘉言懿行,对于僧侣乃至世俗民众的个人修养也有极为重要的训诫作用。  

  总之,佛教戒律的伦理内容很丰富,我们下面主要围绕后世家庭伦理中特别强调的三个问题即孝道思想、闺门风纪和个人修养来展开讨论。  

  二、佛教的孝道观及其特点  

  佛教与孝道的关系,中古以来有两种不同的说法。魏晋南北朝时代的争论姑且勿论,就唐代而言,傅奕、韩愈的言论最为典型,但是,其立论仍然是剃发出家、无有子嗣,没有超出《牟子理惑论》所辨论的范围。相反,佛教对于孝道的宣传和论证却是在不断的发展。归纳起来说,有以下几点:第一点,关于“孝名为戒”的伦理观点。《梵网经》云:“孝顺父母师僧三宝,孝顺,至道之法,孝名为戒,亦名制止。”宗密《佛说盂兰盆经疏》也有类似的言论,即“戒”与“孝”是相通的。《梵网经》十重戒的第一杀戒、第二盗戒、第三淫戒里都有“是菩萨,应起常住慈悲心、孝顺心,方便救护一切众生。” ;“菩萨应生佛性孝顺心、慈悲心”;“菩萨应生孝顺心”。在四十八轻戒第一不敬师友戒里也有“既得戒已,生孝顺心、恭敬心”,见了师长要“应起承迎,礼拜问讯”。四十八轻戒第三十五不发愿戒也说:“若佛弟子,常应发一切愿:孝顺父母、师僧”。第四十六说法不如法戒谓四众听讲法,要“如孝顺父母,敬顺师长”。 

  第二点,孝为报恩的道德意识。佛教特别强调父母的恩德。《佛说父母恩重经》、《佛说报恩经》等宣传孝道的经典,极力强调父母恩深如海,如若不报,犹如畜生无异。善导《观无量寿经疏·序分义》论必须孝敬父母的两点理由,一是“血缘”之恩:“若无父,能生之因即阙,若无母,所生之缘即乖。若二人俱无,失托生之地,无有受身之道理。要须父母缘具,方有受身之处。既欲受身,以自业识为内因,以父母精血为外缘,因缘和合,故有是身,以此义故父母恩重”。二是“生育”之恩:“母怀胎已,经于十月,行住坐卧,常生苦恼,复忧产时死难,若生已,经于三年,恒常眠尿卧屎。床被衣服皆亦不净。及其长大,爱妇亲儿,于父母处反生憎疾,不行恩孝者,即与畜生无异也。”  

  第三点,“孝”即救赎的终极关怀。救赎父母是佛家最大的孝道。《佛说盂兰盆经》关于大目连救度母亲于地狱的故事,可以说是佛教的“孝经”。宗密在疏释此经时,于开篇专门比较了佛儒二家的孝道思想。指出孝道是“儒释皆宗之”的伦理。并展开了详尽的比较研究。他认为儒释的孝道有三点差异:即居丧异(办丧事的方式不同)、斋忌异(祭祀等寄托哀思的方式不同)、终身异。终身异是指:“儒即四时杀命,春夏秋冬;梵则三节放生,施戒盆会”。由于儒释对身后孝的处理不同,为父母死后带来的终究业报是完全不同的。儒释二教的孝道“其同者复有其二”,即存殁同、罪福同。存殁同是指儒佛都主张居则致其敬,养则致其乐,病则致其忧,丧则致其哀,祭则致其严。罪福同是指儒佛都对孝或不孝的人有奖劝和惩罚的一套。 总之,宗密试图论证,孝道是儒佛共同的伦理价值,但是,佛教孝道比儒家更高一个境界。由以上三点可以看出,尽管孝道观念不排除佛教对儒家的学习,但是,佛教的孝道思想无疑具有自己独特的创造和发挥。佛教不仅从轮回的理论出发,把对于父母的孝敬扩大到了一切有情的范围,而且从救赎、业报的立场,为孝道的推行注入了新鲜的动力和威慑。总之,是儒家和佛教共同创造了中华孝道文化资源。  

  三、佛教戒律中的妇女观  

  中国传统家法之中对于女性基本抱歧视的态度。儒家固然贬低女性(所谓唯女子与小人为难养也),佛教对于女性更为歧视。释迦牟尼当初甚至拒绝接受女性出家。后世佛门里比丘尼的地位远远低于比丘。儒家对于女性的行止有许多要求,佛教对于女性信众更有许多约束。  

  先看对于比丘尼的要求。东晋失译的《沙弥尼离戒文》(即《沙弥尼戒经》)就规定:“不得手授男子物。设欲与物,当置著地,却使取之”。这分明是男女授受不亲的再版。另外,失译的《大爱道比丘尼经》是佛陀在迦维罗卫释氏精庐对大爱道裘昙弥亲自说法,共两卷。其卷上佛说沙弥尼十戒云:“三者,沙弥尼尽形寿,不得淫。不得蓄夫婿,不得思夫婿,不得念夫婿。房远男子,禁闭情态。心无存淫,口无言调,华香脂粉,无以近身。常念欲态,垢浊不净。自念淫恶,万事百端。宁破骨碎心焚烧身体,死死无淫。非淫溢而生,不如守贞而死。譬如须弥山,溺在海中无有出期。淫溢之欲,没在泥犁中,甚于须弥山。有犯斯戒,非沙弥尼也。” 这里颇有“饿死事小,失节事大”的味道。同书“九者沙弥尼尽形寿”又云:  

  男女各别不得同室而止,行迹不与男子迹相寻,不得与男子同舟车而载,不得与男子衣同色,不得与男子同席而坐,不得与男子同器而食,不得与男子染作彩色,不得与男子染割作衣,不得与男子浣濯衣服,不得从男子有所求乞。若男子进贡好物,当重察关之,当远嫌避疑,慎所思名。不得书疏往来,假借倩人使。若有布施,亦不宜受。若有行者,必须年耆,慎莫独行;行必有所视;视设见色为不清净,不得别行。独止一室而宿也。有犯斯戒,非沙弥尼也。  

  接下来的第十条,还提出:“不得交脚而坐,不得展脚而坐,不得伏坐上而语。常当自羞耻女人恶露。”严防男女接触,到了及其苛细的程度。  

  如果说以上还只是对出家比丘尼的约束的话,那么该经下卷对于世俗女人的“八十四态”的批评和限制就令人瞠目结舌了。经文指责女人在装束上“喜摩眉目自庄”,“喜梳头剃掠”,“喜傅脂粉迷惑丈夫”,“喜丹唇赤口”,“喜耳中著珠玑”,等等。在行止上,批评“女人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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