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科学与佛学看因果观
王守益
《佛教文摘》
引言
为了解因果究竟是什么,我们将在下面作广泛的探讨。在科学时代的今天,我们也要从科学的观点,去看因果的含义。就学佛的人而言,佛法是十分注重因果律的。不单如此,佛法有世间法(有为法)及出世法(无为法)二部分,我们就从世间、出世间两方面都去作些考虑。在这些检讨考虑之后,我们将作一个撮要,说明善与恶的理念,最后再对善恶报应作一简单的结论。
一、宿命论的简义
所谓宿命论(Fatalism),是指现在这一世的生命发展及变化都是前世注定的。所以,很多人信算命。而且,在有不幸事故之后,常常以“命里如此”而得心安,这的确是宿命论具有实用值之处。俗言“听天由命”,很多善良的人,就是靠所谓“天命”或“命运”在安定中生活。
宿命论的人生观,是一种决定性(Deterministic)的人生观, 而决定这一世的因素,却是前一世的一切。前世的一切,我们显然不清楚是些什么,所以这种理论不可能有不变的预期值。喜欢算命的人,常常喜欢“改运”;命上缺火的人,小时候取名字,长辈常常在名字上用火字或火字旁的字。其实,这种改运、补运的行为,已经表示宿命论不是一定。因为既然可以改运,就已经是非命定论者(Indeterministic)的人生观了。
二、因果律的简义
所谓因果律,表示任何一种现象或事物都必然有其原因,即“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种瓜得瓜,种豆得豆”之意。这与宿命论截然不同。这一世的生命发展,可以由不同的努力(即种不同的因),而得到不同的发展(不同的果)。俗云“事在人为”、“人定胜天”,就是这种因果看法的说辞。
佛家最注重因果。辟支佛修证的十二因缘法,可说是因果律中最深入内心的一种理念。
但佛家因果律特别着重“缘”这个字,即所谓的“因、缘、果”。有“因”无“缘”,仍不能成“果”。例如,种子为因,空气、阳光、水分等为缘,开花结果才为果。换句话说,“因”能不能发展为“果”,要看客观环境条件来决定。从“因”到“果”要看机会,不一定会出现“果”,它是有几率性的。
如“因”“果”中间的“缘”十分简单,简单得趋近于零,则这种因果律是一种决定性的因果关系,可以包含宿命论,不过它只是特例而已。如“缘”十分复杂,这种因果关系可以是几率性的(如前段的例子)。宿命论中的改运、补运等作法,可以看成是在“缘”字上下功夫,以趋吉避凶,不让恶果出现。算命师、看相师是用宿命论来作推算,实际上就是用因果律的理念作改运等修正。
三、科学界的决定性理论
谈到科学界,我们可以以物理学的内涵来作考虑。在古典物理学中,一物理现象总是有必然的、决定性的因果关系存在。例如,我们手中拿一颗石头,我们一松手它就自由下落,落到地面某处一定的位置。在这“因”(松手放它)与“果”(掉落到地面某确定位置)中间的联系,是由大自然中的物理定律所支配的。在这个自由落体的因果中,自然定律是牛顿的万有引力或地心吸力定律。
如果比较一下日常生活与科学上的因果律,可以很明显地看出:科学上的因果,有十分明确的因果关系,即是大自然的自然定律;生活中谈的因果,则没有十分严密明确的因果关系,更不易用数学公式写出来,甚至常常在因果关系中掺杂着心理的因素,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也有很大的出入。
一定的因,会导致一定的果,表示因果关系是决定性的。这是古典物理的要求。但古典物理中有统计物理的部分,这时的因果关系是属于统计性的。在古典统计物理内,通常考虑很多个相同的系统,虽然我们有一定的因(起始条件),但后来的果却是几率性的,而不是决定性的。
四、科学界的几率性理论
上面一段已经谈到了几率性的因果关系,但仍局限于古典统计物理的范围,其根本来源应该是我们所考虑的系统无法作到真正隔离系统;而且观察所需的时间不能是无穷小,在这时段内,我们只能观察到某物理量的平均值。因此,严格说来,因果关系虽然是几率性的,但因与果间的物理性质仍是决定性的。
现在让我们谈谈量子物理(非古典物理)的几率性因果律。这种因果关系,根本上就是几率性的(Probabilistic),表示因果间的物理性质具有几率性的特征。举例来说,我们掉落一颗石头,是决定性的因果关系,已如前述。但如果所掉落的,不是石头,而是质量很小的电子,那么这种属于“微观”世界的物理量,会出现“波”的性质,于是就有“测不准原理”等现象发生;它的掉落路线不能确定,更不用说它落到地面的位置了。这时,因果律本质上就是几率性的。这与前述统计式的几率性,在观念上完全不同。因此,严格讲,物理现象的因果关系,是受着波动式和统计式双重几率性的管制。(详参作者的《物理与佛学》,慧炬文库五○一六)。
这里面有一个明显的问题存在。石头只是比电子重若干倍,何以有这么大的差别?其实,石头也是有波的性质,只是我们不容易察觉而已。因此,最正确的因果律,应是微观性的几率性的因果关系。只是在简单的情形下,或者说几率很大(趋近于1)的情形下,因果律变成是决定性的因果关系。这里我想引述一个著名而有趣的例子:爱因斯坦早年曾经不赞同量子理论,他曾带著嘲弄的语气,问与他辩论的人们,是否真正相信神灵的权威,是否会求助于掷骰游戏。这表示他不相信几率论,掷骰子是求几率的方法之一。但是到了现在,量子理论几乎已经完全被接受了,几率性的因果关系也已然是充分确定了。
五、《楞严经》的“非因缘非自然性”
由以上的种种讨论,我们也许会问,在人生的经验里,有不受因果律(决定性或几率性的因果关系)支配的例子?关于这一点,我想将宇宙万法分为现象(有为法)与本体(无为法)二部分来谈。我以为,现象可以用几率性的因果律(几率性因果律包括决定性因果律)来描叙,但本体则不是简单的问题。对于人的本体或本来面目,当代人能够亲证到的,实在是少之又少,因此如何能在多数人的共识下谈其因果法则?但是《楞严经》卷二说:“阿难,汝虽先悟本觉妙明,性非因缘,非自然性;而犹未明如是觉元,非和合生及不和合。”在这段经文中,释迦牟尼佛告诉阿难,虽然他对他的本觉(能觉的本体,具有妙明的特性)已经能够悟到不是可以由因缘法则求得了解,也不是自然就有的;但尚未能了悟这种本觉既不是和合(因缘和合)能生出的,也不是不和合能生出的。换句话说,本体(自性)的存在问题,不是任何因缘法则或因果关系所能诠释的。它是超出世间因果法则的。
当我们追求我们的本来面目时,我们不断离开现象界而趋向本体。追到极处的时候,就进入一种从未有过的经验境界,就是所谓“不生不灭、不垢不净”、“不起我相人相”的境界,也就是涅槃的境界。假如我们问这种涅槃境界(可以视为我们的本来面目)是怎样存在的?它的因果又是怎样?这只有证道的人才知道。证道的人,可能会说“当时”无我相无人相,不起思维或念头,而且也超越了时间(不生不灭即不变化)及空间(不起分别无垢无净),当然没有什么因果法则等理念。但是“事后”来检讨这种涅槃境界的何以存在,我们也只能以超因果的看法,来规范这种出世法或无为法的人生经验。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举《六祖坛经》自序品内的一段经文来作说明:“何期自性本自清净,何期自性本不生灭,何期自性本自具足,何期自性本无动摇,何期自性能生万法。”文中的“何期”,表示六祖对这些自性的特征感到惊叹,不知怎样会有这些出人预期的特殊境界。换言之,他只是“发现”了有这种本来面目的存在,而不是诠释这种存在。
六、金刚经的无有定法
上面说明,自性的“存在”问题,不能用世间的因果律来解释。但这并不表示出世法(无为法)没有因果关系。出世法的因果关系,比起世间法(有为法)的机率性还要来得不确定。因此,我想用《金刚经》的“无有定法”来描叙它。
《金刚经》无得无说分第七,佛陀说:“须菩提,于意云何?如来得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耶?如来有所说法耶?须菩提言:“如我解佛所说义,无有定法名阿耨多罗三藐三菩提,亦无有定法如来可说。何以故?如来所说法,皆不可取,不可说,非法非非法。所以者何?一切贤圣皆以无为法而有差别!”
意思是说,佛陀问须菩提如来得到无上正等正觉吗?如来有说什么法吗?须菩提的回答是:如照他所了解的来说,没有一定的法是无上正等正觉(即不执著某种一定的境界,即不能有所“确定”或“认定”),也没有一定的佛法是如来可以说的。为什么呢?如来所说的法,都是不可以执取的(执取即有相,即不能有所“确定”或“认定”),甚至也不可说,它不是“法”,也不是“不是法”(不能有定见,即不能有所“确定”或“认定”)。这又是为什么呢?所有修道有成的人,都是在“无相”或“空”的方面(无为法方面),显现其不同成就的差别。
换言之,这里所涉及的因果,是属于“空”或“无”方面的无为法,因此无有定法,也就是不能有所“确定”或“认定”。类似这种情形,在《金刚经》的一相无相分第九中,佛陀说:“须菩提,于意云何?须陀洹能作是念––“我得须陀洹果不”?须菩提言:“不也,世尊。””这种不能确定的情形,有些类似科学界中的测不准原理。当你要“确定”一电子的位置时,这一确定就给了这个电子极严重的影响,它的动量立刻变到无穷大,它再也不是原来电子的行为了。在出世法里,只要你一有“认定”或心上有“确定”,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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