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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观宝鬘论广释 第四品 国王行为▪P2

  ..续本文上一页月、明天等再做而一拖再拖。国王,你始终都住于死神大军的外缘内,就像秋季果实已成熟的庄稼或者狂风中的油灯一般必定很快死亡,因此不要逍遥自在了。《七女传》中云:“众生无常无自主,如为毒蛇群所缚,虽知却贪三有者,彼乃人相实旁生。”到那时,死亡不可能用财产赎回,临终之际财产起不到任何作用。经中云:“树木已倒时,枝叶有何用?如是人死时,财物有何用?”

  此外,还有必定快速死亡却对受用依依不舍贪执不放的比喻:从前,一个人被大象追赶,堕入万丈深渊,中途抓住一堆草,可是眼看老鼠接近将草吃光,下面是鲸鱼张着大口在等待着,旁边就要被凶猛的毒蛇缠缚,正在这时,从上方的蜂窝里滴下蜂蜜,那人竟然还津津有味地品尝着蜂蜜的甜美。寿命刹那的这一显现下面就是如鲸鱼般的地狱在等候,旁边已接近被好似毒蛇一样的死主的索链捆绑,眼看如草尖般的寿命就要到了尽头,却一味沉迷在(如蜜汁般)妙欲的些微快乐之中的所有愚者与之一模一样。

    己三(保护先有之财物等)分三:一、总说;二、委任管理人;三、平等保护。

    庚一、总说:

  

先王所兴建,寺院等道扬,

  他造彼一切,依照前轨护。

  对于先王们所兴建的寺院、经堂等道场,以及其他人所建造的一切,供养等所有事宜应当不折不扣地依照先前的传统,为了不损坏要加以保护。

    庚二、委任管理人:

  

令不害行善,守戒慈新来,

  实语忍无诤,恒精进者行。

  委任具备以下八法的人管理寺院等处:对安住寺院的有情与物品不损害,奉行福善之事,守持一分以上的戒律,仁慈善待常住与新来的人士,说真实语,具有忍耐性,无有争论事端的恶习,恒常谨慎精进行善。

    庚三、平等保护:

  

盲人病弱者,孤苦贫残疾,

  不遮彼等众,平等获衣食。

  作为菩萨悲悯对境——双目失明的盲人、弱小无力的人们、身无分文的乞丐、无依无靠走投无路或者被敌所毁等痛苦不堪贫困可怜的穷人、缺肢少腿的残疾等寻求衣食时,不经别人劝勉,而不加遮止让他们一律平等获得衣食等。《经庄严论》中云:“依大慈师我,他苦令痛心,安住他之事,轻他极惭愧。[唐译为:大悲恒在意,他苦为自苦,自然作所作,待劝深惭羞。]”

    己四、亦摄受不希求者:

  

具法前无求,居于他国境,

  亦当予摄受,如应尽力为。

  对于在奉行正法的国王你面前,不是像前面那样希求财物等之人,以及居住在其他国王境内的难民,也要尽己所能加以摄受,送到其他地方等,尽可能给予不同程度的施舍。

    己五(任命官员)分四:一、任命法官;二、任命主谏大臣;三、任命将军;四、任命财物管理员等。

    庚一、任命法官:

  

一切法事主,应委精进人,

  聪明不浪费,如法皆不损。

  应当委派精力集中、精进不怠、不浪费财物、不损伤眷属等、做事精明、如理如法、反应灵敏、无有是非、安住道场者都不加害的人,作为寺院等一切道场的住持、转*轮的主管者。

    庚二、任命主谏大臣:

  

明规具法亲,贴心净不嗔,

  族贵秉性贤,感恩任大臣。

  了知世间的道德规范或君主法规,并且精通与其他国王和平共处、发放布施、决断国政、调解争端诸如此类的事;不行非法,具足正法;内心调柔,语言温和;对国王有敬畏心和忠心;无有自私自利的垢染,相续纯净;与眷属百姓贴心,胸襟宽广;种姓高贵;秉性贤善;爱憎分明而感恩图报。具有以上九种功德的人,应当任命为主谏大臣。

    庚三、任命将军:

  

慷慨无贪勇,柔和适度行,

  坚恒不放逸,具法委将军。

  慷慨大度,不贪受用,气魄英勇,性情柔和,对国王忠心耿耿,珍惜国王的财产而运用适度,有坚定不移的稳重,由于不饮酒而恒常小心行事,无缘无故不害他众而具足正法,应当任命这样的勇士作为四大军队的将领。

    庚四、任命财物管理员等:

  

法轨清净为,识事通君规,

  如法平等柔,任命耆宿首。

  作为财物监督管理人员,虽然是在家人,但如果法融入心,性情调柔,大公无私,合乎正法,相续清净,对所做之事有耐心,并且“识事”也就是审时度势(即了知应时之事),精通君规,对做事的顺序也无所不知、如理如法、内心平等,对国王忠心,秉性温和,这样的长者任命为一切长老之首,作为管理财物、负责分发收集僧财的首领。

  

每月于彼等,亲自听收支,

  听已当吩咐,法等一切事。

  汝政为正法,非为名欲妙,

  彼极具胜果,反之无实义。

  仅仅是任命完毕就听之任之还不行,国王每月要亲自详细听取他们有关一切财物的收支情况,听完执行情况后要纵观法事等一切事情,如果开支过大,那么就要稍加削减。假设收入过紧,则仍旧需要补充。国王要亲自吩咐“供养某处”等事宜。其原因是:身为国王的你所拥有的国政如果是为了正法而不是贪执现世的名声荣誉以及妙欲的话,才证明国政的确具有意义。如果目的是为了名声等,那么无有实义,只会导致恶趣的后果。

    戊二(修学无损而成就正法)分二:一、修学无损先有之法;二、修学成办前所未有之法。

    己一(修学无损先有之法)分二:一、意义关联及劝听受;二、真正之义。

    庚一、意义关联及劝听受:

  

人君现世界,多数互吞并,

  汝当如实听,政法两其美。

  如果有人说: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如果不进行惩罚他人等事,则与政规相违;如果执行,则为了国政,也必然需要杀人,如此将与正法相违,要做到既不违政也不背法,实在是无能为力。

  而菩萨以善巧方便完全能够做到这一点。君主,当今的这个世界上,人们被欲望所左右,大多数都是互相残害、互相吞并,致使丧权辱国。我今讲说使大王既不失你的国政并且也有助正法两全其美的方便,请你认真谛听。

    庚二(真正之义)分四:一、招集特别掌权者;二、自己当具慈心;三、如何对待囚犯;四、将顽固不化者驱逐出境。

    辛一、招集特别掌权者:

  

智耆宿贵族,知理警罪业,

  善良见必要,汝常多委任。

  如果任命不具有特殊能力的掌权者,结果会因为他们对法律法规一窍不通而致使毁掉国政。所以需要了知正理与非理、经验丰富者,也就是所谓的智耆宿。如果种姓下劣,则神志不清,心肠恶毒,因此种姓必须高贵,而且通达世间学问,警惕罪业,掌权者之前相互友爱,或者团结和合,平等待人,公正不阿,妥善处理法律事件,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国王你应当恒常多多委派这样能胜任管理的骨干。相反,本该惩罚却不予惩治,不该惩罚却严惩不贷等会使国政土崩瓦解,并有害于芸芸众生。经中云:“不具法人敬,具法而惩治,令水流星风,三者成紊乱……损害极严重,无遗失国政。”

    辛二(自己当具慈心)分三:一、以仁慈摄受;二、于造罪者尤为慈悯;三、其合理性。

    壬一、以仁慈摄受:

  

罚逮殴打等,合理亦莫为,

  妙以悲悯润,恒常作摄受。

  那些掌权者对罪犯们实施财物上的惩罚,逮捕入狱,进行殴打、谩骂等纵然合情合理,也是由他们来执行,而国王你本人即属合理之事也不要亲自去做。相续以悲悯湿润以后,如果有请求,则予以释放等,唯当恒常摄受。

    壬二、于造罪者尤为慈悯:

  

于造极重罪,一切诸有情,

  王汝亦恒常,唯生悲利心。

  甚至对于造无间罪等弥天大罪的一切有情,国王你也要持之以恒唯生大悲饶益心,而万万不可弃之度外、讥毁辱骂等。《君规论》中云:“堪为恭敬善恭敬,于诸劣者尤慈爱,感恩图报不忘怀,一切正士之行为。”

    壬三、其合理性:

  

于造重罪者,尤当更悲悯,

  彼等自受损,大士悲悯处。

  对于杀父亲、杀母亲等杀害殊胜对境造下滔天罪业好似凶神恶煞般的众生,尤其更应当悲悯,因为造堕入无间地狱的有情已彻底失毁了善趣与解脱之因,他们是诸位佛子菩萨大士们于心不忍的真正悲悯对境。《经庄严论》中云:“无主常造罪,智者不执过,不欲颠倒行,于其更增悲。[ 唐译为:众生不自在,常作诸恶业,忍彼增悲故,无恼亦无违。]”对此,圣天论师的论典中也有说明。

    辛三(如何对待囚犯)分二:一、赦免;二、关在狱中令其安乐。

    壬一、赦免:

  

一日或五日,释放诸轻犯,

  余众亦如应,非皆不释放。

  汝无释放心,彼生非律仪,

  由此恶戒中,不断积罪业。

  不要遗忘每一天或者每隔五日进行观察,将关在狱中被铁镣等束缚、情节轻微的囚犯释放,其余重犯也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理,不要有一律不放一直关押的想法。如此大有必要。如果国王你没有释放任何囚犯的心,则由此而产生违背律仪的恶戒。乃至恶戒存在期间,就不可能守斋戒。而且由此恶戒导致,即便在没有直接杀生等时间里,也会连续不断积累恶趣之因的罪业。

    壬二、关在狱中令其安乐:

  

何时囚未放,尔时理发师,

  沐浴及饮食,医药令安乐。

  如于不肖子,指望成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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