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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觀寶鬘論廣釋 第四品 國王行爲▪P2

  ..續本文上一頁月、明天等再做而一拖再拖。國王,你始終都住于死神大軍的外緣內,就像秋季果實已成熟的莊稼或者狂風中的油燈一般必定很快死亡,因此不要逍遙自在了。《七女傳》中雲:“衆生無常無自主,如爲毒蛇群所縛,雖知卻貪叁有者,彼乃人相實旁生。”到那時,死亡不可能用財産贖回,臨終之際財産起不到任何作用。經中雲:“樹木已倒時,枝葉有何用?如是人死時,財物有何用?”

  此外,還有必定快速死亡卻對受用依依不舍貪執不放的比喻:從前,一個人被大象追趕,墮入萬丈深淵,中途抓住一堆草,可是眼看老鼠接近將草吃光,下面是鯨魚張著大口在等待著,旁邊就要被凶猛的毒蛇纏縛,正在這時,從上方的蜂窩裏滴下蜂蜜,那人竟然還津津有味地品嘗著蜂蜜的甜美。壽命刹那的這一顯現下面就是如鯨魚般的地獄在等候,旁邊已接近被好似毒蛇一樣的死主的索鏈捆綁,眼看如草尖般的壽命就要到了盡頭,卻一味沈迷在(如蜜汁般)妙欲的些微快樂之中的所有愚者與之一模一樣。

    己叁(保護先有之財物等)分叁:一、總說;二、委任管理人;叁、平等保護。

    庚一、總說:

  

先王所興建,寺院等道揚,

  他造彼一切,依照前軌護。

  對于先王們所興建的寺院、經堂等道場,以及其他人所建造的一切,供養等所有事宜應當不折不扣地依照先前的傳統,爲了不損壞要加以保護。

    庚二、委任管理人:

  

令不害行善,守戒慈新來,

  實語忍無诤,恒精進者行。

  委任具備以下八法的人管理寺院等處:對安住寺院的有情與物品不損害,奉行福善之事,守持一分以上的戒律,仁慈善待常住與新來的人士,說真實語,具有忍耐性,無有爭論事端的惡習,恒常謹慎精進行善。

    庚叁、平等保護:

  

盲人病弱者,孤苦貧殘疾,

  不遮彼等衆,平等獲衣食。

  作爲菩薩悲憫對境——雙目失明的盲人、弱小無力的人們、身無分文的乞丐、無依無靠走投無路或者被敵所毀等痛苦不堪貧困可憐的窮人、缺肢少腿的殘疾等尋求衣食時,不經別人勸勉,而不加遮止讓他們一律平等獲得衣食等。《經莊嚴論》中雲:“依大慈師我,他苦令痛心,安住他之事,輕他極慚愧。[唐譯爲:大悲恒在意,他苦爲自苦,自然作所作,待勸深慚羞。]”

    己四、亦攝受不希求者:

  

具法前無求,居于他國境,

  亦當予攝受,如應盡力爲。

  對于在奉行正法的國王你面前,不是像前面那樣希求財物等之人,以及居住在其他國王境內的難民,也要盡己所能加以攝受,送到其他地方等,盡可能給予不同程度的施舍。

    己五(任命官員)分四:一、任命法官;二、任命主谏大臣;叁、任命將軍;四、任命財物管理員等。

    庚一、任命法官:

  

一切法事主,應委精進人,

  聰明不浪費,如法皆不損。

  應當委派精力集中、精進不怠、不浪費財物、不損傷眷屬等、做事精明、如理如法、反應靈敏、無有是非、安住道場者都不加害的人,作爲寺院等一切道場的住持、轉*輪的主管者。

    庚二、任命主谏大臣:

  

明規具法親,貼心淨不嗔,

  族貴秉性賢,感恩任大臣。

  了知世間的道德規範或君主法規,並且精通與其他國王和平共處、發放布施、決斷國政、調解爭端諸如此類的事;不行非法,具足正法;內心調柔,語言溫和;對國王有敬畏心和忠心;無有自私自利的垢染,相續純淨;與眷屬百姓貼心,胸襟寬廣;種姓高貴;秉性賢善;愛憎分明而感恩圖報。具有以上九種功德的人,應當任命爲主谏大臣。

    庚叁、任命將軍:

  

慷慨無貪勇,柔和適度行,

  堅恒不放逸,具法委將軍。

  慷慨大度,不貪受用,氣魄英勇,性情柔和,對國王忠心耿耿,珍惜國王的財産而運用適度,有堅定不移的穩重,由于不飲酒而恒常小心行事,無緣無故不害他衆而具足正法,應當任命這樣的勇士作爲四大軍隊的將領。

    庚四、任命財物管理員等:

  

法軌清淨爲,識事通君規,

  如法平等柔,任命耆宿首。

  作爲財物監督管理人員,雖然是在家人,但如果法融入心,性情調柔,大公無私,合乎正法,相續清淨,對所做之事有耐心,並且“識事”也就是審時度勢(即了知應時之事),精通君規,對做事的順序也無所不知、如理如法、內心平等,對國王忠心,秉性溫和,這樣的長者任命爲一切長老之首,作爲管理財物、負責分發收集僧財的首領。

  

每月于彼等,親自聽收支,

  聽已當吩咐,法等一切事。

  汝政爲正法,非爲名欲妙,

  彼極具勝果,反之無實義。

  僅僅是任命完畢就聽之任之還不行,國王每月要親自詳細聽取他們有關一切財物的收支情況,聽完執行情況後要縱觀法事等一切事情,如果開支過大,那麼就要稍加削減。假設收入過緊,則仍舊需要補充。國王要親自吩咐“供養某處”等事宜。其原因是:身爲國王的你所擁有的國政如果是爲了正法而不是貪執現世的名聲榮譽以及妙欲的話,才證明國政的確具有意義。如果目的是爲了名聲等,那麼無有實義,只會導致惡趣的後果。

    戊二(修學無損而成就正法)分二:一、修學無損先有之法;二、修學成辦前所未有之法。

    己一(修學無損先有之法)分二:一、意義關聯及勸聽受;二、真正之義。

    庚一、意義關聯及勸聽受:

  

人君現世界,多數互吞並,

  汝當如實聽,政法兩其美。

  如果有人說:在依法治國的過程中,如果不進行懲罰他人等事,則與政規相違;如果執行,則爲了國政,也必然需要殺人,如此將與正法相違,要做到既不違政也不背法,實在是無能爲力。

  而菩薩以善巧方便完全能夠做到這一點。君主,當今的這個世界上,人們被欲望所左右,大多數都是互相殘害、互相吞並,致使喪權辱國。我今講說使大王既不失你的國政並且也有助正法兩全其美的方便,請你認真谛聽。

    庚二(真正之義)分四:一、招集特別掌權者;二、自己當具慈心;叁、如何對待囚犯;四、將頑固不化者驅逐出境。

    辛一、招集特別掌權者:

  

智耆宿貴族,知理警罪業,

  善良見必要,汝常多委任。

  如果任命不具有特殊能力的掌權者,結果會因爲他們對法律法規一竅不通而致使毀掉國政。所以需要了知正理與非理、經驗豐富者,也就是所謂的智耆宿。如果種姓下劣,則神志不清,心腸惡毒,因此種姓必須高貴,而且通達世間學問,警惕罪業,掌權者之前相互友愛,或者團結和合,平等待人,公正不阿,妥善處理法律事件,能起到應有的作用。國王你應當恒常多多委派這樣能勝任管理的骨幹。相反,本該懲罰卻不予懲治,不該懲罰卻嚴懲不貸等會使國政土崩瓦解,並有害于芸芸衆生。經中雲:“不具法人敬,具法而懲治,令水流星風,叁者成紊亂……損害極嚴重,無遺失國政。”

    辛二(自己當具慈心)分叁:一、以仁慈攝受;二、于造罪者尤爲慈憫;叁、其合理性。

    壬一、以仁慈攝受:

  

罰逮毆打等,合理亦莫爲,

  妙以悲憫潤,恒常作攝受。

  那些掌權者對罪犯們實施財物上的懲罰,逮捕入獄,進行毆打、謾罵等縱然合情合理,也是由他們來執行,而國王你本人即屬合理之事也不要親自去做。相續以悲憫濕潤以後,如果有請求,則予以釋放等,唯當恒常攝受。

    壬二、于造罪者尤爲慈憫:

  

于造極重罪,一切諸有情,

  王汝亦恒常,唯生悲利心。

  甚至對于造無間罪等彌天大罪的一切有情,國王你也要持之以恒唯生大悲饒益心,而萬萬不可棄之度外、譏毀辱罵等。《君規論》中雲:“堪爲恭敬善恭敬,于諸劣者尤慈愛,感恩圖報不忘懷,一切正士之行爲。”

    壬叁、其合理性:

  

于造重罪者,尤當更悲憫,

  彼等自受損,大士悲憫處。

  對于殺父親、殺母親等殺害殊勝對境造下滔天罪業好似凶神惡煞般的衆生,尤其更應當悲憫,因爲造墮入無間地獄的有情已徹底失毀了善趣與解脫之因,他們是諸位佛子菩薩大士們于心不忍的真正悲憫對境。《經莊嚴論》中雲:“無主常造罪,智者不執過,不欲顛倒行,于其更增悲。[ 唐譯爲:衆生不自在,常作諸惡業,忍彼增悲故,無惱亦無違。]”對此,聖天論師的論典中也有說明。

    辛叁(如何對待囚犯)分二:一、赦免;二、關在獄中令其安樂。

    壬一、赦免:

  

一日或五日,釋放諸輕犯,

  余衆亦如應,非皆不釋放。

  汝無釋放心,彼生非律儀,

  由此惡戒中,不斷積罪業。

  不要遺忘每一天或者每隔五日進行觀察,將關在獄中被鐵鐐等束縛、情節輕微的囚犯釋放,其余重犯也給予不同程度的處理,不要有一律不放一直關押的想法。如此大有必要。如果國王你沒有釋放任何囚犯的心,則由此而産生違背律儀的惡戒。乃至惡戒存在期間,就不可能守齋戒。而且由此惡戒導致,即便在沒有直接殺生等時間裏,也會連續不斷積累惡趣之因的罪業。

    壬二、關在獄中令其安樂:

  

何時囚未放,爾時理發師,

  沐浴及飲食,醫藥令安樂。

  如于不肖子,指望成大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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