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别与显现
周贵华
一、法相与唯识区别
本世纪20年代,支那内学院欧阳竟无先生首先将瑜伽行派学说区分为法相与唯识两部分。欧阳先生认为,“法平等曰法相,万法统一日唯识:二事可相摄而不可相淆,亦复不可相乱,此弥勒学也”,法相与唯识应是二。
欧阳先生从教与理两个角度来立”说。教者,他举《楞伽》、《密严》经,二者“既立五法三自性之法相宗矣,而又立八识二无我之唯识”;复举无着的《摄大乘论》:“若有欲造大乘法释,略由三相应造其释。一者说缘起。二者由说从缘所生法相。……”此中,前者指种子缘起之唯识,后者则指一切法之法相;理者,分三:一、法相,辨诸法性相、染净、因果等,“三乘皆法”,是“平等”义;二、其不但统摄大乘,且统余二乘,有“广大”义;三、众生听法乐略,乐广,广者即为法相,略者,只谈尊胜唯识以一统诸法,有“受用广详”义。《集论》序说,“菩萨乘体亦有其二,一者,深义殊特义,简别于声闻,(为)菩萨增上学,是乘名唯识、二者,广义平等义,通摄于一切,(为)菩萨道相智,是乘名法相”。于《百法五蕴序》亦说,“约缘起理,建立唯识宗广;……,约缘生理,建立法相宗”。并将《瑜伽师地论》之本事分、《集论》、《辨中边论》等归为法相学,将《摄大乘沦》、《瑜伽师地论》抉择分等归为唯识学。推“无着发唯识之轫作《摄论》,全法相之成作《集论》”。因此,欧阳先生主要从全体佛教的立场旗帜鲜明地剖瑜伽行派的菩萨乘体为唯识、法相二分。
印顺法师从学说的历史发展角度来分析,赞同欧阳先生的二分。他认为无着、世亲起初造论√匝小乘阿毗昙论的方式,以蕴、处、界之科摄一切法,明共三乘的法相;后来唯识的思想圆熟,建立起以心为主的唯识大乘体系,发挥大乘不共的唯识思想;由顺古、创新二方面将法相与唯识分开,有道理。
进一步,即使不从全体佛教与历史的立场出发,亦有所区别。按照缘起论的道理,方法唯识,即一切法都为识的显现,皆是唯识性,一切识皆由阿赖耶识的种子生起。这样可立唯识学。但如果以认识论为主来分析,讨论能所、自性差别、染净、因果等,则亦应该成立法相学。即法相与唯识分为二是无可非议的。更重要的是,如果从法相学与唯识字的理论核心来考察,二者的区别更清楚地显现出来了。可选择《集论》与《摄大乘论》来讨论。此二分别是法相学与唯识学的代表着作。《集论》以三科“蕴、处、界”来组织内容,主要以认识论的方式论述,其核心是能、所问题。《摄大乘论》以“唯识”贯穿全篇,主要讨论阿赖耶识的种子生识的缘起问题。在《集论》中,能、所地位相当(能指根、识,所指境),境作为所缘,可引生识,而识作为能缘,能了别境。在这里,识即“了别”义(此“识”藏文为rnampars”espa,而“了别”为rnamparrigpa);识的生起为受用缘起;在《摄大乘论》中,遮除外境,唯有“识”(藏文为rnampar rigpa,直译为“了别”)。而此“识”即“显现”(藏文为sangha)义,非是《集论》中的“了别”义,“识”的生起为阿赖耶识的种子缘起。显然,无着的这两个着作间表现出了很大矛盾,这一方面损害了法相学与唯识学理应有的统一性,在另一方面,却突出了法相学与唯识学的区别。
二、法相学:“识”即“了别”
法相学中诸法主要从认识论的角度来安立(施设),如《集论》的三科。三科中,蕴者,即五蕴,色、受、想、行、识(rnam par“”espa),色即前五识(rnamparsrespa)所认识的境,行蕴的一部分是意识所对境即法:余者可统摄为识(rnamparrs espa)。如此,I蕴最终亦落实在能、所二方面。处者,即十二处:眼、耳、鼻、舌、身处,主要是五根;色、声、香、味、触、法处,即五识所对境;意处即诸识(rnamparrsespa);亦可归为识(rnampar”sespa)(及根)与境的能、所的关系。界者,即十八界,同样可归纳为根、识与境的能所关系。
有情是五蕴和合的假体,亦即能、所二法和合而成。在十二处及十八界的安立中,主要反映根、境相对,而识生起。这样,三科皆可概括为能所问题,能(根、识,主要是识)与所(指识所对境)这种关系即是《摄大乘论》中所说的受用缘起的关系,识(根作为增上)领略、受用、了别境故。识(还有增上的根)与境相对,作为能、所不可分离的二方,互相依待,地位相当,具有相同的实在性。境作为所缘能引生识,而识作为能缘,能了别境。
“识”(rnamparrsespa)对境了别(即rnamparrigpa),是“了别”义,或即“分别”义。故可说,《集论》中识即了别,分别即了别;识的生起是受用缘起,根、境相对,识就于境了别而生起。此“识"(rnamparsgespa)可称“了别识”(rnamparrigpa)。
由识所了别之绪法,其法相(韩镜清先生译相"mtshannid为
能相,实应译为性相,以区别于相“mtshanmar,;后者韩先生译为所相,应译为相)可概括为三自相,或三自性,即遍计所执性、依他起性、圆成实性。其中依他起性在唯识学中即是唯识性;遍计所执性即于依他起性上的增损执着;圆成实性即于依他起性上究竟远离遍计所执者,是真实法性。
按照此理论,由遍计所执性的颠倒执着,凡夫起惑造业,沉沦于生死轮回的苦海;由依他起自性,修行者可远离遍计所执性,人于圆成实性,而解脱菩提。
三、唯识学:“识”即“显现”
《摄大乘论》以十相殊胜语为纲,而纲中之纲即为唯识(此中“识”,即rnamparrigpai“唯识”即rnamparriapatsam)性。由唯识性建立一切法,或者法相;由唯识性作为修行的依据,以此对治遍计所执,即染污性,证清净圆成实性而人于圣道,乃至多分修习圆满成佛。
此中的“唯识”义,乃根本唯识义,后来之一切唯识思想,应看成对无着思想的发挥和发展。此“唯识”,即“唯识无义(“义”藏文为don,即外境)”,意思是,唯有“识”(rnamparrigpa),无“义(外境)”。换言之,没有凡夫认为的客观存在自性不变的外境,只有由阿赖耶识种子所生起的幻识。凡夫的心识,显现为“义(外境)”,即是颠倒执着幻识为“义(外境)”。此时犹如正在梦中。如果得到正闻熏习,如理作意,法随法行,则可无倒认识乃至证悟圆满成实性,犹如从梦觉醒而知真相。
“唯识”的识(rnamparrigpa,直译为“了别”),为显现(snangba)义,如《摄论》中说,无义(外境),显现为义(藏文“dontusnangba”),“识”(rnam par rig pa)即“显现”,不同于“集论》中“识”(rnampars”espa)即“了别”。换言之,在《集论》的汉文译本中的“识”(即能所关系中的识),在藏文中为rnampars”espa;《摄论》里的“唯识”的“识”,在藏文中却是rnamparrigpa;在汉文译本中这二者没有得到区分(在梵文中瑜伽行派的着作里对二者进行了区分,只不过《集论》、《摄论》梵文原本没有,不便比较。而在另外的着作里,可看到这二种识的区别与藏文的一致);原因在于,前者的rnamparstespa识,为对境了别(rnamparrigpa)之义,即“了别”义;后者的rnamparrigpa直译亦为“了别”,汉文本由此而不加区分(这点可在护法的“唯识”中把“识”解释为了别而不加区分看出):在藏文中,无着的“唯识”的“识"(rnamparrigpa)虽直译为“了别”,但实际上是“显现”义,与《集论》中的能所关系中的“识”(rnslllpars”espa)的“了别”义完全不同,二者应在汉文中予以,区别。
吕激先生看到了藏文中对“识”在这二种情况下的区分(当然也注意到梵文的区分),但认为二者在意思上一致而没有重视;霍韬晦先生、韩镜清先生亦看到了二者的不同;特别是韩镜清先生很注意,将二者能所中的“识”(rnampar”srigrigpa)译为“辩别识”,将无着的“唯识”的“识”(rnamparrigpa)译为“了别识”,但也存在问题;因为所谓“辨别识”即为“了别识”义,故还是没有将二者分开,正确的译文是:《集论》中的“识”(rnampars”espa)仍可译为“识”或“了别识”,《摄论》中唯识的“识”(rnamparrigpa)可译为“显现”或“显现识”。
《摄论》以“唯识”组组学说,包括八识的识(rnampars”espa)亦是唯识的识(1”narllparrigpa)。这样一切唯识(rnamparrig patsam)。在此意义上《摄论》把一切分为身身者受者识、彼所受识、彼能受识、世识、数识、处识、言说识、自他差别识、善趣恶趣死生识。此中“识”者是tllalTlparrigpa,即“显现”,前三识分别对应跟等六内界、色等六外界、及眼识(此“识”即rllampars”espa,)等六识(rnampars*eSpa)界,如十八界说;其余诸识(rnamparrigpa)为此三识(rnamparrigpa)上的进一步施设。那么,“身身者受者识”即是“身身者受者的显现。”“彼所受识”等亦如此。
依他起相,《摄论》云,是阿赖耶识(rnampars”espa)为种子、虚妄分别所摄诸识(此“识”是“显现”。从中可以看出,虚妄分别亦即“识”(显现);于“无义(外境)…
《了别与显现》全文未完,请进入下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