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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佛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P4

  ..续本文上一页今天,佛教依然构成这些民族的文化主体,直接渗透到这些民族的政治、经济等各个生活领域。所以,佛教在这些民族之间以及这些民族与其他民族之间的和谐相处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

  佛教可直接参与信教群众与非信教群众之间以及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和谐。贾庆林主席在谈及宗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的作用时说过,促进信教群众和不信教群众、不同宗教信众之间的和睦团结,本身就是宗教界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体现。与世界上各主要国家相比,中国在宗教方面有三大特点,一是宗教信仰比较淡漠,真正信仰宗教的人始终只是少数,所以,宗教信仰者与非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中国社会形态当中的一个基本要素,这便为包括佛教在内的各宗教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其独有的作用留下广阔的空间;二是始终没有出现一种宗教独霸天下的局面,从古至今各种不同宗教在中国这块土地上同时并存,所以,不同宗教信仰者之间的关系也始终是影响中国社会和谐的重要因素,在这方面,各个宗教都处在构建和谐的第一线;三是占绝对统治地位的中国传统宗教,也就是儒、释、道三教,都是一种提倡圆融、主张和平、注重道德、乐于兼容、善于互补的宗教,所以,中国历史上各宗教之间,以及以此为基础的信教群众与非信教群众之间,信仰不同宗教的群众之间,基本没有极端化的冲突,总体上来看,始终保持着一种和谐的关系。这是一种很有价值的历史遗产,需要我们很好地继承,来为今天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佛教团体与其他社会团体之间的和谐也是当代佛教所能直接服务的重要领域。现代宗教都在体制化方面有很大的进步,各种各样的宗教团体成为社会组织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并日益成为与政府并行的一种整合社会力量的机制,与其他类型的社会团体一样,既发挥维系其特殊社会群体的纽带作用,也发挥社会交融的粘合剂和社会矛盾的稀释剂的作用。在社会团体特别是非政府、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断发展并越来越发挥重要作用的今天,各级各类佛教团体在现代社会的许多领域都可发挥积极的作用,而佛教团体与其他形形色色的社会团体之间的合作、和谐不但对佛教团体自身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具有重要意义,也成为社会主义社会和谐运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直接的服务。

  佛教寺庙以及依附于佛教寺庙的相关文化和经济事业与园林、文物、旅游、商业、文化等相关社会领域之间的和谐,也是佛教直接参与的社会和谐领域。作为一种宗教,佛教不仅具有丰富的内在形态的理论,而且具有复杂的外在形态的现象。自古以来,佛教的寺庙以及附属于寺庙的地产、房产以及其他形式的经济实体与社会其他领域存在着复杂的关系,历史上,这种关系曾经出现过激烈的冲突,不但影响了整个社会各个领域之间的和谐,而且对佛教也造成了沉重的打击,“三武一宗”灭佛事件的一个重要原因就直接来源于这种不和谐。不过从总体上来看,中国佛教寺庙以及寺庙附属事业同社会其他领域之间的关系还是和谐的,特别是在今天,在党的宗教政策的保护和监督下,在佛教界的共同努力下,二者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和谐的,但同时也应该看到,不和谐的因素依然存在,特别是佛教寺庙与园林、文物、旅游以及其他一些企业之间的关系还时常出现严重的冲突,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所以,在这个方面,佛教界值得做的事情还很多。

  当代佛教慈善事业可为社会提供直接的服务。北京市委书记刘淇在考察慈善工作时讲到,“发展慈善事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当前,财富的社会构成状况和分配机制已经有了根本的变化,公民的个人财富积累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但财富积累的速度与财富分配的公平之间,还没有达到一个相互匹配的良好状况,从而存在着严重的贫富冲突和对立情况。在国家通过税收、财政、福利等措施进行收入分配调整的同时,各种社会慈善事业也成为一种非常重要的利益协调机制。近年来,佛教的慈善机构不断增多,筹集的社会资金数量在不断增长,从事的慈善领域在不断扩大,获得救助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涵盖面日益扩大。这对整合利益结构,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社会关系,稳定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佛教还可为两岸之间的和谐贡献自己独特的力量。佛教把“爱别离”作为人生八种痛苦之一,把消除离别分隔作为人生的重要追求。《阿含经》中就说:“有离别者,善为和合,使相亲敬。”两岸佛教同根同源,法乳一脉,两岸佛教界相处融洽,关系密切。近年来,佛教在两岸关系的和谐方面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如2002年佛指舍利成功赴台湾地区瞻礼供奉,全岛2300万人中有400多万人以无比虔诚之心朝拜、瞻仰,这对沟通两岸关系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两岸佛教界的其他各种交流一直持续不断,近年来更是在学术、法事、慈善、艺术、经济等各个领域全面展开,特别是前段时间在海南三亚召开的两岸及港澳佛教圆桌会议,为两岸之间的和睦再添新的动力,显示了当代佛教在服务两岸关系和谐方面的独特优势。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佛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的直接服务领域正是佛教所具有的鲜明个性所在。这分别是:文化性、民族性、群众性、组织性、物质性、慈善性、跨境性。佛教的这些特性使其成为相应领域中的重要社会因素,从而为这些领域内的社会和谐建设提供直接而独到的服务。

  六、佛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作用的发挥

  综上所述,佛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可以在五个方面发挥其积极的作用。由于佛教是一种建立在超人间信仰基础上的特殊形态的社会现象,所以,佛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方面作用的发挥就不同与其他思想学说和其他社会要素,而表现出自己的一些特性,需要予以特别的关注。

  首先,要注意保护佛教的积极性,这就要求党和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正确、彻底地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保护佛教界的各种合法权益,继续清除极左的思想,坚持信仰上相互尊重、政治上团结合作的原则,为佛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要注意避免佛教的消极性,这就要求党和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坚持对佛教事务进行依法管理和监督,严格政策界限,使宗教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活动,佛教界也应该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在此基础上适应时代的进步而对佛教教义进行合理的解释,对佛教修道方法进行正确的引导,将消极因素限制到最小的程度。

  第三,主动促进佛教作用的发挥,这就要求党和政府相关部门以及佛教界朋友积极引导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使佛教在维护法律尊严、维护人民利益、维护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的同时,振奋精神,投入力量,积极宣传自己的和谐理念,提供构建和谐的实践方法,并在与自己相关的领域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努力。

  第四,要注意扬弃和转化,即对佛教中所蕴涵的关于和谐的理念、实现和谐的方法要有选择的继承,去其糟粕,取其精华,并根据新时代新任务的总体要求,进行适应性的转化,在处理好理论与实践、理想与现实的关系的同时,获得有价值的理论启示和实践借鉴;对于佛教所蕴涵的精神动力也应该慎重对待,妥善引导,实现积极转化;对于佛教所能提供的现实社会力量和一些独特领域内的直接服务,则应该在把握好有神与无神、宗教与政治、文化与经济等多重关系的前提下,给予积极的引导。

  总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全社会都应积极参与的伟大事业。作为具有丰富和谐思想与和谐经验的佛教,在当代社会中既自成一个重要的领域,也是一支重要的力量,应该而且完全能够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过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这是佛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在新世纪的集中体现,既符合佛教的基本理念,也有利于国家的文明进步,应该充分肯定,大力提倡,积极促进。

  注释:

  [1] 参见拙作:《试论当代中国宗教的基本形态及其发展趋势》,《世界宗教研究》1998年第3期。

  [2] 参见拙作:《如何准确定义宗教》,《哲学研究》2002年第11期。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宗教信仰自由状况》,《中国宗教》1998年第1期。

  [4] 陈星桥:《现代化进程中的大陆佛教》,《现代化研究》2002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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