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本文上一页、生天之论”,大体相当此二乘。
佛教在中国传播的过程中,於隋唐时代形成各具特色的佛教宗派——天台宗、三论宗、法相宗、华严宗、律宗、浮土宗、禅宗、密宗。从表面看来,他们各自独立,实际上它们之间并非像日本佛教宗派(关於此,笔者有《日本佛教史》著)那样彼此壁垒分明,互相排斥,从整个情况看也是互相融摄的。其中的三论、净土、律、密四宗,虽在宗法世系上可确认初期几代祖师,但此後不仅世系不明,其教法已或多或少地为各宗吸收。其他各宗在宋代以後也彼此融和,一般是在禅宗派下把各宗的教法融会结合在一起。明清以後,中国的寺院、僧人对自己所属宗派也不很清楚,适种情况正反映了中国佛教的融和性及中国佛教的宗派意识薄弱的特色。从住持、僧人的受戒关第来讲,代代世系可以说是清楚的,但所傅持的佛法,虽道不是诸宗融和的结果吗
以禅宗为主流的中国佛法,是以大乘为主体的,融会大小乘和各宗的佛法,这么说是符合中国佛教发展史的实况。
因此,在中国佛教界提倡人间佛教的今天,应富更积极主动地促进大小乘和诸宗的融和,促进中国佛教的发展。应当指出的是:(—)这种融和是为了适应现代社会的条件,适应民众的需要,吸收佛教不同流派义理学说而进行融和;(二)这种融和不是简单的混合,应是有所选择,有所侧重,并且应明确以某一种佛法义理为主体的前提下,来进行融和。例如,从整本上说,中国汉傅佛教在南北朝以後,已确立以大乘佛教为主体的格局,现在及今後所进行的佛教融和,也应在这一格局内进行;否则,民众会感到不适应,自然也不会认可。至於各个教团,各个有代表性的寺院,可以根据自己的傅承,或以禅宗(临济或曹洞),或以天台、华严、净土诸宗为主体来吸收,融摄他诸系派别的佛法。如果有的教团或寺院认为原始佛教更接近佛的教法,想以此为主体融摄其他佛法,自然也应当受到认同的。中国的人僮佛教应当是民主的、现代的,其组成的成分应是多样化的。
关於佛教融和的论述,笔者所见甚少。在星云大师《佛光山的性格》中有这样的内容:我们不禁要大声呼吁今日全世界的佛教徒们,要能彼此团结、彼此合作;先要养成包容的雅量,互相融和的性格。佛光山自开创以来,就一直努力於佛教的融和。我们希望:傅统的要能与现代的融和,南傅的要能与北傅的融和,在家教团要能与出家僧团融和,显教要能与密教融”和,禅宗要能舆浮土融和。……所以,佛光山八宗兼弘,四众同学,新旧交流,老少互尊。”在《佛光山封佛教的影响》“徙宗派的佛教到融和的佛教]中又说:“实际上中国佛教在本质上,就没有宗派意识,强说有的话,顶多是一种学派的分法,过去古德为了研究教理,所以方便分为八大宗派,真正的宗派意识的想法是非常薄弱的。”这确实是抓住了中国佛教的重要特色。其文还说:“不仅八宗要兼弘,我们更希望佛教走向融和的境界,因此佛光山在建筑上,如大雄宝殿雨旁建有东禅楼、西浮楼,就是希望做到禅浮合一,甚至大小乘融和、显密融和、男女众融和、南傅北傅佛教融和、出家在家融和、老年青年融和……。”(7)佛光山教团虽自称“属於释迦宗”,以融和的佛教自居,但徙星云雪大师及其门下的著作、说法和行事来看,应当说佛光山所傅承的佛法是以中国禅宗为主体,积极融摄大小乘诸宗的佛法。正因为如此,才形成了佛光山自己的弘法特色。
未来中国的人间佛教是什麽样子
可以预料,它将继承中国佛教的傅统,更加突显其融和会通的特色。
三、佛教戒律舆社会伦理密切结合的人间佛教
佛教制定有约束僧俗行为、维护教团正常活动的规范,称之为戒律,戒律是在佛教的发展中不断制定和扩充起来的。僧俗戒条多寡不同,出家僧众的戒有沙弥、沙弥尼戒;比丘、比丘尼戒(具足戒)。沙弥和沙弥尼戒有十戒,具足戒在不同律本中有不同的规定:在《十诵律》中规定比丘戒二五七条,比丘尼三五五条;在《四分律》中比五戒二五零条,比丘尼戒三四八条。中国在唐以後通行《四分律》,并以道宣(五九六——六六七)在《四分律删繁捕阙行事钞》、《戒本疏》、《羯磨疏》等中所阐释的理论,作为授戒和持戒的重要典籍。
在家信徒有五戒、八戒等。五戒、八戒实际也包含在僧众的戒条中,可以说是所有戒条中最重要,最基本的。
五戒包括个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不妄语、不饮酒。从历史考察,它们在佛教产生之前已作为道德规苑,乃至法律条规(如不杀)而存在,从而被佛教吸收并且加以发展(如对杀生、妄语的解释),成为佛教最基本的戒规。佛教在发展中也根据传教的需要,或为了制止教团中发生的一些不良现象,制定了新的戒条,随著时间的推移,戒条也下断增加。(8)在佛教的以展过程中又形成了大乘戒律,主要有“梵纲戒”(《 梵纲经》)和瑜瑜伽系统的《菩萨地持经》、《瑜伽师地论·菩萨地·戒品》等,但中国自古以来最流行的是“梵纲戒”,规定重戒十条、轻戒四十八条。其中有很多是与社会道德相通或十分相近的戒条,除五戒的内容外,如自赞毁他戒、悭惜加毁戒、下敬师友戒、谤毁戒等,并明确提出“孝顺父母、师僧、三宝,孝顺至道之法”。大乘戒也称菩萨戒,僧俗皆可受持。
与戒规密切相关的佛教道德观念和规范有十善。十善,也称十善业,虽从五戒发展而来,但从更大的范围对人的行为(身)、语言(口)、思想(意)行制约,要人行善止恶。这十善是:不杀生、不偷盗、不邪淫(三)身善业);不妄语、不两舌、不恶口、不绮语(四口善业);不贪欲、不嗔志、不邪见(三意善业)。《十善业道经》对此有详细的发挥,例如对不杀生的解释:
若离杀生,即得成就十离恼法。何等为十?一 、於诸众生普施无畏;二、常於众生起大慈心;三、永断 一切瞋恚习气;四、身常无病;五:寿命长远;六、恒为非人之所守护;七、常无恶梦,寝觉快乐;八、 减除怨结,众怨自解;九、无恶道怖;十、命终生天。(9)
把不杀生的道德行为与由此所达到的道德 心理境界、宗教功德,联结在一起,封促进信徒的道德修养有更积极的意义。
这里要特别提出的是,人们总是随著时代的时步,为适应社会道德的需要,对佛教的基本戒条作出新的解释,不断充实它们的内涵。隋代智头在《法界次第初门》中用“止善”、“行善”对十善作了新的解释。他把不杀等十善看做是不做恶业,称之为“止善”,意为止恶之善,此属消极的善行。他主张还应进一步积极地去做善业,称之为“行善”,意为行善之善,提出了与不杀等十项“止善”相对应的十项“行善”,即放生、布施、恭敬、实语、和合、软语、义语、修不净观、慈忍、信归正道等,认为此是发展了十善所蕴含的道德意义。
在现代社会中,佛教界应通过全面的考察论证,慎重广泛地协商,对早期不符时宜的佛教戒规进行修正,例如残身供养、蔑视妇女,以及律藏中某些有碍僧众进入社会民众中弘法的戒条,或应个体质差异,而不适合持守之戒律,或应废弃,或应重新修改。
同时应结合社会的现实情况对基本戒条作新的解释,与当时的社会道德、风尚相适应。当年太虚大师曾作过这种尝试。一九一六年他在 《佛教人乘正法论》一文中对五戒作了含有新义的解释,说:一、不残杀而仁爱;二、不偷盗而义利;三、不邪淫而礼节;四、不欺诳而诚信;五、不服乱性情品而调善身心。既继承了中国古代佛教吸收儒家伦理的做法,又结合时代作了新的发挥。例如第二戒“不偷盗而义利”,对不义利之戒是:“勿赌博,勿闲荡,勿消费遗产而不事生产,勿丐求度日而不图立身”;所举义利之事是:“当教育儿女,当孝养父母,当供奉师长,当惠施幼弱”。在对第五戒的解释中,把戒烟、戒毒、戒酒等内容也包括时进去,这样,在对五戒的解释中已提出了制止现代社会中常见的一些公害的意见。
未来的人间佛教,肯定会在解释基本戒律中把社会的伦理规范吸收进去,使戒律更符合时代的需求。因为人间佛教正视人生,以改善人生作为自己的基本目标,只有把当代人的道德观念、道德规范与佛教戒规、伦理结合起来,才能与民众保持密切关系,在社会中发挥济世利生的积极作用。当然,佛教在吸收世俗道德时,是把它们置於佛教的教法和戒律体系之中的。
四、僧俗信众融洽相处的人间佛教
在佛教教团中包括出家四众和在家二众。出家四众是比丘、比丘尼、沙弥、沙弥尼,如加上学法女(式叉摩那)则为五众;在家二众是优婆塞和优婆夷。在原始佛教和部派佛教时期,出家男女二众,特别是比丘,在教团中地位尊贵,处於主导的地位,在家二众要从他们受戒、受法,并负有护持、供养僧伽的义务。在佛教的早期发展中,各地富有居士(长者)的护持和资助曾发挥重大作用。
在大乘佛教产生并流行後,在家二众的地位有所上升。从佛典的有关纪述来看,在家二众的佛学修养可达到很高的层次,不仅可以弘法,也可以收徒(《优婆塞戒经》)。(10)但从印度、中国佛教史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大乘佛教的各个教团中,居於领导地位的仍是由出家众组成的僧团,在家二众主要对僧团负有护持和供养的义务。
中国佛教时入现代以後,由於居士在护持佛法事业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居士的地位有较大的提高;但从整个情况来看,在教团中居於中心地位的仍是出家众。如何协调出家僧众和在家居士的关系,有利於中国佛教在现代社会的发展
当年太虚大师在《整理僧伽制度论》(一九一五年)、《僧制今论》(一九二七年)、《建僧大纲》(一九三零年)、《建设现代中国佛教谈》(一九三五年)中反覆论述了他对重建僧团和建立在家信徒组织“正信会”的理念。他把信徒依出家、在家分建为雨个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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