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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三 (1)▪P3

  ..续本文上一页申三、释

  由极微即是分,此是聚色所有,非极微复有余极微,是故极微非有分。

  「由极微即是分,此是聚色所有」,这底下说出个理由来。由于这个极微它就是最微细的一部分了,极微是最微细的一部分,所以「极微即是分」。

  「此是聚色所有」,这个分是一大块,一大块的土地是有很多的极微,是这样子,「聚色所有」。所以「非极微复有余极微」,不是这个极微还可以再破坏成多少极微,不是的。因为它已经分析到最后的边际了,不能再分析了;它是最小的一部分了,不能再分析了,所以它「即是分」。这和那个聚色不一样。「是故极微非有分」,所以极微它不能再分析成为更多的极微了,所以它没有分,极微是没有分。那么前面说有方分,是说它一定出现在一个地方,所以叫做方分。现在说「非有分」,就是它不能再分析成为更多的极微,所以叫做「非有分」,这样意思。

  这样说呢,极微是非有分,聚色是有方、有分的,有方分的。

  

  午二、不相离(分二科) 未一、略标

  又不相离有二种:

  「又不相离有二种:一、同处不相离,谓大种极微,与色、香、味、触等。于无根处,有离根者;于有根处,有有根者,是名同处不相离。」

  前面说「有方分」,这底下说「不相离」,彼此在一起而不分离。第一科先「略标」。「又不相离有二种」,极微它们是在一起而不分离的,是有两种不同。这是「略标」。底下「列释」,第一先列出来「同处不相离」。有两种「不相离」,什么呢?

  

  未二、列释(分二科) 申一、同处不相离

  一、同处不相离,谓大种极微,与色、香、味、触等。于无根处,有离根者;于有根处,有有根者,是名同处不相离。

  「一、同处不相离」,大家在一起住而不分离。「谓大种极微,与色、香、味、触等」,这是说四大种的极微,四大种这个种子现行了以后,是一大块,那么它也是有极微,一部分一部分的极微。「与色、香、味、触等」的这些极微,它们和合在一起住。

  「于无根处,有离根者」,这个「于无根处」是什么呢?「根」,就是我们的眼、耳、鼻、舌、身、意,这是根;它能发出识来,这叫根。「无根处」呢?就是器世间,我们居住的地方。居住的器世间,它没有眼耳鼻舌身意的,它没有,它所以叫「无根处」。无根处,这些「大种极微」,「色、香、味、触」,这是离根的极微大种。

  「于有根处,有有根者」,就是我们人的生命体,是有眼耳鼻舌身意的。若从极微上说,从物质上说,指前五根;因为第六意根是无色的,没有物质的。所以这个「有根处」,就是我们的生命体。生命体上的这个大种极微是有根的,这里面「有有根者」,也不全是根者,一部分是有根的。

  「是名同处不相离」,这个有根上面的大种极微,是「同处不相离」;那个「无根处,有离根者」,它也是这个大种极微「同处不相离」,同在一起不相离的,也是这样子。

  

  申二、和杂不相离(分二科) 酉一、标相

  二、和杂不相离,谓即此大种极微与余聚集,能造所造色处俱故,是名和杂不相离。

  「二、和杂不相离」,第二科是「和杂不相离」,第一科「标相」。

  「和杂不相离」,怎么讲呢?「谓即此大种极微与余聚集,能造所造色处俱故。」「即此大种极微」,比如说我们说这个地大,地大的大种极微。「与余」,和其他的水、火、风大种极微。而这些都是有「能造」、有「所造」,「能造」就是大种;「所造」就是造色。「俱故」,同在一起的。是名「和杂不相离」。这个「和杂不相离」怎么讲?这底下第二科是「喻简」。

  

  酉二、喻简

  又此遍满聚色,应知如种种物,石磨为末,以水和合,互不相离。非如胡麻、绿豆、粟稗等聚。

  这底下形容这个「和杂不相离」的相貌。

  「又此遍满聚色」,四大种这个色法,他先出现占据这个地方,然后造色的地水火风,这个物质,遍满在四大种的物质这个地方。这样的「和合不相离」,怎么个情形呢?「应知如种种物,石磨为末」,就像种种的东西,或者苹果、橙子、香蕉,它用这个石磨磨成末。「以水和合」,加在里头。「互不相离」,这个四大种和四大种所造,这一些极微和合在一起的情形就是这样子,互不相离,就类似这样情形。

  「非如胡麻」,这个胡麻,或是「绿豆」,或者「栗」,或者「稗等俱」,和合在一起,那是不同的,那个和合是很容易分离了。你若是用机器把这么多的物质弄成末,用水和合在一起,不容易分离,很难分离的。所以这里说「和杂不相离」,是这样的不相离,用这件事来譬喻它。

  这个经论上,多数是在心法上,在修行上,在这个世俗谛、第一义谛,各式各样的法门上去宣扬;但是《瑜伽师地论》把这个地水火风也说的很多,下文还有很多地方说地水火风的,也说明这些事情。

  

《瑜伽师地论讲记 卷第三 (1)》全文阅读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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