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開我的閱讀記錄 ▼

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叁 (1)▪P3

  ..續本文上一頁申叁、釋

  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色所有,非極微複有余極微,是故極微非有分。

  「由極微即是分,此是聚色所有」,這底下說出個理由來。由于這個極微它就是最微細的一部分了,極微是最微細的一部分,所以「極微即是分」。

  「此是聚色所有」,這個分是一大塊,一大塊的土地是有很多的極微,是這樣子,「聚色所有」。所以「非極微複有余極微」,不是這個極微還可以再破壞成多少極微,不是的。因爲它已經分析到最後的邊際了,不能再分析了;它是最小的一部分了,不能再分析了,所以它「即是分」。這和那個聚色不一樣。「是故極微非有分」,所以極微它不能再分析成爲更多的極微了,所以它沒有分,極微是沒有分。那麼前面說有方分,是說它一定出現在一個地方,所以叫做方分。現在說「非有分」,就是它不能再分析成爲更多的極微,所以叫做「非有分」,這樣意思。

  這樣說呢,極微是非有分,聚色是有方、有分的,有方分的。

  

  午二、不相離(分二科) 未一、略標

  又不相離有二種:

  「又不相離有二種:一、同處不相離,謂大種極微,與色、香、味、觸等。于無根處,有離根者;于有根處,有有根者,是名同處不相離。」

  前面說「有方分」,這底下說「不相離」,彼此在一起而不分離。第一科先「略標」。「又不相離有二種」,極微它們是在一起而不分離的,是有兩種不同。這是「略標」。底下「列釋」,第一先列出來「同處不相離」。有兩種「不相離」,什麼呢?

  

  未二、列釋(分二科) 申一、同處不相離

  一、同處不相離,謂大種極微,與色、香、味、觸等。于無根處,有離根者;于有根處,有有根者,是名同處不相離。

  「一、同處不相離」,大家在一起住而不分離。「謂大種極微,與色、香、味、觸等」,這是說四大種的極微,四大種這個種子現行了以後,是一大塊,那麼它也是有極微,一部分一部分的極微。「與色、香、味、觸等」的這些極微,它們和合在一起住。

  「于無根處,有離根者」,這個「于無根處」是什麼呢?「根」,就是我們的眼、耳、鼻、舌、身、意,這是根;它能發出識來,這叫根。「無根處」呢?就是器世間,我們居住的地方。居住的器世間,它沒有眼耳鼻舌身意的,它沒有,它所以叫「無根處」。無根處,這些「大種極微」,「色、香、味、觸」,這是離根的極微大種。

  「于有根處,有有根者」,就是我們人的生命體,是有眼耳鼻舌身意的。若從極微上說,從物質上說,指前五根;因爲第六意根是無色的,沒有物質的。所以這個「有根處」,就是我們的生命體。生命體上的這個大種極微是有根的,這裏面「有有根者」,也不全是根者,一部分是有根的。

  「是名同處不相離」,這個有根上面的大種極微,是「同處不相離」;那個「無根處,有離根者」,它也是這個大種極微「同處不相離」,同在一起不相離的,也是這樣子。

  

  申二、和雜不相離(分二科) 酉一、標相

  二、和雜不相離,謂即此大種極微與余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是名和雜不相離。

  「二、和雜不相離」,第二科是「和雜不相離」,第一科「標相」。

  「和雜不相離」,怎麼講呢?「謂即此大種極微與余聚集,能造所造色處俱故。」「即此大種極微」,比如說我們說這個地大,地大的大種極微。「與余」,和其他的水、火、風大種極微。而這些都是有「能造」、有「所造」,「能造」就是大種;「所造」就是造色。「俱故」,同在一起的。是名「和雜不相離」。這個「和雜不相離」怎麼講?這底下第二科是「喻簡」。

  

  酉二、喻簡

  又此遍滿聚色,應知如種種物,石磨爲末,以水和合,互不相離。非如胡麻、綠豆、粟稗等聚。

  這底下形容這個「和雜不相離」的相貌。

  「又此遍滿聚色」,四大種這個色法,他先出現占據這個地方,然後造色的地水火風,這個物質,遍滿在四大種的物質這個地方。這樣的「和合不相離」,怎麼個情形呢?「應知如種種物,石磨爲末」,就像種種的東西,或者蘋果、橙子、香蕉,它用這個石磨磨成末。「以水和合」,加在裏頭。「互不相離」,這個四大種和四大種所造,這一些極微和合在一起的情形就是這樣子,互不相離,就類似這樣情形。

  「非如胡麻」,這個胡麻,或是「綠豆」,或者「栗」,或者「稗等俱」,和合在一起,那是不同的,那個和合是很容易分離了。你若是用機器把這麼多的物質弄成末,用水和合在一起,不容易分離,很難分離的。所以這裏說「和雜不相離」,是這樣的不相離,用這件事來譬喻它。

  這個經論上,多數是在心法上,在修行上,在這個世俗谛、第一義谛,各式各樣的法門上去宣揚;但是《瑜伽師地論》把這個地水火風也說的很多,下文還有很多地方說地水火風的,也說明這些事情。

  

《瑜伽師地論講記 卷第叁 (1)》全文閱讀結束。

菩提下 - 非贏利性佛教文化公益網站

Copyright © 2020 PuTiXia.Net